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述评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欧洲论文,心理学论文,大陆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对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心理学发展状况作了述评。全文包括3部分:对相关概念(犯罪心理学、审判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的辨析;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心理学的现状;简要评价。
关键词 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述评。
尽管欧洲大陆的法律心理学研究曾经落后于美国和英国,西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1],但是, 无论从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历史来看,还是从当代法律心理学的研究情况来看,欧洲大陆国家都占有重要地位,应当加以介绍和研究。
1 相关概念的辨析
整个西方国家的法律心理学是从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在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的发展史上,曾经使用过几个相关的概念。在早期,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主要局限在犯罪方面,因而用“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的术语来概括这方面的研究, 例如, 奥地利犯罪学家Hans Gross的《犯罪心理学》[2]一书,不仅论述了犯罪心理问题,也用大量的篇幅叙述了法官的心理、证据心理学等内容。后来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展,开始使用“审判心理学”(forensic psychology)的概念,例如,德国心理学家Karl Marbe的《审判心理学概要》[3],研究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犯罪心理学之外的许多领域。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北美的一些学者开始使用“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的概念,例如,Harold E.Burt的《法律心理学》[4],但是这个概念并没有在欧洲大陆流行开来,直到70年代以后,欧洲大陆国家才开始使用“法律心理学”或“心理学与法律”(Psychology and law)这样的术语,并且使法律心理学一词成为占优势的学科名称。不过,不同的研究者仍然根据自己的研究情况,继续使用上述3种概念。
德国著名学者、 欧洲心理学与法律协会的主要创始人和主席Friedrich Losel在综合欧洲大陆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给上述3种概念下了定义,他的定义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理论、方法和研究结论在犯罪问题(或用更广泛的术语来讲就是社会越轨行为)中的应用,其中包括对犯罪的解释,对警察和法官行为的研究,对一般犯罪预防和特殊犯罪预防的研究,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研究,对犯罪人矫治的研究等。审判心理学是心理学理论、方法和研究结论在司法管理中的应用,它也研究监禁、犯罪预防和法庭程序问题。法律心理学或心理学与法律应当包括心理学理论、方法和研究结论在法律制度中的所有应用;它不仅研究实体法包含的心理学假设的准确性,也研究法律制度实际动作中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迄今为止,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方面的大多数研究,都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研究,不过,与犯罪心理学不同的是,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并不过分关注越轨行为的条件;与审判心理学不同的是,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并不把诊断作为主要任务[5]。
此外,欧洲大陆学者还使用另外两个相关概念:一是司法心理学(judicial psychology),它研究司法活动参加者和司法程序中的心理;二是法律—审判心理学(Legal-forensic psychology), 它的含义基本上与法律心理学相同,但是似乎更强调审判心理学的内容。
2 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心理学的现状
目前,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心理学家之间的交流已趋于正常化,他们已举行了4届欧洲法律与心理学研讨会(1988年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1990年在德国的纽伦堡;1992年在英国的牛津;1994年在西班牙的巴塞罗纳),并在1990年的第二届研讨会上成立了欧洲心理学与法律协会(the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Psychology and Law)。
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德国的法律心理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发展最快、研究成果最多。自1967年U.Undeutsch 编辑出版了《心理学手册》的第二卷《审判心理学》[6]以来, 德国的法律心理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发表了大量的论著,而且在1984年成立了德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 the Legal
Psychology
Division
of
the
Germ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举行了多次学术研讨会。将近20%的大学心理学系开设正规的法律心理学课程,例如,柏林大学、不来梅大学、不伦瑞克大学、埃朗根—纽伦堡大学、弗莱堡大学、汉诺威大学、基尔大学、科隆大学、美因茨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维尔茨堡大学等。在汉堡大学有犯罪学研究生计划,其中包括法律心理学课程。在一些研究机构中,例如,弗莱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汉诺威的下萨克森犯罪学研究所、威斯巴登的中央犯罪学研究所(the central criminological office),心理学家们起着重要的作用。Helmut Kury在1988—1991年间的调查表明[7],在西德,心理学系平均有26%的学生参加法律心理学方面的课程训练;平均有3.5 %的大学生论文和博士论文是法律心理学方面的;法律心理学方面的实践训练大体也占学生们所有实践训练的3.5%。调查也显示,许多没有开设法律心理学课程的大学,都有开设这方面课程的强烈愿望;接受调查的大学生对法律心理学课程表示很有兴趣。
德国的法律心理学家们从事大量的专业工作。F.Losel 1992年发表的论文指出[8],在德国,大约有300名心理学家在监狱工作;大约有250多名心理学家在安全标准机构工作, 他们对有交通肇事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心理测验;约有100 名心理学家在法院充当专职的司法鉴定专家(forensic experts)。德国心理学家专业联合会(the Professional Federation of German Psychologists)中大约10%的会员(约1600人)隶属于其中的审判与犯罪心理学分会(the Section of Forensic and Griminal Psyclolgy)。
在意大利,自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著名精神病学家、 犯罪学家Cesare Lombroso以来, 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一直侧重于将精神病学和犯罪学两个学科互相结合起来,研究的内容大多限于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理学、临床犯罪学方面,许多学者力图用精神病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著名学者 Benigno Di Tullio 、 Agostino Gemelli 等的研究, 都有这样的特色。 曾任国际犯罪学学会主席的Giacomo Canepa,将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研究犯罪人人格问题,著有《犯罪人的人格:犯罪人类学与临床犯罪学问题》[9]。意大利法律心理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研究人员广泛参与刑事司法实践,例如,大量的法律心理学家参加刑事立法活动、审判活动和罪犯矫正活动,使法律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西班牙,法律心理学有一个古老的、内容丰富的传统,但是,法律心理学的系统发展却是比较晚近的事情。E.Mira Y Lopez 的《司法心理学手册》[10],是意大利法律心理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这本书中,论述了对证言的心理测验方法,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矫治等许多问题。 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心理学方面的出版物数量剧增,F.Jimenez Burillo和M.Clemente Diaz合编的《社会心理学与刑法制度》一书[11],被看成是西班牙法律心理学走向迅速发展的转折点,这本书中收录的论文,由许多重要的研究人员撰稿,探讨了刑事司法心理学的诸多问题。此外,有几个研究小组探讨了对证言的可靠性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例如,J.J.Mira和M.Diges利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了面貌识别问题(1984,1986);A.prieto、M.Diges和M.Bernal研究了有关证据可靠性的鉴定结论对法庭的影响力,他们认为,鉴定结论影响力大小取决于鉴定结论的呈现情况和它本身的精确性;M.Clement系统研究了少女犯罪心理学;J.Sobrol和R.Arce研究了量刑心理学(1990)。在西班牙,法律心理学中研究得最广泛的是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特别是监狱心理学。巴伦西亚大学的V.Garrido Genoves多年来一直从事监狱心理学和罪犯矫治方面的实证研究,出版了大量的论著(1982,1987),被誉为“有关监狱境遇的实验研究方面的骨干人物之一”。1987年,P.Portero Carbo、S.Redondo Illescas和M.Roca Piedra发表了一项在巴塞罗纳青少年拘留中心进行的、有关监狱生活体验的重要研究。可以说,西班牙监狱心理学家自70年代以来对推动心理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起了关键性的作用。80年代以来,人们在心理学方面的兴趣普遍地变得更加浓厚,这种现象促进了法律心理学的发展,法律心理学在行政管理、政治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
在波兰,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使用了很多的名称,例如,法律心理学、法律社会心理学(Social Psychology of Law)、审判心理学(Forensic Psychology)、 临床审判心理学( Clinical Forensic Psychology)、临床监狱心理学(Clinical-Prison Psychology)等,这些名称也反应了波兰法律心理学发展的特色。波兰约有200 名法律心理学家,他们不仅从事大量的理论研究工作,也参与多方面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⑴确定和评价少年犯罪人的反社会行为,提出有关少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建议,预测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发展情况;⑵与精神病学家一起确定成年犯罪人的特征和人格障碍;⑶评价证言的可靠性;⑷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中,确定婚姻双方的感情损害程度、离婚后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方式;⑸解决未成年人监护案件中的心理问题,例如,是否允许不满18岁的人结婚、儿童收养、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等;⑹在因职业疾病或事故引发的抚恤金纠纷、赔偿案件中,与医生一起确定精神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⑺在酗酒和药物成瘾案件中,与精神病学家一起确定疾病的病程和治疗的方法;⑻解决其他法律活动中遇到的心理问题;(a)在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有怀疑的案件中, 评定当事人是否有诉讼参与能力;(b)评定已经死亡的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以确定遗嘱是不是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立的;(c)在刑事诉讼中, 对自杀者遗留的书信、日记等进行心理分析,以确定死者是否有自杀的心理基础、别人对死亡是否有重大影响等[12]。
在丹麦,一些大学在法学院中对未来的法官提供审判心理学训练。法律心理学研究主要集中在证言的鉴定、对儿童进行性骚扰的心理等方面。丹麦的专职法律心理学家人数较少,大约有5—10人, 法庭也不请法律心理学家充当专家证人和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在刑事案件和涉及对儿童进行性虐待的案件中,法庭也有可能偶尔召集法律心理学家们到法庭作证。在丹麦,心理学家出庭作证必须得到正式批准才可以进行,不过,要获得这种批准是很困难的。
在法国,若干大学为心理学学生提供法律心理学课程,例如,鲁昂大学、里尔大学、雷恩大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法官和社会工作者要求获得法律心理学方面的训练。从研究来看,法国的法律心理学研究侧重于临床方面的研究,力图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法国的专职法律心理学家约380人; 刑事法庭和家庭法院允许法律心理学家充当专家证人,因此,他们在这方面的业务中与精神病学家充满了竞争。
在奥地利,仅仅对较低水平的心理学工作者提供审判心理学或法律心理学方面的训练。奥地利专职的法律心理学家约有170名。1994年1月,在奥地利心理学家职业联盟( the Professional Federation
of Austrian Psychogists)中成立了一个审判心理学分会。 奥地利的法律心理学家较少进行纯犯罪学领域的研究。
在葡萄牙,自1991年开始在大学中提供法律心理学方面的训练;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心理学领域,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个案研究和犯罪人档案研究法。葡萄牙的专职法律心理学家有200—250名,他们一般也不从事纯犯罪学方面的研究。
在瑞典,大学中不提供正式的法律心理学训练。 不过, 在隆德(Lund)大学,研究生有机会参加定期的法律心理学课程训练。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儿童证人的证言问题、毒品犯罪人的心理等,法律心理学家们也对刑法问题搞民意测验研究。瑞典的专职法律心理学家约为30—40人(占心理学家总数的10%),他们也进行犯罪学方面的研究。
在芬兰,大学中一般不提供正式的法律心理学课程,但是在对监狱心理学家进行训练时,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法律心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暴力、监禁心理学和被害人心理等方面。专职的法律心理学家约23人,他们也从事犯罪研究。
在荷兰,尽管法律心理学不是独立的学科,但是在许多大学中都讲授法律心理学。许多大学都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性法律心理学训练和课程。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少年、家庭中的暴力、警察行为等。荷兰的专职法律心理学家大约150人(占心理学家总数的7%),他们有自己的学术团体。
在挪威,尽管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在整个心理学研究中所占的比例较少,但是,法律心理学的教育和研究都呈现出上升发展的趋势。挪威大约有25—30名专职的法律心理学家。
从总的情况来看,除了波兰以外,东欧国家的法律心理学发展状况不如西欧国家。Helmut Kury的调查表明, 大部分东欧国家在心理学系开设法律心理学课程,爱沙尼亚在法律系中开设法律心理学课程,匈牙利为研究生提供法律心理学课程。还有一些国家在内务部(保加利亚、俄罗斯)、警察学院(立陶宛)、国防部(爱沙尼亚)、司法机构(斯洛伐克)等提供法律心理学训练。东欧国家没有法律心理学方面的学位,课程一般也不标准,课程的内容主要是审判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鉴定和犯罪预防。
在东欧国家中。法律心理学家的数量也是较少的。据H.Kury的调查,俄罗斯有500多人,保加利亚约80人,斯洛伐克约160人,捷克约129人,克罗地亚约165人,爱沙尼亚有七八人,匈牙利40—60人,立陶宛约 10人。其中,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立陶宛的法律心理学家们有自己的学术团体;保加利亚、斯洛伐克、捷克、爱沙尼亚的法律心理学家可以出庭作证。
3 简要评价
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的发展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1、国际化趋势。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研究人员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纷纷移居北美和英国,将他们的研究成果也带到这些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研究者中的一部分人又回到欧洲大陆,将北美和英国的研究成果带回到欧洲大陆,在战后法律心理学的恢复时期,欧洲大陆学者们翻译了大量北美和英国的论著;许多新一代的欧洲法律心理学研究人员也在北美和英国接受过教育和训练,经常参加在那里举行的学术会议。因此,随着欧洲心理学与法律协会的建立,欧洲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走向正常化;也促进了欧洲学者与其他非欧洲国学家者之间的交流,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的学者也参加该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同时,欧洲学者之间在学术研究、学术著作的出版等方面的国际性合作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交流的开展,推动了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心理学的迅速发展。2、研究领域的多样化。欧洲法律心理学研究的课题几乎涉及了法律与心理学所能结合的各个方面。3、重视方法论。在研究中能熟练运用模拟、实验设计、参与观察等多种研究方法,并且十分注意研究的设计和量化研究。4、研究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欧洲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很重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研究报告中大多数都对实践活动提出了改进建议;纯粹为发展某种理论而进行理论研究的较少;法律心理学家们大量参加司法实践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欧洲大陆法律心理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法律心理学的整体发展还较低。西班牙学者Vicente Garrido 在评价西班牙法律心理学的状况时指出,法律心理学还处在“艺术”(art)阶段,而没有达到“科学”(science)阶段:⑴还没有恰当的理论框架来指导法律心理学不同领域中的不同活动;⑵缺乏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⑶没有可以开展经验性研究的犯罪学研究中心;⑷仅仅才开始发展法律心理学应用技术;⑸缺乏综合性的、协作进行的社会机构研究计划。[13]这些评价大体上也符合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特别是东欧一些国家的情况。2、法律心理学在整个心理学领域中的地位不够高。法律心理学家只占心理学家总数中的极少的一部分(最多的只占15%);法律心理学家在心理学系中担任领导工作的人数极少;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在整个心理学研究中所占的份额也较少(最多的不超过5%); 在大学心理学系中提供法律心理学课程和训练的数量很少(最多的不超过10%)。3、绝大多数法律心理学研究和实践都集中在刑事司法领域,对其他法律领域中的司法活动的心理问题研究不够。西班牙的情况表明,法律心理学家参加刑事司法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的比率是82%与12%(1988年在马德里和巴塞罗纳两地的统计)。4、一些模拟研究、实验研究的结论的外在效度不高,妨碍了研究结果的实际应用和推广。
1)本文修改稿于1995年9月29日收到。
A REVIEW OF LEGAL PSYCHOLOGY IN THE CONTINENT
Helmut Kury (Max-Planck-lnstitut fur ausl.u.intern.Strefrecht Freiburg,Germany)
Wu Zongxian (lnstitute of Crime and Reform,Ministry of Justice of PRC,3 Yumin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9)
Abstract This article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psychology in the Continent,it included three parts:differentiating afew relevant concepts—criminal psychology,forensic psychology,legal psychology,judicial psychology etc;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sychology; and a brief review.Key words The Continent,legal psychology,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