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的民主与共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论文,试论论文,民主论文,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和共和制度及其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古代。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①a]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δημοκρατια(民主),是由δημοζ(人民)和κρατοζ(权力)两个词组合而成,[②a]涵义为人民的权力,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词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主要是指人民主权,与古代的含义不尽一致。而共和一词则出自拉丁文res publica(共和国),原意为公众的事务、公众的财产,后来逐渐演化,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已有国家意义,但在西塞罗时代共和国概念尚在形成过程中,涵义比较模糊,基本上相同于城市国家(civitas),准确些说等同于放大型的城市国家,而与近代沿用至今的共和国概念有所不同。
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和共和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用来表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即政体,称为民主政体,或民主政治、民主制。古代国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国家政权构成形式,按照希腊古典作家根据当政者人数及其执政宗旨和方法手段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方法,可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及其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实行一人统治的为君主制(或称王制)和僭主制;体现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则为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或称暴民政治)。[③a]这些政体各自又有不同的变种。所有变态政体,不论是一人专权的僭主制还是多数人统治的极端民主制,都具有专制的性质。至于共和国,则是一种国家形态。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共和国包括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普通政体,换句话说,共和国既可实行君主制,也可实行贵族制,还可实行民主制。变态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极端民主制则被排斥于共和国范畴之外。此外,共和国还有一种兼备上述三种普通政体成分和因素的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这是共和国最优良的政体形式。[④a]各式各样的政体在古代世界结伴同存,嬗变更迭,融合兼并,展示了古代政治舞台五光十色的纷繁复杂的历史图景。实行民主制或共和制的国家,在古代国家中虽属少数,但它们在人类历史特别是政治制度史上占有突出地位,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通常来说,古代民主产生于古希腊世界的一些城邦,如雅典、叙拉古、阿各斯、阿布德拉等,其中以雅典民主制最为发达完备;共和国存在于罗马和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城市,以罗马共和制为其历史典范。诚然,古希腊罗马世界萌发了民主和共和制,并获得高度发展,其历史遗产后经中世纪影响到近代欧洲文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的民主和共和仅仅限于古希腊罗马地区,单纯地把古代西方当作民主和共和的发源地。其实,东方文明古国并非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一统天下,许多国家都留存着民主和共和的历史痕迹。世界上最早出现专制主义的古埃及,在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统一国家形成之前的前王朝时代,出现希拉康披里和涅伽达等所谓诺姆国家分散林立的局面,其王权现在恐怕难以判定为专制的性质。[①b]在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地区,公元前3000年左右也产生了历史上最早一批城市国家如埃利都、乌尔、乌鲁克、拉格什和基什等,普遍存在王、长老会议和民众大会一类的国家组织机构,[②b]著名的《吉尔伽美什与阿伽》史诗反映了乌鲁克城市国家的公民战士大会握有战争最后决定权,是否可以作为民主制存在的佐证姑且存疑,无论如何,至少可资证明在该城市国家政权机构中有着民主的成分。两河流域北部古亚述的情况与苏美尔相类似,在那里也能隐约见到公民大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事例。在古印度列国时代,十六国中大多数国家为君主国,但跋耆和摩罗明显具有共和国的特征,现代学者将这两国列为共和国范畴。[③b]佛祖释迦牟尼出生的释迦国,也属于共和国之列。公元前4世纪后期,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率军东侵古印度西北地区,随军人员在当地发现为数不少带有共和国色彩的政治共同体。在腓尼基和叙利亚等地,也有关于贵族会议执掌政权和公民大会残迹存在的零星资料。从古代中国来说,虽然较早实行专制主义,但在先秦时代一些国家政治制度和思想意识中的民主残存因素依然可见,恐怕不能完全加以否认。总之,古代民主和共和的历史存在,并不限于古希腊罗马世界,而是包括东方国家在内的古代世界范围的一种历史现象,只不过在东西方国家中表现出有所差别而已。因此,探索民主历史长河的源头,还应追溯到人类的史前时期。
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结为群体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因而人与人关系建立在平等相处和互相协作的基础之上。在氏族制度下,存在着原始民主或称氏族民主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氏族部落首领由选举产生,公社成员集体决定一切大事,所有问题都按传统规范和习惯来解决,人人处于平等地位,既没有强制性的政治权力,也没有制度化的特权存在。作为非政治性民主的原始民主是氏族社会的产物,同时又是它自身赖以生存的必需条件。尽管在当时社会实际生活中,原始民主没有、也不可能像后来人们想象的那样达到完全和谐一致的境地,但它确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民主雏型,在许多民族创造的古老神话传说中都留下了美好的回忆。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逐渐瓦解,原始民主也趋于衰落,进入到传统所谓的军事民主制或新近人类学提出的酋邦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此历史阶段,氏族制度的组织机构开始发生变化,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氏族部落首领的个人权力,同时社会也开始分层分化,逐步萌发了各种等级制和特权制,但体现原始民主的集体组织机构和传统习俗仍然或多或少地保存了下来。在氏族制度进一步解体和早期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新生的国家是“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①c]就在氏族制度机构蜕变和新的国家机关产生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社会严重分化,自由民中出现各种不同的等级、阶层、集团,他们竭力控制和把持刚刚萌生的国家机关,利用、掌握和扩大其权限,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于是便开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政治权力之争。结果,原始民主下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的协调一致状态就被完全打破,原先这些组织机构的平等地位也发生变化,各机构的权力互有消长,地位有升有降,往往是某一种机构除了获得新的权力以外还侵占其他机构的权力,在新形成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具体来说,在早期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世袭的氏族部落首领个人权力占优势的时候和地方,他们僭取王权,并使王权达到国家权力的地步,便建立君主制或王制;在氏族贵族少数人占上风的时候和地方,贵族会议或元老院控制了国家政权,就产生贵族制;在平民大众力量强大,压倒王权和贵族势力的时候和地方,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即出现民主制;在贵族和平民力量对比和斗争结果取得相对均势的时候和地方,才形成共和制。
从氏族组织制度演进到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古代东方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史前发展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较早滋长了氏族部落首领的个人权力,在形成国家时转为王权,建立了君主制,后又发展为专制主义;只有少数国家如古代西亚和印度的一些城市国家,原生的国家形式是贵族制或共和制,后来也都被君主制或君主专制国家所吞并,虽然这些国家在其早期发展阶段还长时期不同程度上保存着原始民主的残迹。同样,在希腊罗马世界,氏族部落首领个人权力膨胀的结果,也导致产生君主制。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古代各邦一般都通行王制。”[②c]这说明了希腊城邦和古代东方国家一样,君主制是普遍流行的早期国家的原生国家形式。罗马王政时代也有七个王相继统治的传统说法;现代学者大多认为,王政后期即后三个伊达拉里亚王统治时期,已萌生了国家,实行的也是君主制。但是,由于希腊罗马保存着较多的原始民主遗风,始终留存了以军事民主制为传统的组织机构,加上新生国家城邦制结构特点,在贵族势力增强的情况下出现了权力下移的趋势,君主制建立一段时期后即被贵族制所取代。后在希腊许多城邦出现贵族制、僭主制、寡头制以至民主制等政体嬗变交替的混乱局面,最后都臣服于君主制国马其顿。而在雅典和罗马,由于平民力量发展壮大,贵族制分别为民主制和共和制所代替,并各自延续了几个世纪,直到希腊化时代和罗马帝国时期才最终淹没于专制主义的历史潮流中。所以,从古代国家产生和发展道路来说,无论是东方文明古国还是西方的希腊罗马,起自君主制和终于专制主义可以说是共同的历史轨迹,所不同的是,极少数古代东方国家的原生国家形式是贵族制或共和制,而希腊罗马则在其间插有贵族制等特别是民主和共和制的发展阶段。民主和共和制长期存在,且得到高度发展,确是构成了希腊罗马世界一些国家历史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的现象。
对于古希腊罗马世界产生和发展民主和共和的成因与基础,近现代学者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注重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关系,指出希腊罗马工商业发达是民主和共和得以产生的首要条件和基础,或把发达的奴隶制视为民主和共和的前提和基础,认为王商业奴隶主集团领导了民主运动,促成了希腊罗马民主和共和制的建立和发展;有些学者从研究军事制度和军事组织入手,认定实行军制改革,采用以农民为主力的甲兵方阵导致了民主和共和制的产生;有些学者根据西方文明的特点,认为航海业促进了民主的成长,或认为殖民活动孕育了民主精神,或认为海军创造了民主;有些学者则从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和民族习性来说明古希腊罗马世界出现民主和共和的缘故,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我们看来,诸如此类的观点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都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和根本。我们认为,古希腊罗马世界出现民主和共和,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希腊一些城邦之所以能够产生民主,把民主制作为国家形式,罗马之所以能够建立含有民主因素的共和制,显然是和它们史前社会和早期国家政治组织结构分不开的。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希腊罗马都进入了所谓军事民主制阶段,同时存在着王、长老会议和民众大会三种权力机构,当时王的个人权力虽然日渐扩大,但另两种集体性的权力机构始终存在,并构成王权的制约因素。建立城邦或城市国家后,军事民主制的组织机构蜕变为国家机关,氏族部落首领转变为王,长老会议演变为贵族会议或元老院,民众大会成为公民大会,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程度不同地发挥着作用。当时,王掌握着国家大权,王位实行世袭制或带有世袭倾向,但希腊的民众仍有权拒绝不合适的王登位,罗马的王在名义上仍由民众选举产生;贵族会议和元老院作为王的咨询机构,同时也掌有一定权力,公民大会则握有决定战争和和平等权力。所以,从希腊早期城邦和罗马城市国家政治结构来看,承袭了较为浓重的原始民主传统,同时在思想意识方面也保存着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平等观念以及法治精神。希腊人对僭主统治的憎恨厌恶,罗马人在推翻王政后对暴君深恶痛绝,不啻是反映了僭主和暴君的专横暴虐引起人民的忿懑,而且也反映了他们在传统思想影响下长期积淀的酷爱自由的心理状态和精神面貌。所有这些,无疑是促进民主和共和产生发展有利的社会和思想的基础与条件。但是,仅仅据此来解释希腊罗马民主和共和的成因,显然是不充分和不全面的。因为,希腊一些城邦的民主制和罗马的共和制都不是原生的国家形式,而是次生的国家形式。就雅典来说,经过了君主制和贵族制之后,才建立起民主制;而罗马在推翻王政以后才建立共和国,而在共和初期实行的是贵族制,只是后来经过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才在贵族制中逐渐加入民主因素,形成共和制。所以,无论是雅典的民主制,抑或罗马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都不是原始民主或所谓军事民主制的简单重复和直接翻版,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治发展的产物,是在新的社会基础上长期结出的成果。在希腊罗马新的历史时期即古典时期出现的民主及其因素,通常称为古典民主,古典民主和原始民主及其传统分属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尽管这两者有着继承关系,但不能混同起来。另外,在希腊,采用民主制的仅是雅典等少数城邦,而大多数城邦一直实行贵族制、寡头制、僭主制等政体。同是从原始民主和军事民主制演进而来的希腊城邦历史走向并不相同,也说明了单纯以传统因素来解释雅典等城邦出现民主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依我们看来,古希腊罗马产生古典民主多种成因中,最主要的则是自由小生产相对稳定存在和发展,以及以其为骨干的平民力量强大并不断进行斗争的结果。马克思曾经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①d]又说,“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②d]在雅典,经过梭伦改革和庇西特拉图僭主政治统治,自由的小农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相当发展;希波战争期间和战后,雅典大力发展海军,建造舰队,第四等级公民纷纷参加海军,增强了平民的力量;提洛同盟的的建立促进雅典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发展,雅典又以盟主自居,挪用盟邦岁帑大兴土木,带动社会经济兴旺发达,使得平民队伍不断扩大,力量日益壮大,从而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再从民主化进程来看,以梭伦改革为开端,中经克利斯梯尼改革和厄菲阿尔特改革,到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鼎盛。在此时期,雅典通过一次次政治改革,采取立法步骤,逐渐改变原有的国家政权组织结构,建立民主政治组织结构,而这些改革都是在平民力量支持和展开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不是受到平民的推动,就是依靠着平民作为坚强的后盾,所以,改革取得成功则是平民和贵族反复较量和斗争胜利的结果。当然,贵族内部的分裂和纷争,贵族阵营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分化出来,充当民主派的领导,在民主建设过程中从事卓有成效的政治艺术发明和创造活动,充分地发挥了个人在历史上积极作用,这也不能忽视和抹煞。在罗马,情况更是明显。由罗马公社中下层成员和外来移民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所组成的平民,人数众多,且大多集中于城市,便于组织发动,他们和贵族展开了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的斗争,迫使贵族步步退却,作出妥协和让步,终于获得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和与贵族同等的政治法律地位与权利,并改进了国家政权结构,在原来的贵族政治中加入民主成分,成为逐渐形成的共和制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反过来说,丧失了自由小生产作为社会基础,失去平民作为主要社会力量和支柱,民主也就逐渐衰亡。公元前4世纪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社会发生严重分化,小生产纷纷破产,以致于雅典的民主制也走向衰落,后为君主制马其顿所控制。罗马在共和中、后期奴隶制获得发展,加上战争造成的破坏,促使小土地所有者大批破产,流入城市成为流氓无产者,不久,共和制即被帝制所取代。所以,自由的小生产相对稳定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才使古典民主获得赖以生存的基础,建立民主制或掺合民主因素并维持一段时期。像雅典等所具有的这样历史条件在希腊罗马世界中也不多见,在其他古代国家中更是罕见,难怪乎许多学者都认为古典民主实属世界古代史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
正是因为古典民主立足于自由小生产基础之上,是广大平民斗争胜利果实,所以,在雅典等城邦所建立的民主制实行多数人参与政治,共同执掌国家权力,实现所谓多数人的统治。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的意志就是正义”。[③d]表现在国家政权组织结构方面,所有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公民大会定期召开,任何公民都有创议权,在会上自由发言和进行讨论,公民集体商议决定国家一切大事,最后决议以简单多数票通过;所有其他国家机构或是公民大会的派生物,或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人数众多,除少数专业技术性官职由选举产生以外,大部分公职则由拈阄决定,以便公民轮流当政;所有国家公职实行短任期制,禁止连任,担任公职完全没有财产资格限制或仅有很低的财产资格限制。为了吸引和保证贫穷的公民担任公职和从事政治活动,减轻为生计而忙碌的穷人的经济负担,国家发放公职津贴。民主制体现着多数人的统治,与专制独裁格格不入,又与个人权威性相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陶片放逐法,流放对民主制的威胁者,也是民主制的一个构成部分。在这里应当指出,在民主制下,公民享受民主权利凭着自身作为公民集体的一员,也就是说只有公民才能享受民主权利,不在此列的广大妇女和外邦人都享受不到公民权利,奴隶当然就更不用说了。所以,雅典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和鲜明的阶级性。
古典民主是直接民主制,奉行的宗旨和原则是自由和平等,自由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等则要求“数学(数量)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①e]所以,政事须经公民集体议决,由大多数人的意志裁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大多数人意志必须与传统法律相统一,把多数人统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否则,多数人意志代替法律成为最高权威,多数人肆意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民众便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②e]民主制就走向反面,蜕变为极端民主制亦即极端专制制。
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奴隶制的发展,雅典帝国的崩溃,古典民主在雅典伯里克利时代盛极而衰,尽管在公元前4世纪在民主制度方面还有所改进。马其顿兴起后,南下吞并希腊诸邦,雅典等邦遂成君主制马其顿的附庸,丧失了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在希腊化时代,希腊一些城邦联盟如亚该亚联盟和埃托利亚联盟以及一些城邦,仍保存着一些民主制组织机构,但这不过是古典民主的回光返照而已,后来也被罗马废除。而罗马本身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也随着共和制的衰亡和帝制的建立丧失殆尽。至此,古典民主最终完全消失于历史舞台。
至于古代共和问题,则较为复杂。按照近代政治学理论观点,共和涵意比较广泛,涵盖着民主概念。具体来说,共和国相对于君主国而言,凡是非君主制国家便是共和国,共和国在历史上分成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③e]应当说,这种政治理论观点可能适用于近代国家情况,但不合乎古代政治观念。如前所述,共和国概念源于古罗马,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共和国基本上相同于城市国家,用来表示一种国家形态。西塞罗给共和国所下的定义是,“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res publica res populi)”,而人民则是由人们共同尊奉法律公正和达到互利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④e]按照西塞罗的说法,共和国有着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普通政体之分,可见,共和国并不排斥君主制,相反容纳君主制在内。在西塞罗看来,凡是实行变态政体僭主制、寡头制、暴民政治的国家,就不能称作共和国,因为在那里人民遭受奴役,根本无财产可言。所以,西塞罗所使用的共和国概念并非相对于君主制而言,而是相对于专制而言,不管是一人专权还是少数人或多数人的专制统治。这就说明了古代共和国概念和近代共和国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以近代概念去套用古代国家的情况。另外,西塞罗还特别强调,共和国除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普通政体以外,还有第四种由上述三种政体因素结合而成的混合政体,这是共和国最优良的政体形式,具体体现在罗马的共和政体中。显然,作为混合政体的共和政体,既不同于君主制和贵族制,也有别于民主制。那么,从共和国引伸出来的共和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罗马共和制的本质特征和结构原则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混合着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的因素,准确些说,实际上混合着贵族制和民主制两种政体因素。大家知道,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曾提出混合政体的政治理论,把兼备多种政体要素的混合政体奉为理想的政体,或视为挽救城邦危机而设想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国家方案。波里比乌斯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理论,把罗马共和制推崇为混合政体的历史典范。波里比乌斯指出,在罗马共和制中,执政官代表王制因素,元老院代表贵族制因素,人民(大会)代表民主制因素,这三者既分工协作又互相制约,使国家政权处于均衡状态,保证着国家长期稳定发展。西塞罗追随波里比乌斯,坚持认为混合政体并非人们构想出来的一种政治体制,而是既成的历史事实,具体体现在罗马历史中,单把罗马共和制当作混合政体的历史范例。尽管波里比乌斯过于拘泥于罗马共和制的宪政形式,西塞罗则把罗马共和制加以理想化,但他们有关于罗马共和制即混合政体的论述,揭示了罗马共和制多元结构的本质特性。从实际情况来看,罗马共和政体有着执政官为首的行政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三大政权机构,其中,执政官等行政长官从属于元老院,卸职后又进入元老院,执政官所代表的王制因素并不显见,不能算作独立存在的要素;又因按照古典作家关于政体要素的说法,王制和贵族制都以才德著称,所以,这两者可以归并为一类。其实,在共和制下,公民大会在形式上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体现着人民主权的原则,而元老院及其附属的行政长官在实际上握有国家大权,据此,一般认为罗马共和制包含着贵族寡头制和民主制因素,是由这两者混合而成的一种独特的政体。[①f]饶有兴味的是,罗马共和国国名,直译为“罗马元老院和人民(Senatus Populusgue Romanus)”,也反映了罗马共和国二元政治结构的特色。
其次,罗马共和制并非共和国建立伊始即产生,而是经过长期发展过程才逐渐形成的。波里比乌斯曾经指出,作为混合政体的罗马共和制并非借助理性力量和个人立法达到的,而是通过长期斗争和艰难困苦中汲取经验教训才最终确立起来的。[②f]西塞罗也曾自豪地说道:“我坚持认为尝深信不疑地宣告,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形式可以同从我们祖先一代代传下来的我们国家形式相比拟,无论是在其一般特性和权力配置方面,或者是在其成长发展过程来说,都是如此。”[③f]又说:“伽图常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优越于其他国家的理由是,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皆为一个立法家所创立,如克里特的米诺斯和斯巴达的莱客古士,而雅典政制先为提修斯,后为德拉古、梭伦和克利斯梯尼等人屡屡改变,最后在雅典衰微之时,又有法伦罗姆的有识之士特米切伊乌斯重新复兴。可是,我们国家并非由一人的才智,而是由众人的才智创建的,它也不是通过一个世代,而是经过了许多世代和几百年之久才建立起来的。”[①g]十分明显,西塞罗不认为罗马共和初期属于共和制的历史时期,共和制只是在后来才逐渐发展成型;然后他又说小西庇阿死后共和制褪色和提比略·格拉古之死使“原先团结一致的人民分裂为两个部分”,[②g]由此推测,西塞罗所指的罗马共和制成熟和定型时期,大概是从公元前3世纪初等级斗争结束到公元前2世纪30年代格拉古兄弟改革为止的时期。[③g]从罗马历史来看,初建的共和国就其性质来说属于贵族国家,所实行的是贵族政治,与梭伦改革以前的雅典政体相类似。后来经过平民反对贵族的长期斗争,才在贵族制中逐渐掺合民主制因素,这两者结合起来才形成了共和政制。共和政制在共和中期达到鼎盛期,到共和后期便趋于衰落。由于罗马共和政制不是通过个人立法加以统筹安排,而是平民和贵族反复较量达成妥协的结果,是在历史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因而在其政制整体构架方面远没有达到完备无缺的地步,国家机构和官职的设置相当混乱,对国家机构职能及其权力关系除了有所法律的规定外,又有许多不成文的惯例长期为人们严格遵守。但在另一方面,既然共和政制是在历史实践中长期发展而成的,它较能适应社会实际,应付复杂情况,同时其运行机制富于成效,显示出共和政制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再次,共和政体奉行的宗旨原则,既不是贵族制或寡头制所实行的等级不平等,也不是民主制所实行的人人绝对平等,而是实行所谓的等级平等。西塞罗指出,在君主制和贵族制下,民众被排斥于政权之外,享受不到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力,即使有所权力也微乎其微,而在民主制下所享受的平等也是不平等,因为它抹煞了等第的差别。[④g]在西塞罗看来,在公民中,财产不能平等,才能不可能平等,所要求的平等应是法律上的平等,但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必须和等第联系起来,按照公民的出身、门第、地位、财产和才能相应地分配权利,实行等级平等。他认为在共和政体中实行这种等级平等,使公民的职权、权利和义务处于均衡状态,才是真正实现了权利平等,促进公民内部团结一致,和睦相处,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在罗马,等级平等原则最清楚不过地表现于森都利亚组织制度,在公民中划分财产等级,实行各财产等级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后来,森都利亚大会之所以在公民大会中最具权威性,并不在于它起源古老,而在于它体现着等级平等的原则,被认为比较以部落为基础的公民大会在组织原则方面更为公正合理。[⑤g]此外,在共和制下,公民大会虽在名义上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但提出法案的创制权却掌握在担任大会主持者的高级长官手中;罗马人民在形式上拥有最高立法、审判和选举行政长官之权,但在实际上国家大权落在元老院,掌握在少数显贵手中;高级长官和其他公职对全体公民开放,但国家官职由选举或委任产生,而不是抽签决定轮流担任;出任官职没有财产资格限制,可是官职被视为荣誉职务,全无薪俸报酬,等等,无不体现着等级平等的原则。
最后,在罗马共和制中,贵族制因素比民主制因素重大,居于主导地位,因而罗马共和制偏向于贵族制,罗马共和国实质上是贵族共和国。西塞罗从等级平等原则出发,在论述政权结构关系时,一方面认为在共和制中应给予人民自由权利和对一些重要国事的审议权,但却把“最大多数的人不应当拥有最大的权力”作为“国家理应永远恪守的准则”;[①h]另一方面则强调元老院的领导地位,保持和发挥权威作用,由少数显贵来执掌国家的实权。事实上,在罗马共和制下,人民享有自由权利,他们有权参加公民大会,掌握最高立法、审判和选举权,但公民大会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难以达到真正的民主。行政长官掌握着行政执行权,但他们从属于元老院,不过是元老院决议的执行者而已。元老院在名义上仍是咨询机构,却掌握广泛权力,处于权力中心的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领导和支配作用。而元老院又为少数显贵所长期把持,成为贵族势力的堡垒。所以,在共和政体中各种构成因素并非均匀的,而是偏重于贵族制一方,造成罗马共和国本质上是贵族共和国的性质。到共和后期,元老贵族固步自封,盘踞着元老院,力图维持自己的特权地位,终与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相违背,堕为保守和反动势力。而罗马人民也有分化,作为民主制因素的公民大会性质也起变化,渐渐成为个别政治野心家和派别斗争的政治工具和表决机器。在共和制衰落的同时,罗马社会中又出现了军事领袖乃至军事独裁的个人权力,在政治生活中愈来愈起到重要作用。马略实行军事改革后,罗马推行募兵制,建立职业军队,则在个人或集体军事独裁和具有暴民政治倾向的罗马平民之间架起了桥梁。于是,这两股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冲击元老贵族及其据点元老院,终于促成了共和制的崩溃。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结束了罗马共和制的历史,罗马共和制最终也淹没在专制主义的洪流中。
总之,共和政体乃是古罗马所创造的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混合着贵族制和民主制两种政体的因素,体现了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这种政体结构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获得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加上其运行机制又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所以能够适应当时罗马社会发展和对外扩张的需要。罗马本是台伯河畔的蕞尔小邦,在共和制下崛起于意大利,纵横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古代奴隶制强国,充分显示了共和政体较之古代国家其他政体所具有的优越性,这就是共和政制既在当代备受波里比乌斯等人称赞又在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所在。
应当指出,在古代世界,共和政制和共和思想绝非罗马所独有。斯巴达和迦太基以及与斯巴达政制类似的克里特,也被希腊思想家列作混合政体的历史例证,其政制兼备着多种政体要素。在斯巴达的贵族制和迦太基的寡头制中,公民大会据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民主制因素赫然可见,无疑其政体有着共和制的基本特征,应属于共和制的范畴。在古代两河流域和古代印度,也有共和国存在的历史痕迹。可惜,由于资料匮乏,难以像罗马那样较清晰地描述出这些国家共和制的全貌,恢复其历史本来面目。至于共和思想,在希腊思想家中恐怕早已有之。柏拉图所设想的理想国,实行的是哲学王的统治,属于君主制或贵族制,但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律篇》中,放弃了哲学王的观点,提出了接近于理想国但属次一等的国家方案,主张以法治代替人治,把公民分为四个财产等级并确定其相应的权利,设置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等一套国家机构,选举产生37个护法官作为执政的中坚,设想建立介于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混合政体,这无疑有着共和思想构想,虽然带有浓厚的贵族寡头制的色彩。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共和政体列为政体分类中多数人统治的正宗政体类型,[①i]并对此政体作了详尽的论述。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其“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并顾资产者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②i]也就是说,共和政体并非普通政体,而是由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混合而成的特殊类型的政体。他指出,民主政体以自由身份论平等,实行绝对的平等,相反,寡头政体则以财产数额论平等,实行各如其值的平等,这两种平等观各有偏颇,不合乎城邦宗旨和正义原则。合乎正义的政治权利分配原则,应按公民的才德和功绩即对城邦的贡献为标准来分配政治权利,实行比例平等。[③i]在论及共和政体的政权结构和权力关系时,亚里士多德指出,民主政体中的平民多数拥有集体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故应委以议事和司法职能,但集体智慧不能代替少数富贵的个人才智,所以应以才德为受任公职的依据,公职人员应由选举产生,供职有限期。[④i]民众的审议作用和少数富贵的行政职能不应互相排斥和对立,而应当结合起来并保持均衡,才能求得国家的稳定。同时,他又提出了混合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因素而成共和政体的具体方法。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在共和政体中,最高统治权属于公民团体,而公民人数较多,公民的财产资格限额较低,甚至提到“公民们轮番执政”,[⑤i]可见这种共和政体属于多数人统治的范畴。总之,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的共和政体明显地偏向民主制,具有希腊的特色,这和罗马共和政体偏向于贵族制恰成鲜明对照。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希腊城邦危机时期,他之所以苦心孤诣设想出共和政体,是为了替陷于危机的希腊城邦寻找出路,提供他认为是切实可行的较为优良的国家方案。但在贫富分化日益加剧和社会斗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共和政体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难以付诸实现。君主制马其顿鲸吞希腊诸邦后,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思想论也就湮没无闻了。
综上所述,原始民主乃是人类社会民主历史发展长河的源头。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部落首领个人权力膨胀的结果,导致进入文明的古代国家普遍盛行君主制,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贵族制或共和制,但在这些国家早期历史发展阶段都或多或少地保存着原始民主传统。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古代东方国家非专制性质的君主制和贵族制或共和制,不久便发展或并入专制主义体系,而在希腊罗马世界,经过作为次生的国家形式的贵族制之后,出现了古典民主,即在雅典等邦把民主制作为国家形式,在罗马的贵族制中掺合民主因素,形成共和制,并各自获得到充分发展。但雅典民主制和罗马共和制存在数百年后也分别被君主专制制所吞并或取代。所以,从古代国家的历史发展趋向来说,无论是古代东方国家抑或希腊罗马,都最终归属于专制主义,只不过在时间上有先后,发展程度有所差别而已。着眼于世界历史大范围,以广阔和深远的视野看待古代国家的发展道路,不难发现在此问题上同样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性和多样性,希腊罗马世界发展了民主和共和,不过是表现了人类文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究其原因,应当从社会历史发展环境和条件中去寻找,而不能单从自然地理环境和民族特性来作解释。我们不应当把古代东方国家中的民主和共和的历史存在,抬高到希腊罗马世界同等的程度,抹煞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不能否认,在希腊罗马世界产生和发展了民主与共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政治文化艺术,其历史遗产经中世纪传到近代欧洲,对人类文明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希腊罗马世界一度出现的民主和共和毕竟是源流,而不能夸张为渊源,更不能把希腊罗马世界描绘成民主和共和的自由天地,而把古代东方国家说成是专制统治的漆黑一片。有些人出于政治需要,完全不顾历史史实,别有用心地在东西方民族之间制造隔阂,宣扬自古以来西方民族就比东方民族富于自由和民主精神,传播种族优秀论,更是毫无根据,应当严加批驳。
注释:
①a 希罗多德:《历史》,Ⅲ,80;Ⅵ,43;131。王嘉隽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97—8、584—5、623—4页。
②a 古希腊文δημοζ有着多种含义:(1)全体公民或公民集体;(2)人民、平民或穷人;(3)民主派;(4)雅典行政基层单位“德莫”;(5)与雅典城毗邻的乡村。κρατοζ意指支配、权力、暴力。顺便指出,中国古书《书·多方》中也有民主一词,其意为民之主,与古希腊文民主意为人民当家作主大相径庭,切不可混同起来。
③a 柏拉图:《政治家》,291D—292a;302c—303B;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1279a33—38;1279b5—9。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3页—134页;波里比乌斯;《通史》,Ⅵ,7—9。
④a 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2;45;Ⅱ,41。
①b 《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9—263页。
②b 雅各布森:《古代美索布达米亚的原始民主》,载《近东研究杂志》Ⅱ(1943)。
③b 列文:《古代印度共和国》,载《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141—181页。
①c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5页。
②c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15,1286 b8。中译本,第165页。
①d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1页。
②d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③d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Ⅵ,2,1317 b5。中译本,第312页。
①e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Ⅵ,2,1317 b1—15。中译本,第312页。
②e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Ⅳ,4,1292 a10。中译本,第191页。
③e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7—8页。
④e 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9。
①f 参阅弗里茨:《古代的混合政体论》(K.V.Fritz,The Theory of Mixed Constitution in Antiquity),纽约1954年版,第217—8页。
②f 波里比乌斯:《通史》,Ⅵ,10。
③f 西塞罗:《论共和国》,Ⅰ,70。
①g 西塞罗:《论共和国》,Ⅱ,3。
②g 西塞罗:《论共和国》,Ⅰ,31。
③g 乌特琴柯:《罗马共和国倾覆前夕的政治思想斗争》(C.Лутченко,ИgеǔнопоЛптическая Боръба в Риме Накануне паgения Ресцублики),莫斯科1952年版,第175页。
④g 西塞罗:《论共和国》,Ⅰ,43。
⑤g 尼柯莱特:《罗马共和时期的公民世界》(C.Nicolet,The World ofCitizen in Rome),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23页。
①h 西塞罗:《论共和国》,Ⅱ,39。
①i 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共和政体,古希腊文为Ηολιτia,原意泛指城邦一般政体,特指某种特殊政体。它和拉丁文res publica词义相异,但用末表示的政体却有许多相同之处。中译本将此意译为共和政体,我们认为是较贴切的。
②i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Ⅳ,8,1294 a16—17。中译本,第199页。
③i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9,1280 a6—25;Ⅵ,6,1301 a26—37。中译本,第136—7、232页。
④i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Ⅲ11—13,1281 b1—1283a40。中译本,第143—152页。
⑤i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Ⅰ,12,1259 b4;Ⅱ,2,1261 a39;Ⅲ,17,1288 a12。中译本,第36、46、172页。
①j 《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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