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
编者按: 当前WTO面临危机,欧盟和加拿大等WTO成员已经提出比较全面的改革方案,中国政府也提出了WTO改革的主要原则。此外,欧洲大学Hoekman教授也邀请了一些研究者提出了学者方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是WTO法研究的专业组织,汇聚了国内WTO法律研究的主要学者,在此时此刻理应发声,为WTO改革献计献策。为此,2018年11月WTO研究会邀请部分专家就WTO改革问题分别提出方案,并且专门组织研讨会交流观点。以下为参与研讨的各位学者及简介。
1.朱绵茂: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海南省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会长。
2.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3.陈咏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西药治疗组按照此疾病西药治疗的常规药物对患者进行治疗,药名为左甲状腺素钠片,产自德国。药品剂量规格,50 μg/片,100片/盒。服药频率,1次/d,1片/次。进入服药疗程后,注意观察患者服药后的甲状腺素变化情况,依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给药剂量的调节。
4.崔 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
5.丁 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6.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7.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8.黄志瑾: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
9.李居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10.李晓玲: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教授。
中国应积极参与WTO改革。及世界贸易大国,作为出口大国和进口大国,中国具有极大的国际贸易利益,对贸易规则制定和发展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基于WTO的现有规则和传统做法,中国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自己的要价,并通过互惠谈判的方式达成利益平衡、形成新的规则。WTO成员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式的利益关系,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中国应对WTO改革议题持开放、灵活态度。无论是议题谈判,还是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定位,都可以采取灵活开放的态度。中国应联合广大成员共同推动改革,不宜“独领风骚”。
11.刘敬东: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12.蒲凌尘: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3.刘敬东
1)投用了装置1.0 MPa蒸汽专线,在4月12日停工第二天,配合动力厂投用进装置蒸汽专线,确保装置吹扫蒸汽供应充足。
14.全小莲: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3.3 非无菌口服固体制剂在微生物限度检查中,同样存在非目的菌的生长致使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限度标准的情况,尤其是含药材原粉的胶囊、丸剂[5]等中成药,因为原辅料、炮制及生产工艺、包装、储藏和给药途径等原因,这些制剂允许高浓度的需氧菌存在,一般都在104 cfu·g-1以上,它们容易在普通SDA上生长,造成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出限度。使用添加适量抗生素如庆大霉素、氯霉素[6]等的SDA或其他选择性培养基建立的检查方法,可以反映产品真实的霉菌和酵母菌污染状况,避免假阳性结果。本次试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为处理此类假阳性情况提供了思路。
15.屠新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教授、院长。
16.肖 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17.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18.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19.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讲座教授。
WTO改革的中国学者方案 笔谈
一、关于WTO改革的总体设想
(一)WTO改革的背景
1.陈卫东
西方国际法学界对WTO及其法律体系的改革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WTO法权威专家杰克逊教授就撰文讨论了WTO的“体系性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决策机制、增强透明度、非政府组织参与等建议。2005年,受时任WTO总干事委托,由前总干事萨瑟兰牵头,杰克逊、巴格瓦蒂等8位著名学者共同参与,撰写了《WTO的未来》(又称“八贤报告”),对WTO体制性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提出多项改革建议。2007年,美国华威大学发表了题为《多边贸易机制:出路何在?》的报告,再次系统提出了WTO改革的具体方案。之后,美欧学术机构多次举行专题研讨,纷纷为WTO改革建言献策。例如,斯泰格报告提出:不应抽象地谈所谓转型,应以善治原则改革WTO,应以有效、高效、问责和代表性四个标准设计改革方案。杰克逊、彼德斯曼和凯斯则围绕WTO宪治化这一命题做了意义深远的讨论,提出了“制度管理主义的宪治”“以权利为基础的宪治”以及“司法造法的宪治”等观点。上述改革议题均主要集中在如何让WTO更民主、更有效从而符合“正当性”的机制改革方面。近年来,针对多哈回合久拖不决和全球经济治理困境,国际贸易和与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和世界经济论坛等非政府组织,以及霍克曼、柯蒂尔等著名学者也对WTO及其法律体系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案提出建议。
2.韩立余
2004年曼彻斯特大学Z. Wu和M. Isa通过实验实测发现微波探头的回波能量与固体质量之间存在近似的线性关系[6],为利用微波传感器检测质量流量提供了方法和思路。另外,根据微波的多普勒效应,回波的频率变化与被检测目标的速度成线性关系,测得回波的频率就可以算出被检测目标的速度。因此,通过测量排砂管中微波回波的多普勒频率可以得到管道中岩屑颗粒的运动速度,测量回波的功率可以得到颗粒的浓度,从而可以求出管道中固体颗粒的质量流量,换而言之,回波的频率和功率是测量排砂管中岩屑质量流量的关键参数。
2018年WTO改革成为各界广为关注的国际话题。美国采取单边措施并持续阻挠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是引发这一问题的导火索。欧盟、加拿大等纷纷提出WTO改革方案,美国、欧盟等正式向WTO提出增加补贴透明度的提案。同时,美国更将WTO遇到的问题归咎于中国。金砖国家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非正式会晤公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宣言,都支持WTO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完善其功能。①引发WTO改革的深层次原因来自于WTO制度本身。一票否决制虽能凝聚共识,但同时使WTO决策机制功能和效率近乎丧失。一票通过制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使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报告中的关注无法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得解决。而总理事会的一票否决制使总理事会难于解释现有规则、制定新规则,从而加重了争端解决机制一票否决制存在的问题。②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造成争端解决机制几将瘫痪。美国指责上诉机构行事不当,并以此为由连续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程序,导致原本由7名成员组成、由3名成员轮流审理案件的上诉机构现在仅剩下3名成员。如不增补新成员,上诉机构将于2019年底因成员不足而瘫痪。这将进一步使争端解决机制陷入瘫痪,从而导致WTO名存实亡。③美国单边贸易措施突显了现有WTO机制的缺陷。美国置WTO规则于不顾的单边主义措施,暴露出了当下WTO机制的不足。美国在致力于瘫痪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明目张胆地采取违反WTO规则的措施,使WTO无法应对和解决。④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提出WTO改革要求。⑤欧盟、加拿大、美国等成员相继提出WTO改革建议,强化WTO改革倡议势头。⑥中国政府联合欧盟等成员,正式向WTO提出改革方案。
3.刘敬东
在WTO改革的价值取向方面,各主要贸易体之间则存在着巨大争论,综合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观点或立场:
研究目标:1、将当代工笔花鸟画构图的特点、构图形式和北宋院体花鸟画构图的特点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当代工笔花鸟构图形式美因素,以及北宋院体花鸟画构图相比当代工笔花鸟画构图的新特点作相关的探索。
一种是美国提出的“互惠”或“对等”贸易原则,美国政府认为WTO现行体制对美国而言是不公平的,导致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长期处于巨额逆差状态,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倾销(即劳工保护标准问题)等问题,WTO规则不能做出有效规制,争端解决机构越权裁判,对美国有失公允,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WTO体制必须按照所谓“互惠”或对等原则进行彻底改革,以满足美国的要求。为此,美国不惜多次动用成员方权利阻止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致使该机构运作几近瘫痪。
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成员提出的坚持WTO基本宗旨和原则、支持WTO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改革取向。中国始终认为,面对新世纪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以及出现的大量新问题,WTO应当做出与时俱进的回应,因此,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WTO体制所奉行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不能改变,WTO规则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在改革中强化,使其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形成更为有效地制约,而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更不能成为某些国家为一己之利而设计的陷阱。
还有一种观点是以欧洲、加拿大、日本等主要经济体为代表的折中派国家所奉行的“中间路线”。这些国家一方面反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做法,主张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美国的立场相似,主张WTO应以此为改革的重点。尽管他们不同意美国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的做法,但又提出应事先满足美国要求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
4.杨国华
中国是WTO重要成员和主要受益者之一,并且多边贸易体制对于中国的重要性超过对于美欧等成员国的重要性。中国对WTO规则的依赖性大于欧美等成员对WTO规则的依赖性,因为这些成员的市场更加开放,并且主导谈判双边和区域规则的能力较强,比较容易形成以自己为核心的规则体系。
5.贺小勇
孟导总算找到几枚还算值钱的古钱币,分别是参考价5 0 0 0元的背书满文宝浙局的新疆红钱和老贾随后辨认的两枚同款的母钱(背书满文宝泉的母钱,各值1 0 0 0元)。还有各种百元左右的红钱。不过总共加在一起,孟导这堆‘乾隆通宝’也难超过一万。
对世界各国来说WTO的前景是“大同小异”,因为大家都对WTO的重要性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肯定。比如欧盟认为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可预期和以规则为导向的WTO系统;加拿大对WTO体系予以肯定,中国更是坚定支持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即便是特朗普,也是说“WTO若不改革,美国或退出”,并未直接断言退出WTO,而其主导的USMCA 更是明确其制定的依据就是WTO。
对WTO困境的判断则是“小同大异”,例如中国认为,WTO并非完美无缺,需要必要的改革;而欧盟则认为“世界已变,而WTO未变”,加拿大却认为“WTO规则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现象需要改革”,显然欧盟加拿大认为WTO需要很大程度的改革。
在WTO改革的具体方案和路径上则要“求同存异”。目前,各方的改革方案都涉及补贴通知的透明度、WTO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的破局、实体规则的谈判等方面。对于AB 成员任命的破局,欧盟提出了分三步走的设想,首先改革美国关注的程序性问题,比如审期限制在90 天内等,然后美国停止继续阻止AB 成员的任命,最后再解决AB 成员裁决可能引起的“增减涵盖协议权利义务”的问题。加拿大则提出将有些敏感争议排除出DSB。对于实体规则,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多哈回合议题的继续谈判;二是对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需要的新规则的谈判,如投资、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劳工、环境保护等;三是当前特别关注问题的谈判,如国有企业参与竞争问题、补贴纪律加强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认识不一致,有的可以协商一致,有的可能或只能诸边谈判的方式进行。
6.崔凡
WTO改革势在必行,但是谈判很难在短期内达成一致。目前最可能出现的障碍包括以下几个:第一,美国有可能要求彻底放弃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实际上,美国已经多次表现出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不满,其国内智库也提出了取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动议。第二,美国有可能提出原则上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优惠待遇,或者仅仅将其授予“最不发达国家”。第三,即使中国接受竞争中立原则来解决其他成员对于中国国企的担心,美国也仍然坚持对中国国企的歧视性待遇。
对于以上障碍,我国一方面要尽量团结其他WTO成员,维护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和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做好在一段时间内多边贸易体制无法运转的思想准备,加速推进自贸区战略,积极开展自贸谈判。
(二)WTO改革的原则
1.陈卫东
中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有利于推动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利于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主导思想是“以发展为主导”,即始终紧扣发展这个主题,坚持WTO的各项改革需以“发展”为中心。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不动摇、遏制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促成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协调共进、引领促进经济增长的多边谈判新议题、推进WTO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回应国有企业规则和产业补贴规制问题等。在实施路径上,应采取渐进式改革,并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即推进国内改革开放与协调引领WTO改革需同步进行。
第二,组织制订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要准确把握水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超前开展重大战略问题研究,抓紧谋划“十三五”水利改革发展的主攻方向和重点目标任务。同时,抓紧完成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利现代化规划纲要等一批重大规划编制和协调报批工作。
2.韩立余
①实施生态工程建设与管理离不开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生态问题范围广、难度大、所需经费多的现实,虽然佛罗里达州政府全力支持水资源管理局为环境修复所做的各项努力,但两者的力量仍远远不够,联邦政府的支持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13.漆 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3) 数据输出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将POD分析得到的结构导入/保存到外部磁盘中,包含结果列表管理(根据用户选择的POD功能模块生成相应的文件列表)、输出格式管理(根据用户指定的格式筛选相应的数据转换方式)、数据转换(根据用户指定的格式对POD分析结果进行转换)和输出文件解析及保存(解析用户指定的格式,同时将转换后得到的POD分析结果保存到外部硬盘中)等4个子模块。
4.陈咏梅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高校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构建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变得十分的重要,需要高校不断加强完善这方面的工作。高校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发挥高校具备的优势,尽可能地将一些突发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
本着拯救多边贸易体制为出发点,对他方关注的三个方面的改革内容进行回应。是支持还是持其他意见,需要有一一对应的方案。避免中方、他方各行主张,形不成聚焦,难以推动实质性谈判。
在回应他方三个方面关注的同时,提出中方自身的关注,并将之作为中方同意谈判他方关注的条件。即谈判应考虑不同方的不同关注,然后经各方磋商确定本次WTO的改革议题。
在中方主张改革谈判原则的同时(如商务部2018年11月23日宣布的“三项原则五项主张”),宜将主张的原则体现到具体的建议之中,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便于其他谈判成员对中方建议表达意见。有交流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谈判成果。
从目前欧盟、加拿大的改革方案,加拿大等13个成员方有关WTO改革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USMCA 等文件来看,WTO的前景、WTO困境的判断和WTO的改革三方面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即“大同小异”“小同大异”与“求同存异”。
如若出现未来多边改革谈判无果,中方应做出参与诸边贸易协定(包括开放式的如《信息技术协定》模式和非开放式的如《政府采购协定》模式)谈判的预案,避免因放弃参与而丧失话语权。
5.杨国华
中国自身的改革开放是对WTO改革的最大贡献,这是中国与所有成员不同的现实状况和背景。美国发动贸易战,使得当前的WTO改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议题:WTO体制性问题,包括决策机制和上诉机构等问题;中国问题,即政府主导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所谓WTO改革,一个是WTO体制改革,另一个是中国改革。(一)回应其他成员方案。积极参与其他成员方案的讨论,不设禁区,对所有议题采取开放务实态度。与其他成员,特别是欧盟,利用中欧领导人创立的WTO改革磋商机制(“WTO改革副部级联合工作组”),就欧盟方案进行充分讨论。(二)主动提出方案。目前优先提案:WTO体制内增加应对贸易战这种紧急情况的规则;除美国之外的成员(163)成员推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全面改革方案:在深入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以TPP 文本为参考,提出WTO全面改革方案。
6.贺小勇
在具体谈判策略上,可以考虑把防守利益议题和进攻利益议题捆绑谈判,例如可以把投资自由化谈判和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把技术转让和技术出口管制、把工业补贴和农业补贴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此外,发达国家大力倡导WTO改革、扩展WTO约束范围,却故意忽略多哈回合谈判尚未完成的事实。因此,我国仍然应联合其他发展中成员,要求通过诸边协议或者部门多边协议的方式继续推进多哈回合中的遗留问题,不能让发达成员把注意力全部转移到新议题而抛弃发展中成员关注的老议题,例如可以要求把工业补贴和农业补贴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进行谈判。
7.张乃根
中国应尽早向WTO提交有关改革及最低限度议题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关税与市场准入待遇问题、发展中及最不发达成员问题、贸易救济的标准问题、技术转让问题、争端解决的公正与效率问题。
8.屠新泉
建立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引进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4];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发挥其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通用航空、支柱产业、教育医疗、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对于中国而言,首要问题是“双暂停”,即美国停止对中国单方面发动的贸易战,中国停止反制措施,这点与欧盟、加拿大的主张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为欧加的改革方案中,同时反对单边贸易措施和反制措施。对于AB 成员任命问题,不妨赞同欧盟的建议。实在不行,可以援引DSU 第25条仲裁条款,或者建立一个没有美国参加的上诉机制,以缓解美国对强制性裁决的反对,以明珠的暂时褪色的妥协来换取明珠的未来再生的可能。对于实体规则谈判,我们可以持开放的态度,即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其实国有企业问题,中国当年加入WTO时,在《加入WTO工作报告》中已经就国有企业补贴、竞争基于商业考虑等纪律做出过承诺。在国有企业谈判中,增加中国的关切,增加“监管中立”条款,即不能因为所有制不同,而监管有所歧视。总之,现在是挽救WTO的关键时刻,中国比美国更需要WTO。
9.全小莲
目前,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WTO多边体制危在旦夕。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美国不惜以消灭WTO为代价实现自己在所谓“公平”问题的利益。为维护以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应以底线思维设计应对方案。
第一,中国应借助回应“公平”问题之机,纠正既往在分配的正义层面的不公正。在谈判策略上以制度本身的公平为谈判目标,要求纠正历史上WTO所有新加入成员已经承受的不公平待遇,以实现分配的正义。不论未来产生何种新规则,均应要求在新规则下豁免一定的义务已纠正历史上的不公平。简单来讲,如果美国翻脸不认账,则中国在下一阶段先谈“还清历史欠账”,后谈具体的规则设计,逼迫美国等其他WTO成员认可中国在过去已经付出了的对价,承认不存在完美的市场,承认片面要求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是不公平的。
第二,切分公平议题和上诉机构议题。应当认识到,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部分。在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危在旦夕的情况下,上诉机构议题谈判的最核心目标应当是继续提供对个案专家组报告的审查机制,而非优先考虑是否公平。如果一旦出现上诉机构法官人数只有一人或没有任何法官,同时美国继续阻挠法官补选的情况,则中国应通过与具体争端案件的相对方协商一致,通过选用已卸任上诉机构成员或者选用特设法官等方式,成立为该具体案件提供上诉审议服务的特殊上诉分庭。该上诉分庭的管辖权、适用的WTO规则、审议程序和成员的行为准则完全与上诉机构一致。诚然,此方案于WTO规则解释的整体性和一致性而言是有副作用的,亦非实现公正的最佳选项。但如果出现极端危急情况,中国应着重争端解决之需,果断实施权宜之计。再者,除美国以外的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至关重要。这种信心既不能像国际法院那样通过增加法官人数、增加代表性来解决,也不能指望美国突然回心转意。中国应当有效利用自身的贸易体量和贸易结构,积极构筑基于个案的上诉审议临时替代制度。这本身就有利于提振其他WTO成员的士气和信心,并挤压美国破坏性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空间。
10.肖冰
改革的步骤方法:从应急事项到循序推进。(一)应急事项: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与DSU程序规则修正同步实施毫无疑问,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是当下最急迫事项,也是WTO能否起死回生的关键。根据现有协商一致规则,似乎没有美国的首肯就是不可行的,但危机时刻需要的恰是反常态的思路和勇气。鉴于上诉机构对于整个WTO体制的重要性,也鉴于除美国外的其他成员的共识和愿望,我赞同杨国华教授“164-1”的创新性方案,与其坐以待毙,不如振臂一呼。即使失败,于中国现状并没有更坏;而且该方案本身也可以成为未来国际体制建立或变革决策机制的一种选项。考虑到相关复杂因素,建议“163 方案”的发起与回应美国关切、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相关规则、程序修正同步实施,可以欧盟提案“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为基础,提出具体方案。(二)渐进步骤:从规则到体制。WTO存在的问题,既有国际组织及体制的共性特点,又有其自身的个性表现;既有规范性瑕疵,又有结构性矛盾,因而其改革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循序渐进。在规则层面:先程序、后实体。(1)程序规则的补充与修正为增强WTO现有各项机制可操作性所必需。(2)程序先行可以有效弥补或解决实体规范不足产生的问题——为实体空白或彼此间冲突提供修正与救济途径,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下及未来可能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3)相较于实体问题,程序事项的技术性明显且利益指向不太直接,易于达成。在体制层面:先源头、后末端。WTO多边贸易体制运行20 余年以来,其“规则导向”的三个支点——谈判机制(规则制定)、政策评审机制(规则实施及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规则适用),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功能性失衡。谈判停滞、监督不足使体制运作压力越来越多地传导并集中于争端解决机制,直至面临瘫痪。于WTO“规则导向”体制链中,谈判机制是源头,其规则制定是制度供给的主要来源;政策评审机制则承担着保障体制运转的常态化功能;而争端解决着眼于非常态的争端之救济,即所谓“最后防线”,因而位于体制末端。由此,WTO危机的真正缓解,更需要从谈判机制和常态实施及监督机制的变革开始。换言之,如果WTO改革不立足于源头和常态机制,而简单地等同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则无疑本末倒置,注定不会成功。
胡琏一怔,心想这陈总司令,是不是对我不放心,要在我身边放一个眼线。临走时,陈诚的一席话,才打消他的疑虑,让他明白了总司令对战士的一片苦心。
于谈判机制、政策评审机制改革,中国则必然需要面对来自美国、欧盟、日本等WTO成员对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关注和挑战,因而必然有赖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应法律制度完善的遥相呼应。
11.蒲凌尘
在掌握了解分析欧美日、加拿大的方案后,中国应该在策略上,根据自身的利益,以及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提出带有针对性的方案。欧美日、加拿大都避开了一些具体的针对中国的问题。很认可杨国华提出的创建避免WTO成员实施单边措施的行为。中国在某些议题上可以积极参与诸边谈判,或一定范围内的谈判,即在某些规则修改、制定上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补贴(补贴通告义务以及透明度应该加强,补贴立案的标准需要加严,立案前的磋商机制不能形同虚设,公共机构的定义);倾销(选择使用并替代涉案国成本问题—外部数据—隐形的“替代国”做法;复审调查立案的标准、时间、与法律规定);倾销与补贴(国有企业的概念与定义,全资、控股、参股)以及在商业活动中的定位。股权的本身并非是唯一的衡量国有企业,或被认定为公共机构的标准;不能将补贴的概念引入到倾销法律框架下。
WTO改革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坚持和维护WTO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需强调的是,不将“公平”原则作为WTO改革的宗旨和原则并非否定“公平”原则在WTO体制中的价值,WTO体制本身就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规则体制,“公平”的价值完全可通过、也只能通过强化规则和监管各国贸易政策的路径来实现。(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原则。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分类及“毕业”条款建议,中国应持开放态度,一方面应当承认,严格发展中国家资格标准对于执行WTO协定中的S&D条款有利,而且对于其他未享受S&D 待遇的成员方而言是公平的;另一方面,中国本身并非在WTO体制中享有多少发展中国家待遇,反而承担了甚至比发达成员更重的WTO-Plus条款义务,这是中国学者的共识。因此,WTO将发展中国家分类也好、设计“毕业”条款也罢,对中国而言无实质性影响。(三)坚持发扬民主与提高权威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协商一致”总的原则不能动摇,这是WTO民主化的体现,也是WTO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WTO必须提高管理的权威与效率,以适应其由“契约性”组织向现代化的全球贸易治理组织的转变。坚持“协商一致”民主与提高管理权威和效率并不矛盾,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根本性问题上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具体规则修订的程序及投票权分配比例,给予总理事会和秘书处充分授权,使之真正成为权威、高效的全球经济治理组织,这在本质上符合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WTO全体成员方的共同利益。
根据不同的诉求和关注点,中国应有选择、有条件的实施具体方案推进。例如,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中欧的立场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规则修改、创建方面,双方又有分歧。中国面对其他WTO成员,发达的、发展中的,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二、关于WTO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强化总干事和秘书处职权
刘敬东
当前改革的着眼点,应放在加强总干事和秘书处推动规则制定和贸易谈判的权力方面,并且应改变WTO历任总干事主要来自发达成员的惯例,从发展中成员中选拔新的总干事。在选择秘书处人员时,亦应注重包容与平衡,增加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人员数量,增强秘书处的代表性。
(二)扩大WTO体制的透明度
刘敬东
现行WTO体制缺少与成员方的企业、普通民众以及非政府组织(NGOs)之间的沟通机制,导致其决策及争端解决缺乏透明度。大多数改革方案提出,WTO应采取必要措施扩大透明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强与成员方议会之间的互动,二是建立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机制。
(三)改革现有决策机制
刘敬东
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增加权重投票的方式是正确的改革方向。但权重投票只能作为“协商一致”原则的例外。对于那些涉及WTO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则的重大决策,当全体成员方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一方面采用权重投票方式:赞成的成员方必须达到绝对多数且已包含世界上主要贸易体。另一方面,对那些事务性、程序性事项的决策,则全部采取权重投票的方式,对仅涉及部分成员方利益的某些决策则可由相关成员方协商一致,而不必征得全体成员方的同意。在改革决策体制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持反对态度成员方的利益,特别是在采取权重投票方式作出重大决策时,对那些持反对立场的成员方该项义务予以豁免。
本研究以2001-2010年河南省农业生态经济系统中能量投入数据为基础,部分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按照能量折算规则换算成能量状态,再将计算得来的数据乘以相应的太阳能值转换率得到其能值数值。农业生产投入按照可更新环境资源R、不可更新环境资源N、不可更新工业辅助能F和可更新有机能T4项投入分类编制,形成2001-2010年河南省农业生产生态经济系统能值投入表,如表1所示。
(四)创新谈判模式
陈卫东
对于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新贸易和投资议题,中国要对诸边谈判方式持开放态度。对于主要涉及市场准入的议题或部门,比如《环境产品协议》,要坚持尽可能多的成员参与谈判,实现关键多数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最终成果。同时,中国应积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过渡性安排或差别待遇。对于主要涉及规则制定的议题或部门,应支持采取《政府采购协议》的模式,即协议仅适用于签署的成员,对其他未准备好的成员则保留其选择自主权。同时,应开放谈判进程,让其他成员更好地了解协议内容,从而为未来的扩展做好准备。中国还应积极参与所有诸边协议谈判,包括《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
(五)化解上诉机制的危机
1.韩立余
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使WTO机制有瘫痪的可能。反对美国阻挠,在美国继续阻挠时找到相应的变通办法,应是最迫切的改革任务。可以探索利用WTO义务具有契约性的特点,在不涉及美国政府的贸易争端中,进一步发挥现有机制中磋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维持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
2.李晓玲
第一,上诉机构成员的任命与连任。以当前上诉机构危机为戒,为防止将来某些成员在连任规则和程序上再生事端,不可连任的较长任期方案更佳。2016年,美国曾拒绝过该方案,认为连任是使上诉机构成员对其裁决负责的重要方式。2年后,即2018年9月的WTO公共论坛上,美国仍坚持该立场。依此,即便是保留并修正连任程序的方案,也无法获得美国支持。对此,其他163位成员应坚持上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是绝对的,同时完善其他的成员干预方式。第二,完善成员干预机制。通过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发布权威解释或修正条约,是最理想的成员干预机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设立支持性的工作程序,可便利该干预机制发挥应有作用。(一)在DSB 下设立专门工作机制。在DSB 下,设立由各成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审议成员提出的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法律解释、司法方法等问题。待讨论大致成熟,能形成一定方案时,专门委员会或任一成员可将该等方案提交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寻求权威解释或修正协定;或者致信DSB 主席,建议对专家组或上诉审议工作程序做出相应修改。(二)建立成员与上诉机构的沟通机制。组建由资深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的高级别专门委员会,调查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性和系统性问题,在深入了解和讨论上诉机构和成员方考虑的基础上,撰写专门报告,提交DSB 审议。该专门报告和审议,不仅有助于上诉机构清晰地传递其对法律解释、司法方法等问题的看法,而且有助于成员通过权威解释、条约修正等方式,进行干预。第三,修正DSU。美国提出的上诉机构系统性问题,诸如上诉机构超过90日期限散发上诉机构报告,以及上诉机构一些有争议的司法方法,涉及DSU现有规定,无法通过修正《上诉审议程序》解决。修正DSU 是唯一途径。比如,前述涉及DSU 第17.12条之司法经济问题。再者,专家组事实认定不足,或在某些问题上遵循司法经济原则,没有做出认定,导致上诉机构时常在推翻专家组裁定后,无法完成法律分析。解决争端,也受到成员关注。美国提出的其他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如即将离任的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问题,涉及《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15条。修正DSU,为离任上诉机构成员的过渡拟定客观具体的规则,也可防止成员将其与个案审理挂钩,进行不当干预,损害上诉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李居迁
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目前危局的棘手之处在于,美国这一个成员国的阻挠,导致上诉机构将无法运行,从而导致其余所有163个成员方将无法使用该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目前困境的途径有二:其一,政治解决。其二,法律规则解决。
所谓政治解决,就是各方关注美国提出理由的正当性,针对所谓“体制性”问题,与美国进行沟通,通过外交努力,解决目前问题。如果与美国无法沟通,不排除形成新的做法。
所谓法律规则解决,即通过解释或者修补既有规则,或制定新的规则,解决目前所面临的危局。下面分别提出法律规则解决的建议:
(1)形成新的“双轨制”规则,突破目前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化的模式,通过绝大多数成员方“守则”(code)式的解决争端
其好处是解决当前危局,避免使绝大多数成员方受之于某一成员方。其弊病是造成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碎片化”(Fragmentation)。
具体而言,所有支持当前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方,可以重申对于DSU 的支持,并形成一份文件,将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所有属于该支持文件的成员方,形成一个“守则”(code)。不支持目前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方,例如美国,将仍然继续以WTO成员方的身份,就目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和改革进行进一步谈判磋商。
这样,将形成“双轨制”的局面,一方面是目前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守则”各方而言,继续有效、继续运行,有这些成员方选任新的上诉机构成员,填补职位空缺,从而使上诉机构能够继续工作,解决这些“守则”成员方的争端。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美国这一个成员方的反对,导致其他成员方都不能有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的僵局继续存在,各方通过与美国继续谈判来解决问题。对于美国而言,目前体制性问题不解决,就不会利用这一争端解决机制,这并不妨碍美国的权利。美国可谓“求仁得仁又何怨”!
这一“双轨制”的模式,实际上是对争端解决“守则”(code)各方继续保留现有体制,对争端解决“守则”外的各方继续谈判、现有机制暂时停用。“守则”(code)外的各方,除了美国,也可能还有其他成员方。
从“守则”(code)数量效果上看,相当于“164-N”。164个WTO成员方中,减去“守则”(code)外的“N”个成员方。N 可以等于1,2,3,……
历史上看,通过“守则”(code)的方式约束部分成员,在东京回合上曾经出现过多个守则,造成了整个体制的碎片化,不如统一体制有效。但是,在目前局面下,退而求其次,不失为迅速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守则(code)”方式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各方努力解决现有问题。
(2)利用目前WTO机制现有规则,通过“panel-”或者“panel+”方式解决争端
根据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程序之后,如果各方无上诉,则专家组报告直接交给DSB 通过,从而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具备执行效力。因此,在缺乏上诉机构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现有规则充分利用专家组程序,解决争端。
①“panel-”(专家组“减”)
所谓“panel-”(专家组“减”)就是专家组程序减去上诉程序。由于各方根据目前体制享有上诉的权利,因此,上诉与否完全取决于争端各方。专家组报告散发后,成员方可以选择不上诉。根据WTO的统计,实际上无上诉的案件,占到了所有专家组报告30%。因此,只要是争端各方有解决争端的意愿,可以达成默契(gentleman’s agreement),在专家组程序之后不实际进行上诉,直接使专家组报告在DSB 通过,从而解决争端。这样,即使目前僵局依然存在,无论是否采取上文所说“双轨制”,争端是能够通过法律规则程序得到解决的。
②“panel+”(专家组“加”)
所谓“panel+”(专家组“加”)就是专家组程序加上双方明确的协议,不进行上诉。即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争端双方达成明确的协议(compromis),双方约定对专家组报告不进行上诉,这样使专家组报告可以直接交给DSB 通过,从而得到执行。这一方式跟上一种方式效果相同,只不过上一种方式(panel-)中是否上诉一事,双方并无法律文件约束,因此,完全取决于当事方的意愿。而这一种方式(panel+)中是否上诉一事,是双方有明确协议约束的。国际法中“约定必须信守”(pact sunt servenda)是一项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的原则。
③通过强化目前WTO机制现有规则,充分利用DSU 第25条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几种不同的仲裁,其中实际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DSU 第21.3条和第22.6条中所规定的仲裁,它们是执行程序中关于某些环节例如合理时间等的仲裁。实际案件中不太常见的是第25条规定的仲裁。根据该条规定,争端双方可以约定将整个争端提交仲裁,一裁终局,解决争端。目前为止,第25条的仲裁案只有一件,即美国著作权法令案。
因此,第25条规定的适用于整个争端的仲裁程序,在实际中使用很少,具有潜力。因此,通过强化该程序,各成员方可以通过该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争端。
④通过强化目前WTO机制现有规则,充分利用其政治性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政治性解决方式,包括国际法上常用的磋商(consultation)、斡旋(good offices)、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进行解决。强化这些方式的适用,可有助于成员在目前困境下有效解决争端。
a.磋商(consultation)
WTO实际受理的案件中,所有案件都要经过磋商程序。磋商不成的可以由任何一方发起专家组程序。根据WTO的统计,通过磋商解决的案件,可见约占50%,磋商解决方式也是一个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
b.斡旋(good offices)、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
这一类解决方式,在国际法领域十分常见。但是,从WTO案件的实际应用来看,到目前为止,只在2002年使用过1次,由菲律宾、泰国和欧共体共同提起的调停案。因此,此类方式的适用,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
(六)国有企业
1.丁如
从中国及国际立场思考“公共机构”规则的改革方向。首先,规则本身在设计层面的不足和模糊之处,作为多边规则,如果其现有设计必然导致争端和冲突,则应当对规则进行重新设计,或者对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澄清。从行为层面来规范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潜在“补贴”行为,会是一种更为精确的设计方式。其次,应当避免在规则改革中直接出现“国有企业”的字眼,这不仅是为了避免美国或欧盟等WTO成员借“公共机构”概念规范国有企业,也是考虑到规则未来的适用能力。“国有企业”可以不同的名字、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也会随着历史和制度的发展而演变,今后会出现其他有国家参与但以商业为核心目标的主体或制度运行方式,如果仅仅限定在“国有企业”,甚至“中国国有企业”这个事实语境下,规则未来在适用上会出现问题。回想东京回合,美国和欧共体在《补贴规则》(Subsidies Code)上的博弈,当年在草稿中加入“公共机构”这一概念也大抵是出于约束欧洲一些国家地方行政机构的目的,但却没有考虑到区分“public body”和“private body”造成一些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主体在归类上的困难。这种缺乏长远思考的规则安排是应当尽量避免的。
对于具体的改革方案,还需要更为精细化的论证和分析。笔者的一个初步思路是可以提出删除“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的概念,仅区分政府和非政府主体,然后对于非政府主体的特定行为可以施加与政府一样的法律义务。对于非政府主体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承担和政府一样的义务,是下一步的研究内容。
2.黄志瑾
(1)重启多哈回合竞争议题,坚持仅限该议题下进行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谈判
在国有贸易企业条款下讨论国有企业国际规制,有可能形成单独的国有企业章节,在对CPTPP和USMCA 第17 章进行研究后发现,其中的补贴、透明度等要求对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现状都过高,不宜全盘接受。在《SCM 协定》框架下讨论国有企业国际规制,将对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海外投资造成很大的冲击,如根据目前CPTPP 和USMCA 的相关规定,国内的东道国向境外国企子企的各种补贴都受国有企业补贴纪律约束,不利于获得国内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同。在竞争框架下开启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一方面已经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被确认,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要求。
(2)加快研究提出国有企业的“中国定义”
虽然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被《宪法》所确认,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国企”的权威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国家出资企业”代替了“国有企业”。为此,在国际规则的确立中,我国国企必须明确以绝对控股标准为界定“国有”的唯一标准;其次要坚决排除“公益类国企”被界定为国有企业的可能性。
(3)加快研究制定配套的“负面清单”和过渡期条款减少负面影响的冲击
从早先TPP11个缔约方所提出的国企章节“负面清单”(不符措施减让表)可以看出,马来西亚、越南在国有经济比重高的国家都通过详细减让表排除了很多TPP 国企规制对其的适用。尽早研究制定“负面清单”,通过行业不符、地区不符、少数民族不符、实体不符,以及逐步减让和加设过渡期的方式降低未来其他国有企业条款范式对我国的冲击。此外,坚持在多双边层面谈判中留有一定的过渡期。
(4)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试点竞争中立
省级以下国有企业在我国的情况纷繁复杂,且企业的规范程度参差不齐,由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本最小,可行性最高。中国已经表达了在自贸试验区层面开展探索竞争中立的政策意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47条规定,“区内各类主体市场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目前在各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税收中立、市场监管中立,在区内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平等保护。此外,也可以尝试在未来欲开放竞争的产业中的中央企业试点竞争中立,除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外,减少歧视性产业政策、部门(行业)垄断,结合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投资管理模式,放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场,并在税收、市场监管、信贷、补贴等各个层面一视同仁。
(5)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从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向企业外部竞争环境改革逐渐转化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国企自主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混改与OECD 竞争中立所要求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相一致。但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中央推动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机制改革,包括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型、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仍然停留在公司治理和现代公司化结构优化上,国有企业目前突出的问题并不仅仅停留在公司治理层面,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外部环境的不平等待遇层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如果仅停留在企业内部机制改革上,并不能深度解决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平等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应向外部竞争环境改革适当转舵。
3.朱绵茂
我国在WTO的改革应坚持非歧视性和平等互利原则,不仅要尽快给出国有企业合理和准确的定义,同时要加快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尽快在国内创立市场竞争中立、监督管理中立、税收中立、极简负面清单(如只有十项目负面清单)等的体制机制环境,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可以在习近平主席2018年4月13日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并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讲话精神(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要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围绕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 号文件在海南实施,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全面实施这一极简负面清单的对内外资,国企、外企、民企一视同仁的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政策并将这一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内改革来进一步降低发达国家提出WTO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压力。
(七)发展中国家待遇
漆彤
针对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则表述。WTO的运行必须做到以规则为基础,因此在规则的制定上应做到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性的词汇,将授权性条款转化为义务性条款,将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变为有约束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在措辞上用shall 代替should、用must 代替may 等等。同时在认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时,应采取客观的、确切的标准而非主观的、任意性标准,改变目前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软法性”,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能够得到有力的执行,而不是只停留在宣言或者建议性质的层面。
第二,完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认定规则。为避免认定的纠纷,应制定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和区分,在宏观上可以参考世界银行体系下对国家进行划分的标准,同时应考虑不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所存在的差异,在具体的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细致的分类。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认定同时关涉着“毕业”条款的认定规则,应对毕业的门槛、条件以及过渡期限等做出清晰的规定,不可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进行任意认定,避免发达国家任意取消优惠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注重规则设计的实际效果。要关注规则设计本身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力和发展水平的特殊情况,在具体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对国家实力、产业优势等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必要的考虑,避免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在进行规则设计的时候,也要注重机制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关于这一问题,TFA 中的做法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根据措施难易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技术和资金援助将承诺分为A、B、C 三类,成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取哪个类别的规定,使得TFA 措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更高的灵活性,因此也更便于实施。
(四)加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并不是天然对立的矛盾体,应努力寻求共同的利益空间,如通过在环境问题、气候变化、人权保护、文化交流等共同关切的领域加强合作以增强互信,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合作奠定基础。发达国家也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比如在前文提到的发展中国家缺少熟悉WTO规则的法律人才,发达国家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如开展法律人才培训课程等。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通过区域贸易安排,充分利用经济合作组织、峰会等对话协商平台,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商沟通。例如,我国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势,加强与沿线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互联互通与合作,带动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
三、关于WTO改革与中国改革开放
1.韩立余
美欧日提出的国有企业问题、补贴问题、产业政策问题,显然是针对中国,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问题在大方向上与中国改革开放目标一致,中国不应完全拒斥。中国应根据自己的改革开放政策,有步骤、稳妥地进行相应改革。中国政府应当关注目标与手段、目标与阶段、短期与长远的关系问题。在WTO范围内努力寻求共识,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中国联合欧盟提出的有关上诉机构审查国内法的提案,很好地体现这一点。
2.杨国华
贸易战彰显了改革开放的紧迫性,没有规则的国际关系(包括中美经贸关系)后果严重。不仅如此,以USMCA 为范本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可能很快就会形成。中国应该结合WTO改革深化自身改革开放,缓解中国与美国及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当前国际形势严峻,机不可失。
美国发动贸易战,声称中国所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经济的模式(“国家资本主义”),使得其他国家的国际市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并且认为WTO是市场经济的模式,应该约束政府主导经济的行为。此外,美国还认为,中国的市场应该更加开放。美国这些主张得到了WTO成员的普遍赞同。事实上,美国所提出的这些问题,与中国自身改革开放所宣布的目标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即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和进一步改革扩大开放,只是贸易战使得改革开放需求更加迫切。过去一年,中美之间就是没有WTO规则的状态,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此外,USMCA 文本与TPP 文本的相似性及其成为美国贸易协定谈判文本的可能性,已经清楚表明:以美国为主导的、以TPP 文本为范本的多边贸易规则正在迅速形成,并且很快就会出现所有WTO成员都接受而中国面临是否加入的局面。
第一,改革开放的目标:落实市场主导地位,扩大市场准入(货物、服务)。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成功的秘诀,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之道。中国经济成功得益于改革开放。与此同时,只有改革开放,才能使得中国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以及外国企业平等地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进而创造互利共赢、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第二,改革开放的参照:TPP 文本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先进性”(规则现代化)和“代表性”(成员多样化)的协议文本,反映了多边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标是一致的。对于国有企业、产业政策和政府补贴等内容,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的目标,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中国“入世”被称为第二次改革开放,而具体方法就是对照WTO协议文本和中国承诺文本修改法律法规,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目前,TPP 文本代表了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并且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标一致。因此,TPP 文本可以成为改革开放的参考文本。此外,对于所谓政府主导经济的“敏感”议题,应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改革开放的大局,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对待。
四、关于WTO改革和发展的前景
1.韩立余
对WTO改革艰巨性和长期性有清醒认识,积极推动WTO之外的各种安排。成员越多,利益冲突就越多;发展越快,利益冲突就越大。在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164个成员的WTO改革,在现行共识决策的制度框架下,其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中美贸易战更加剧了利益的对抗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因此,应对WTO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保持清醒的、理性的认识。既不盲目冒进,也不保守抱缺。既然WTO改革不能速成,中国就要有自己的改革战略和策略。除国内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外,对外要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多渠道推动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规则形成。“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成为经贸往来平台,更要成为规则发展平台。加速推动议题广泛、自由化程度深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适用。
2.王江雨
WTO在刚建立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完美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它既有体现全球治理民主性的“一致同意”制度,也有西方贸易大国在对自由贸易精神高度认同的基础上对贸易谈判的实际主导,还有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当照顾。更重要的是,WTO有着所有其他大型国际组织都没有的高度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它具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组成的两审终审制和上诉机构成员(所谓的WTO“大法官”)——甚至有时候是专家组成员——经常性的以司法能动主义的态度去适用和解释WTO法律,使WTO的纠纷解决机构有着一种普通法系统法官的权威。
但从特朗普上台以后,WTO的所有优点似乎在一夜之间都消失了。特朗普一方面事实上绕开WTO大搞单边主义(虽然美国仍然在WTO提告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威胁下的双边谈判,通过大幅度增加关税而迫使其他国家——包括其盟友——对美国做出贸易让步。另一方面,美国以明示方式表达对WTO的不满,主要内容包括:(1)WTO涵盖的范围太窄,不能管制到当今国际贸易的几大关键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通过补贴和强制技术转让所导致的贸易扭曲行为,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2)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灵活性过大,尤其是“放过了”那些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和印度;(3)WTO上诉机构自主性太强,司法越界,削弱了美国的主权。
美国的上述要求,实际上界定了下一轮WTO改革的主要方向。这是因为,第一,美国是战后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者和维护者,其主导地位在目前仍毋庸置疑,任何WTO改革方案都不可能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有原则分歧的情况下达成。第二,美国提出的上述关切,其主要指向是中国的经济体制和贸易政策,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西方主要国家的共同关切,在这些问题上,欧盟、日本和美国持基本相同态度。
笔者认为,出于以下原因,目前通过WTO自身的多边谈判机制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能性很小。第一,美国现在认为单边威胁下的双边谈判是最有效的方式,不会重视WTO自身的谈判,甚至也不会相信WTO能谈成什么。第二,中国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分歧,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不可能直接在WTO的谈判框架内解决。第三,区域主义方兴未艾,主要贸易大国都将精力放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上,这在目前看来也是各国的最佳选择,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是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的主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下,WTO改革的前景并不乐观,但这并不代表WTO会被完全边缘化。WTO改革需要“蓄势待发”,这个“势”,就是各国,尤其是各主要贸易大国,通过双边谈判所积累的市场准入和新规则共识。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中美之间不就前述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双边谅解和共识,WTO改革无从谈起。
(一)WTO改革的原则
笔者认为,未来的WTO改革要坚持如下原则:第一,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石和最高原则,这一点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这一地位,是经过几百年来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实践所检验的。特朗普主张“对等贸易”(reciprocal trade),展现出要放弃非歧视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的态势,这种做法虽然说不上是倒行逆施,但理论逻辑上不自洽,实践中也无法真正贯彻。第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优惠待遇在原则上需要保留,这不仅是分配正义的要求,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谈判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界定“发展中国家”地位,以及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快融入世界经济之中。第三,发展中国家要认识到,新议题纳入WTO谈判势在必行,这包括电子商务、国有企业规制、更高水平的知识产品保护等。多哈回合谈判失败的教训表明,通过“一致同意”等手段,采取抵制和拖延战术反对新议题的纳入,到最后所有国家都一无所获,反而给贸易大国的单边主义行为提供了口实和空间。第四,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应该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直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也不该超越当代国际法本身的局限,即它不能表现为超国家的独立司法机构,而只能在国家(即WTO成员方)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回归“一审体制”,给专家组较强的权限,或者去掉专家组程序,仅仅设立一个常设争端解决机构,一裁解决问题。WTO争端解决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体现“国际法治”,而是为了以简便而适当的方式为成员国的贸易争端提供一个解决方案。第五,放弃“一揽子承诺”,回归多边和复边共存的多元化规则体制。
(二)WTO改革与中国的改革开放
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既是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对中国来说也是历史性的机会,因为这会是中国第一次以一个在经济地位上几乎可以和美欧平起平坐的身份参与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中国的经济地位虽前所未有地强大,具备以市场换市场的实力,但弱点在于规则制定的能力比较差,所以更要抓住这次机会积极参与,强化自身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地位、电子商务等问题上,显而易见美欧日的提案针对中国,中国必须在这些问题上主动出击,提出自己的方案,否则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如果中国身处谈判场,而依然如此被动,那确实有负时代赋予中国的机遇。
关于经济模式与国有企业,中国实际上是可以接受CPTPP 关于国企规制的基本原则的。如果中国能采纳“竞争中立原则”,实际上CPTPP 所指定的关于国企的规则也并不严苛。另外,对国企的党建工作,需要发展出一套新的、现代化方式表达的叙事(narrative),说明党建并不影响企业的独立运作、市场主体地位和竞争中立。关于强制技术转让,应当废除一切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里的强制转让要求,该由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在“市场经济、契约自由”的环境中自行去获取新的技术。我们也许会发现,这样的方式,中国获取新技术的效果可能更好。关于发展中国家地位,中国自身可以基本放弃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相应待遇,但仍然应当高调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此类待遇。关于电子商务问题,其核心问题之一是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信息储存本地化的问题。关于前者,应当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原则上允许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安全例外”。关于后者,原则上可以不要求数据储存的本地化,但这一点要和欧美同步进行,坚守非歧视原则。
3.朱绵茂
对于WTO改革,中国不仅要面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产业补贴等问题需要改革,中国更应该将WTO的改革与中美贸易战的谈判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对策。最近美国在与中国的贸易谈判中提出对中国承诺的贸易改革进行定期进展评估,而且是中国改革的情况包括入世承诺都进行“评估”,即美国不是听中国说什么,而是要亲自“核查”(verify),以此作为达成贸易停战协议的条件之一,一旦认为中国违反了已经达成的本次贸易停战协议,就可以再度对它采取关税行动,这对我国很不利,我们在关于中美贸易谈判中应坚持对等原则即互相核查来确保平等互利和非歧视做法。
同时,我国不应随着美国的指挥棒起舞,而应展望未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时代,未来经济发展正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快速发展,在这些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甚至领跑,应在WTO的改革谈判中率先对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产品交易在WTO体系下与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优先进行磋商谈判,数字产品贸易协议覆盖的数字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者其他经过数字编码、用于商业的、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在5G 时代会极大地促进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该类商品,是否实施零关税或者征税进行多边谈判;确保数据的跨境自由传输的隐私及国家安全等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减少数据存储与处理地点的限制以促进全球化的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为促进数字贸易,缔约方应确保产品供应商在应用数字化认证或签名时确保安全,确保应用于数字市场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运用,包括隐私与未经同意的通讯监督;为更好地保护数字供应商的竞争力和保障公平竞争,应该制定促进打击网络安全挑战的合作机制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来实现网络与服务安全战略,并通过在国内制定法律和在WTO谈判中将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制定良好的所有成员都适用的平等国际法律规则制度;对互联网平台对其托管或处理的第三方内容的民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范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对数字产品交易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谈判,在确保信息和网络安全的条件下达成对大多数成员有利的协议。中国应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之WTO法律构建,并尽可能地在达成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和RCEP 谈判后将数字产品交易纳入规则谈判,使得中国尽可能参加到决定未来经济发展主流的模式的规则制定中去,积极参加到第四次工业革命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去并力争将这些规则纳入到WTO的改革谈判中去。
目前,中国正在海南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可以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最好的浙江省、广东省和经济改革最开放的海南省设立数字经济试验区,创建数字智能之省。要坚持在这些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适度超前布局智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通信网络和智能多源感知体系,打造智能城市信息管理中枢,全方位、全流程保障智能基础设施、智能中枢和应用安全,构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良好的法律规范。海南省可以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特区立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管理法》,率先在海南自贸港实施竞争中立、市场监管中立、税收中立及极简负面清单等的法律原则,同时将USMCA 对我国有利的规则制定到该法中在海南进行先行先试,在海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港)建设中践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全世界经济最开放又能有效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的试验区,来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并复制到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去。
WTO Reform Proposals from Chinese Schloars
Abstract:
Over a hundred WTO scholars, mostly law school professors and research fellows, are discussing the topic of WTO reform in the era of WTO crisis together with their counterparts all around the world and in late 2018, over a dozen of them provided drafts to the China WTO Law Society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2001 when China joined the WTO and nowadays is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WTO research societies in China.These drafts which are abstracted in the following reflect part of the ideas on WTO reform from the Chinese adademia.
Most drafts trace the origin of the WTO crisis to the consensus rule-making system, but some point out the blocking of Apellate Body normination is the real reason.While some drafts put forward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reform, such as China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some others emphasis the importance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and opening-up.In the specific area, some drafts touch upon the area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ome others mention the amendments to apellate system.
Solutions to the crisis are the most difficult and fascinating part of the drafts.Some expect a more active role of China in the process, others point out particular areas (eg.digital trade) that China could lead in the reform.Some put forward prosals on the strategy on negotiation (eg.colabrating with the EU) , others warn the coming multilaterial rules based on CPTPP/USMCA and advise China get involved.
Obviously, unlike those of their counterparts in the EU and US, these drafts are not only about WTO reform, but also on China reform, which means the two reforms are closely connected in the sense that they will be mutual beneficial.Frankly speaking, the ideas from these drafts are not necessarily new, since most of them reflect the experien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since its entry into the WTO in 2001, or even the experice of 40 years since China began to open up at the end of 1970’s.What is new is that these drafts recognize the critical importance of WTO to China and vice versa which will prove to be of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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