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内战的爆发_林肯论文

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内战的爆发_林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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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探讨了美国1787年宪法与南北战争爆发之间的关系,认为美国独立战争不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因为在此之后产生的宪法中保留了蓄奴制,且未明确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关系;1787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权,基本精神是相互妥协。19世纪上半期南北双方的斗争从根本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经济形态的冲突,但常常具体表现为对宪法的不同解释。南方脱离联邦是维护蓄奴制与州权主义的必然结果,而南北战争则用武力的方式确立了民主制、自由雇佣劳动制及联邦不容分裂这三条美国社会政治生活的新原则。

关键词 1787年宪法 蓄奴制 州权 美国内战

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是美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场残酷的内战呢?毫无疑问,是蓄奴制为国家埋下了分裂的种子。美国内战爆发之后,林肯就宣布这是一场“根据宪法原则”进行的战争,而南方也相信自己才是在真正捍卫宪法的基本原则;故而有人认为,南北战争“发生在两个宪法解释学派之间”[(1)]。真的是这么回事吗?美国宪法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谈到1787年底,不能不考虑制宪会议召开的背景及会议上多种力量之间的斗争。在经过1775~1783年的战争之后,北美的13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统治,获得了独立;在反抗英国的斗争中,由于形势的需要及各殖民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经济、文化整合,13个殖民地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邦联。邦联虽有国会,但无实权,重要的权力如征税权、发行纸币权等均由各州保留。在获得独立之后,面临着社会经济及国防外交等诸般问题,邦联显得很是无能。建立一个有相当权力的中央政府是许多有识之士的要求;而北美清教徒所秉赋的英国政治传统,移民及殖民地时期的契约经验以及18世纪启蒙思想的熏陶都使制定一部宪法基本上不存在思想上的障碍和技术上的难关。对于那些出席费城会议的社会名流们来说,最大的问题是既然必须组织一个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权力来源又只能是各州“上交”,那么,这两级政府间的权力应如何分配?而在具体的权力划分之前,首先又必须明确,权力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后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制宪会议代表到达费城前就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保护财产权。这从独立战争的起因和召开制宪会议的动因上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独立战争是为了摆脱宗主国英国的统治,恢复被英王“蛮横”破坏的财产权,而对财产权最不可容忍的就是不经同意而征税了。一旦达到了这一点,战争的领导人就不想继续往前走了。只是后来,由于谢司起义等事件在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才使这些有产者们意识到有一个能切实保障财产权的政府是必要的,于是就有了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2)]。而强调财产权,将财产权与人的才能、德性甚至本质联系起来,几乎是这一时期精英分子共同的思想。正如麦迪逊所言:“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3)]。在这一点上,会议代表的意见是一致的,于是他们拟就了这样的宪法前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设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定,筹设共同防务,增进公共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本宪法。

这段话表面上冠冕堂皇,但其核心就是保障财产权,这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可以看到。现在我们先来看宪法关于权力是如何分配的。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则是因为许多州不愿意放弃自己固有的权力,另外就是因为当时北方工业资本主义与南部种植园蓄奴制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异[(4)]。建立的新政府如果权力过小,将起不到保护财产权的作用;过大,其本身又将是对财产权的威胁。因此,代表们基本上都倾向于建立一个“平衡的政府”,这个平衡至少是三个层次上的:中央权力机构之间,中央权力与州权之间,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都应保持平衡。无论如何要避免出现一个具有压倒性权力的中心,唯其如此,才能既防止自上而下亦防止自下而上的对财产权的侵害。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说:“他们旨在建立一种政府,由它充当有产者阶级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诚实的经纪人,保护他们共同抵御共同敌人,并防止其中之一变得过于强大”[(5)]。这一概括是很准确的。因此,在美国宪法中,我们看到它排除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这些政体形式,而确定了联邦制、三权分立、共和制、两院制、弹劾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制,只是蓄奴制问题由于它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可避免地与联邦制问题搅在一起,结果导致了制订宪法中最激烈的一次争论,让我们看看最后的宪法对此是如何处理的:

1.关于蓄奴制问题

黑奴是公民还是奴隶主的财产?如果是公民,那他们就得依法纳税;如果是财产,他们就不应占有选举名额。北方对此振振有词,但南方鱼与熊掌都想兼得。不需要什么理由,北方如果不同意,那就“干脆散伙”。最后北方让步了。但也许感到蓄奴并非一件很光彩的事,会议代表们在宪法中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免使用“蓄奴制”这一字眼,不过意思都很清楚地表达出来了。宪法中共有三处提到了蓄奴制:在众议院名额及直接税税款的人口数分配中,每个奴隶按3/5人口折算(第一条第二项);国会不得在1808年前通过禁止奴隶输入的法令(第一条第九项);逃亡到自由州的奴隶必须归还原主(第四条第二项)。

由此可见,1787年宪法对蓄奴制采取的是既肯定又稍有保留的态度。会议代表中许多人认为,蓄奴制本身未必值得称道,但废除它则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就侵犯了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权。最好的办法是让它自然消亡,而禁止输入奴隶(上列宪法第一条第九项该款似乎是说1808年后可通过此类法令,而且情况果真如此)似乎可以做到这点。这种想法是否过于一厢情愿?如果奴隶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壮大起来,那该怎么办?还有,既然宪法似乎是要让蓄奴制自动消亡,那么在接纳新州加入合众国时,是否应该把不存在蓄奴制作为一个先决条件?

2.关于联邦制问题

到底哪些权力应该属于联邦哪些权力应属于州,宪法采取的是列举的方法。但显然的是,一一列举穷尽是不可能的,而且它未能说明联邦权力至上还是州权至上的问题。确立有力的联邦政府是必要的,这是制宪会议召开的初衷;但州权观念长期以来深入人心,因为它被普遍认为是与个人财产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在各州批准接受宪法的过程中围绕这一问题就展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民性质的大辨论,最后的结果是附加了10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后来的州权论者就是紧紧抓住这一条款不放;但宪法第一条第八项也给予联邦国会制订“必需与适当之法律”的权力,国家权力派也借这一弹性条款大做文章。可见,对宪法规定的联邦制的解释是大有回旋余地的;而且特别致命的是,如果州感到联邦权力的威胁时,它有无脱离联邦的权利呢?如果不能,那么宪法不啻是一卖身契,这岂不违背了自由原则?如果可以,那宪法前言中“建设更完善的联邦”岂不成了无稽之谈?

表面看来,经过激烈的争吵和相互妥协,宪法“解决”了当时最棘手的两个问题。但妥协终究只是妥协,它或许能在以后逐步将矛盾消弭于无形,更可能的却是它仅仅延误了问题解决的时间,一见外部条件有变,矛盾便激化起来。宪法对此又提供了什么解决方法呢?就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来说,它不仅应包含终极价值方面的共识(如自由、正义),还应包含解决冲突规则的共识。1787年宪法提供了什么规则呢?是多数决定原则吗?我认为不是。宪法本身就不是根据多数原则制定的,它只是一小群人“密谋”的结果。宪法虽规定了多数决定原则,但它从产生时起就不对蓄奴制和联邦制这两个问题起作用,这两个问题是靠妥协解决的。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应该说,多数决定原则是现代民主主义的要求,但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几乎没有人想要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这些精英们最关心的倒是自由受到民主的威胁。在他们看来,自由与民主无关,而是同财产有关,没有恒产,则无恒心,因此要特别注意民主对财产权的侵害。埃德蒙·伦道夫就说过,国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骚乱力与放荡”[(6)];华盛顿、汉密尔顿等人也对民主政治表示了极大的不信任,他们希望对于冲突最好是在自己的圈子内协商解决。华盛顿在致国会函里就声称:“我等现在呈送之宪法遂系友好与互相尊重忍让精神之结果,而此精神实力为我国独特之政治情势所不可或缺者”[(7)]。这一妥协的圈子主要就将是宪法规定设立的参议院。既然斗争和妥协的结果都是和实力相关的,因此对参议院的争夺就尤为重要;由于参议院每州都是两名代表,故而对参议院的争夺实际上就是对新州的争夺,这在以后若干年内一直是美国政治生活的焦点。

这些都预示着宪法的实施将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还要指出,1787年宪法相对于1776年《独立宣言》是一大倒退。《独立宣言》曾庄严告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1787年宪法对此只字不提,或许有人会说这种倒退是从政治理想向政治现实的正常回落,但这也说明了独立战争不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因为它保留了蓄奴制,并在宪法中公然声称这种制度是“正义”的;可见,宪法前言中所宣称的“幸福”不外乎是拥有财产,而自由则是自由地运用财产,亦即资本家可以随心所欲地雇佣工人,种植园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奴役黑奴,双方互不相干,相安无事。后来南方的分离主义者扬西就毫无愧色地说:“你的祖先和我的祖先是在两种思想基础上建立这个政府的:第一,白人都是公民,是居支配地位的种族,白人与白人之间是平等的。第二,黑人是低贱的种族”[(8)]。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妥协取得了表面上的联合,南北双方走到宪法这一共同旗帜之下。虽然握手言欢了,但双方都心存芥蒂。斗争从联邦建立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根本的冲突还是在于经济利益,这首先表现在关税问题上。北方作为新兴的工业社会,希望提高关税,以免英国廉价工业品的冲击;以“棉花王国”著称的南方则力图降低关税,以扩大初级产品的出口,并方便进口工业品。地区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给国家的政治生活蒙上了阴影,每一个关税法案的提出和通过都意味着一场激烈的争吵。在1832年,当国会通过新的关税法案并得到杰克逊总统的签署后,南卡罗来纳州召开了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声称该州拒绝执行1828年和1832年关税法,并以脱离联邦相威胁。杰克逊总统宽猛相济,通过显示武力并抚之以减税才促成了和解。这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已显示出了某种不详之兆,况且以卡尔霍恩为代表的州权论者还在继续宣扬各州有权拒绝执行国会法令的观点。

随着19世纪上半期美国领土不断地向西扩张,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如何处理西部土地——摆在合众国面前。本文不想详细叙述这一过程,只需指出这样几点:1.当南北双方发生争执时,南部一再以退出联邦相威胁;2.斗争的结果是一系列的妥协案,总的来说是双方各有得失。但对南部来说,将蓄奴制对外扩张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政治上它要争夺国会,从经济角度来讲,种植园蓄奴制只有在仅仅需要简单劳动的天然肥沃的广大土地上大规模地使用奴隶的条件下才能发展,而西部土地最符合这些要求;3.关税问题和领土问题的核心都是蓄奴制问题。蓄奴制作为一种区域性的经济形态,中央权力任何形式的集中对其都是一个不详的信号,南方决不能让中央有制定影响地方经济政策的权力,不管是关于关税还是新州的蓄奴制。尽管到现在为止还是一次次的妥协,但妥协的结果不是皆大欢喜,而是各怀不满,妥协只是加深了双方的互不信任。北方认为南方要把蓄奴制扩展到全国领土上,南方认为北方的意图是用限制蓄奴制扩张的方式来围死蓄奴制,废奴主义者的宣传更加剧了他们的这种担心。然而不妥协的结果将是怎样呢?对抗,直至分裂,这是南方一再要做的,不应该怀疑他们会说到做到。看来除了妥协,没有其他办法能阻止他们那样做。

试图从经济上批评蓄奴制是无力的。不错,南方的人均收入比北方低,许多人认为贫困的根源在于蓄奴制,因为奴隶劳动毫无积极性可言,但全国60%的富人生活在南方这一事实就决定了奴隶主的态度。至于道德上的谴责,也许最初还有些份量,但种植园主在废奴主义者的攻击声中,悟出了蓄奴制不仅不是“必然的罪恶”,反而是“积极的善举”,是白人和黑人关系的最佳方式[(9)]。而从宪法的角度,我们说过,蓄奴制的存在几乎可说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废奴运动从19世纪30年代就开展起来,但一直显得势单力薄,没有几个当权者认真想过要废除蓄奴制。问题倒是如前面所说的,如果南方感到自身的生活方式受到了联邦政府政策的威胁时,它有无权利进行抵抗甚至脱离联邦?

我们说过,这也是宪法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除了批准宪法时的争论外,双方在1798年又发生了一次斗争。当时,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归化法》、《客藉法》、《敌对外侨管制法》和《惩治叛乱法》,肯塔基和弗吉尼亚的州议会就分别通过了决议案,宣布上述四项法令违宪,理由是宪法仅是州与州之间的一个契约,在行使统治权方面,各州仅赋予联邦政府以代理人的权力,而从未赋予其统治权。因此,州不仅不应该服从违宪的法律,而且还有权宣布联邦法令无效。应该说,理论上这种地方分权宪政不失为一种制衡中央权力的有效方法,并非全无可取之处,只是实际操作起来尺度颇不易把握。后来,在约翰·马歇尔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期间,确立了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加强了联邦政府权力,但这并未使州权论者偃旗息鼓。南方人认为,南北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是极其自然的事,无从指责,只有限定联邦政府的权力,南北双方才有可能不理睬这些区别而共同生存。在1830年参议院的一次辨论中,州权主义者罗伯特·海恩就大声疾呼:“与我们制度生命攸关的就是各州的独立,再没有比加强联邦政府这件事更值得反对的罪恶了。”他的对手丹尼尔·韦伯斯特则声称:“光荣的联邦是全体人民的创造,而不是由各个互不相关的州所创造的,因此联邦政府只对人民负责。只有宪法和全国政权才拥有最高主权,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决定联邦法律是否违宪”[(10)]。这段话被认为是捍卫联邦权威的有力武器,然而它是有疑问的。联邦和宪法一样,并不是由全体人民创造的,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权力至上的联邦甚至也不符合最初拟就宪法的那几十人的愿望;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后来形成的惯例,而这一权力似乎更应为州所得。州权论者当然深谙其中之道,所以在围绕1832年关税法案的斗争中,约翰·卡尔霍恩又宣称州在其境内享有国会法令的“废止权”。从“宣布无效权”到“废止权”,看来下一步就是分离权了;而当南方威胁要这样做时,联邦政府实际上束手无策(包括后来的林肯政府)。最终仍不外乎是安抚、妥协。然而任何妥协都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妥协中吃亏的一方时。于是,总会在什么时候至少有一方觉得自己是无法再退让的了。

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判决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事件。德雷德·斯科特是密苏里州奴隶,他的主人是一名军医。19世纪30年代斯科特曾被主人随军带到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辛准州。1846年主人死后,斯科特根据“密苏里妥协案”关于“曾在一个自由州或准州居住的奴隶即成为自由人”的规定,向其主人继承者要求自由。案子几经反复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从这一案子来说,当然不只是斯科特的自由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其实质就是在准州是否根除蓄奴制。由南方人控制的最高法院希望能抓住这一事件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南方民主党人,首席法官罗杰·塔尼的判决是:德雷德·斯科特仍然是奴隶;奴隶和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斯科特在伊利诺伊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他在威斯康辛州的居住也不能使他获得自由,因为国会无权排除准州的蓄奴制,“密苏里妥协案”排斥蓄奴制的条款是违宪的。塔尼的判决使民情沸腾,因为它意味着北方在以往的历次妥协中一无所得,这岂不是违背了制宪和行宪中的妥协精神?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对抗是否又符合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如果奴隶在自由州的居住并不能使他获得自由,那怎样才能禁止蓄奴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展?林肯警告说,塔尼的最高法院或许很快就将宣布一项判决书,“宣告美国宪法不允许一个州在其境内废除奴隶制”[(11)]。这不是没有可能的。这一次南方急功近利,走得太远了,它反而使刚成立不久的,以限制蓄奴制扩张为纲领之一的共和党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共和党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社会正式分裂的开始。现在,在蓄奴制问题上,宪政面临着危机,美国历史走到了一个紧急关头。堪萨斯已经在为这个问题而流血了,或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约翰·布朗在1859年率领他那一小支队伍攻打哈珀斯渡口时,他就坚信只有鲜血才能洗净这个罪恶国土上的罪恶。问题其实很清楚了,要么是北方退让,美国成为清一色的蓄奴制国家,要么就是分裂,因为南方是决心不让步的,共和党人在北方加紧了宣传,南方狂热的州权主义者在准备孤注一掷。摊牌的时候就要到了。

1860年,共和党人林肯当选为总统,最终点燃了南方脱离联邦的导火索。一向最积极地倡导州权的南卡罗米纳第一个作出了“榜样”,在后来的6周内,其余6个南部州的议会都以悬殊的票数通过了脱离联邦的法令。1861年2月4日,这些州的代表们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举行会议,通过了一部美利坚合众国临时宪法,并选举杰斐逊·戴维斯为临时总统,并征召了一支10万人的军队。一个月后通过了永久性的邦联宪法。从这部联邦的宪法来看,它基本上是抄袭了合众国宪法,但删去了有关公共福利的规定,并赋予各州以新的特权,规定各个州可以“根据主权和独立的地位”行动。联邦宪法还明文规定,在一切蓄奴州和准州保护蓄奴制,它禁止保护性关税,并取消了国会用于内部改良的拨款。这些规定从正面反映了南方在以往历次斗争中的要求。然而,单从南方通过一部新宪法这一举动来看,它是否意味着南方背弃了1787年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呢!反对一个合法政府的武装叛乱难道不是非法的吗?

脱离联邦这一步终于实现,但性质如何?结果又将如何?许多南方人士称脱离行动是一场1776年模式的革命,但也许不无矛盾的是,大多数脱离主义者又坚持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对此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北方违背了宪法。但既然如此,南方为什么要通过新宪法呢?当然,南方认为,这是为了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对宪法的错误解释。邦联的领导人后来从对自己行动可能产生的后果考虑,较少强调革命的权利而着重强调脱离联邦的合法权利,因为革命具有采取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手段的含义,何况,在400万黑奴面前呼吁革命的权利将造成的后果是不可知的。因此,相对于慷慨激昂的疾呼,还是杰·戴维斯一语中的。他说:“我们的行动不是一次革命,我们并不是为了人权在进行一次堂吉诃德式的斗争,我们的斗争是为了捍卫财产继承权”。其他的一些南方人也认为,真正的革命者是北方人,而南方正在抵制革命,在捍卫1787年宪法的真正原则。共和党的领袖西华德在1858年也的确说过:“我知道,你也知道,一场革命正在开始。我懂得,全世界都懂得,革命决不会倒退。”这正是南方人所担心和痛绝的。

南方的脱离行动是经济利益、州权主义加上对日益高涨的废奴主义的恐惧的必然结果,它是一场为了防止社会革命而进行的“政治革命”。从我们对美国宪法的分析来看,州权主义并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因为:1.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财产权;2.宪法并未确定是联邦至上还是州权至上。不过,南方是对资本主义的另一基本原则——自由雇佣劳动制的对抗,因而它更是一场反革命而不是革命。然而,对北方来说,主张进行一场废除蓄奴制革命的人也不在多数。许多废奴主义者是希望蓄奴州就这样退出联邦的,他们一直在宣称宪法是“与死亡订立的契约”,联邦是“与地狱达成的协议”,如果南方主动退让,那正是求之不得的。以林肯为首的共和党人把维护联邦的统一作为他们的目标。只是,林肯早就坚信,国家不可能永远处于半自由半奴隶的状态,家不和则不立,生死存亡的斗争迟早会爆发的,但结果应是联邦生存,蓄奴制死亡。林肯始终坚持的一点是:联邦政府不仅仅是各州联合在一起的一个整体,它还是一个主权国家,因而是不容分裂的。然而,联邦的分裂不正是蓄奴制的必然结果吗?如果蓄奴制毫不受触犯,联邦的统一又怎样成为可能?林肯政府面临着这两难问题,这既是宪法中的难题,也是国家情势的难题,因为多数人都是既反对分裂联邦又不赞成废除蓄奴制的。林肯的就职演说就顺应了民心的这种倾向。

在演说中,林肯先还是采用老一套的安抚方法,企图让南部重新加到联邦中来。他说,他的政府无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蓄奴州的奴隶制度,任何地区的财产、和平和安全都不会受到即将掌权的政府的危害。但是,谈到联邦问题时,林肯的口气就大不一样。他说,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来考虑,由各州组成的联邦应该是永久的,联邦是不容分裂的,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但是,虽然从内心深处来说,林肯可能已经认定妥协是不可能的,至少不可能是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过,要说林肯已下决心动用武力,那也未必。林肯肯定考虑过这一层,然而不用他采取行动他就被局势推动了。由于极不理智地炮击了萨姆特要塞,这样南方把自己完全地置于叛乱一方的角色,最终导致了南北双方的兵戎相见。

战争的初衷是联邦的统一或者分裂,因为宪法对此还无能为力,政治(妥协)的方法也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然而,如果不把蓄奴制和联邦统一问题连在一起,所谓的统一即使实现了也还会像过去一样是貌合神离,而且不废除蓄奴制能否实现联邦的统一还是一个未知数。从结果来看,战争以彻底地摧毁了南方而告终。一方面,蓄奴制得到了法律和事实上的废除;另一方面,战争也表明了联邦是不容分裂的。这是用血与火写就的宪法的两个新原则。更进一步来说,南北战争通过否定阶级(种植园主)和地区(州)特权而重申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口号,从而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确立了“民主”的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美国内战是美国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麦克弗森说,一场反革命竟如此有效地使一场它要避免的革命取得了胜利,这在历史上是罕见的[(14)]。诚如是言。

注释:

(1) 托马斯·普莱斯里:《美国人解释南北战争》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64页。

(2)、(7) 有关制宪会议代表的财产背景,可参见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4~44页,第452页。

(3)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页。

(4) 华盛顿在致邦联国会函里就叹道:“精确划分必需放弃之权利与必须保留之权利从来并非易事;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州情势、辖区大小、习惯与个别利益之差异,困难更行增大”。同上,第451页。

(5)、(6) 理查德·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8页。

(8)、(14) 詹姆斯·麦克弗森:《火的考验:美国南北战争及重建南部》,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4、198页。

(9) 关于对奴隶制的辨护,可参见杨生茂主编《美国南北战争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63~67页;麦克弗森:《火的考验:美国南北战争及重建南部》,第59~63页。

(10) 关于韦伯斯特——海恩辨论情况,可参见詹姆斯·亚当斯主编《美国历史辞典》,1951年版,第5卷第431~432页;理查德·摩理斯编《美国历史百科全书》,美国建国二百周年版,第200~201页。

(11) 罗伊·巴斯勒编:《林肯文集》,新布鲁斯维克,1953~1955年,第2卷,第467页。

(12) 顿巴·罗兰编:《立宪主义者杰斐逊·戴维斯的信件、文件和演讲集》,杰克逊,密斯,1923年,第6卷,第357页。

(13) 乔治·巴克编:《威廉·西华德集》,波士顿,1853~1884,第4卷,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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