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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诚信研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战略决策,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诚信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范畴,在人类思想史上一直有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诚信作为两个意义相通的概念分而论述的。何谓诚?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1](P31)。王夫之认为:诚以实心,行实理之谓。诚是人的基本品格;如果离开了诚,人的其他品格则无所依附。“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2](P326)。如果说诚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是一个侧重于主体自我修养的自主性道德规范的话,那么信则是一个侧重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反馈性道德规范。孔子认为:人须“言而有信”[3](P312)。“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3](P312)。作为君主,信尤其重要。“民无信不立”[3](P312);“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3](P312)。荀子也非常重视信:“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背)信而天下乱”[4](P313)。孟子则把信放到了与其理想的“善”同等的高度:善人也,信人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前人重信的基础上,首次将信列入“三纲五常”,认为臣民对君必须守信:“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3](P312)。而君对臣民也要讲信,“明主贤君必于其信”。在此,信的基本含义是“然诺”,即承诺与践诺的统一,“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5](P314)。
上述可见,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诚与信是相通或相近的,其追求的都是“实”,即真实、实在、实事求是。其区别仅在于“诚”强调的是主体的自我修养,而信则是“诚”的外化,是通过主体的实践,借助于客体的反馈而体现出的一种内外统一的道德品格。正是着眼于“诚”与“信”的这种内在统一,隋唐前后的思想家把“诚信”作为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人“虽有仁智,必以诚信为本。故以诚信为本者,谓之君子。以欺诈为本者,谓之小人。君子虽殒,善名不减。小人虽贵,恶名不除。”[4](P181)
在西方思想家那里,诚信也受到了分外礼遇。社会契约论者基本上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然诺、履约的道德规范。社会契约论的先行者格劳修斯就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产生民法,“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5](P170)霍布斯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所谓正义,有约而背约即为不义。其后洛克不仅正面阐述了守信履约的问题,还从问题的反面进行了思考:如果按照契约受人民信托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背信弃义,违约自是,人民则可以通过革命来将其推翻。美国思想家潘恩则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根据契约而建立的政府,不是什么人为牟利而开设的店铺,它完全是人民的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但也可以随时收回。
考察中西思想家关于诚信的主要观点之后,结合现代人类实践赋予诚信范畴的新内涵,笔者认为,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诚实,即真诚、实在、不欺;是言如所思,行如所言,既不欺人,也不自欺;是诚心、诚言、诚行的统一。守信,即守护住信。信包括相信、信赖、信托、信用四层含义。相信即客体通过对主体诚心、诚言、诚行的考察,对主体道德品格的基本认可、肯定。这时,客体对主体仅仅是一种主观判断,尚没有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利益联系。信赖,则是客体在相信基础上对主体进一步发生的利益相关的肯定性心理趋向。质言之,所谓信赖,是客体对主体以一定利益为基础的相信、依赖和期望的综合表现。这时的客体已经作出了主体可以维护及发展自己某种权益的主观判断。信托则是在信赖的基础上,客体实际地把自己的某些权益托付给主体,让其代为保存、管理和发展。显然,这时的主客体关系已经从纯主观判断领域进入到了客观利益领域,这是信赖的进一步深化和高级化。如果说相信、信托、信赖表述的都是客体态度的话,那么信用则是对主体态度的一种表述。它是主体对相信、信赖和信托的应用,即主体以客体对自己的相信、信赖和信托为例证,进而博得更多人的相信、信赖和信托,使自己能够运用更大的社会资源,去获取更大的社会收益。总之,守护住别人对你的相信、信赖和信托,守护住自己的信用,这就是守信的基本内涵。
在诚信中,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和依据,不诚实,就谈不上守信;而守信则是诚实的外化、深化和扩大化,不守信,诚实也难以表现和证实。诚实和守信,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诚信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其一是普遍性。它深深的置根于社会的每个角落,存在于所有群体、个体的一切精神交往、实践交往过程及其关系之中,它既表现为个人之德,又表现为群体之德,还表现为社会公德。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所有领域,它都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如果社会中缺少最基本的诚信,家庭、邻里、单位、组织乃至国家就无法存在,基本有序的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也无法进行。其二是根本性。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基本品格。人的本性在于社会性,而社会又总是与人们相互承诺的责任和义务息息相关,是以诚信关系为纽带的。虽然人不可能生而诚信,但社会却会以诚信之网自然罩住每个刚刚出生的人,使其具有诚信的潜在品格。人若完全丧失了诚信,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人的品格。其三是稳定性。诚信存在的基础是一种利益相托关系,其形成决非心血来潮的瞬间完成,而要经过主客体间反复的猜疑、试探、观察、验证继而相信、信赖、信托和信用等多个阶段才可以。但它一旦形成,就必然会带有明显的稳定性,不经历相当多的非诚信事实的反复作用,一般不会缺失。反之,一种诚信系统一旦被破坏,要想恢复和重建,也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其四是进化性。诚信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也必然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进化过程中。相应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计划经济等不同的经济形态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其诚信也必然具有各自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诚信进化的总趋势必然是内容越来越丰富、合理;社会价值越来越重要和明显;诚信系统各构成单元的相关性、整体性、结构性越来越强化和优化。
二、社会诚信的基本内容
社会诚信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品格,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主要内容是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思想文化诚信。
经济诚信即存在于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现象。市场经济由于其内在特殊规定,与诚信有着极其密切的天然联系。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正是着眼于这一点,几近一致地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为“契约”经济或“信用”经济。德国现代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就揭示了诚实守信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意义。他无数次强调的一个信条就是“信用就是金钱”。美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福山在其著作《信任——社会美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也通过严密的分析,证实了诚信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对一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和巨大。在今天的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灵魂就是信用”,“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等理念已深入人心。现代西方国家市场交易方式的80%多都采用信用交易,无疑给这些理念提供了最好的佐证。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主导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与此相适应,经济诚信的基本规范和原则是:货真、价实、公平竞争。货真,就是一切商品都如商品供给者所承诺的那样,它排除一切假冒伪劣。价实,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其内在价值和供求关系等客观因素所决定,而非随心所欲的虚高和虚低。公平竞争,就是排除一切诸如社会权力、地位等社会因素的干扰,大家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展开竞争。谁违背了这些原则,谁就违背或丧失了社会诚信。
市场经济包括实物市场经济、货币市场经济、信用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在实物市场经济阶段,市场主体相互以物易物,商品实实在在的流动于商品交换者的感官之下,诚信要求相对较低。在货币市场经济阶段,市场主体则以货币手段进行交换,诚信集中承载于货币之上,并且通过货币的转换,最后集中体现在货币发行者——国家政权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的诚信要求相对也低一些。但到了信用市场经济阶段,上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一,这一阶段的商品交换已经有了空间距离,在交换时,人们不仅往往看不到所购买的商品本身,而且其货币中介手段也已被证券化、票据化、信息化了,交换变成了全球市场中的天涯海角式的交换。没有诚信保证,这种交换显然难以进行。其二,这一阶段的商品交换已经有了时间距离,买卖契约可能此时签订,货币支付也可能彼时完成,而实物交收则可能在更晚的时段。即时交货和即时付款的单一时段,扩延为生产、运输、储存、交付等多个时段。这种交换的时间距离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果缺乏诚信基础,它更难以进行。其三,这一阶段的交换也存在了主体距离,就是说现时进行的商品交换者仅仅是一种过渡形态,而最终的买方和卖方往往要间隔诸多中介之后才能完成交易。原来的单一环节的交换此时已转化为一系列交换主体参与的环链。显然,这种交换行为的诚信要求更为迫切。第四,这一阶段的市场交换,其商品已有了明显的形态距离。诸多交换环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时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商品的第一形态已经失去本来面目。铁的可以变成纸的,纸的可以变成铁的,花样繁多,不胜枚举。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购买者不能即时破除包装进行验证的情况下,信用自然成为这一交换的最重要保障了。由此可见,在全球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支柱。市场经济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经济,诚信经济。
政治诚信即存在于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现象,它是政治诚信理念、政治诚信规范、政治诚信原则等方面的总和。由于政治诚信更强烈地涉及到人的权益,故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宋朝司马光的表述颇有代表性:“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致于败。”[6](P48)西方思想家则由于历史上的民主政体传统,对政治诚信也给予了相当的思考。如伊壁鸠鲁认为:国家起源于自由人们的“共同协定”,诚实地遵守这一协定是人们的义务。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也认为:国家的实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对上述政治诚信观点也给予了批判性的继承,将其从虚拟的唯心的基础上,转移到了以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阶级斗争的基础上,从而给其以科学的规定。
自古以来,社会政治集中表现在对政法体制的建构与维护上,这一点也是政治诚信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支点。政治诚信也就集中表现为立法诚信——它要求尽可能的兼顾到各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行政诚信——它要求尽可能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进行社会管理而非随心所欲;司法诚信——它要求在各个不同社会单位或主体发生法权争端时,尽可能公正地按法予以判罚;守法诚信——它要求每个人或群体都能自觉按法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措有度,循规蹈矩。
当然,法相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及其关系而言,总是滞后的不完善的,政治诚信除了要以法为支点发挥作用之外,当然还要单独发挥作用。这时,它就会从其不自欺、不欺人、践诺、守信的基本要求出发,按照公道、公正、平等、效率等基本原则,去约束和选择自己的政治行为,追求良好的政治效益。
思想文化诚信亦可称为精神诚信,指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现象的总和。人的精神生活绝非其个人的孤思独想,而是现实的物质生活及社会关系的反映,因而思想文化的实质乃在于以精神形态对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表述。人与人之间精神关系的起点在于人的精神需要。人的精神需要内容丰富,构成复杂,但其最基本的无非以下几类:其一是求情,即追求别人对自己情感眷顾,如亲情、友情、爱情等等;其二是求乐,即消除孤独、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使心理得到放松、娱乐和享受;其三是求知,即追求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了解,解惑明理;其四是求技,即获得参与改造自然和社会活动的技能,为由精神自我向实践自我的转化做准备;其五是求价值,即追求别人和社会对自己的尊重、肯定和褒奖,实现自身价值;其六是求超越,即从精神上超越现实状态,追求某种信仰或理想状态,将有限的现实追求寄托到无限的未来追求上去。与上述精神需求相适应,社会也相应地形成了某些群体、行业和精神单位,如家庭、朋友、娱乐业、教育业、科技研究业、宗教、信仰等等。它们是因人的精神之求而产生的,它们的存在也必然同时肩负着满足人们上述精神需求的承诺。因此,思想文化领域中人们的精神关系,实际上就构成了承诺与践诺的诚信关系。在此领域中展开的行为,凡以满足上述需求为目的的,就是诚信行为,反之就是非诚信行为。如肩负满足人的求知需求承诺的科技和教育人员,如果不竭力于创知和传知活动,而一味迷恋于权力、地位、金钱,就是明显的违背文化诚信的行为。
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思想文化诚信三者在整个社会生活体系和诚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是有区别的。其中经济诚信是第一位的,它决定了政治诚信、思想文化诚信的基础和发展方向;政治诚信处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诚信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思想文化诚信反作用于前两者,是它们存在发展的条件和指导。它们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诚信系统的有机统一体。
三、社会诚信的形成和进化
在一般意义上,社会诚信作为一种普遍的以信赖、信托和承诺、践诺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现象,其形成是一种客观的必然。它具备了两个基础和四个条件,它们的共同参与使社会诚信由可能变为现实,由潜在态变为显化态,处于进化过程之中。
首先,社会诚信的形成有其自然基础。观察发现,凡群居性高等动物,对自己的同类都有一种本能的相互趋近和相互肯定的倾向,在相近和类比的意义上,我们也可将此称为动物的“诚信”。尤其是在类属相同血缘关系相近的动物个体之间,这种“诚信”关系表现特别明显。如在猩猩、大象、狼、狗等动物群体中,母兽面临外来危险不惜牺牲生命保护幼兽和幼兽紧紧依恋母兽的行为,都不能不使我们肯定动物界确有“诚信”存在。正是这种“诚信”关系的存在,才使它们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胜出,在进化的历史链条中占有一席之地。人是动物大家庭中的一员,尽管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它获得了许多为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特质,但也仍然在许多方面与动物界保持着一致或联系。遗传机制的强制性迫使高级机体在一切方面包含着低级机体的要素和特质,因此,上述这种动物的类诚信因素也就必然构成人类诚信的自然基础或生物学起点。
其次,人类社会化机制及其日益强化是社会诚信形成的社会基础。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社会的本质在于实践性。人类社会实践过程的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导致人与人间的协作配合或社会联系的强化。从原始人对狩猎对象的追捕合围,到现代人进行高自动化机械系统的流水作业,无不如此。而人与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当然少不了彼此间的利益认同、关系认同、命运认同等基本条件,它们的综合表现就是彼此的信任、信赖、信托、信用态度和趋向,就是彼此相互承诺和践诺的诚信关系的确立。如果原始人在狩猎对象转瞬即逝的那一刻,现代人在流水线上眼看配件就要从手边滑过的那一刻,还要对其他人能否有合作的诚意进行猜测的话,社会生产就根本无法进行,人类社会也根本不能存在。人类社会的这种强制性社会化机制是诚信存在的社会基础。它与自然基础相结合,使社会诚信由可能的潜在的形态转化为显化的现实形态。
再次,在以上两个基础上,社会诚信的现实形成,还需要以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主客体根本利益的相近或一致。任何诚信都是建立在主客体根本利益相近或一致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客体才有可能认同主体的心、言、行是真诚的,也才能把自己现实的和未来的权益依靠并托付给主体,并且允许主体去进行信用活动。试想,在根本利益势不两立的社会群体、社会集团或国家之间,怎么能谈得上真正的诚信关系呢?就像中国人民对于那些亡我之心不死的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所谓“好心”,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完全相信和信赖的。第二,主体的大量诚信事实对客体的长期的反复刺激。主客体间的诚信关系,就其发生初期,需要经历一个反复的怀疑、观望、思忖过程,但其一旦形成之后,其大部分时间,将以一种习惯性态势存在,在这段时间内,它将把大部分理性的怀疑因素排除在外了。其必须的条件就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诚信事实的反复刺激。第三,主体的诚信事实对客体的刺激强度足够大。主体真诚可信的言行必然会对客体产生刺激,引起其相信、信赖、信托心理趋向的产生。而且前者的刺激强度与后者的反映强度成正比。在主体诚信事实出现的数量及频率一定的情况下,其强度越大,客体所产生的“信”的心理趋向的强度就越大。试想,当一个人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一个政党,不惜以自己成员的生命,去维护他人和人民的利益之时,后者怎么会怀疑他们的诚信品格?随之而来的诚信关系又怎能不会产生并维持呢?
有了上述基础和条件,社会诚信也并非—蹴而就,还要经历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在微观意义上,这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显示诚信阶段。此时主体和客体刚刚进入可能的诚信交往中,双方互不了解。因此主体就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运用语言、实事等各种手段,尽可能向客体证明自己是真诚可信的。第二阶段是疑虑诚信阶段。因为诚信关系的基础是现实的利益关系,最终需要客体在某种程度上将自己的利益转让“信托”给主体,故客体对主体的诚信显示,往往采取一种怀疑、观察、提防和随时准备应付变故的不确定的相信及信赖态势。所谓“将信将疑”,大致就指此种情况。第三是确立诚信阶段。在显示诚信和疑虑诚信阶段,主客体双方都不涉及现实利益的实际转付问题。而当客体一旦大量反复地接受主体的诚信信息刺激之后,他就会产生或确立一种基本信赖主体的态度,并且作出把自己的现实利益“信托”给主体管理的决定。这一点是主客体诚信关系确立和主体获得诚信品格的唯一标志。第四是惯性诚信阶段。惯性诚信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大量的高强度的诚信信息长期刺激下,客体对主体所采取的一种强烈的、惯性的、整体的信赖、信托趋向和态势。这一阶段业已排除了所有猜疑因素,甚至理性的思考也被置之界外。客体的信,仅仅以主体而非事实为转移,当诚信事实存在时,客体强烈地信着主体,当诚信事实不存在时,客体同样会强烈地信着主体。这时客体对主体的心理态势是:你做的事可信,我信你;你做的事不可信,我仍信你;不管怎样,只要是你,我就信。显然,惯性诚信是诚信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它一旦在人于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等关系中形成,就会大大协调强化这些关系,从而大大增加相应的社会单位的稳定性,在社会过程中发挥出巨大的威力。
诚信的发生发展,需要特定的基础、条件,需要经历诸多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的过程。它当然也不会一经建立,就永恒保持下去。随着人们社会地位、利益和条件的改变,已有的诚信也会经历一个逐渐弱化乃至崩溃的过程。在宏观意义上,社会诚信总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诚信也必然会具有新的内容、结构和形态。新陈代谢,不断往复,由此构成了与社会进化史紧密相伴的诚信进化史。
四、社会诚信研究的现代意义
进行社会诚信的相关研究,对当代中国社会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理论意义。如前所述,诚信是一个重要的普遍性的道德品格范畴,它既表现为个人品德,也表现为群体品德,还表现为社会公德。同时它又是一个重要的普遍性的道德关系范畴,它广泛地存在于整个社会关系之中,对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却仅仅将其视为一个个人品德范畴,且对其研究明显不足。相对于人们对仁、义、礼等道德范畴的博述宏论,诚信之论无疑显得较为零散和单薄。如何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地揭示诚信的内涵外延及其地位和价值,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社会诚信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是现实意义。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建设阶段,加入WTO,则进一步将我国推入全球市场经济的汹涌大潮中。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或诚信经济,而与这种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其他领域,也必然要求诚信化。当代中国,必将迎来一个诚信社会,这是历史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因此,面临如此新形势新要求,尽快地高质量地进行诚信建设,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伟大战略部署,就成为我国社会的必然选择。
我国社会目前的诚信状况如何呢?诚然,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倡道重德的民族,具有优秀的诚信传统。解放后的半个世纪,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楷模示范,我国社会的诚信基础是坚固的,社会的诚信度是较高的。然而无庸讳言的是,我国社会目前仍存在着大量和严重的诚信失缺或非诚信现象。
在经济方面,非诚信现象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市场进入方面,有假出资、假注册、假地址、假担保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则虚假广告到处有,合同欺诈满天飞,假冒伪劣猖獗;在市场监察中,假审计、假处罚、假查真放、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在市场退出方面,作假帐、报假亏、假破产等五花八门。所有这些,都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显然,这种状况离诚信经济的要求去之甚远。
在政治方面,非诚信现象也大量存在。有的手握重权的国家干部,嘴上唱着为人民服务的高调,实际上在进行着骗党、骗国、骗民的勾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自己贪赃枉法捞钱沾色赚好处的砝码,败坏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形象。如成克杰、胡长清之流就是如此。就连那些整天同法律相伴,最应尊法护法讲诚信的公检法干部,近年来也爆出了许多依钱、色、人情、权力办案的事件。
在思想文化方面,非诚信现象表现得更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一点,就是许多人忘记了肩负满足人民精神需求的承诺,千方百计获取经济利益。有的文艺创作人员不深入生活,不体察民情,胡侃乱编,迎合低级趣味;有的科研工作者缺乏创新,把别人的成果窃到自己名下;有的教育工作者不思如何教书育人,不钻研教材教法,荒废本职工作,倒热衷于社会办班,创收挣钱;有的传媒工作者热心于名人名角的无聊私事,以此提高自己及其单位的知名度,捞取经济利益,等等此类,不一而足。虽然相对于广大思想文化工作者,上述人和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却深深地损害了思想文化业的诚信度,凉了社会公众的心,离诚信文化的要求去之甚远。
出现如此严重的诚信失缺现象,并非偶然,这是由当代中国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决定的。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那时一切社会资源的运转几乎都不必经过市场,整个社会的观念体系、管理体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都差之甚远,因此,当它进行经济转型时,这一切由于旧的惯性,显然都不能很快转变。如是,整个社会在许多方面就往往会出现不适应、不协调,诚信缺失就是其中之一。第二,一个社会运转的基本条件是法制,由于市场经济的较快到来,我们既来不及建立比较完备的新法制体系,也不具备操作这种体系的主体队伍,这就使与新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缺乏必须的基础和条件,诚信缺失也就成为必然。第三,无庸讳言,从1958年反右运动开始,我国社会先后经历了“三面红旗”、“大跃进”等一系列社会运动,尤其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把社会的诚信基础、诚信标准、诚信意识全搞乱了,讲真话讲实话往往挨整,讲假话讲大话讲空话往往沾光,人人设防,人人自危,成了社会的常态。目前社会的这种诚信缺失现象,不能不说是上述历史状况的后遗症。第四,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外许多积极的先进因素进入国内的同时,许多消极的甚至低级堕落的因素也随之渗透进来,加之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有意引诱、破坏和我们的相应防患措施不力,也自然会造成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和扩大。
一面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历史重任,一面是诚信缺失的严峻状况,是丧失信心,无所作为,还是正视现实,对症下药,复兴诚信?我们的选择显然只能是后者,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心、民心所向,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希望所在。而认真对社会诚信进行研究,摸清现状,掌握态势,统一认识,提出建立规范,培养队伍,解决问题的设想及方案,是我们必须进行的首要工作。
在此,我们尤其要郑重指出的是,相对于其他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我们在市场诚信建设方面确实存在差距,处于劣势,但是我们也有自己的优势,其典型代表就是作为中国社会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我们党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是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这些深厚积淀在中国老百姓心中的信念,是一种高级的惯性诚信状态形成和存在的重要标志,这种诚信形态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执政党那里是难以寻觅的。可以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清除虚伪,荡涤腐败,将中国社会建设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