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法权益论文,农民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双重特殊性
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而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拓展,事关我国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没有农民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政局的长期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进城务工农民是城乡协调发展的主力军,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更是当代中国城乡改革和协调发展遇到的崭新课题,它的有效解决和成功实践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然而,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的严重滞后,如一般性的宣传表态或具体工作建议、或单向性的片面思考等等,远远适应不了城乡协调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其实,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农民工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先行者,又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还是被社会利益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既是9亿农民中的开放搞活、勤劳致富的流动性群体,又是城乡协调发展的亲身实践者和第一见证人,还是城市化建设中的自由劳动者之一。13亿人口的9亿农民中,进城务工农民多达2.1亿的客观现实,内在地决定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客观必然性,开展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三农”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农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严重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社会身份的缺位——农民工干了城市工人的活,却没有取得城市工人的身份
80年代初,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城务工就业,时至今日,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调查显示: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1]这些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建设的主要生力军。但是,农民工得到的回报却与其付出是极不相称的。农民工干了城市工人的活,但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得不到城市工人的身份。没有城市户口意味着农民工无法享有与城市户口挂钩的就业、住房、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工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我国农村劳动力有76%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农民工整体技能水平不高导致就业竞争力弱化。而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高失业率使得农民工收入很不稳定,制度上的缺陷又使农民工徘徊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据调查,农民工中拥有养老保险的不超过3000万人,拥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更是微乎其微。多数农民工处于城市中的社会底层,或居住于城乡结合部,或居无定所。同时,中国有15%的农民工携带配偶、孩子在城市里谋生,伴随农民工流动的大概还有2000多万儿童,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得不到应有的教育权利,其中有10%的儿童处于流动失学状态。
2.社会权益的错位——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不同利
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300多名农民工,以集体形式提出建议: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他们在信中说,“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我们的工作量是他们的2倍以上,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我们的工资收入只是他们的1/3到1/5”。这一事件表明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不同利是极其严重的。国务院研究室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1]而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相对应的却是偏低且极不稳定的工资收入。农民工的月工资多数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并没有合理地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给他们带来的真正实惠。
3.社会角色的边位——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社会的弱势边缘群体
从80年代初开始,农民进城务工已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农民不得不外出打工,忍受着离乡背井的凄凉。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生存技能,农民工目前大多集中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在城市中从事批发市场、小餐馆、废品收购商贩、看门人、保安、送水人等职业。尽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乡的务农收入要宽裕些。但是长时间在城市打工生活的经历并没有真正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反而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权益侵害,始终处于弱势边缘群体。从沂蒙山区到济南打工的姑娘小郑,19岁开始在服装店,每月挣300余元。即使如此低的收入,6年后她还是被老板以年龄大为由辞退了。从阜新到沈阳打工的任洪军,因雇主长期拖欠工资,在向老板吴某索薪时用刀将吴某刺伤致死,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3万元赔偿。农民工长期在城市打工、居住,但并没有改善自身的弱势地位。由于农民工自身缺乏生存技能,加之其权益缺乏制度性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正视和尊重,只能处于社会弱势边缘。
4.社会环境的差位——农民工生存的条件极其恶劣,是资源环境恶化的受害群体
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建起了高楼大厦,承当了城市卫生清洁、绿化等城市人不愿意做的工种,加速了城市建设,美化了城市环境,而农民工自身的生存环境却极其恶劣。在一些城市,农民工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餐饮业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餐桌上,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很多农民工居住的地方拥挤不堪,缺乏必要的卫生等设施,有的连基本的通风、透光条件都没有,在火灾、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也十分恶劣,有的企业设备陈旧,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设备,农民工因加班加点疲劳过度,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据调查,仅四川省有62.2%的农民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9.3%的农民工发生过一次工伤事故,4.23%的农民工发生过两次工伤事故。此外,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也很粗俗,据有关调查显示:逾八成农民工主要靠睡觉、闲聊打发工余时光,超过四成的受访农民工没有一本书。农民工为城市的经济建设洒下了辛勤的汗水,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农民工自身却生活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中,成了环境恶化的受害者。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根源
1.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化
所谓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化,指的是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这一制度开始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它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且附加在两种户籍制度上的相关政策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了二元就业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二元法律援助制度等,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和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根源。这种户籍制度一方面侵犯了农民的“自由迁徙”权,把农民牢牢地锁在贫瘠并且相对稀少的土地上,使“农民”这一职业名称成为他们祖祖辈辈、代代相传的身份标志。同时农村地理位置导致的交通和信息闭塞,使得大多数农民因文化水平低、思想意识落后而遭到城市人的歧视,久而久之,农民自身也形成己不如人的错误心态;另一方面,附加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上的不同政策也是侵害农民权益的一把利刃,侵犯了农民工作为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进城务工,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民工虽然实现了从农民到工人这一工种的转变,却依旧摆脱不了“农业户口”的限制。现有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政策都与“非农”直接挂钩,而农民工作为城市的主要建设者,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依然不能享有国家公民应有的权利。
2.社会利益群体的弱势化
农民这一社会利益群体是我国建设工业化社会的必然产物,作为新兴的利益群体,可以说他们是二元户籍制度的受害者、牺牲品。双重标准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的身份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游离于农民和职工两种身分之间。一方面,如果说他们是农民,由于没有参加农业生产,拿不到农业补助金;另一方面,如果说他们是工人,又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更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缺乏生存技能导致的高失业率使得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极不稳定,农业户口更使他们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无缘。结构性的制度安排导致他们经济上贫困、知识技能上的匮乏,沦为社会底层。同时,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被人侵犯时,多数只能怨天尤人,而想不到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济上的贫困、维权意识的淡薄,导致这一群体长期处于弱势,甚至被忽略。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无人关注,只能莫可奈何地任人宰割。
3.国家政策法规的滞后化
首先,政策法规出台的滞后性。我国的社会预警机制还有待健全,一些相关政策总是在问题十分严重后才相继出台,这种滞后势必使得农民工权益遭受长期的、极大的损害。其次,政策法规实施的滞后性。即使目前已出台了很多相关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规定,例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于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太重,已然形成一种惯性,使得这些政策法规在基层很难得到逐项落实;而且,政策制定者及政策实施者的主观倾向直接影响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级政府把GDP值看得至高无上,以致盲目追求GDP值的增长而忽略了我们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种本末倒置的政策倾向必然使得政策的落实出现偏差。再次,农民工对于政策法规的理解接受存在滞后性。由于长期处于弱势境地,文化背景有限,对于出台的政策法规能否真正理解,理解后能否正确运用,都需要一个渗透的过程。
4.工会维权组织的边缘化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都有工会组织,唯独农民工这个数目庞大的社会群体没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只能求助于政府,这也是出现“政府替民工讨薪”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规的工会组织,农民工没有合法的权益诉求渠道,权益的诉求得不到政府、社会的重视,导致权益长期缺失而无人问津;没有专门化的维权机构,农民工得不到维权方式的正确指导,使得个别农民工被逼无奈采取极端暴力手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当然,不乏部分地区的工会组织愿意主动担当起替农民工维权的重任。但农民工维权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牵扯的社会关系众多,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做后盾,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并且,这些工会组织由于非专业性,不能真正设身处地感受农民工的疾苦,所维的也只是看到的已发生缺失的权益,对那些有可能被侵害但尚未被侵害的权益,却没有考虑事先做好防范。这种维权组织的边缘化只能被动地解决问题,而非主动防患于未然。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对策
1.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
“二元”户籍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存在自身就侵犯了农民及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例,并且严重违背了“生而平等”的人权思想。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首先要实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最终以人的和谐全面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突破“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致的一元户籍制度,还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建立一元户籍制度还农民工自由迁徙权,有利于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人口自由流动,从而加速农民向市民的转化,这不仅可以解决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闲置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也可以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彻底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这些不平等的二元制度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源。例如消除二元就业制度,使农民工与城市工人拥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并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让农民在为国家建设贡献一己之力的同时享有对应的公民权利;消除二元教育制度,使农民工的子女能够顺利在城市入学,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全面提高整体人口素质,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制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所在。首先,要认真贯彻国家已有的相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宪法》、《劳动法》、《建筑法》、《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保障其享有与城市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就业环境、社会保障等权利。其次,应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例如要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实现《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等单项法的立法计划,从同工同酬、劳动监察、安全生产、工资支付等方面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最后,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应制定针对性更强的相关政策法规。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制定一些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劳动标准,从农民工的切身实际出发,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国家强制机制,监督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
首先,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同时,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央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其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劳动保障检查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加大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企业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2]另外,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要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手段,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督促政府、劳动保障、工商等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
4.创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工会组织,协调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
工会组织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工会组织具有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工会是雇主和农民工进行有效沟通和谈判的制度平台。把数量庞大而又相对分散的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是十分有利的。各地工会应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打破务工时间等一系列限制农民工入会的不合理规定,发挥其基层组织网络体系的组织优势,力求最广泛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工会可以充分发挥其具有的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这一政治优势,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建立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建构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中心的社会冲突预防、预警、化解机制,切实有效地维护好农民工权益。
5.创建农民工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工权益的安全网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但2亿多进城农民工中80%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这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是极不相符的。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是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农民工对社会保障需求程度的不同,要求我们以分类分层分阶段的策略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中来。[3]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中,[4]并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极强,和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应确保其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采取低费率、低标准进入,[5]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农民工能够普遍的享有社会保障。
6.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新素质
农民工维权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的过程,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强制力作保障,也需要以农民工自身的进步来推动。首先,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各地应以工会和社区组织为主,对已经进城务工和有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强化农民工的法制观念,使农民工知法守法,成为自主维权的主体。其次,开展技术、文化知识的教育培训,帮助农民工自立、自主。其一,扩展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农民工的生存技能。各地要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解决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缺乏职业技术技能而导致的低收入水平和高失业率的现状。各地应提供适当的培训费补贴,鼓励农民工主动参与培训,并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因材施教,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要从政策和环境入手,充分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二,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各地政府及工会组织要立足长远,从提高整体国民素质的大局出发,对农民工开展科学文化再教育,近而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成为高素质的维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