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电企业纵向关系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纵向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中国论文,关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主要表现为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生产和交易关系。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之间形成的纵向生产链关系。而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电煤供需上的谈判和交易是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纵向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企业的纵向交易理论是企业纵向关系(Vertical Relationships)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纵向交易理论重点研究纵向结构关系和纵向行为关系的动因、途径和效果。从状态角度看,企业纵向交易关系大致包括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渐变一体化(Tapered Integration)、企业集团、战略联盟等。从过程角度看,主要包括纵向约束(Vertical Restraint)、纵向兼并(Vertical Merger)、纵向排斥(Vertical Foreclosure)、纵向分离(Vertical Separation)等。
企业纵向交易关系研究的一条重要线索是交易成本理论。科斯[1] 首先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企业间关系(包括纵向交易关系),指出交易成本是发现市场相对价格的成本,企业的出现就是为了节约这种成本。威廉姆森[2] 继承并发展了科斯这一思想,提出了关于交易成本的三个假设: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他从交易成本的三个维度即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说明了交易成本在纵向一体化中的作用。企业纵向交易关系研究的另一条重要线索是产权理论。产权理论是在格罗斯曼与哈特[3]、哈特与莫尔[4] 及哈特[5] 等研究基础上得以形成和发展的,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企业控制权的事前分配起着决定的作用,不同的权力配置决定了再谈判的地位,从而影响着剩余收益的分配。
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研究了企业纵向交易关系。如斯彭格勒[6]、泰尔瑟[7]、马修森和温特[8],等等。具体到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来说,国内外一些学者也对煤、电企业纵向关系进行了研究,例如,乔斯科[9]、科克维列特[10]、胡予红[11]、王超[12]、潘伟尔[13]、于立、刘劲松[14] 等等。本文将分析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针对中国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价格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提出煤—电租这一概念,并分析煤炭企业生产的电煤价格和电力企业生产的电力价格之间存在的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重点分析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电煤上的交易关系,进而提出缓解煤—电冲突的相关机制。
一、煤—电纵向关系与煤—电租
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是具有纵向生产关系的两类企业。其纵向关系主要表现在煤炭企业生产的电煤是电力企业的投入品。这样,电煤就是联结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一个重要中间产品。当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就电煤进行交易时,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交易成本,并进而有可能使得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一般来说,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预期成交价格往往并不一致。双方通过市场博弈和讨价还价的谈判后,如果双方对电煤的成交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就达成了。当然,以上的分析中暗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化程度都很高,电煤供应是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的(如果某个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或者两个产业的市场化程度都不高,则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将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谈判或者说市场博弈过程中,谁更具有市场势力,成交价格就会偏向于那一方。从总体上说,如果把整个煤炭产业中的煤炭企业对单位电煤的要价(简称为要价)设为P[,1](P[,1]基本上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市场供需形势确定的价格,但由于地区的分隔,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竞争的不完全性,也不能排除少数大型的煤炭企业带有垄断定价的特征,并且设P[,1]是煤炭企业在市场博弈过程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① 而第一次出的价格,即初始出价),把电力产业中的电力企业可以接受的单位电煤价格(本文称之为受价)设为P[,2](P[,2]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可以接受的价格,也就是说是使电力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价格,并且也设P[,2]为电力企业在市场博弈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第一次出的价格,即初始受价),② 并设电煤的最终成交价格为P′,则P′是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进行市场博弈后确定的电煤的价格。那么不妨称|P[,2]-P[,1]|为煤—电租。一般说来,P′会为介于(含包括)P[,1]和P[,2]之间的某一个值。③ 这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将会分割上述所谓的煤—电租。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煤—电冲突的表现形式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势力的存在(主要指电力企业存在市场势力)等原因,P[,1]往往会大于P[,2]。在下面的分析中,本文假定:如果P′=P[,1],那么煤—电租将全部归煤炭企业所有;如果P′=P[,2],那么煤—电租全部归电力企业所有;如果P′=P[,1]=P[,2],则煤—电租为0。因此,从理论上看,煤—电租如何进行分配取决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之强弱。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何获取或分配这一煤—电租一直都是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所关心的重要问题。图1简要地描述了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对电煤价格的市场博弈过程。追求超额垄断利润的电力企业对电煤可以接受的初始价格(P[,2])往往比较低,而由市场供需形势(主要是指在供求基本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及市场竞争所决定的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P[,1])往往要高于电力企业的上述可以接受的价格,这时煤—电租就形成了。否则的话(指P[,1]小于P[,2])就不存在煤—电冲突。如果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与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相差较大时(如图1所示),则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通过一次市场博弈往往难以达成交易,这就需要进行多次的重复博弈,并使得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再次出价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再次出价不断逼近。如果通过多次的重复博弈还不能达成交易,则往往需要政府的介入。
图1 煤—电租及煤、电企业的博弈
为此,本文给出煤—电租的一个较为正式的概念。所谓煤—电租就是具有纵向关系的煤炭企业对单位电煤的初始要价(P[,1])与电力企业对单位电煤的初始受价(P[,2])之差的绝对值。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主要受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煤炭产业的市场结构、煤炭的供需形势等因素的影响。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则主要受电力企业生产技术(主要是煤—电转换率)、政府对电力企业的规制定价以及宏观经济对电力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煤—电租与垄断租金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的是垄断租金和煤—电租都与企业的垄断势力有关,但是垄断租金主要是指一个企业对某一个产品的垄断而导致的,而煤—电租则是指在具有纵向关系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市场势力的共同影响和相互作用下所形成的租金,且这一租金的分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垄断租金是一个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存在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煤—电租在两个极端的情形下类似于或者说基本上就是垄断租金。这两个极端的情形之一就是上面所说的当P′=P[,1],煤炭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是由于较之于电力企业,煤炭企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势力(或者说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很小,比如说当电力产业为充分竞争性产业时),这时可以把煤炭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看成是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另一个极端的情形就是当P′=P[,2]时,电力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也是由于较之于煤炭企业,这时的电力企业具有较大的市场势力,这时也可以把电力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看成是电力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而当P′取介于P[,1]和P[,2]之间的某一个值时,无论是煤炭企业还是电力企业所获得的部分煤—电租都不是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租金。归结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本文所提出的煤—电租这一概念在两种极端的情况下与经济学中的垄断租金的概念是一致的(尽管煤—电租牵涉到上、下游的两个企业),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煤—电租与垄断租金又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煤—电租的存在以及它在分配上的不确定性,才导致了中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紧张关系以及政府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这种紧张关系中的尴尬处境,也正是对煤—电租的争夺才引发了煤炭企业、电力企业以及政府规制部门的互动和博弈。
二、煤—电经济⑤ 中的纵向价格双轨制
电煤是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存在纵向生产关系和纵向交易关系的重要载体。在中国现有的价格管理体制下,中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形成了典型的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14]。而纵向价格双轨制又大大地丰富了煤、电企业之间纵向交易关系的内容。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正是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存在才使煤—电租得以产生。为此,下面本文将通过构建理论模型的方式来对煤—电经济中的纵向价格双轨制进行分析。
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关系中,处于上游的煤炭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确定,而处于下游的电力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则主要是由政府定价(即计划定价)。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就形成了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
(一)若干概念和假定
1.若干概念
煤—电经济。本文用煤—电经济这一概念描述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与宏观经济整体之间的关系。社会经济的运行需要消耗能源,而电力又是中国能源供应的重要形式;为了模型分析上的方便,这里只研究能源需求中的电力需求部分。进一步说,本文只考虑以煤为燃料的电力生产部分。为此,本模型把由煤、电两个子产业构成的产业链看作宏观经济整体中的一个子系统,并称之为叫煤—电经济。
煤—电经济中的主要经济变量。煤炭企业通过市场与电力企业相连接。本文把供应发电用煤的煤炭市场与供应其它用途的煤炭市场做一区分,并称之为电煤(发电用煤)市场。电煤市场的价格形成受电力产业和煤炭产业关系的影响。在煤—电经济中的主要经济变量除了P[,1]和P[,2]外,还有电力的价格P[,0](指用电煤发电的电力企业的电力价格)。⑥
在价格决定机制上,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由政府干预而不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很显然,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与政府为电力企业制定的电价存在着函数关系,即:P[,2]=f(P[,0]),其逆函数就是P[,0]=f[-1](P[,2])。这样本文就把P[,0]与P[,1]之间的纵向价格双轨制用P[,2]与P[,1]进行某种程度的连接。
宏观经济与煤—电经济之间的关系。宏观经济与煤—电经济之间有着极为复杂的关系,在模型中,只考虑煤—电经济向宏观经济所提供的电量,该电量用Q[,0]表示。在宏观经济与煤—电经济的关系中,宏观经济依靠价格机制来引导电力生产,即宏观经济以某一电力价格引导电力企业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力。为了逻辑上的完备性,本文用Q[,0]表示宏观经济体系所生产的其它所有产品的集合。政府采取调控手段来直接规制电力的价格(P[,0]),从而间接地影响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P[,2]);同时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引导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P[,1])。煤—电经济通过煤电的供给与需求与宏观经济发生联系。煤—电经济中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市场博弈直接地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图2简要地描绘出了煤—电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图2 煤—电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关系图
煤—电经济的运行机制。煤、电价格是影响煤、电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两个重要变量,本模型假定市场机制是煤—电经济运行的基础,但这一市场机制并不完善,也就是说煤—电经济并不是处在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当中,而是处在垄断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之中。因此煤—电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虽然煤、电价格间也许会存在着某种均衡机制,但这种均衡机制如何才能实现,煤、电企业的市场势力在这一均衡的实现中又能起何种作用则是缓解煤—电紧张关系的核心问题。
2.若干假定
假定Ⅲ:令煤—电冲突在短期中以煤—电经济中的制度设计(即政府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市场势力的调控)来解决。本模型只讨论短期。
假定Ⅳ:煤、电企业分立,并均有适当规模。
假定Ⅴ:煤炭企业生产的煤炭和用煤发电的电力企业所生产的电力是同质的,即假设煤炭和电力都是同质的。
(二)基本模型
1.煤、电企业的市场势力
在煤—电经济中各取一个有适当规模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作为其代表性企业。这两个代表性企业符合上述的有关假定。根据上面的分析,代表行的煤炭企业和代表行的电力企业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设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为L[,1],其边际成本为MC[,1]。本文用煤炭企业对电煤的要价来计算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这时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可以表示为:
通过上述的转换,就可以用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P[,1])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P[,2])来使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进行某种程度的连接。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主要来自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电力的供给和需求的刚性特征;二是电力的供求形势;三是电力企业的市场份额;四是电力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五是电力产业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六是市场的人为分割。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的供求形势;二是煤炭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三是煤炭协会的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较之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与政府的干预有更大的关系。电力产业的准公共产品特性使得电力企业能够得到政府更多的关照,当然政府也会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对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也正是这种关照和干预使得电力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难以理清的关系。这也正是煤、电企业之间形成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的原因所在。
2.模型分析
下面分三种情况来分析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
(1)L[,1]<L[,0]
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小于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且小得较多。这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就构成了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关系。由于电力市场的市场势力大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因而在与煤炭企业的市场博弈中,电力企业将会占据优势。当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大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较多时,电煤的市场成交价将主要由电力企业决定,如果电力企业接近于完全垄断时,也就是说电力企业处于对电煤的买方垄断地位时,电煤的成交价格就有可能取P[,2],这时电力企业获得煤—电租。1993—2001年煤炭价格放开后的煤—电关系基本上就处于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大于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且大得较多。这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也形成了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如果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大于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较多且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则市场博弈的结果就有可能使得电煤的成交价格取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P[,1]。这时电力企业的用煤成本(也是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可以表示为:
当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相当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对电煤价格的市场博弈将更加激烈,这时就难以对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进行分析。这有点类似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处于双边垄断的情形,这时煤—电冲突将不可避免。从理论上说,这时煤、电企业应该分割此时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但如何进行分割则往往是一件很难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直接谈判来达成的。这时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了。
(三)模型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得出围绕煤—电冲突的以下三点结论:
(1)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作为具有纵向生产关系的上、下游的两个企业,可以通过投入品(电煤)价格与产出品(电力)价格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比较它们之间的市场势力。进而评价上、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价格扭曲情况。这就为政府制定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2)无论是煤炭企业还是电力企业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完全竞争性企业,它们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只是大多数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很小。正是因为市场势力的存在才使得它们能够得到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因此从控制和合理分配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的角度来制定政府的政策,通过对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所获得的煤—电租的调整来缓解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矛盾应该是政府规制的一个主要目标。
(3)当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相差不大时,政府规制就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因为这时政府就不得不牺牲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来维持甚至提高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的水平。但是,政府又不能长期地牺牲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把煤—电经济中的煤—电租合理地分配到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之中去。这就必然会产生不少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政府就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三、缓解煤—电冲突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面对煤—电经济中煤—电租和纵向价格双轨制模型的分析,下面将对短期内优化煤、电资源配置以及缓解煤—电冲突的可能机制进行分析。下面仍然分三种情况来分析优化煤、电资源配置、缓解煤—电冲突的可能机制。
(1)L[,1]<L[,0]。即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大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且大得较多。这时煤—电冲突并不明显,不过从合理分配煤—电租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扶持煤炭企业的经济政策,以相应地提高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并相应增加煤炭企业在煤—电经济中所获得的煤—电租。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促进煤炭企业走横向兼并以提高企业的经济规模,降低电煤税率,调整煤炭资源的探矿权费、采矿权费、资源补偿费等等,从而相应地提高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
(2)L[,1]>L[,0]。即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小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且小得较多。这种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就是出现了这种情况,电力企业也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产业特性向政府索要行业租⑨,[15] 正如美国加州电力危机时两家主要的地区电力公司以公司财务情况不佳为由申请破产从而达到向政府索要行业租一样。⑩ 这时从理论上说可以适当提高电力的规制价格,适当调整探矿权费、采矿权费及资源补偿费等等。
(3)L[,1]≈L[,0]。这时煤、电企业的市场势力相当,进而导致它们在市场博弈过程中会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这也是现阶段煤—电冲突的根本原因之所在。由于现阶段煤、电的供求矛盾较大、市场的人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以及电力产业的公共产品特性和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市场势力基本相当,从而导致电煤的成交价格难以确定。这时政府往往难以选择规制政策。这时政府制定规制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煤、电企业在煤—电经济中对煤—电租的分成问题。实际上,煤电价格联动方案出台的初衷也在于此。但煤电联动方案要求电力企业消化30%电煤价格上涨因素,其它70%可以通过电价的上涨来解决。可见,在这一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福利结构发生了很大的调整,即煤炭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相对得到增加,电力企业所获得的煤—电租是上升还是维持不变抑或下降则要看电力企业价格上涨能否抵消煤炭价格的上涨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广大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下降了。这就是不为广大学者所看好而又不得不出台的煤电价格联动方案的尴尬之处。这时仅仅依靠对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的规制已难以解决煤—电冲突问题了,而应该从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的产业及企业组织结构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思考的方向有二:一是促进煤、电产业的完全市场化,为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就电煤的正常交易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二是当煤、电产业的完全市场化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实现时,政府就应该对电力产业和煤炭产业的相互进入放松规制,努力促进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走建立战略联盟,组建企业集团和完全纵向一体化的发展道路[16]。
注释:
①本文假定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理性的,都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电煤价格上的冲突就难以避免了,从而容易引发彼此之间的市场博弈。
②必须指出的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对电煤的成交价只有一个。这里之所以设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是为了从理论上说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对电煤价格的博弈情况,并进而描述煤—电冲突。
③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本文假定P[,1]和P[,2]都是考虑了运输成本后的价格。
④可见,影响煤炭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受价的变量是不同的,由于前面已经假定电力企业的煤炭企业都是理性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对电煤的初始要价和初始受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是从实现自身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的。
⑤在后文中将会给“煤—电经济”一个正式的定义。
⑥本文假定P[,0]、P[,1]和P[,2]三个价格是建立在同一单位煤炭产量上的价格。例如,由1吨煤所产生的P[,0]、P[,1]和P[,2]的值。这样的假定就能使本文在同一可以进行比较的煤炭产量下进行分析。
⑦由于已经假设P[,1]基本上是由市场确定的,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但是为了理论分析上的完备性,本文仍将分析这种情况。
⑧一般来说,这种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特别是由于煤炭产业是资源性产业,当煤炭供不应求时,煤炭企业(主要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区位优势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还是有可能接近的。
⑨行业租是指有些行业(包括电力行业)能够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属性获得非生产性受益[15]。
⑩当时加州政府和美国联邦政府都表示会帮助这两家电力公司对付财务危机,并且都采取了包括政策妥协和提供几十亿美元的补贴在内的实质性的援助措施,最后使这两家电力公司得以顺利渡过难关,不仅没有破产,而且随后的政府规制政策的调整还使这两家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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