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均衡监管与创新--基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视角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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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与金融的相互渗透同互联网与媒体、音乐和商品零售的结合具有明显差别。由于金融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去中介化的难度较高,因而相对传统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实际上是比较慢的。但是,“余额宝”的爆发式增长培育了全民的理财意识,也将公众的视野聚焦在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上。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公共政策的一部分。201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国内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鼓励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三农”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成本高企的问题。2015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视察前海微众银行时表示:“微众银行一小步,互联网金融一大步,希望你们在普惠金融的发展方面,不仅自己能杀出一条路来,而且能为其它企业提供经验,现在希望用你们的方式来倒推传统金融的改革。”

      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得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发展速度迅猛。然而,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促进金融改革过程中有不可忽视的进步意义,但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属性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也爆发了诸多问题。怎样真正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引发了学者的广泛思考。如何既能充分实现互联网金融在丰富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能规制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经营带来的严重损失成为本文考虑的重点。本文试图透过Peer-to-peer lending(简称P2P)网贷平台这一目前较为活跃却问题频发的互联网金融方式,通过对其运营和监管现状的分析,探索如何实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平衡。

      二、文献回顾

      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目前学者们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信息的工具性应用,认为互联网在其中主要扮演的是“金融互联网”的角色(吴晓灵,2013;李有星等,2014;袁新峰,2014)。与之相反,马云(2013)则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而是利用互联网的思想、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有些学者(穆怀朋,2014;饶越,2014)认为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等信息科技的相互渗透都可以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二者是同根同源、相互补充的。由于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又具有互联网的涉众性,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频发也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如何监管这一行业的探索。

      谢平和邹传伟(2012)率先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后人研究奠定了基础。谢平等(2014)同样从以上三个角度出发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8种类型。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要点:监管的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和差异性。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分析,学者们分别从外国可借鉴经验、我国应当建立的监管模式等角度进行了研究。由于外国的互联网金融类机构也正处在高速发展之中,因此国外的学者和机构也对相关行业进行了细致的研究。GAO(2013)详细分析了现阶段美国主要的P2P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好处和风险以及现阶段监管方式的优势和劣势,然后提出了两种主要的监管思路。Eric(2014)分析了P2P网贷的起源、风险后对以上两种监管思路进行了评述,并提出运用类似监管传统借贷的方式通过多机构监管P2P网贷是合理的选择。还有部分学者对比分析了美国、法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关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模式后,认为应当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置于首位,实行功能监管,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以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从而力求实现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并举的目标(安邦坤和阮金阳,2014;黄震,2014;饶越,2014;张晓朴,2014)。吕祚成(2013)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系统地介绍了美国、韩国和英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巴曙松和杨彪(2013)通过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比后发现我国的监管体系仍然比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上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突破。魏鹏(2014)通过梳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后,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随后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对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建议。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风险进行梳理后,李有星等(2014)认为我国应当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软法治理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一个新的思路,黄震(2014)认为对于目前尚处监管空白地带的P2P网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方式,需要纳入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的历年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实现中的作用。

      实证方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关于融资成本和借款逾期的影响因素上,通过分析美国知名网贷平台Prosper的数据,Lin et al.(2013)发现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的人违约的概率较低,并且越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借款。陈霄等(2013)运用Logit模型对P2P网贷中的逾期行为进行实证后发现,借款人信用等级、生活状况、个人收入和借款成功次数对逾期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逾期还款次数、借款利率等因素则对逾期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陈霄(2014)通过构建关于网贷平台的“柠”模型和“声誉”模型,对平台中存在的“羊群行为”进行分析;利用人人贷的数据验证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认证方式、信用等级以及借款人所处地区等因素对借款成本有显著影响。

      三、P2P网贷平台的特点与作用

      起源于欧美地区的P2P网贷平台,从字面意义上来看便是个人到个人的意义,它通过为潜在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搭建交易平台,进而利用平台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促进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涉众的互联网与高风险的金融间的深度融合使得P2P网贷平台具有区别于传统借贷方式的以下特点。

      首先,P2P网贷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平等性和普惠性等普遍特征。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标的具有无形性、交易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交易方式的电子化和交易意思表示的格式化也是其区别于传统金融方式的重要特点。

      其次,随着大数据、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技术的逐步成熟,P2P网贷模式下,借贷信息搜集和处理效率提高。效率的提升使得贷款程序变得更为简便,显著缩短了业务流程。

      最后,P2P网贷下借贷门槛降低、单笔投资金额较小,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从而服务了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低收入人群。

      在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由于P2P网贷平台具有以上创新性的特点使得其在完善和补充传统金融的不足与促进我国普惠金融实现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是P2P网贷平台所具有的开放、平等、共享等特点对丰富投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缓解现阶段我国凸显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P2P网贷平台专业的信息处理能力极大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三是交易可能性边界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业务的不足,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四是P2P网贷的蓬勃发展符合转型阶段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方向,它加速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步伐、连接了社会闲置资金、促进了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带动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同时也有助于央行政策的有效发挥,深刻诠释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理念。

      四、P2P网贷平台的运营与监管现状

      (一)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现状

      P2P网贷平台作为舶来品产生于社交网络,2005年起源于英国的Zopa,与随后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共同成为现阶段全球最为典型的三家P2P网贷平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细分,以SoFi为代表的部分专门从事大学生贷款的平台纷纷兴起,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Zidisha的出现则成为第一家不需要当地中介机构介入而可以直接跨境连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非盈利平台。自2007年我国注册成立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以来,伴随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交易金额上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P2P网贷平台的繁荣吸引了民营企业以外的银行、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纷纷将触角伸向P2P市场,加剧了各平台之间的竞争。

      近年来,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拍拍贷等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占据了该行业的领导地位。2012年以来,由于P2P网贷兼具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金融的高风险性,在行业交叉的情况下未能受到专门的监管,使得多家平台接连发生诈骗、跑路和提现困难等恶性事件,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虽然P2P网贷平台的增速逐步放缓,但是大量问题平台的加速出现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表1、2①汇报了2014年以来我国各时期运营平台和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

      

      以上两张表格直观的反映了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发展趋势,总体上来讲,我国每月运营的平台和发生问题平台的数量都呈明显上升趋势。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从2014年年初到现在,每月运营平台数量的增速逐步减缓;与之相反,累计问题平台数量的增长速度却不断增加,尤其是表2中问题平台数量的增长速度从14年底到15年初呈明显上升趋势。由此可见,我国问题平台已经进入较为集中的爆发期。进一步分析得知,从2013年底到2015年3月,我国运营平台的数量由800家迅速增长至1728家,增长率高达116%;然而,累计问题平台数目的增长率接近前者的四倍,由92家增长至550家,增长率497.83%。相对宽松和滞后的监管使得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从而呈现出一批批P2P网贷平台的消失,又一批批新平台的崛起的现象,如此高的增速必然导致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蒙受财产损失却因高额的成本而无法维权。

      作为决定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观察综合借款利率的变动可以反映出借款的成本和资金供求情况,见表3②。

      

      总体来说,我国P2P网贷平的综合利率仍然偏高,动辄高达20%的利率水平其实与民间借贷和其它融资方式差异不大,反映了其背后的高风险性,因而也无法体现其普惠金融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规模较大的几家平台的利率已经下降至10%左右,综合利率水平的下降说明了市场逐步趋于理性和完善。

      (二)P2P网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现状

      大量平台出现跑路、诈骗和提现困难等情况与其背后所隐藏的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相比传统金融其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因此,为了避免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应当针对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具体来说,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信息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均要基于网络进行,因此,一旦互联网金融机构受到网络攻击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则可能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威胁客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例如,同样技术要求较高且基于互联网运行的股市在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乌龙指事件”便反映了信息技术的重要影响;2014年,携程旅游由于系统存在技术漏洞,导致部分用户的个人信息、银行卡等信息遭到泄露。拥有专门信息安全部门的大型机构尚且如此,规模较小且大部分未设有专门技术控制部门的P2P网贷平台则更有可能由于信息技术问题引发风险。二是平台资金期限和金额错配衍生非法集资的风险。通过笔者走访了解到,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实为事先以平台的名义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后才开始寻找资金需求者,更有甚者将这部分资金挪作他用,使得P2P网贷平台脱离了本应拥有的居间服务功能,向非法集资方向演变。三是专业技术和金融人才不足导致风险甄别能力较低。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发布了四川省首份《互联网金融白皮书》指出,通过对成都市约30家P2P网贷平台的调研发现成都约30%的P2P网贷投资人没有金融从业经历,约10%的P2P公司总经理无金融从业背景,三分之一的P2P公司有金融从业经历员工占总数的比例低于30%。拥有金融背景的从业人员比例不高可能导致专业能力缺乏无法甄别风险而蒙受损失。四是线上信用数据缺乏引发风险定价困难和诈骗风险。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健康运行的基础,因为准确和完备的信用信息是P2P网贷机构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并确定贷款利率的重要前提,同时在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由于信用数据的缺乏,仅对资金需求方作简要的线上审查便为其融资提供便利,无法有效甄别信用水平不同的借款者,导致部分投资遭遇无法按期得到偿付的风险。

      监管方面,多行业的交叉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诸多困难,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的问题。关于互联网金融,除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外,P2P网贷、众筹融资相关的监管规范几乎空白。通过对P2P网贷监管现状的梳理,我们发现该行业的监管行业尚处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状态。我国基本明确了由银监会主导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工作,但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仍有以下几点不足。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各个部门都在自己的领域进行试探性的监管,没有一个实质的监管主体来引导该行业实现制度化、有序化和合规化发展。与P2P网贷运营有关的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信部等。银监会的监管主要从提示风险出发,从建立防火墙,管理银行从业人员和维护声誉风险三个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了风险防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信部也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提出非常宽松的要求,因而并不能较好地杜绝风险系数较高的平台的出现。通过走访发现,没有正式的规则制定部门和相应的执法部门使得一旦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等问题时,消费者仅能向公安机关求助。二是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虽然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了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中国社科院也于11月发布了P2P网贷评价体系,但这些多为宣示性条款,并无正式文件出台,使得其影响力有限。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与相对滞后的监管体系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在保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性的同时应及时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规则和协调机制。为了使P2P网贷能够真正促进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我们认为加快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该行业回归理性繁荣是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在防范复杂、低效率和抑制创新的监管规则下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P2P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规则,建立各部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监管主体和规则的缺位是导致目前P2P网贷呈现野蛮增长势头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确立了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和范围,相关机构才能有的放矢。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行业和市场,参与者众多,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加强我国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改善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的状态。美国通过全国的证监会和各个州的证券监管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协作实现了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和投资者的保护。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涵盖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三大范畴,笔者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在各自领域的作用,各有侧重的同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协调。

      (二)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严格的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准入标准,屏蔽掉高风险和诈骗平台的同时也应当完善退出机制

      借鉴美国《JOBS法案》从对发行人的限制、对众筹融资平台的限制和对投资者的限制三方面实现了对众筹融资的监管经验。对于P2P网贷平台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将风险较高和以诈骗为目的的平台隔离在场外,对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持续经营的平台则应当完善退出机制,使得平台进得来也出的去。同时,对于投资者也应当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规定最高投资额度。

      (三)建立并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由于P2P网贷平台并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所以其不能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P2P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却产生了可能形成资金池和非法集资等风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是指通过将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管理,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分离,解决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资质方面,第三方托管机构应当在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和隔离机制以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现阶段各商业银行便是理想的托管机构。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少数平台已经与部分银行达成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协议,例如行业的佼佼者人人贷与极具创新活力的民营股份制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评估困难的问题

      前人的实证研究表明,借款人许多个人信息在影响借款成本和是否逾期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完成P2P网络借贷前应当对借款者个人的征信进行详细分析,从而确认其是否为合格的借款者及相应的借款利率。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但是现阶段P2P网贷平台尚未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线上获得的信息有限,并不能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在我国征信体系的构建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虽有上海资信成立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等互联网金融同业数据库,但是其积累的数据毕竟有限,使得P2P网贷平台风险评估困难。所以,现阶段部分P2P平台仍需结合线下的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开展业务。鉴于阿里巴巴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支付宝中推出的芝麻信用的部分信息运用到P2P网络借贷中,实现对借款者的信用评价。

      (五)发挥行业协会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在强制性监管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应当通过行业协会发布一定的自律规则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补充。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黑名单共享、项目互通有无,提高行业规避风险的能力;通过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由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2014年3月,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作为行业协会,二者都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发成立的自律组织方兴未艾,实现这些协会的规范、完善和协调应当成为未来工作的重点。

      ①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②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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