论我国成人教育与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框架_成人教育论文

论我国成人教育与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框架_成人教育论文

关于我国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思路、原则及框架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人教育论文,框架论文,基本思路论文,终身教育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思路、原则

(一)从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任务、特点出发,体现法律规范的完整性。

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担负着全面提高亿万劳动者和其他社会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任务。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是对传统学校教育的突破,是一种新型教育。它包括学校的、非学校的,学历的、非学历的教育,比其它类型的教育,办学形式更为灵活、多样,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因此,本项立法要从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基本任务、特点出发,体现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从国家的、全局的高度出发,强调立法定位的准确性。

本项立法属《教育法》的下位法,是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的基本准则。它是国家的法律,不是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本项立法不能从部门的、局部的角度,而要从国家的、全局的高度出发,全面调整和规范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及其社会关系。为地方制定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法规以及部门制定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行政规章,提供法律依据。

(三)从总结历史经验出发,着眼未来,把握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发展趋势。

本项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和肯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成功的实践经验,包括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体现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趋势,推动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本项法律不仅在当前而且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要起作用。综观世界,各发达国家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往往先行立法,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用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使其具有国家意志,然后在全国推行,将教育改革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不仅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引方向,在促进教育改革措施出台和深化教育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四)从实际出发,针对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立立法重点。

本项立法涉及到教育的各个层次和内外部各种关系,鉴于长期以来成人教育工作中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及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保证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能得以顺利、健康地开展,应有必要重新考虑构筑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特点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以及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框架。因此,本项立法要把建立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基本制度,加强管理、协调作为立法的重点。

(五)从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管理特性出发,把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责任、权力交给地方与基层单位。

当今社会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的经验表明,其基本载体是地方与基层单位;其特性不是“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而是“自下而上”、“以点带面”式地全面铺开;强调由地方与基层单位自主地展开各种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强调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应是由国民自主展开的学习活动。因此,要把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责任、权力交给地方和基层单位; 要支持社区、 企业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努力培育、推进社区和企业成为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企业,为学习社会奠定基础。教育行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终生学习的教育制度,制订有利于创造学习环境的政策等方面。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终生学习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逐步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终生学习的教育制度。”根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讲话精神,在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终生学习的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的框架构想

根据第一部分立法基本思路与原则,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的框架构想,在总体上,本项研究提出对以下若干问题的设想:

1.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立法定位问题

——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应具“小母法”地位,以对各项有关法律(或法律的有关部分)的制订,起到促进与制约作用。

——强化“授权”;为地方立法和制订部门规章,提供法律依据。

2.非学校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问题

——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广泛参与性的特点,应在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中得到体现。保证其作用发挥。

——非学校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社会教育和企业教育)应予突出。

3.社会不利地位人群教育问题

——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中的社会不利地位人群教育影响与作用巨大,政府应负有直接责任。

——必须在立法中突出社会不利人群教育,为制订相关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4.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问题

——从人、财、物统筹角度,保障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强化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科研及专业人才培养。

基于上述设想,依据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参考国外有关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本项研究认为,我国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具体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论部分。明确立法宗旨。对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目的、主要任务,国家发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总方针,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责任做出规定。明确立法范畴。对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做出界定。提出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学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本项研究建议:该部分应充分体现政府保障公民终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社会不利地位人群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立法宗旨。

(二)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基本制度部分。基于我国有关学龄阶段教育或学校教育、学历教育的制度建设比较健全,而有关成人教育的制度建设相对薄弱;成人教育是教育的正常顶点,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新型教育制度。在终身教育领域,它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比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本项研究建议:成人教育制度建设应为该部分重点内容,其中有:岗位培训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扫盲和普法、科普工作制度,成人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代企业教育制度,自学考试制度,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机构的设置、评估制度,学习成果认定制度等。

(三)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推进、管理体制部分。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能的相互关系,管理部门与办学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出划分和规定。为促进地区综合提供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必要条件、措施。本项研究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代表等组织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推进委员会,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推进机构的职能,应与建立、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之目的相联系。

(四)实施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设施与机构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设施的规范、保障;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以及审批、评估制度,变更或停办的办法等。基于全国已有五分之四的乡、镇设有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多数城市的多数社区设有社区性成人学校(学院)。它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设施建设缺乏规范与保障。本项研究认为,为使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事业持续而恒久地进行,在充分利用其它教育资源的前提下,应建立地区性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中心设施(一般以乡和街道为范围)。地区性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中心设施建设费,可以多元投资。政府依据法律,予以规范、保障。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地区性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中心设施应以“自主与自治”为原则。同时本项研究认为,政府在推动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进程中,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应运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或以补助形式,加强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应以减税形式鼓励企业拨出专款直接开展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同时应以适当形式鼓励学校向社会开放,及相关的社会教育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与文化馆的利用等;凡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或私人对公立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民办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机构的捐赠,应依法予以奖励,并依法免税。

(五)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者部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本项研究认为,为了保证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正常开展,建立一支专职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专业工作者队伍十分重要。这支队伍应包括专业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办学人员以及专职教师等。要形成这样一支队伍,重要的保障之一是对上述专职人员的岗位规范、编制、培养任务及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组织,应确认一批相关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培养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专业人员,并注重提供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同时本项研究建议:政府应以适当形式鼓励义务参加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活动的志愿工作者;并对有偿从事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进修等问题,视其所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性质、范围、责任、规格、层次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六)学习者部分。学习者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终生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因为教育民主是世界公认和共同的教育发展方向,公民的终生受教育权和学习权等权利,不仅成为发达国家国民的普遍要求,也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国民的普遍要求。本项研究认为,在我国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中,应首先明确“公民终生受教育权”观念,并强调依据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终生受教育权和学习权予以根本保障。同时本项研究认为,公民应有义务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受教育年限,并接受教育培训成果认定。我国教育、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建立知识、技能鉴定机构审查制度,对从事学业、职业资格鉴定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公共服务机构予以认定。

(七)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经费及其他条件保障。经费来源、使用,其他方面的优惠规定。本项研究认为,应在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明确分类原则,以作为经费投入的依据。基于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除了其主办单位成分的多样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办学类别、性质和内容的复杂性。它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教育;既包括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也包括各种具有较高个人收益率的教育;既包括国家普及教育的范围,也包括有偿教育的领域。因此,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要确立分类规定的原则。明确修正和区分应由教育行政、财政干预的领域和基本上应依靠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领域。以中长期观点重新考量政府办学和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办学作用的分工。

公共性程度很高,不能完全期望社会力量办学供给的领域,如九年制义务教育、扫盲、高等教育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教育、普法、科普(包括人口、环保、消防等知识普及)、社会教育(涉及社会道德、公共规范、文化氛围、价值观念、生活质量等方面)、公务员教育、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人员教育、社会不利地位人群教育(包括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龄教育等),政府应负有推动、保障、直接管理和必要经费投入的责任。

公共性程度次之,主要得益者为行业、企业与个人的职业教育、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代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政府负有推动、鼓励、保障的责任。

(八)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处理规定。本项研究建议: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机构未依法申请、违反设置标准或办学不善者,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拒改者,必须停办;如仍拒办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从事营利性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其办学条件和质量,应受专门机构监督检查,并依照企业法照章纳税。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或更严厉的处罚。

(九)附则(略)。

迈向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存在于经济社会活动的所有环节,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增加。学习过程不仅依靠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是不可或缺的。知识更新的加快使终身教育成为必要,终生学习将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经济时代的政府职能将不再仅仅是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组织者。通过学习社会建设,使社会每一个成员、每一个单位都可以非常容易获取知识和信息,将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之一。我国教育要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仅需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也不可能依靠一次性学校教育的无限延长,需要的是为社会成员创造不断增多的学习机会,是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终生学习的教育制度,是学习社会的建设。通过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立法,用法律保障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是当务之急,也是教育综合法治阶段最具挑战性的立法任务。

标签:;  ;  ;  ;  

论我国成人教育与终身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框架_成人教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