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扫黑除恶;新理念;新思路
一、扫黑除恶的政治及法治意义
1.1体现执政理念
近年来我国针对黑恶势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压,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黑恶犯罪猖獗势头得到了较好的遏制,但是当前的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些黑恶势力仍然横行一方,为祸乡里,其中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及行为手段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其隐蔽性更强,获取更高利益的能力更强,甚至活动领域更宽,导致黑恶势力越做越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首先要在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保证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黑恶势力的存在及滋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的是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挤压其生存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扫黑除恶能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
1.2维护社会秩序安定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的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弱化,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最终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演化,妨碍国家政令的实施,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逐渐暴露了较多的消极因素。对社会秩序来说,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产生,给黑恶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使其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直接的操控,甚至还会要挟政府,使其能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1.3开展反腐败斗争
政治腐败现象的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干部,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既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在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过程中,要深挖黑社会幕后的保护伞,查明是否存在腐败问题。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与反腐败相辅相成,同时进行的。腐败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难度增大,还严重的影响社会利益及公民的权益,甚至会导致国家的整体权益受到侵害。部分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并且实施较多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及时发现打掉。原因之一就是其背后存在较大的靠山,给其违法犯罪提供庇护甚至帮助其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部分存在腐败问题的党政干部会给黑恶势力提供一定的权力,使其能够在犯罪过程中加强自身的基础条件。
二、扫黑除恶的新思路
2.1工作机制的新部署
与以往最大不同的是,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开展的。《通知》明确要求扫黑除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通知》,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本次扫黑除恶工作史无前例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协调各方面、各部门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统一行动,实现对黑恶势力的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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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整体治理的新战略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通知》强调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很明显,中央已清楚认识到我国目前存在的涉黑涉恶是个复杂社会问题。表面上看,涉黑涉恶是违法犯罪问题,但实质上与有的地方基层政权建设薄弱、腐败问题滋生密切牵连。《通知》对黑恶势力采取整体治理的战略,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体现,有助于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
2.3工作方法的新思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问题的广度、深度、难度和工作强度都非常之大,我们只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牵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方法上,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显表现出新思路:《通知》指出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这有助于国家集中力量针对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实现扫黑除恶工作的社会效果。《通知》提出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这充分体现扫黑除恶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通知》强调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这可以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有利于从源头上实现对黑恶势力的根本性治理。
2.4执行力度的新决心
再好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如果不能有效贯彻执行,终将只是一纸空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不例外。当前,一些黑恶势力之所以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重要原因就是其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背后有强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撑腰,这也必然使扫黑除恶工作在实际推进中面临各种阻力和干扰。为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切实效果,《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地支持扫黑除恶工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
问题线索要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绝不姑息。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国当前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然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脱离依法治国的轨道,这就意味着各有关机关要善用法治、以法治思维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应重视以扫黑除恶工作为契机,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建设及其成效的具体实例。
三、结语
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
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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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新林.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和法治内涵[J].紫光阁,2018(03).
[3]本刊综合.扫黑除恶深挖“保护伞”[J].人民周刊,2018(11).
[4]何荣功.扫黑除恶:新理念与新思路[J].方圆,2018(03).
论文作者:彭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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