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生态化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经济学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5年9月15日,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在纽约举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演。“和谐世界”的提出推动了国际事务里“中国话语”的产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作为和谐世界的两大命题,持久和平、共同繁荣都被越来越深入地归纳到生态关注的焦点之中。日趋枯竭的资源与世界范围内不断增长的需求孕育着全球性冲突,地缘战略意义上的资源利益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地下埋藏着某种重要的资源,则这个国家会被纳入强国外交政策的战略性利益地区。[1]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主张各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可持续发展观念和战略的提出及形成,带来了人类法制史上的第三次法律革命。[2] 而第三次法律革命则以弘扬生态本位为使命,生态本位成为可持续发展法制的新理念。目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惟一选择是建立一个以国际法律秩序为基础的国际生态社会。Higgins曾指出“国际法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3] 由此,国际生态运动、国际生态外交、国际生态合作催生了国际法生态化。
国际法生态化表达了所谓“人类是生态的一部分”,即是“自然的生存权”。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但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与宪法、民法等国内法的生态化相伴随,国际法生态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运作中,生态和谐成为基本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不断完善和国际生态合作力度不断加强。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生态化这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的合理性。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对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反思
环境要素如水、空气、阳光等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但是传统国际法认为它们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是一种公共物品,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任何人无须支付代价即可对其占有和处分。不仅如此,我们以往在衡量财富标准时,主要是看GNP,而没有将环境与自然资源本身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贡献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本效益分析之中。在衡量GDP指标的计算中,也没有扣除环境损害的成本和社会费用。由此产生了被经济学家称为的外部性问题,GNP和GDP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的真实财富,更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发展潜力。1995年,世界银行组织有关专家开始重新定义和衡量世界以及各国的财富,正式提出了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概念,重新估算了国民财富的三种主要资本组成:产品资产、自然资本和人力资源。其中的自然资本,即指土地、水源、森林和矿产资源等。目前,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环境要素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如果固守传统的环境无价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将十分不利。
针对生态资源的无节制耗竭,Hardin曾提出了著名的“共有物品的悲剧”论。[4] Hardin描述了一个向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的经营情况。该牧地是公有的,在牧场上的畜群是私有的。牧民站在个人利益立场上,会尽可能地增加自己的牲畜头数,因为每增加一头牲畜,他将获得为此带来的全部收入。从牧场情况看,每增加一头牲畜都会给牧场带来某种损害,但是这一损害由全体牧民分担。作为“经济人”的牧民,他们只考虑如何扩大自己的畜群以增加自己的收入,完全不考虑整个牧场的破坏和退化。换言之,牧民从增加畜牧获得个人利益即内部经济性,而将其扩大畜群的外部不经济性留给其他牧民。结果,在牧场放牧的畜群越来越大,牧场的破坏和退化越来越厉害,最终导致牧场报废,全体牧民都不得不从牧场撤出,从而酿成“公有地的悲剧”。这个事实说明,公有的环境资源的自由利用会促使人们(“经济人”)尽可能地将公有资源变成私有或某些团体的财富,从而最终使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遭到损害甚至毁灭。如果各国对一项资产的消费形成竞争,并且各国都可以合法地使用这项资产,那么各国就会激励在对方攫取收益之前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从这项资产中攫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已经不能反映出真实的资产稀缺性信号。
公共物品是经济学上的重要概念,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经典性著作《经济学》中对公共物品下定义:即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货物。[5] 公共物品是一种为了使某个集体能获得未来收益而设计的排除他人的产权体制。公共开放意味着资产没有所有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产权或者是每个人都没有产权。[6] 公共物品的特征是非排他性和不可分性。这种特征使得公共物品使用中存在两大问题:首先,使用的非排他性,可能引起公共物品承受具有利益最大化倾向的社会个人的滥用,并最终可能导致公共物品本身价值的减损乃至灭失;其次,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收益是难以计算的。
在解释生态枯竭的产生原因时,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被时常提起,外部性来自于公共物品的属性,是公共物品理论的延续和深化。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给外部性下的定义是:某外部性是指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提供给另一个当事人的物品束(commodity bundle)。[7] R·科斯在分析外部不经济性时认为,适当确定产权或使用权,能消除阻碍帕累托效率的外部不经济性。[8]“公有物品的悲剧”说明,资源配置的外部性是资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所导致,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只要明确界定所有权,市场主体或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或经济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即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9] 共享的自由带来毁灭。
既然对公有资源的使用难以达到有效率的状态,Hardin认为如果将牧场以某种方式分配给牧民,每户牧民都非常关心自己所拥有的牧场资源的使用效率,过度放牧的情况就可以杜绝,每户牧民在自己的牧场上达到了最优产量,整个牧场也就实现了最优产量。依Hardin的思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可以有效保护全球生态。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对全球生态资源适用“产权”理论是具有局限性的。产权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本身明确化。但生态领域属于人类共有资源,不可能将这些资源的产权分配给各国。况且,即便是现存各国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其利用和开发也与整个国际社会的生态息息相关。而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单方面利用就会产生外部成本;外部成本的不断积累,就形成了生态危机。其次,产权发挥效用的另一个条件是自由贸易,而贸易的前提是价格确定,但生态资源的生态性会限制价格的形成。生态资源不可能以货币形式反映价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应运而生。这种观点主张,应将环境和自然资源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是法律概念、不是政治概念。概念的主体是全人类,既包括现代的人类也包括将来的人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确立了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之资源的法律地位,意味着在统一的国际机构管理下,对资源共同所有、公平分享收益。
国际法生态化过程中,涉及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五部分:(1)处于各国境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根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序言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承认此类遗产是全人类遗产的一部分。(2)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1958年《公海公约》第1条、第2条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89条明确规定公海及与公海有关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不得在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国家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第137条第2款)。(3)外层空间。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首先,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不受任何歧视,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并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第1条);其次,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第2条)。1979年联大通过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11条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得由各国依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方法据为己有。(4)南极法律地位的冻结状态。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框架的南极条约体系冻结任何国家对该地区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的要求。(5)流动的大气圈。整体上大气层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控制下,但空气空间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不能归为人类共同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10] 为解决全球大气层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目前的做法是一方面回避直接确立全球大气层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中将气候变化宣布为一项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从而为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采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的确立是一种全新的所有制形式,它是对Hardin“公共物品的悲剧”进行深刻反思后得出的结论。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需要全球生态伦理,生态道德的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国际生态合作的博弈论分析
应该说,国际生态合作是国际法生态化的必经之路。如上文所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的确立本身即是国际生态合作的巨大成果。国际法的存在昭示着各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从对抗走向合作。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原本剑拔弩张的政治领域尚且如此,人们更没有理由拒绝国际生态领域的合作。各国既然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在生态问题上不能也无法关起门来“独善其身”,“当一个国家的政策和行动的影响超过国界时,它们把国家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孤立的政策和机构不可能有效地对付这种相互联系的问题。任何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也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11] 只有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公共资源的调查、开发和管理进行国际合作和达成协议,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为此,各国对于全球公共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形成协商一致的、公正的和可行的国际准则。[12] 生态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际生态合作是解决全球生态问题,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早在1972年6月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大会宣言》、《环境行动计划》,标志着国际生态合作的正式开始。在这段时期,致力于国际生态合作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前者如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6年《禁止为军事或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环境改变技术公约》,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后者如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两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从而使国际生态合作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环发大会后,国际生态合作迅速发展: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1993年《鼓励渔船在公海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在淡水保护方面,1997年《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草案》;在大气和气候保护方面,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保护自然和野生动物方面,有《保护欧亚非水禽的协定》等。
大量公约和文件的出台,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国际法的渊源本身即是各国际法主体博弈的结果。博弈(game theory)对于合作有着不同的潜在要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参与者的利益越是冲突,他们就越有可能背离对方,合作也就越难以形成或维持。相反,利益越是一致合作就越是成功。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国际社会要实现均衡则必须是每个国家同一的社会目标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各国的许多生态决策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国的最优生态决策依赖于他国的生态决策。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即为博弈。各国在国际生态合作中陷入一种“囚徒困境”,即各国都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自我效用最大化的自助者。在每次博弈中,各国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合作或欺诈。如果各国都采取欺诈战略,那么这种获利将少于各国采取合作的获利。
图1说明公共海域渔业作业中国家间的博弈。假设A国和B国都在同一公共海域中捕鱼。A和B要做出一项选择:要么相互合作,限制双方的捕捞量,每天只捕捞10吨;要么互不合作,每天捕捞30吨。如果双方相互合作每天各自只捕捞10吨,各国可得净利润30(见Ⅰ框)。但是如果A国不合作,捕捞30吨;而B国仍然只捕捞10吨,结果将是A国就可以通过获得一份不相称的租金份额而使自己的净利润增加到40。而B国只能获得净利润10(见Ⅱ框)。由于净利润40大于30,A国就有激励去欺诈并擅自捕捞30吨。B国也有同样的动机:如果A国合作而B国不合作,B国可获得同样的净利润40而A国只能获得10(见Ⅲ框)。如果双方都沉迷于这种动机而互不合作各捕捞30吨,他们就会过度捕捞,从而导致各自的净利润降到15(见Ⅳ框)。最终结果是双方只获得净利润30(15+15),而社会最优状态是双方合作时总利润是60(30+30)。
由此可见,如果单纯从技术层面上看,选择不合作是各国的占优策略。因为不管对方的反应,占优策略给参与者带来更多的盈利。由图1可以看出,不合作策略优于合作策略,因为40>30并且15>10。这个结果被称为非合作博弈的Nash均衡(Nash Equilibrium),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如果任何一方都不会单方改变其策略,Nash均衡就会存在,因为缺乏互动的单方行动会使改变策略的一方处境恶化。因此,Nash均衡包括合作的博弈(cooperative game)与非合作的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两者的主要区别就看是否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能,就是前者,反之,就是后者。但是,A国和B国的不合作虽构成Nash均衡,却构不成帕累托最优解(Pareto-efficient outcome)。因为在其他参与人的策略既定时,参与人不能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处境更好。[13]
当然,国际生态合作既可以发生在参与者有完全相同的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生在利益相互补充或彼此依存的情况下。合作的各方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其他合作者实际的或期望的“偏好”(Preference)。因此从道义上讲,合作也许不是一种最佳的状态,但它一定实现了利益的较为完美的调和。[14]
国际生态合作往往是从小群体开始的,但合作的趋势不可逆转,合作水平将上升,合作范围会扩大,这就是“合作的进化”(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M·ler在1989年用博弈论讨论了酸雨的跨国界治理问题。[15] 提出了一个所谓“搭便车”(free riding,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搭便车行为具有传染性:你不付成本而获益,我付成本岂不吃亏了,于是我也不付,这就又陷入了一个“囚徒困境”;或者说,如果人人都想搭便车,最终必然导致上文所讲的公地的悲剧。
既然缺少一个能够使国际环境溢出的有力的国际权威,那么自愿的国际协议对于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就是必不可少的。这类协议存在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就是免费搭乘问题,比如说一份所有国家按既定的比例减少CO[,2]排放的国际协议。例如,假设减少全球变暖的收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即这种收益具有非排他性),A国就会具有强烈的激励不参加这样一份协议,因为只要有其他国家减少CO[,2]的排放,A国即使不消耗资源去降低自身的CO[,2]排放也会从中获益。可见,免费搭乘意味着现状无法产生Pareto改进,那它自然会降低世界福利。为防止“搭便车”行为,必须设计一种“有选择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机制。“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这些激励措施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换言之,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调,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16] 这种机制是一套鼓励合作、促进个体行为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赏罚分明的制度。以上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生态领域中的博弈尤其是无固定次数的重复博弈中,各国参与国际生态合作是各国维护自身生态利益的最佳选择。
三、结论
国际法生态化既坚持把国家和国际社会纳入整个生态中又要求在和谐基础上以各国发展为中心,体现了对传统国家利益中心进行扬弃基础上的一种发展观。从国家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观的飞跃,是环境伦理学的一次伟大革命,为国际法生态化提供了伦理基础;而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来解构国际法生态化的过程,无疑又夯实了国际法生态化的现代经济学基础。作为“和谐世界”的标志性主张,多边主义的价值、发展优先、经济优先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寻求双赢,寻求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都在国际法生态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诠释。如果说,“和谐世界”的提出发轫国际事务中的“中国话语权”,那么要在能源短缺,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除了正视国际法生态化,我们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