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分解制度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产权分解制度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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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强调:“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济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一指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对旧的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不能停留在某些组织形式的变革上,需要在经济方式和组织形式上进行根本的变革,要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真正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创造一种科学的企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产权分解制度既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模式,又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既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又紧密地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值得我们探索、研究和尝试。

一、产权分解制度是社会化生产的必然产物

产权分解制度是在充分承认国有资产地位的基础上,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形成国有资产、企业自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入股,生产劳动者适当持股的企业资产多元化的企业制度。但这只是从一个侧面对产权分解制度的解释,它只是说明了产权分解制度的存在形式,我们有必要对产权分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产生过程以及性质作出深入的分析。

这一分析应从对产权分解入手,产权分解是相对于产权的完全占有而言的。某经济主体对产权的完全占有就是完全产权。产权是各经济主体依照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具有稀缺性的各种经济要素及其不同方面和不同过程所享有的一组权力束。作为产权的客体来说,它应该包括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劳动力等经济要素。所以,一个完整的产权系统应该包括资本产权、经营管理能力产权、劳动力产权等。产权客体的拥有者便分别成为不同的产权主体,只有当某一经济主体投入了企业所需的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劳动力等全部经济要素时,他才具有该企业的全部产权。否则,这一产权就被分解为若干个部份产权。如在个体经济条件下,其业主不仅投入了资本,而且投入了全部劳动和经营管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该个体经营的业主理所当然的对其企业的产权有完全占有权,我们可以称其为完全产权。在私营经济下,虽然其业主仍然投入了全部资本,并进行了全面的经营管理,但私营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是雇佣工人投入了劳动力产权。这时,从事实上说,资本的使用权已经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了,企业产权就不能为出资者完全拥有,而且应该分解出一部分归生产劳动者所有。这种因为生产的社会化、一个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经济要素,分别由不同的经济主体投入而使企业的完全产权分解为若干个部分产权的现象,就叫做产权分解。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工人不能分解企业的产权,业主仍然拥有整个企业的完全产权,这种不合理的产权制度是剥削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在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中,出资者只投入资本,劳动力仍由雇佣劳动者投入,不同的是经营管理则不再是出资者的事,而是由经营管理者来承担。这时,从事实上说,资本的经营权已经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了。企业的产权应该再次被分解,经营管理者应获得部分产权。但是,与工人不能分解企业的产权一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经营管理者也不能分解企业的产权。不过,这里不同的是经营管理者从此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的受益比例不断提高,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这虽然不是一个根本的变化,但出资者的完全产权已经发生了动摇,经营管理者已经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出资者已经不能占有全部平均利润。只能获得平均利润中的一部分。如同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伦所说,资本家将成为无关紧要的“休闲阶级”,其主导地位将被“技术管理阶层”所取代。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承认经营管理者的产权地位,但是经营管理者通过社会公认的准则获得了相当于产权受益的利益。尽管资本主义制度如何阻止产权分解的进程,但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只有承认一切具有稀缺性的经济要素都是产权的客体,并且承认这些产权客体的所有者都是产权的主体,同时承认他们在企业产权中的地位,才能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这种由于承认了产权客体的多样化而形成的由若干个部分产权构成的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产权分解制度。产权分解制度的构成是一个系统复杂的体系。每一个部门产权都包含着相当的产权客体、产权主体、产权责任、产权职能、产权风险以及产权受益等要素,这样才能使每一个部分产权在整个企业运行中互相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各自发挥其特色的作用。这一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的建立需要一种创新。这种创新的历史任务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制度的改革来完成。

二、产权分解制度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通过利益的再分配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根本问题就是调动出资者、经营者和生产劳动者的积极性并妥善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今,国有企业改革必然要走上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上来,但股份制并不是天生就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我们必须对它予以改造,使其符合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些标准是:一、国有资产不仅不能被侵吞,而且还要不断壮大,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得以巩固。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增强;不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且使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三、按劳分配不仅在质上得以确认,而且在量上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不仅满足职工的当前利益,局部利益,而且能确保其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产权分解制度就是要用这些公有制的标准将股份制经济进行改革。给它注入新的活力。

(一)产权分解制度能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产权的分解并不是对国有资产的分解,而是进一步明确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所获得的产权并不是对国有资产的瓜分,他们只能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一部分,而且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将转化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金,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产权分解制度能确保工人阶级的主人的地位。产权分解制度充分承认劳动力产权在企业产权中的地位。虽然它只是部分产权,在产权的使用和交易上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它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权力束,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依靠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力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充分发挥自己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可以在企业成果的分配中平等地获得产权受益。除了工资收入,分红以外,在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使自己在企业中的产权得以扩大。生产劳动者在企业中不仅具有了生活消费的利益,而且具有代表长远利益的产权利益。使生产劳动者在股份制经济中名符其实地占有一席之地。

(三)产权分解制度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只相当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商品来进行交易,而不能作为一种产权进行积极的运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是按照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分配,无法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也使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与其劳动报酬失去了联系。这两种方式都不能真正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产权分配制度承认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产权所有,可以按照市场经济中供求规律、竞争规律来实现自己的产权受益。不仅承认了劳动力产权的合法权益,而且把市场机制作为评价劳动贡献的机制,这就使按劳分配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使按劳分配获得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具体形式。

三、产权分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在股份制基础上逐渐深化和完善的过程

产权分解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使股份制发展到新的阶段。股份制是在几百年前产生的,至今仍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它的某些方面并不一定完全适应于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产权分解制度就是一方面继承股份制的合理成份,另一方面又给股份制注入新的活力。

第一,建立企业自有资产制度能维护企业平稳发展。在过去的股份制中、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属于分散的出资者所有,企业缺乏独立的人格,这是造成企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了企业自有资产制度以后,企业可以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积累企业自有资产,并形成企业自有股份,这一部分股份的所有者是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便可以利用这一股权影响股东大会,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既有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又有产权客体的多样化,使股份制不仅能适应资金的集中,而且能使各种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更加适应生产的社会化。除了前面所说的资本产权、经营管理产权、劳动力产权以外,还应该有科技产权、信息资源产权。我们这个时代是科学技术的时代,信息的时代,科技与信息经济贡献率已经超过了资本、体力劳动的贡献率,成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具有稀缺性的经济资源。因此它们也应该成为产权客体,它们的拥有者也应该成为产权主体。所以科技产权、信息产权也应该与经营管理产权、劳动力产权一样在企业产权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三,产权分解制度能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分配运行机制。在传统的企业分配制度中,如果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很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所有者竭泽而渔,企业的再投入不能相应增加,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也所得不多,从而使得他们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关心不多。二是让职工吃光分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损害了职工的长远利益。在产权分解制度下,不仅能正确处理出资者,经营管理者,生产劳动者等各方面的权益关系,而且能将他们在企业效益提高时获得的经济利益转化为企业资本,从而形成他们的整体权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使企业的产出与投入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第四,产权分解制度更有利于实现两权分离,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在过去的企业制度中,经营管理者是“有名无份”,即身份不明确,其地位缺乏规范,经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要么把经营管理者当作“老板”,使其权力膨胀,损害企业利益,甚至侵吞国有资产或剥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要么把经营管理者当作附庸,失去合理的自主权,使其碌碌无为。在利益的分配上,缺乏合理的界定,经营得好得不到应有的利益,经营不善也不会付出应有赔偿。在产权分解制度下,经营管理者有了自己的产权,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享受权益的依据,同时,随着经营管理者在企业中的股份逐步形成和增多,可以把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和利益牢固地联系起来,从而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感,增强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建立了一种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机制。这就使两权分离建立在一个合理的产权制度之上。

由此看来,产权分解制度较之传统的股份制经济不仅有了新的形式,而且有了新的内容。它不仅重视资本要素,还适当地重视其他一切经济要素;不仅重视有形资产,还重视无形资产,不仅重视物的作用,还重视人的作用。特别重视维护劳动者,生产经营者,科技人员的合法产权,从而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产权分解制度是股份制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一种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产权制度。

产权分解制度不是一种重新建立的制度,而是在股份制经济基础上的一种创新,它需要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地形成和完善,所以它依赖于相应条件的成熟。当前主要的任务是:一是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产权实际上是由国家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权力。产权分解制度中的各项产权都需要由法律来确认和界定。

二是政府职能的真正转换。不要垄断国有资产增值的全部利益和企业资产的全部份额。平等地利用出资者的权利,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是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企业董事会。党和政府只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督促、考核和审查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中逐步培养出一个经营管理者阶层,适时地组建各处形式的经营管理公司,使他们组合成一种集体的力量,用以维护自己权益,增强自己的能力,承担经营管理的风险。

四是形成完善的中介机构,以便用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形式确定各产权主体的地位及其关系,规范他们的活动,保障他们的权益。

五是在“存量保值、增量分享、风险共担、相互协作”的原则下,建立一整符合产权分解制度的企业运行体制。让企业先实行股份制,再在股份制的运行过程中利用产权分解的机制形成企业自有股份、经营管理者股份和生产劳动者股份等。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向严权分解制度过渡的形式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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