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词性指元状语的句法制约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谓词论文,状语论文,句法论文,条件论文,性指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指元状语及相关问题
谓词性状语有四种可能的语义指向:指向主语、指向宾语、指向动词以及指向全句。本文主要讨论指向主语和指向宾语的两类谓词性状语。例如:
①a.老王不小心泄漏了商业机密(状语指向主语)
b.土匪活活打死了一个老百姓(状语指向宾语)
不过,说这类谓词性状语“指向主语”或“指向宾语”其实并不准确,因为在相应的“被”字句和“把”字句等句式中,这些跟状语有指向关系的主、宾语名词也可能出现在非主、宾语位置上。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这类状语“指向施事论元”或“指向受事论元”。跟例①比较,下面例②中谓词性状语就分别指向介词宾语的施事论元“老王”和受事论元“一个老百姓”。例如:
②a.商业机密被老王不小心泄漏了(指向非主语的施事论元“老王”)
b.土匪把一个老百姓活活打死了(指向非宾语的受事论元“一个老百姓”)
因此本文讨论的指向主语和宾语的谓词性状语其实就是“指向施事论元或受事论元的谓词性状语”,以下简称为“指元状语”。对于“指元状语”,至少有几个问题现在还不很清楚:一是指元状语有没有前后指向方向的限制,即指元状语是不是既能向前指也能向后指。二是决定指元状语指向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制约因素在起作用。
我们的基本看法是:指元状语在复合词和动词短语中实际上受到相同的句法限制:其一,这类状语只能前指(简称“前指规则”);其二,这类状语和所指论元之间应没有其他论元或其他成分阻挡(简称“无阻规则”);其三,这类状语所指论元必须有显性形式(简称“显形规则”)。违反前指规则将会导致句子不能说,违反无阻规则或显形规则只会降低句子的可接受度。汉语中虽有个别看起来违背前指规则的例子,但其可接受性来自语用因素而不是句法限制。下面分别讨论。
二、谓词性指元状语只能前指
许多学者(陆俭明1989、1997;周国光2006等)认为,句法结构中的指元状语不但可以前指,也可以后指。试比较:
③a.老王喜滋滋地沏了一壶茶(状语前指)
b.老王脆脆的炸了一盘花生米(状语后指)
上面例③a谓词性状语“喜滋滋地”前指“老王”,例③b就好像是谓词性状语“脆脆的”后指“花生米”。但我们认为指元状语的默认方向都应是前指,不能向后指。这一点首先可以从理论上推导出来。如黄正德、李艳惠、李亚非(2009)就注意到,下面例④和例⑤中的指元状语后指不成立,原因是其违反了“成分统治”规则。例如:
他们的解释是:状语“生”前面有一个空代词Pro,③“很多蔬菜”是这个Pro的先行词,即Pro和“很多蔬菜”同指(例④b就表示这种关系)。目前的研究证明,对各种语言来说,先行词都必须“成分统治(c-command)”空代词(Chomsky 1981,李亚非1985,黄正德1989)。虽然“成分统治”本来是一种结构关系而非线性关系,但是对汉语来说,先行词事实上必须出现在空代词Pro的前面,才能实现所谓“成分统治”。而例④a的先行词“蔬菜”出现在了空代词Pro的后面,这也就无法成分统治空代词Pro,因此才造成这个句子不能说。
以上的解释是在生成语法框架内得出的。为了使非生成派的读者更容易理解,本文尝试对这种解释进行去理论化。首先,指元状语的前面有一个空代词。并且,这个空代词的先行词(即指元状语的所指论元)只能出现在空代词前面。据以上两点我们认为,指元状语的所指论元就只能出现在指元状语之前。下面的序列可以更直观地表示这种语序关系:
先行词(即指元状语的所指论元)—空代词—指元状语—动词
这也就是说,理论上谓词性指元状语的指向只能是前指。
更多的语言事实也可以证明指元状语只能前指。首先,当状语在语义上既可能后指又可能前指时,实际的解读往往只有前指一种。例如:
⑥道静很不好意思地看着姑母
例⑥中的状语“不好意思”虽然在语义上既能和前面的论元名词“道静”搭配,也能和它后面的论元名词“姑母”搭配,然而我们只能把“很不好意思”的人理解为“道静”,而不会理解为“姑母”。可见有些谓词性状语即使在语义上能后指,句法也会阻止这种解读。
而且当非重叠式状态词充当的状语在语义上只可能后指不可能前指时,事实上就无法得到合格的句子,如下面例⑦。而同样的非重叠式状态词状语,指向前面的论元名词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如下面例⑧a(指向述语动词也没有问题,如下面例⑧b,但指动状语本文暂不讨论)。可见,状语后指受到的限制要大得多。比较:
⑦*小和尚很浓地沏了一壶茶
⑧a.小和尚很不情感地沏了一壶茶
b.小和尚很快地就沏了一壶茶
黄正德等(2009)认为状语的前指限制只适用于状中短语而不适用于状中复合词,而事实上前指规则对于状中复合词同样有效。这说明“谓词性指元状语一定前指”具有普遍性。如下面例⑨a、b中“闲置”的“闲”所指的论元名词“大部分的房间”都出现在了“闲”前面,因此句子没问题。但相比之下,如果二者的顺序反过来,句子(如例⑨c)就不能说了。比较:
应该说,“谓词性指元状语只能前指”这一条规则在理论和事实两方面都是有充分证据的。但是为什么还会有像前面例③b那样的句子,即其中的指元状语“脆脆的”看上去确实是指向后面的宾语“一盘花生米”呢?其实那不过是一种相对特殊的情况。换句话说,指元状语前指才是正常用法,而后指则是个别现象另有原因。
如果把“指元状语只能前指”作为谓词性指元状语在指向上的一条基本规则,简称“前指规则”,那么也就有可能成功预测指元状中复合词和指元状中短语对句法环境的要求。即下面讨论的指元状语的其他句法制约条件,实际上都必须建立在前指规则的基础上。
三、状中复合词中指元状语的句法制约条件
指元状语可以出现在状中动词短语中,也可以出现在状中复合词中。
状中复合词中的状语也可以分别指向中心语的施事和受事。首先来看指向受事论元的状中复合词(以下简称“指受状中复合词”)受到的句法制约。例如:
生食 熟吃 干吃 干洗 干烧 生煎 红烧 白灼 凉拌 熟拌 干拌
平摊 平放 平铺 横放 竖放 叠放 斜放 倒放 高挂 斜挂 倒挂
倒映 空置 倒置 闲置 叠置 丰收 歉收 丰产 反写 简写 简称
横写 竖写 大写 小写 连写 深藏 深埋 反刻 连用 并用 并举
上面这些词都是指受状中复合词。比如“生食”的“生”就指向“食”的受事“(所食的)东西”。采用前述“指元状语只能前指”的规则,事实上就能预测这类词中充当状语的“状”和所指论元名词在结构中的语序关系。这种预测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如果违反这个规则,句子就一定不能说。比如在下面“施—动—受”的结构中,指受状中复合词“空置”中的“空”指向受事名词“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就不能出现在谓词性指元状语“空置”的后面。例如:
另一方面,凡能说的包含指受状中复合词的句子就似乎都需要满足“前指规则”。受事主语句、“把”字句、短“被”字句等就是如此。如下面例状中复合词“横放”中的“横”指向“筷子”,而“筷子”可以出现在谓词性指元状语“横放”前面的任何位置。例如: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满足前指规则的句子也有不大好的。比如一部分受事话题句和长“被”字句,虽然指受状中复合词中状语的所指即受事名词也出现在状中复合词之前,但句子的可接受度却并不高。如下面例句所示:
关于“指施状中复合词”中状语指向的句法制约条件。我们先看以下这些“指施状中复合词”:
怒斥、喜迎、欢庆、欢送、欢迎、笑纳、痛失、诚邀、诚聘、智取、智斗、……
根据前面关于谓词性指元状语的“前指规则”和“无阻规则”,我们可以同样做出如下预测:指施状中复合词可以出现在施事居前的“施—动—受”句以及长“被”字句中;但如果出现在“把”字句、“连……都”句中,句子可接受度就会比较低。这是因为后一类句式中有受事论元出现在施事论元和指施状语之间。这些预测和语言事实也是相符的。比较:
以上语言事实测试,证实了“前指规则”和“无阻规则”确实都是有效的。但如果仅仅符合这两个规则,而状语所指论元在句中没有出现显性词语形式,句子的可接受度也会比较低。比如在“被”字句中如果状语所指的施事成分不出现,句子就会显得不大自然。例如:
?a.顽固派被怒斥了一顿
? b.董必武等人被欢送走了
? c.人才被笑纳了
由此可见,“指施状中复合词中状语与所指论元名词必须有显性形式”也应该是谓词性指元状语在指向上的又一条规则,简称为“显形规则”。
虽然前面所说的“无阻规则”是根据指受状中复合词得出来的,“显形规则”是根据指施状中复合词得出来的,其实这两条规则也是互相适用的。即“无阻规则”也适用于指施状中复合词,⑤“显形规则”也适用于指受状中复合词。⑥
至此,我们认为,指向论元的状中复合词至少要受到三种句法限制:一是状语所指论元必须出现在状语之前(前指规则)。二是状语与所指论元之间无其他名词性成分阻挡(无阻规则)。三是状语所指论元必须有显性形式(显形规则)。从语言事实的验证结果看,前指规则的效力最高,无阻规则和显形规则稍弱。一般说来,如果违背前指规则,句子根本不能说;而违背无阻规则和显形规则,句子则会较难接受。⑦
四、状中动词短语中指元状语的句法制约条件
那么上面说的基于指受状中复合词和指施状中复合词得出的三条句法制约条件,是不是对状中动词短语中指元状语的指向也起同样的制约作用呢?
状中动词短语中的状语也可以分别指向中心语的施事和受事。首先来看指向受事论元的状中动词短语(以下简称“指受状中短语”)受到的句法制约。这也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凡是符合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的包含指受状中短语的句子都是能说的。比如“被”字句、受事主语句以及“把”字句都是如此。例如:
另一方面,凡是违反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中任何一条,句子就不会完全合格,至少可接受度会降低。比如,违反前指规则的句子要么完全不能说,要么尽管能说,但句子包含的指元状语的所指已经不是后面的受事。也即指元状语无论如何都不会后指。例如:
相比之下,如果遵守前指规则而违反无阻规则,则只是可接受度相对较差,并非完全不合语法。⑧例如:
关于指向施事的状中短语(以下简称“指施状中短语”)受到的句法制约。首先,指施状中短语可以出现的句式一定是满足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的。这些句式包括“施-动-受”句、“把”字句(状语出现在“把”前)、长“被”字句、受事话题句等。例如:
如果上述句子违反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中的任何一条,句子会在不同程度上不合格。但违反前指规则造成的不合格情况最严重。例如:
而如果句子在遵守前指规则的前提下违反无阻规则或显形规则,不能说的程度似乎要轻一些。比如违反无阻规则,句子只是可接受度比较低,但并不是完全不能说。例就是这种情况。比较:
? a.那件礼物被极不情愿地收下了
?? b.礼物极不情愿地收下了
?a.日记被极度伤心地毁掉了
?? b.日记极度伤心地毁掉了⑨
而违反无阻规则的句子可接受度似乎也不高。如例,因为状语所指的施事论元和状语之间有受事论元阻挡,句子就显得不太自然。比较:
综上所述,与指元状中复合词一样,指元状中短语也要受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的制约。下面这个例句可以更充分地说明这一点。例如:
首先可以看到,这个句子是完全能说的。其次这句话有两个指元状语和两个论元,状语中的任意一个和论元中的任意一个,在语义上都能搭配,但是这句话并没有因此产生任何歧义,即实际得出的解读中“心甘情愿”只能指向“黄盖”,“不分青红皂白”则只能指向“周瑜”。这就说明前述指元状中短语的三条规则(前指规则、无阻规则、显形规则)在人们说话和听话的过程中均发挥了作用。
五、“酽酽地喝了几碗茶”中的状语指向
前面说过,有一类结构(如前面③和下面)似乎是违反了前指规则。不过,这类结构不但能说,而且还经常作为状语后指的例证出现(如戴浩一1982、吕叔湘1986、陆俭明1989、1997、王立弟、顾阳2000、卢建2003、张国宪2005和李劲荣2007等)。例如:
那为什么例③和例这种状语后指的句子确实能说呢?可能有两方面的语用因素在起作用。一方面,尽管指元状语通常都是前指的,但由于这种结构的状语在语义上只能与后面的受事宾语搭配,人们也就不会把例
中的“酽酽的”理解为是“薛林二人”,而只能是“几碗茶”。也就是说,词语在意义上唯一可能的搭配关系才迫使人们接受这种特殊的语序。这点还可以和本文之前谈到的“当状语在语义上既可前指又可后指的情况下,实际得出的解读却只有前指一种”联系起来看。也就是说,除非指元状语必须后指,否则是肯定不后指的。
另一方面,这种非常规的指向关系还能在修辞上达到陌生化的效果,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这大概也就是这类例句多见于文学作品(如例的两句都出自小说),而鲜见于日常口语的原因。⑩当然与此相关的语体分化还有赖于今后对大规模语料的统计分析才能下结论。不过以往的研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句式背后的语用动因(如卢建2003、张国宪2005、李劲荣2007等)。
再来看这种句子的句法结构。以往的研究认为这种句子在各方面都要受到限制。比如,这种结构倾向于使用凝固程度高的动宾组合(李劲荣2007),只能与“了”搭配(王立弟、顾阳2000,李劲荣2007),并且具有特殊的句式语义。如有些学者指出的,这类句子能传达主观意志性、目的性(郑贵友1995,王立弟、顾阳2000,卢建2003,张国宪2005);反过来说,这种句式语义对句式的整体依赖性也很强,因此往往不能被关系化。比如不能说“*薛林二人酽酽的喝的那几碗茶”。此外,这种句子的各个成分也都局限于相对固定的形式,如状语只能是形容词重叠式(王立弟、顾阳2000),动词大都是制作类自主动词(卢建2003),宾语几乎都是数量名结构(陆俭明1989)等。
考虑到这种结构在语用和句法两方面的高度标记性,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分析是把这种现象看作“句法-语义不对称(syntax-semantics mismatch)”现象(石定栩2006)或者说是一种“构式”。(Goldberg 1995)虽然各种理论对构式的处理办法五花八门,但是“构式不能由普遍的句法规则来推导”这一事实却是众口一词、没有异议的。而本文讨论的指元状语指向的三条规则却正是一种普遍的句法规则。
以上讨论的是能后指的指元状语违反前指规则的原因。除此之外,有少量指受状中复合词以及凝固的状中短语似乎也能后指。例如:“生吃(牛肉)”、“活捉(汉奸)”、“假造(文凭)”、“假传(圣旨)”“活活V死(如:活活打死)”等。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合法性极可能也是语用因素决定的。根据陶媛、陶红印(2009),动词的使用频率越高,其论元结构也就越不稳定。而本文的例外都比同类其他成员的使用频率高,如“生吃”显然要比“熟吃”和“干吃”更常用。相应的“生吃”可以出现在“施—动—受”句中,而“干吃”、“熟吃”却不能。因此,很可能是较高的使用频率使得例外动词获得了特殊的用法。不仅如此,我们还注意到,能这样用的状中复合词毕竟是少数。而众所周知,句法规则应该是能产的,因此这些例外也就不太可能是由句法规则造成的,而只能是由语用因素使然。
我们认为,尽管指元状语的语义指向从表面上看可前指也可后指,但实际上句法所允许的指向只有前指一种。我们并不能因为两种指向的存在,就不再探究其中的差别,进而把汉语谓词性状语的指向处理为与其他语言都不同的特殊现象。本文提出的各种证据表明,其实真正特殊的并不是汉语谓词状语的整个指向问题,而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即本文讨论的例外现象。对这些例外的解释已经超越了句法的范围,这才必须到语用中去寻找答案。也就是说,首先要承认本文主张的这些规则在句法范围内确实是存在的,然后才是语用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和对个别现象所起的作用。
我们承认,至少在汉语中,语用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句法的灵活性(吕叔湘1986),但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汉语句法规则本身的严密性。(石定栩2000)语用因素和句法条件的此消彼长造成了现实语料的错综复杂,怎样从中划分句法和语用的各自领地,二者究竟是连续的还是离散的,在这些问题上学者们的意见一直都是见仁见智,至今尚无定论。不过二者的区别在语料中的反映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所做的工作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注释:
①“生”和“蔬菜”采用相同的下标“i”,表示“生”的语义所指是“蔬菜”,下文所有例句均如此。需要注意的是,例④b下标标示的是Pro和先行词的同指关系。
②黄正德、李艳惠、李亚非(2009)只举了例④这一个例子,为了便于理解,我们这里加上了同类的例⑤。
③黄正德、李艳惠、李亚非(2009)专门证明了此处存在这个Pro。
④本文例句大部分来自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现代汉语语料库,少量例句来自google引擎搜索。为节约篇幅,一概不列出处,个别例句作了适当的删减。
⑤指向施事的状中复合词无法违背这条,因为无法让施事位于状中复合词之后。
⑥指受状中复合词无法违背这条,因为本来动词与受事(内论元)的结合就比与施事的结合紧密(Grimshaw 1990),受事很难不依赖上下文而省略;施事则可以通过被动、作格、中动等在表层句法不出现。
⑦这里采用了优选论的精神,优选论的具体内容。可参见Grimshaw(1997),潘海华、梁昊(2002)等。
⑧与指受状中复合词中一样,“显形条件”对指受状中短语也不明显,因为受事很难不出现。
⑨根据石定栩(2009),短被字句的“被”后面很可能有一个语音上为空的施事,而受事主语句则没有,所以例a的可接受性高于例
b。
⑩笔者调查了多位来自北方方言区的受访者,均认为口语中这种句子较为少见。大部分语料库的例句来自书面语,这类例句在语料库中似乎更集中于戏剧、小说等文学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