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衡监管与创新——基于P2P网贷平台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视角论文,金融论文,平台论文,P2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互联网与金融的相互渗透同互联网与媒体、音乐和商品零售的结合具有明显差别。由于金融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去中介化的难度较高,因而相对传统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实际上是比较慢的。但是,“余额宝”的爆发式增长培育了全民的理财意识,也将公众的视野聚焦在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上。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201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国内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鼓励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三农”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成本高企的问题。2015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前海微众银行时表示:“微众银行一小步,互联网金融一大步,希望你们在普惠金融的发展方面,不仅自己能杀出一条路来,而且能为其它企业提供经验,现在希望用你们的方式来倒推传统金融的改革。” 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得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发展速度迅猛。然而,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改革过程中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意义,但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属性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也爆发了诸多问题。怎样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引发了学者的广泛思考。如何既能充分实现互联网金融在丰富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能规制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经营带来的严重损失成为本文考虑的重点。本文试图透过Peer-to-peer lending(简称P2P)网贷平台这一目前较为活跃却问题频发的互联网金融方式,通过对其运营和监管现状的分析,探索如何实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平衡。 二、文献回顾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目前学者们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信息的工具性应用,认为互联网在其中主要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的角色(吴晓灵,2013;李有星等,2014;袁新峰,2014)。与之相反,马云(2013)则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而是利用互联网的思想、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有些学者(穆怀朋,2014;饶越,2014)认为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等信息科技的相互渗透都可以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二者是同根同源、相互补充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又具有互联网的涉众性,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频发也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如何监管这一行业的探索。 谢平和邹传伟(2012)率先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后人研究奠定了基础。谢平等(2014)同样从以上三个角度出发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8种类型。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要点:监管的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和差异性。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分析,学者们分别从外国可借鉴经验、我国应当建立的监管模式等角度进行了研究。由于外国的互联网金融类机构也正处在高速发展之中,因此国外的学者和机构也对相关行业进行了细致的研究。GAO(2013)详细分析了现阶段美国主要的P2P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好处和风险以及现阶段监管方式的优势和劣势,然后提出了两种主要的监管思路。Eric(2014)分析了P2P网贷的起源、风险后对以上两种监管思路进行了评述,并提出运用类似监管传统借贷的方式通过多机构监管P2P网贷是合理的选择。还有部分学者对比分析了美国、法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关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模式后,认为应当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置于首位,实行功能监管,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以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从而力求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的目标(安邦坤和阮金阳,2014;黄震,2014;饶越,2014;张晓朴,2014)。吕祚成(2013)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系统地介绍了美国、韩国和英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巴曙松和杨彪(2013)通过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比后发现我国的监管体系仍然比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上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突破。魏鹏(2014)通过梳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后,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随后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对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建议。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风险进行梳理后,李有星等(2014)认为我国应当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软法治理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一个新的思路,黄震(2014)认为对于目前尚处监管空白地带的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方式,需要纳入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的历年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实现中的作用。 实证方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关于融资成本和借款逾期的影响因素上,通过分析美国知名网贷平台Prosper的数据,Lin et al.(2013)发现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的人违约的概率较低,并且越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借款。陈霄等(2013)运用Logit模型对P2P网贷中的逾期行为进行实证后发现,借款人信用等级、生活状况、个人收入和借款成功次数对逾期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逾期还款次数、借款利率等因素则对逾期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陈霄(2014)通过构建关于网贷平台的“柠”模型和“声誉”模型,对平台中存在的“羊群行为”进行分析;利用人人贷的数据验证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认证方式、信用等级以及借款人所处地区等因素对借款成本有显著影响。 三、P2P网贷平台的特点与作用 起源于欧美地区的P2P网贷平台,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便是个人到个人的意义,它通过为潜在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搭建交易平台,进而利用平台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促进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涉众的互联网与高风险的金融间的深度融合使得P2P网贷平台具有区别于传统借贷方式的以下特点。 首先,P2P网贷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平等性和普惠性等普遍特征。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标的具有无形性、交易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方式的电子化和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也是其区别于传统金融方式的重要特点。 其次,随着大数据、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技术的逐步成熟,P2P网贷模式下,借贷信息搜集和处理效率提高。效率的提升使得贷款程序变得更为简便,显著缩短了业务流程。 最后,P2P网贷下借贷门槛降低、单笔投资金额较小,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从而服务了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低收入人群。 在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以上创新性的特点使得其在完善和补充传统金融的不足与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实现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是P2P网贷平台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共享等特点对丰富投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缓解现阶段我国凸显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P2P网贷平台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极大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三是交易可能性边界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业务的不足,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四是P2P网贷的蓬勃发展符合转型阶段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方向,它加速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步伐、连接了社会闲置资金、促进了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带动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同时也有助于央行政策的有效发挥,深刻诠释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理念。 四、P2P网贷平台的运营与监管现状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现状 P2P网贷平台作为舶来品产生于社交网络,2005年起源于英国的Zopa,与随后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共同成为现阶段全球最为典型的三家P2P网贷平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细分,以SoFi为代表的部分专门从事大学生贷款的平台纷纷兴起,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Zidisha的出现则成为第一家不需要当地中介机构介入而可以直接跨境连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非盈利平台。自2007年我国注册成立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以来,伴随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交易金额上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P2P网贷平台的繁荣吸引了民营企业以外的银行、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纷纷将触角伸向P2P市场,加剧了各平台之间的竞争。 近年来,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占据了该行业的领导地位。2012年以来,由于P2P网贷兼具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金融的高风险性,在行业交叉的情况下未能受到专门的监管,使得多家平台接连发生诈骗、跑路和提现困难等恶性事件,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虽然P2P网贷平台的增速逐步放缓,但是大量问题平台的加速出现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表1、2①汇报了2014年以来我国各时期运营平台和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标签:金融论文; p2p论文; p2p网贷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 p2p理财论文; 网贷p2p模式论文; p2p系统论文; 资金监管论文; p2p网络借贷平台论文; p2p模式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 信息发展论文; p2p金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