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利贷论文,明代论文,形式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系统地探讨了明代高利贷资本运营中的存款、放款两种活动形式。第一部分说明了自从北宋时期产生正式的有利存款之后,至明代又得到了发展和普遍化的情况;第二部分分别叙述了典当业中的专业动产抵押放贷;一般私人及商铺的动产、不动产及人身抵押放贷;及各种信用放贷,如个人信用,他人担保信用等等。
关键词 明代 存款 放款 抵押放贷 信用 担保
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时期已有放贷取息之事,而得到比较大的发展,则是在春秋、战国之后。以后各代高利贷资本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活动形式也日益复杂起来。自宋代以后,因资本积累的发展及流通的加快,在放贷之外,存款也随之产生。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无专门探讨,本文拟从存、放两个方面对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作一考察。
一
因安全、保密或使用等方面的需要,至少在秦汉时期便有了货币及其他财物的窖藏之事,唐代以后,还有了比较专门的经营货币寄存的柜坊。但是这种寄存,不论是由私人偶然进行的,还是由柜坊专门经营的,都还只是一种因人的关系而导致的保管,或是一种需要支付费用的寄存,还不是正式的存款。
正式的存款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在官营抵当所中产生的。熙宁四年,宋朝政府设立抵当所,以检校库的财物放贷取利,不久以后,首都东京的一些衙门如开封府杂供库、国子监、都水监、律武学都拿出了一笔为数不少的钱财存于抵当所,委托它生息。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式的存款得到了发展和普及。
明代存款多是因为生活的需要存于财主或商铺之中。其中有些看不出有取利息的痕迹,可能还只是一种保管式的寄存,而接受寄存的财主或商铺也不以之为资本进行营运;多数则是要求利息的,接受存储的财主或商铺也以之作为营运的资本。
前者如嘉靖左右,南京人顾澄,家饶于财,“有友劳君自东粤来南游,曾以重赀托公而归,归更数年取识,其笥封识宛然……无锡太学周公以千金寄公处,周君死,人无知者,呼其家人还之”〔1〕。
松江府华亭县杨周,家赀丰腴,“有侠贾者持金三千斤寄公所……迟十年而贾至,公倍其子母钱贡之……坚谢不受”〔2〕。
此二例,均未见有用这些存金投入经营的痕迹,甚至还表现为一种侠义性的行为。
后者如松江府上海人浦泽,以农起家,“尝储金二斤在故人顾君德、唐君赟处,托为子母以自给”〔3〕。
万历左右,“南京大中桥有吴姓者,父子为庠生,家业不窘,门前开一铺,请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费也,乃积赀变产,得二百金,密寄于主人家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给,而本常在”〔4〕。
嘉靖左右,“有夏姓者,住嘉兴秋泾桥,夏与徽商吴氏纲纪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惧为见疑,乃驾言于吴曰:邻人夏有少积,欲藉主人废著,冀得子钱,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5〕。
洞庭商人席祯,明末经营典当于临清,清兵入“临清之破也,悉亡其赀,君恐以累故人之寄橐者,将倒庋还之,绝去什一弗复事……”〔6〕
以上诸例,大体上都是因为日常生活目的而存款的。其中有的是存于有信义的财主之家,如前三例;有的则是存于商铺、典当之中,如第四例。很明显,这些存款者是按比较固定的利率取息的,其利息的多少与一定时期内生活费的多少应该是相适应的。
总体上说,明代的商铺及财主家庭均接受存款,从地域上看也是比较广泛的,有北京、南京、浙江等地,反映出存款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其信用发展的程度还是很低的,绝大部分还被人的关系所束缚,表现在存款者与接受存款者之间多数是主仆、亲朋故吏、同乡人等关系,因而其发展的局限性很大。而对这种关系的一定程度的突破则是到清代以后。
至于明代存款的利率,尚未见有明确记载。
二
明代高利贷资本的主要业务当然是放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抵押借贷,一是信用借贷。
抵押借贷大致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典当铺(有时包括印子铺)所进行的比较专门化的动产抵押放款;二是由商铺、私人所兼营的一般的抵押放款。
由前者看,自南北朝、隋唐以来,典当业均经营动产抵押借贷,自宋以后其业务逐渐丰富,开始向经营存款、放款、钱票发行、货币兑换、信用放款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转变。就明代典当业看,当铺也与其他各类商铺一样经营了存款,这一点已如上述。明代典当业主要业务仍是动产抵押放款。就抵押的物品来看,似以衣物为主,包括金银珠宝、名人字画、家具器皿、待销的商品等,笔者于《中国典当制度史》中已有所论。
典当铺之外,其他一般抵押借贷情况更为复杂,依抵押的物品之不同,大体有动产抵押借贷、不动产抵押借贷,还有人身抵押借贷。
从动产抵押借贷看,有以金银首饰、古玩、名人字画为质者,有以日常衣物、器皿、工具甚至以牲畜为质者,种类极多,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特殊的东西。总体上说,地主、商人、官僚、贵族之家以前者居多,一般的农民、手工业者及一些下层知识分子则以后者为多。下面先举一些具体例子。
嘉靖左右,陕西三原有胡汝宽,常常放债,“人困者多仰给,公又放宽期约,即有以田畜质者固辞不取”〔7〕。
明末江西抚州“乡村农户,身无余钱,方其仰求富民,高下惟命,或质衣物,或为庸力以谷准直……”〔8〕
王敬臣“尝命仆以银器质子钱家,逾年赎之,而子钱家误与金器,促仆还之”〔9〕。
松江府上海县大官绅地主潘允端经常接受别人动产抵押,其抵押品主要是古玩、字画、砚石、玉杯、文献典籍等。这由其万历十四年至二十二年的日记得到了反映。〔10〕
一些官员和军官则常以应得俸禄为抵借钱。弘治三年七月十八日,兵部尚书马在题本中言:“各卫所指挥千百户等官额该见任军政、其余带俸并多余见任俱在各营操练,带俸都指挥亦在其内,各因家道贫难,预将俸粮立约与人揭借使用……”〔11〕
顾清记载:有一年夏天,因官府征敛峻急,“米价翔贵,民以青苗一亩,典银三钱,纳粮一石,至典田五亩以上。”〔12〕这是以田亩中的青苗,也即秋天的收成为抵押借银。
徽州府歙县岩镇有商人阮弼,其父家饶,乐于赈人之急,“诸告急者至,无虑赢诎应之,无以应则为之出所有而质子钱家,质穷则假他人之有以为质”〔13〕。在自己没有适合的抵押物品时,竟至于借物作为抵押,充分反映了动产抵押借贷的普遍性。
不动产抵押借贷也很常见,包括房屋、田土、山塘、坟地等。
明初钱唐夏姓者“生殖颇殷,未始乘约以规利,里有以大宅一区质钱,久之,质直与屋等”〔14〕。
明后期南京军官因袭替武职,候选于京师,拖延时日,“一切资斧措办,尽将祖父以来几亩之硗地,几间之破房,多方求质于子母钱家,而后得世袭一官……”〔15〕
江西临川县有广寿寺,明崇祯左右,“僧讼连,半废其产,时时持产券质子钱家,子钱家皆豪右,以值半收上氓之利……”〔16〕
相比之下,田地抵押借贷比房屋更为普遍。
明代佛山霍氏族产有“尝本”、土地,进行放债、收租,其尝例规定“嗣后生揭,凡子孙揭用,不及一两,不论有无产业,只是登簿。……一两以上,即要产业为按,写立文契。……计其利与这业时价相当,即要立明卖契,离业开税。……如外人生揭,必须通知父老,写立田地文契……”其家训更细致,要求贷放之时,“务要写田地立约,或银钱交手,才有凭据。收债之时,耕田者禾熟催取;窑租者,见卖缸瓦即问……”〔17〕。
成化二十二年七月初六礼部等上奏反映民情,其中引用松江府上海县老人陆绪的请求说:“又典当首饰衣服器服(当为‘物’)起三分(当加‘利’字)取赎;损坏者,量还本利取赎;欺赖者听告,不追本利给还;无力取赎者,田与债主再种二年交还田主,或加价绝卖……”朝廷同意了这一请求,并更明确规定:“典当田地器物等项起例(当为‘利’)亦依常例,或备赎取,或计所收花利已勾[够]一本一利者交还田主……无利(当为‘力’)赎取者, 亦听使再种或加价绝卖……”〔18〕显然,在这里抵押的土地已经掌握在债主手里,故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朝廷为了保证税收(“粮”)明确其所有权之所在,要求按照利息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的律例,限定债主在得到相当于原本收入两倍的收益(土地收入)之后,将田地归还田主;如无力赎取,则将土地让与债主再种、或加价绝卖给债主。
从以上诸例看,不动产抵押借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发生到偿还期间产权没有转移,这样,债务人到期必须连本带利偿还,因为在此期间债主并未从土地上得到收益;二是在此期间土地已经转移,至期债务人只须偿还原本即可赎回土地。
还有人身抵押借贷,即以自身或家里其他人口为抵押进行借贷,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贷发生时,人身即已发生转移;另一种是,借贷发生时,人身并不转移,只在债务契约上予以登记。前者如永乐初年,彭志为香山县丞,“有以男女质钱,久不能偿,没而为奴者二十余家,诉于官,官无以理之,公至悉为规划还之”〔19〕。
后者如明末江西建昌,“有巨绅子某甲者,豪横一乡,窥李申妻有色,欲夺之,道无由。因命家人诱与博赌,贷以资而重其息。要使署妻于券,资尽复给,负债数千,积半年,计子母三十余千,申不能偿,强以多人篡夺其妻”〔20〕。
除抵押借贷之外,还有信用借贷。信用借贷亦有两种:一是个人信用,一是担保人(中人)信用,这种信用既有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了解,有些还有对于债务人人品及其社会关系的信赖。关于前者,最为典型的要数一些连契约都不订立的借贷了。
如万历左右有“柳御史名彦晖,入京无资,贷富翁陆坦金五十缗,不立券,家无知者”〔21〕。
有姓孙的徽商,经商于苏州,一次饮酒归,见二客浩叹须五百金,孙乃慨然贷与之,未立券,“左右曰:商者大者积贮倍息,坐列贩卖,未闻有不券而贷者,有贷如此,不如勿往。客曰:第往,余不负若,若岂负余哉”〔22〕。
关于后者,韩大成先生称之为“央中借贷”〔23〕。这是从债务人角度来看的,即债务人急需用钱,要求中人介绍一位债主;但有时也有从债主一方来考试,即债主要求介绍债务人的情况。
如有借贷契约说:“立借契蒋文蕙,系本县医生,为因妻丧,无钱发送,凭保人张胜,借到鲁名下银三十两……”〔24〕
吕坤所揭“告钱债状式”言:“某人因缺用于某年月日向某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加三出利,指中人某,并借约证。”〔25〕
借贷、偿还之际中人的情况还得登记入帐簿,有放债流水帐记载:“癸酉年八月十一日,刘知几解粮上京,借去纹银一百两正,作盘缠,凭中叶文。”“甲戌年八月初三日,收刘知儿本利文银一百三十两,大小六锭,知儿自交,无中……”〔26〕
由此三例,大体上可以说明保人(中人)在高利贷活动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从有关材料看,保人不但要牵线搭桥,作合交易,而且在延期、偿还、催讨等场合,保人还要负责传达双方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保人还代偿债务,有些甚至因此破产穷困。
如有邵铨者,“弘治乙丑待试南省,昌化有时姓者,寓京告囊罄,铨怜之,而不能济,乃介时诣同试生假白金数十两,约抵家偿之,后时竟负约,铨慨然倾已赀以偿。”〔27〕
“成化六年,常熟梅里周泾包眉村徐悌者,尝为所亲周熙假人白金六两,熙无还,债主逼悌偿,其妻又相怨詈, 悌乘忿往缢熙家。 ”〔28〕
正因为保人(中人)付出了劳动,利用了自身的人际关系,又有代赔的风险,故做保多有保人钱、中人钱等。
林见素言:江西多有害民的“光棍喇虎”、“牙行经纪”、校尉、书手等,其中书手“擅入府第保债、勒取信钱,名曰领头”〔29〕。
《金瓶梅》载:应伯爵替吴典恩作中借西门庆银一百两,应得银十两为“保头钱”〔30〕;后来又替李四、黄智作保借西门庆银一千五百两,黄智给了应伯爵银十两为谢礼。〔31〕《金瓶梅》虽是文学作品,但它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则应是真实可信的。
因为高利贷放款的普遍化,产生了许多以作保说合为生的人,尤其是在所谓的官吏债的借债中。如在京师北京“又有一等京城小人专一于在部前打听举放官债,每遇选时,寻探新除官员邀请到家,置酒说合,强要借与金帛银段疋。其不才官员其肥饱,立约借取钱财……”〔32〕
除京城外,下面各级城市似亦存在此类中保之人,如福建淳安县南村有何进贵,“家贫,惟作中保以度活,思欲买卖,又无钱本,难以措手,若独以作保,觅些小微利趁口,怎能勾[够]发达,心下思忖……”〔33〕
当然,所谓“中人、中见人、保人”等在抵押借贷中也是存在的,但其重要性不如在信用借贷中重要。
从以上所述可见,明代高利贷资本放款的形式大致可归纳如下:
注释:
〔1〕《续金陵琐事》下卷,“还金逢杜裕。”
〔2〕《云间志略》卷8,“杨处士西崖公传”。
〔3〕《云间志略》卷8,“浦散小痴传。”
〔4〕《近事丛残》,“吴庠生赖银”。
〔5〕《见只编》卷中。
〔6〕《梅村家藏稿》卷47,“太仆寺少卿席宁侯墓志铭”。
〔7〕《温恭毅公文集》卷10,“明寿官胡公行状”。
〔8〕《天佣子集》卷10,“平籴或问”。
〔9〕《西园闻见录》卷7,“临财”。
〔10〕请参阅《明史研究论丛》第五辑,张安奇文。
〔11〕《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第507—508页。(影印本)
〔12〕《东江家藏集》卷39,“回吴巡抚禁戢家人书”。
〔13〕《太函集》卷35,“明赐级阮长公传”。
〔14〕《始丰稿》卷13,“钱塘夏君墓志铭”。
〔15〕《续金陵琐事》上卷,“武弁袭替疏”。
〔16〕《天佣子集》卷9,“重修广寿谱序”。
〔17〕石湾:《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谱》卷3,“霍氏尝例小引”、“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
〔18〕《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影印本第503页。
〔19〕《泊庵集》卷11,“彭县丞墓志铭”。
〔20〕《聊斋志异》卷8,“崔猛”,小说中的具体人物、地点、 事件均未必真实存在,本文列出时间、地点等,意在叙述方便而已,以下同此。
〔21〕《三家村老委谈》卷1,“柳布衣”,亦见《花当阁丛谈》卷2。
〔22〕《明文海》卷409,“拙客传”。
〔23〕见《明代社会经济初探》第127页。
〔24〕《金瓶梅词话》第19回。
〔25〕《实政录》卷6,“风宪约”。
〔26〕《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卷1,“富户重骗私债”。
〔27〕正德:《琼台志》卷37,“人物·高行”。
〔28〕《石田杂记》。
〔29〕《见素集》卷28,“禁约民害”。
〔30〕〔31〕《金瓶梅词话》第34回;第38回、第45回。
〔32〕《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0,影印本第496—497页。
〔33〕《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卷3,第54 回公案“决何进贵开赵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