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租赁制度研究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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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是地主剥削形态中最凶恶、最苛重的租佃形式。永佃制的存在,涉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省。永佃制发展得最完备、最典型的是苏州地区。史学界对永佃制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本文拟着重以苏州地区永佃制为例,对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一、何谓永佃制?永佃制下土地产权归谁所有?

陶煦,江苏元和县周庄镇(今属昆山县)人。他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清光绪年间)写的《租覈》中说:“吴农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然非若古之所谓租及他处之所谓租也。欲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祗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①佃农之田面权,可以传之子孙。占有田面之佃农,貌似可以永远佃种该项土地,故美其名曰永佃权。这种租佃制度,称为永佃制。永佃制下的土地权,擘分为田面权与田底权,田面权是土地的使用权,田底权是土地的所有权,亦即产权。田主既然拥有田底权即产权,故与政府发生关系,负责交粮纳赋。拥有田面权的佃农,则须每年按时向地主交纳租米。有论者以为永佃制下田亩的产权为地主与佃农所共有,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兹以光绪七年(1881)江苏吴县佃农邓二观所立《永远杜绝卖租田文契》为例,说明占有田底权的业主单独拥有产权。文契中说:今央中“将自己祖遗坐落吴邑十九都十九图首字圩内科则金业租田四亩,车口三分正,凭中卖绝与查处耕种还租,额米每亩壹石壹斗五升,即将秋收一并交还到金业收租办粮。当日三面言明,租田绝价通足大钱玖仟文正,契下一并收足。……今遵宪例,一纸为绝。自卖之后,任凭得主起造,阴阳两用。此系自愿成交,各无异言”。②在这张契约中,谁是产权主人,谁是佃农?业主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等,讲得一清二楚,土地产权绝非金姓与邓姓所共有。在史籍中也找不到永佃制下业主与佃农共有产权的记载。从理论上说,如果永佃制下土地产权为业主与佃农所共有,那末,谁是地主?谁是佃农?永佃制下还有没有田主与佃农?还有没有封建剥削?从实际到理论,说永佃制下土地产权为占有田底权的业主与占有地面权的佃农所共有,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

二、永佃制始于何时?为什么会产生永佃制?

永佃制始于何时?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历史过程。早在50年代,一般根据《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有关史料与论述,认为永佃制是太平天国失败后的产物③。到了60年代,随着发现苏州大地主徐佩瓀等著的《双鲤编》与咸丰三年长洲县(今属吴县)佃农方有兴因出卖田面权而订立的《方有兴永远绝擘田面文契》④,说明早在太平天国革命前已经出现了永佃制度。又《方有兴永远绝擘田面文契》中有“今遵新例,一纸为绝”,既有新例,就有老例,而地方习俗的形成,非三年、五年就能办到,可见至少在道光年间或者更早一些时候,就已经出现了永佃制⑤。1981年《清史资料》第二期刊载了李华标点的《江苏山阳县收租全案》,附有乾隆五十二年(1787)江南布政司所颁行的《江南征租原案》。李华在《江苏山阳县收租全案》的按语中指出:“乾隆末江、淮流域”的某些州县已经出现了永佃制⑥。1982年出版了《地主剥削形态》,该书载有大量有关土地问题的档案材料,从乾隆刑部档案中可以发现,早在康熙晚年长洲县民间已经有将“田面转顶并绝卖”等事⑦。这是说,十八世纪初已经出现了永佃制。凌著《西江视臬纪事》中说,因清兵南下杀戮过重,户口锐减,江西抚州等府县早在顺治年间便出现了永佃制。清兵南下,在苏南杀戮凶狠有过江西,顺治初年苏南人口锐减一如江西,所以,苏州地区永佃制的出现,很可能远在顺治年间。

为什么会出现永佃制?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凌,字约铭,安徽定远人。雍正十一年(1733)至乾隆八年(1743)担任江西按察使。他在《西江视臬纪事》中说:“江省田亩独有田皮、田骨之分,而南(南昌)、赣(赣州)、抚(抚州)、建(建昌)等府为尤甚。揆厥所由,因国初鼎定,当兵燹之后,地亩荒芜,贫民无力耕复,率系召人佃耕。垦户开荒成塾,未免需要工本,遂世代守耕。故在业主为田骨,在耕户为田皮。业主得买其田骨为大买,耕户得顶其田皮为小买,业主止管收租,赁耕、转顶权自佃户,业主不得过问。若欲起佃,必须照还原费工本”⑧细绎凌这段文字,田骨与田皮、大买与小买、业主与佃农的关系等等,与苏州地区的田底与田面的买卖关系、业主与佃农的“权利、义务”等等类同,可称为江西模式的永佃制,其起因则因清初兵燹之后,人口锐减,田亩荒芜,地主召人垦荒,形成了永佃制的租佃关系。

太平天国失败后,安徽的舒城、桐城等县,“佃农几全有永佃权”,“要之,不外洪杨乱后,地主召致佃农垦荒时,逐渐演成之变化耳”⑨。舒城、桐城等县出现永佃制的原因,基本上与顺治年间江西出现永佃制的原因相同。

顺治初年,清兵南下,在苏州地区杀戮之重,有过江西,田亩荒芜情况亦如江西,虽无苏州地区因此出现永佃制的记载,但是,以江西永佃制出现的情况衡度苏州情况,苏州地区的永佃制出现原因,应与江西类同。此其一。

湖北之天门、江西之乐平等县也存在着永佃制,其起因之凌所说的不同,“盖原来之自耕农,因受环境压迫,每愿以低价将田地售与地主,惟保留其永久耕种之权是也。……相传该处农民欲逃避捐税之累,故特将田地低价售与富豪之家,惟保留其永久耕种之权”⑩。这是说有些农民因躲避捐税等原因而沦为永佃制下的佃农的。据叶梦珠《阅世编》载:顺治晚年,苏州、松江地区“米价渐平,赋役日重,田价立渐驯减,至康熙元、二、三年间,石米价至五六钱,而差役四出,一签赋长,立刻破家,里中小户有田三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胥贪吏,朋比作奸,蠹图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搢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凂焉”(12)。这段资料说明,湖北天门、江西乐平等县出现永佃制的因素,在苏州也同样存在。

三、永佃制的分布情况何如?永佃制下的租田是否永佃?

永佃制的分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陶煦在《租覈》中说:“吴农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然非若古之所谓租及他处之所谓租也。俗有田底、田面之称”。论者每以《租覈》为依据,认为永佃制仅存于苏州地区。又因“吴中”可以泛指苏南地区,或是在探讨永佃制时说,永佃制仅存于江南地区。其实就松江府志、日本《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的记载,永佃制不仅存在于苏州地区,同时还存在于松江、常州地区(11),常州以西的镇江地区,迄未发现存在永佃制的资料。反之,苏北某些县份却存在着永佃制。据乾隆《江南征租原案》载:苏北某些属县,“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由是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今江宁各属所有俗称,名目各别,其顽佃抗租之情形,实与苏(指苏州)相同,自应照苏属所议,每亩田面之价,即以每亩租额为定。……如通州之顶首、告工,海门厅之批价,江宁县之肥土,江(江都)、甘(甘泉)、泰(泰兴)、宝(宝应)四县之粪系脚,如(如皋)、泰二县之田面名目,概以一年额租为限”(12)。可见,在苏北某些县份也存在着永佃制。

如前所说,长江北岸的安徽舒城、桐城等县,以及怀宁(安庆)、巢湖等县,皖南的贵地、歙县等地也存在着永佃制。再有江西的南昌、抚州、乐平等府县存在着永佃制。据《中国经济年鉴》载:浙东、浙西的金华、湖州等县,也存在着永佃制(13)。这样,不难看出,永佃制分布的地区很广,我们不能说永佃制仅存在于苏州地区或江南地区。

论者以为永佃制下的租田,因佃农取得了田面权,对租田拥有永佃权,使佃农有田可耕,安定了社会秩序。永佃制下的佃农真的取得了永佃权吗?这里必须指出:所谓永佃制中“永佃”二字是充满着欺骗性的。《江南征租原案》载:“倘佃户逞刁抗欠,一年全不破白者,许业户将田收回另佃,即照田面之价抵偿所欠之租。其有实在收成微薄无力之佃,拖欠一半者,令其下年带完,接算欠租已及一年全租者,准其收回田面低偿欠租”(14)。所以,永佃制下的田面权,实际上起了押租的作用,只有当佃农接时交纳租米,才能保证其永佃权,否则业主将剥夺其田面权而转售于人。那末,说永佃制保证了农户有田可耕,又将从何说起呢?

因为永佃制具有“巧妙”的欺骗性,使永佃制变成了把农民牢牢束缚于土地上的一条锁链。佃农错误地认为“田面为恒产所在,故厚其租额,高其折价,迫其限日,酷烈其折辱敲吸之端,而一身之所事畜,子孙之所依赖,不能舍而之他;甚者有田之家,或强夺佃者之田面以抵其租,而转以售于人,彼田者虽无如何,亦终惓惓不忍去也”(15)。《江南征租原案》是乾隆朝的作品,《租覈》是光绪朝的著作,两书都说佃农交不起租,地主便“强夺佃者之田面以抵其租”,可见佃农永佃是假,地主有租可收才是真!

四、租栈与永佃制的关系如何?

大地主占有成千上万亩的土地,分布数乡或数县,这些土地又与当地自耕农、半自耕农或中、小地主家的土地犬牙交错,故大地主家设有租栈。租栈下分设不同职责的管事“先生”,或者分掌会计,或是分管田籍,或是负责催收米等等。所以,租栈是地主压榨农民脂膏的机器,是支撑永佃制下大地主经济的重要支柱。研究租栈机构,有利于对租栈收租、追租时与官府若明若暗的关系的分析。租栈的组织机构如下:

栈主 地主本人是栈主。他掌握租栈的人事大权,租栈中一切工作人员,都由他雇佣或解雇,所有工作人员都在他的指挥下工作。栈主下设有帐房,帐房中分设管事人员,代表栈主经理帐目,田籍、收租与追租等事务。

分割,犬牙交错,占有成千上万亩土地的地主,根本无法指认他占有土地的坐落四址。因之,栈主设立总帐,专司登记所有田亩分布的县、乡、都、图,以及每块土地的坐落四址与佃农姓名,并保管所有田亩的执业印单(俗称田单或单子)等等。

司账 专司记录帐房中的银钱出入与租米的进出等等。规模小的租栈,司账大多由总账兼理。

“知数先生” “知数先生”或称帐席。苏州地区买卖田亩的“经帐”,有别具一格特有的花字,通称“花数”,这种“花数”,非一般读书识字者所能辩认,有一种人经过学艺,能辨认“花数”,故称“知数先生”。买卖田亩的“经帐”,载有田亩的面积、都、图坐落、佃户与催甲姓名以及租额等等。租栈中雇用“知数先生”的多少,视租栈管理土地的多寡而定。“知数”谙熟他所分管田亩的好坏,每块田亩的价格、租额与佃农等等,他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收租、追租。

催甲 栈主雇佣田亩所在地的“地头蛇”充任催甲。催甲负责一定数量田亩的收租、催租事宜。催甲的报酬,例由佃户负担,在交租时额外收取,每石四升,称为“力米”。管理田亩多的称为“大头催甲”,如果照顾不及,往往雇佣伙计数名协助管理。催甲总是倚仗业主的权势,狐假虎威,朘削佃农,无恶不作,民间有“佃户胼手胝足,催甲买田造屋”的哀叹。

粮差、租差 粮差是县署专司催粮的差役,俗称“漕头”,每县十余名,每人分管若干都、图。租差是粮差的伙计,实际上是由租栈栈主推荐给粮差的。所以,租差不是“官差”,而是“私差”。但是,租差利用佃农不懂官事,总是以“官差”自居,在收租、追租时,狐假虎威,欺压农民。

收租、追租 农民春不避风雨,夏不避烈日,终岁勤动,全靠秋天一熟。霜降前后,秋稻登场。霜降节前,租栈循例向县署领取收租布告,由“知数”、催甲等在城、乡到处张贴,散布“赋从租出,租由佃完”等烂言。接着,“知数”将账房发出的收租通知单(俗称“租由”)给催甲,“租由”上载明佃户姓名交租日期、地点、租田面积与应交租额。催甲负责将租由发给佃农,严词嘱令按时交租。紧接霜降的节气为立冬,这时,稻谷已经脱粒。立冬后三日,栈主开仓收租。收租通常分三限,每限十天。头限内交租的,每石租米减收一斗,二限减收七升,三限三升。头限开始前三日交租的称为“赶飞限”,除每石减收租米一斗外,另外减收三升左右。三限一过,转入追租阶段。事实上,在收租的二限期间,租栈已先通过县署书办叫做“承行”的指定粮差,向县衙领取开出的空白拘人牌票,到租栈去接受栈主开出的欠租佃户姓名(这一欠租佃户名单,俗称“切脚”),然后粮差将欠租佃户姓名,填入早先向县衙领来的牌票。三限一过,粮差即将拘人牌票发交有关租差,会同“知数”与催甲向有关佃户追催田租,追催无着则根据牌票拘捕佃农,交与粮差,粮差再将被拘佃农转交“经漕”(粮差管辖的催粮人员)看管,甚至直接送去县城内由县衙临时设置的追租机构——追租局拘押。追租局对在押佃农用刑甚酷,一切处理听命于地主(16)。租栈收租,没有官府的支持,是寸步难行的。

五、关于永佃制剥削的残酷性的探讨

永佃制下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是非常残酷的。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从田面价格的变化来看。据《江南征租原案》载:乾隆晚年以前,苏州地区“每亩田面之价,即以每亩田面之租额为定”。苏州地区每亩租米约为一石上下,则每亩田面价应为一石左右。随着时代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鸦片的黑流滔滔不绝地涌进中国,中国的白银哗哗地流向外洋,洋货尤以洋布充斥市场。地主阶级与“福寿膏”结下了不解之缘。他们羡艳洋货,消费胃口不断增长,于是,用加强剥削佃农,提高租额与田面价格的手段,来填塞其无穷欲壑。如《方有兴永远绝擘田面之契》中载:咸丰三年(1853)方有兴出卖田面一亩三分,“当日三面言明,时值绝擘田面价柒拾串钱、拾两整”。考道光三十年(1850)银钱比价为1比2230.3(17),则方有兴出卖的田面价每亩约合白银三十余两,与乾隆晚年的田面价相比,不啻天壤之别。这有力地说明地主剥削佃农之凶狠。

第二,从田面、田底价格的比率联系租额来考察。《租覈》载:“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由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也十分作四、六也”。这时透露了田底价与田面价的比率约有6比4。如以方有兴出卖的田面价来推算,则每亩的田底价约为四十六七两左右,与田面价相差十四五两。买进田面的佃农须每年向田主交纳租米一石,作为田底、田面差价的补偿,可见利息之高,到了惊人的地步。

论者以为在永佃制下佃农能够进田,说明佃农手中的货币财富多了。这无疑在说永佃制为佃农创造了财富。这种论点,有待商榷。

道光年间(1821-1850),苏州地区的宝山县训导章谦,为佃农算了一笔细帐。他说如使佃农佃种租田二十亩,农本不小。耕田一亩,“耒耜有费,籽种有费,……率需钱干。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仅二十石。当春耕急需之时,米价必贵,势不得不贷之有力之家……加四、加五之息,率以二石偿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时必贱,富人乘机而索之,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十室之中无二、三焉”(18)。如果佃农耕种租田,用不到购买田面。他可以用购买田面的钱投入农业,何至于农本不足,由负债而堕入高利贷的冰窟?不仅如此,他们还可以运用手中的货币,改善家庭手工业的工作条件,发展家庭手工业。那末,佃农哪来这许多资金去购买田面的呢?从明末清初以来,苏州地区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农村的家庭手工业特别是纺纱织布与养蚕缫丝相当发达。春季农家采桑育蚕,小满后“治车缫丝”,昼夜不休(19)。至于纺织布,较养蚕缫丝更为普遍。整个苏州地区,农家除种稻、麦外,兼植木棉,农闲纺纱织布,机声轧轧,夜半不休。他们将剩余的纺织品投入市场买卖,借以贴补家庭开支,过着极其俭朴的生活,才略有积余,多年的积累,手中才有一点货币财富。农民手中的一点货币,主要来自家庭手工业,而不是来自残酷剥削农民的永佃制,这是不辩而明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永佃制地区的地主,如果他用一千两白银买进十亩田,转手卖出此十亩田的田面,可以收进四百两,再用这些钱去买进四亩田地。这样,他每年可以收到十四石租米,而没有永佃制地区的地主,用同样数量的白银,仅能买进十亩田,只能收到十石租米。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永佃制下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尤其苛重,是不言而喻的。永佃制使地主稳获厚利,无形中规定了农村资金的流向,地主把手中的货币财富不断投入土地,促使土地高度集中,加剧了农村的贫富两极化。很明显,永佃制的存在与发展,完全符合了地主残酷剥削农民的需要,严重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六、太平天国统治地区与太平天国失败后苏州等地的永佃制情况

斗争此伏彼起,连绵不断。1853年3月,太平军一举攻克东南重镇金陵,击毙清朝两江总督陆建瀛,风声传播,地主士绅如丧考妣,贫苦农民则跃跃欲动。苏州大地主、大官僚冯桂芬惊呼:“粤匪内犯,民心稍稍动矣,……去年吾苏属江(吴江县)、震(震泽县,今属吴江)二邑佃户齐心不还租,官无如之何,……将绳之以法乎?是速之反也。将置之不闻乎?是教之抗也”(20)。苏南农民对太平军之来,“皆有奚为我后之说,土匪有箪食壶浆之心”(21)。

太平天国定都金陵,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宣扬“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使天下“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宏伟理想,促使整个苏南地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斗争的尖锐化,阶级斗争的风暴撼动了永佃制度。

1860年太平军东征苏南。苏南地区的地主武装协助清军作战,大量的被歼灭。太平军略定苏南,地主团练霸踞农村,太平军与地主团练发生了争夺广东农村的武装斗争,广大农民群众支持太平军,地主团练再次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当太平军东征以及与地主武装争夺广大农村的过程中,贫苦农民闻风响应,他们攻击地主、催甲,有的焚毁田契、债券,有的将平日收凶租者殴毙溺水;有的“将绅富房屋全行打坏,什物抢掠,租簿掷污泥水中”(22)。太平军所过之处,摧毁城、乡基层政权,图董保存的鱼鳞册(田籍册)以及地主家中的田册、执业印单等也荡然无存。整个苏南地区的生产关系被彻底打乱了,封建秩序彻底垮台了,昔日骑在农民头上的地主老财,死的死,逃的逃,鸡飞狗散,留在本乡的也威风扫地。尽管太平天国苏福省地方当局容许地主收租,由于佃农抗租,残留城、乡地主出面收租,大多“向隅空转”(23)。

柳兆薰,吴江芦墟人(后迁黎里)。芦墟,僻居吴江东南,非军行大道,未曾受到战争的洗礼。柳兆薰到太平天国乡官局领凭、领旗收租,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八日(1861年1月18日)的日记中说:收租“已千亩,现钱不过八百千左右,粮银面外,开销勉强,日用所需,来年无着”。十二月二十八日日记中又说:“今夜拟酌账房诸公,开发一切,自己用度,田上无叨光也。……财如水流,恐不尽不休也”(24)。后来,他因田上捞不到好处,带领全家逃亡上海去了。

常熟王市乡官局因地主收不到租,在乡官局中设立租粮局,代地主收租完粮。“农民不服,汹汹欲结党打局。乃出伪示,只收粮饷”,不收租米,其事遂寝(25)。

常熟地主龚又村,太平天国时隐匿在常熟南乡吴塔农村为塾师,“见稻堆蔽场,无路可走,知水田皆成熟矣,丰年景象,未免垂涎。惜租籽不收,与我无分耳”。同治元年闰八月朔(1862年9月24日),龚又村又在他的《自怡日记》中哀叹说:“中夜念业户二年无租,饿死不少,幸而降价鬻田佃户,十得二、三,何以延命(26)。”

江阴县逃亡苏北的地主分子,年余后生计无着,潜回家乡,“降价鬻田佃农,价愈贱而售愈难”(27)。苏、浙毗连的地区是:“数年来人民之掳、被戕者尚少,病死、忧死者不可胜数,世家大族转瞬几成绝户,其间衣冠士族,于此四、五年中,生计已绝,其贫苦为更甚”(28)。以上的历史材料,从多角度反映了在太平天国统治下,地主阶级受到了沉重打击,地主阶级藉以安身立命的永佃制,同时受到了这样、那样空前沉重的冲击,其结果是土地关系发生变化,昨日还把佃农踩在脚下的地主,今天却因数年收不到租,而把土地出售给佃户,而且“价愈贱而售愈难”。这些资料生动有力地说明,在太平天国统治下,永佃制在萎缩,在消衰。

太平天国失败后永佃制的情况怎样了呢?具体情况须加具体分析。

以苏南情况而论,李鸿章指挥淮军、“常胜军”反攻苏福省时,大肆杀掠,所以,太平天国失败后,苏南地区人口锐减,不及旧时人口的二分之一,劳动力严重缺乏,不仅如此,生产力也受到严重破坏,民不聊生。地主出卖田面非常困难,如前所说,光绪七年(1881)吴县邓二观出卖田面四亩,车口田三分,租额米每亩一石一斗五升,共计“绝价通足大钱玖千文”,平均每亩卖价才二千四百余文,而咸丰三年(1853)长洲县(今属吴县)方有兴出卖田面一亩三分,绝价钱七十串,白银十两整,租额米每亩八斗四升有余,两相比较,田面价真有霄壤之别。田面价的跌落,正是永佃制受到太平天国猛烈冲击而趋向萎缩的结果。这反映了太平天国统治下永佃制的第一种情况。

太平天国失败后十多年,苏州、常州府属有许多县分如常州府属的无锡、金匮(今属无锡县),苏州府属的昆山,新阳(今属昆山县)等县,依然荒地连片,大帮客民前来垦种荒地。光绪五年(1879),江苏巡抚规定:“原主弃田不耕已十余年,业已与田义绝,无论是真是假,均不准领”,许垦种者据为世业①。是谁的“弃田”?不问可知,这些“弃田”的业主,多是绝户或因田册、执业印单散失而地主无法认领的土地。江苏巡抚这一道命令,杜绝了地主认领这些“弃田”的可能性,是不利于永佃制的发展的。这是太平天国失败后的短时期内,苏州地区永佃制的第二种情况。以上两种情况,都说明了在太平天国失败后的短时期内,苏州地区的永佃制继续趋向萎缩。

值得强调的是,太平天国失败后,苏州地区地主对投资土地的思想开始发生了新的变化。有些地主虽然认为“粤匪之乱,金宝、庐舍转瞬灰烬,惟有田者巍然而独无恙”,所以,他们仍旧热衷于兼并土地(29)。但是,稍具近代知识,思想比较开明的地主,他们在太平天国时期经受了农民革命风暴的冲击,亲眼看到了佃农的反抗怒潮,经历了屋宇庐舍灰烬,执业印单与田册的被毁,目击许多地主因收不到租米面“饿死不少”,“遂视田业为畏途”(30)。他们开始把手中的货币财富投资于近代工商业。据《柳兆薰日记》载:太平天国时期逃亡上海的吴江县大地主黄森甫等,在上海外洋街开设生禄斋商号。卷进商品经济漩涡的乡官如吴江盛泽沈枝珊等,在上海、苏州等地开设了商号(31)。席正甫是太湖厅洞庭东山的大地主,太平天国时期他携子席立功等挈赀逃避上海。初到沪上,席立功即“与其昆仲同时谋事于商界,未几创办中国钱庄,自行执事,善于经营,日有进步”,后来,“西商……慕名延聘,充当汇丰银行买办”。席立功并投资于祝大椿创办之公益纱厂(32)。很显然,在太平天国革命风暴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相应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由某些地主“视田业为畏途”而投资于近代工商业,这表明地主阶级手中的货币财富的流向,开始“一分二”,有一部分流到近代工商业上去了。

事物的发展从来是不平衡的。在太平天国统治下与太平天国失败后一个时期,如上所说,苏州地区的永佃制在萎缩,于此同时,许多佃农转化为半自耕农和自耕农。然而在浙江等省的永佃制却有所发展。据《中国经济年鉴》载:太平天国失败后,浙江金、衢、严及杭、嘉、湖一带,人口稀少,“田地荒芜者甚多,……左宗棠抚浙,招集荒民开垦成熟后,许其有佃种权。固有之田主只能收取租息,完粮为业,佃户可以永佃”。江西、安徽某些府县也有类似浙江的情况(33)。

综上所述,永佃制初起时,起了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星移斗转,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形势的变化,永佃制又变成了地主阶级剥削农民最凶残的手段。永佃制延续的时间很长,直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地主阶级的消灭,才不复存在。

注释:

①陶煦:《租覈·重租论》。

②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第87-88页。

③(13)(33)李文治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章,第五节,第251-253页。

④请参考:董蔡时主编:《何桂清等书礼,附录》载有《双鲤编》。《方有兴永远绝擘地面文契》,苏州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⑤请参考拙稿:《从〈双鲤编〉看苏州地区的永佃制》,《江海学刊》1963年第1期。

⑥(12)(14)李程儒辑《江苏山阳县收租全案》,《清史资料》1981年第2期,第1-32页。

⑦《江苏长洲县章敬山将田面转顶并绝卖与章茂甫永远播种》,《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509-511页。

⑧凌:《西江视臬纪事》,《清史资料》1981年第3期,第209页。

⑨⑩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转引自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52页。

(11)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第31页注①。

(15)陶煦:《租覈·别异》。

(16)请参考《苏州文史资料》1990年1到5期合辑,第347-365。

(17)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7页。

(18)章谦:《备荒通论》,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卅九。

(19)顾禄:《清嘉禄》,卷四,第3-4页。

(20)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五,第33页。

(21)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44页。

(22)归庆柟:《让斋诗稿》,南京图书馆藏钞本。

(23)《近代史资料·珽天安告示》,总34号,第3页。

(24)董蔡时主编:《柳兆薰日记》,《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160-163页。

(25)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1期第125页。

(26)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456、460页。

(27)章型:《烟尘纪略》,《江阴章氏支谱》,卷十。

(28)温鼎:《粤匪据浔纪略》,周庆云:《南浔镇志》,卷四十五,第8页。

(29)陶煦:《租覈·推原》。

(30)刘坤一:《查实江苏各属荒田报部折》,《刘忠诚公遗集·奏疏》,卷十六,第20页。

(31)鹤樵居士手辑:《盛川稗乘》,《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二册,第191页。

(32)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下册,第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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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租赁制度研究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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