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中人文关怀必然的判断-一种法哲学思想的回应和反思论文

法治建设中人文关怀必然的判断-一种法哲学思想的回应和反思论文

法治建设中人文关怀必然的判断
——一种法哲学思想的回应和反思

郑宇泽1,2

(1.中共晋安区委党校 教研室,福建 福州 350014; 2.福建农林大学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2)

摘 要: 法治逻辑中,法律必须是作为善的目的且予以规则制度化的定在,既要对人及与其存在相关的关系产生约束影响,又要充分关照在此影响下人之为人的价值要求,寻求一种法治过程中人文关怀的必然逻辑。阿列特西对法哲学已然命题的再组构及其对范式演绎逻辑的再解释和法律论证理路的再权衡,有效规避了在工具主义术语描述下法律是实现目的技艺的观点,回应法律的存在应是统合技艺工具性和人文目的性要求的必然诉求。

关键词: 法治;人文关怀;工具主义;阿列克西;必然逻辑

用工具主义术语界定的法治,其核心观点是根植在“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1](p165)的公理性的理论假设上,这种意义的描述突出把法律作为纯粹工具意义上实现目的的手段,严重破坏法治逻辑中法律的存在是技艺的工具性和人文的目的性并存的必然逻辑,“这种认同是在全社会存在的、尖锐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道德价值以及公共利益的分歧的背景下产生的”[1](p164)。很明显,在工具主义理论体系中,法治的价值是游离于实体价值之外且仅局限在单纯的工具价值之上,这种价值取向势必要陷入在由绝对工具主义法治观念所引发的专制危险中。因而,真的法治必须是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品德,不仅要有工具价值的诉求,保证规则有效性维护公共秩序,还必须有实体价值的要求,维护含人的尊严和自由在内的价值诉求,只有这样的法治才会被看作是人类作为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内在道德性的社会实践,才是一种关乎人性、培育自由、遏制权力的“通过防恶而致善”的治理模式,[2](p114)在此意义逻辑中的法律必定是有以设定人文科学为内容的价值追求的存在。

阿列克西对法哲学已然命题的再组构及其对范式的演绎逻辑的再解释和法律论证理路的再权衡都清晰地说明法律与人文科学内容有必然联系的理论设定,“双重本质理论暗含着法与道德的必然联系”[3](*p1)(自序)。在法的概念的解释上,阿列克西的命题是一种在法的正当制定性(due enactment)、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和实质正确性(substantial correctness)上关于制度化维度和理想性、商谈性维度的内涵组合,“一个充分的法概念只能来自于这两方面的结合”[3](p2),这样概念的描述正是宣称法与人文科学内容有必然的联系。在法律规范结构的解释上,阿列克西的范式是一种由“最佳化命令(Optimization commands)”原则构成的成分因式,明显区别于由“确定性命令(Definitivecommands)”规则的构成,“这意味着规则和原则的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仅仅是量的差别”[3](p133),其中质的表现在价值问题是法律规范结构的必要涵摄要素,“理念的‘应当’(即原则本身)和作为规则的最佳化命令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3](p142),这个角度的阐述表明人文科学理念必然要进入法律规范结构的领域。在法律论证的解释上,阿列克西的理路是一种形而上和道德哲学实质关联的论证进路,商谈表述为规则且能够解决理性的要求体现的“社会生活的现实或制度性层面”和“理想或批判性层面”辩证关系的工具,遂分为现实商谈和理想商谈,这种论证计划必然会有人文道德内涵的安排,“在一种高度发达的实践理性概念中,不仅至少要允许、甚或根本要必然地吸纳道德内涵。”[4](p105)

2017年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39.5万张,其中医院30.0万张,乡镇卫生院只有6.6万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初级阶段,农村居民享受的养老待遇水平不高,不能满足居民日常衣食、出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一、法的概念:对“拉德布鲁赫式”假设的再组构

阿列克西在对法的概念的描述上有别于工具主义法的概念的定义,在工具主义话语体系中法律只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以实现“个人利益或其支持的个人和组织利益和政策有力工具”[1](p1)的存在,这种概念内涵的设定服务于一个普遍的理念,“法律是一个能够承载人们欲望的容器,是可以被操控、施行和利用以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1](p1)可以看出,不论在何种工具主义的存在方式中,法律概念的俗定一直对法治进行无意识有意志的伤害,丧失了被解释为一种维护人类文化中的先进部分和核心部分(即先进价值观及其规范)的法律人文内涵的本意。与此相反,阿列克西在法的概念意义上的“拉德布鲁赫式”内涵再表述是基于批判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而寻求法的概念新定义中人文内涵的本意回归,即重新修改“极端的不法(不正义)不是法”[3](p237)语句的界限定语。当然要肯定的是,阿列克西是非常崇尚推行拉德布鲁赫这一简洁概念表达式的逻辑,因为他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能为法筑起一个最宽泛的防线,而恰是这条具有更为普遍性意义的防线足以说明在法律定义过程中必然会关照到法的人文性概念内涵。但不得不提的是,阿列克西对拉德布鲁赫在判定法的概念内涵上未能做到如他一般彻底的回归感到不满足,他通过再组构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假设条件,在分析论证法的概念的必然真值过程中进行概念内涵完全的人文本意回归。

阿列克西指出,拉德布鲁赫公式最重要的假设在于其并不必然要求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任何种类的完全匹配(completefit)”[3](p237),这预示着法律即便在内容上不正义和不合目的的但已被立法并具有社会规范效力的是有可能成为法概念的内涵,仅那些超越正义“极端的”底线的制定法才是完全意义上法的概念所不能容的内涵。与拉德布鲁赫这样把法的概念规避在“极端的”限定范域内的做法不同,阿列克西则是在界定法的概念真值上对“拉德布鲁赫式”的前置条件再组构,正是“法必然包含着一个现实或事实的维度,以及一个理想或批判的维度。”[3](p251)其中,理想或批判维度本质命题的核心要素就是对法的正确性的宣称,阿列克西这种概念的真值定义的表述体现出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假设已完成由“不必然”到“必然”的转向。继而,在阐述“正确性宣称”的理论中,他把对“法正确性宣称的内容是什么”的内涵命题判定都转移到法的概念正确性的价值真值判断上。如此,把法的概念界定桥接到价值命题的判断上,阿列克西自然实现了把对法的概念定义转嫁到对法的概念“正确性宣称”的理论设定上,完成对拉德布鲁赫式法的概念重新赋值,即为“不法(不正义)不是法”。所以说,阿列克西法的概念是区分善与恶的,其内涵必然含有人文内容,“法律的效力或法律的正确性和道德评价与道德正确性之间具有必然联结。”[5](p157)

进而,阿列克西又从规范理论上证成最佳化命令是法律规范结构的必要成分命题,其突破口选在把论证重心定位于“理想应然”这个原则的核心概念的重新界定上。很明显,已证立的作为法律规范结构的原则必然存在着“理想应然”的构素,那能否确定规范理论中有无法律与人文道德论题相联系的自然陈述,仅剩“理想应然”内涵的特性上,于此阿列克西把论述放在其规范性和描述性的双重阐述上。首先,阿列克西提出“‘理想应然’在描述意义上是否存在”的设问,理论上可描述性的指的是客观且能够观察的存在,他就此指出“理想应然”在本体论上的表达并非是空洞的、晦涩的、神秘的,而是描述清晰的存在,“存在着具有表述理想应然之规范形式的原则”[3](p183)。阿列克西这样“描述性意义上的‘在’”体现在“理想应然”是一种可描述的思想内涵(Gedankeninhalt)组合,它可以借助关系化的或是潜在的,更甚是从可能的主观权利和权能的模态表现出来,正如他的例证:“某事没有与世界的阻力发生关系,这意味着这样来处理它,好像它代表着完整或所有的对象一样”[3](p182)。接着,阿列克西从规范性的角度阐述,规范性的概念常常被描述成是不同的“价值”,自然他的“理想应然”同样负载着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的内容。阿列克西这种“规范性意义上的‘在’”则是通过阐述“理想应然”概念具有法律效力、社会效力和道德效力的事实来证明其本身的存在,“如果某个规范是有效的,它在强的意义上存在”[3](p183)。在阿列克西的概念观点中,原则概念的规范性比其描述性更能说明“理想应然”的存在,因为主体权能和权利的模态是一种肯定性存在的表述。再补充一点,对于“理想应然”的概念有效性而言,阿列克西也非常强调只能是那些具有规范性的存在才是有作用意义的。按照这种逻辑分析,阿列克西原则概念的规范性比其描述性更能证明“理想应然”的内涵具有时代的人文道德性,正如他所说的“原则性命令‘帮助处于困境者’在道德上有效”[3](p183)。讨论于此可得,阿列克西在法律规范结构的构素上对“最佳化命令”原则的再关照,及其对原则化概念内涵本质上的阐述,充分说明他的法律规范结构命题必然会关涉到人文道德内容。

据前赘述,阿列克西对“法”概念实体性的肯定描述有悖于工具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工具主义本质上否认概念、观念是实在的事物,不把逻辑概念、范畴、科学规律看作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是主体“整理”世界的“工具”。[5](p25)在工具主义者看来,概念是片段的主观经验和感觉的复合,只不过是主体主观意志的偶然,概念并不必然存在上位概念(upper-seatconcept)。这种既定逻辑势必造成“法”概念与其上位概念不必然联系的判断假象,致使在探讨规范的结构时不是非常注重把“最佳化命令”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成分构素来对待,阿列克西反对这种观点,再次重立规范原则化的理念,并以攻讦这些反对意见来开始自己的理论设计,“我只考虑一些反对原则作为规范的结构的意见”[3](p132)。他需要攻讦的逻辑很熟悉,即所有工具主义者对法律规范结构的描述沿袭着他们关于法的概念命题演算的规则,“对于实证主义法概念的简短浏览显示了在法实证主义的阵营里有许多不同的立场,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只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6](p20),这种分离定律流露出法律规范结构的潜在逻辑:“确定性命令”规则必然是而“最佳化命令”原则不必然是法律规范的构素。

“事实上,当我们将该当案件事实理解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涉的事实时,已带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或者,其本身已然是一种有评价性质的归类行为。”[7](p2)阿列克西像拉伦兹所论一样将事实存在的价值因素归属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当中,这必将有别于工具主义法律的论证方法。工具主义的法律论证只限于描述,采用描述方式来叙述事件本身,并不在乎事件本身的价值前提,因为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眼里,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通常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道德问题,“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叙述,而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当如何或不应该如何”[8](p1)(序言)。与工具主义不同的是,阿列克西法律论证和解释的整个过程不仅包含着叙述性的描述,同时还包含着对所描述的价值判断和义务判断。在理论构造中,他叙述性命题的价值前提是法律论证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事实存在的规范性要求同样是实践商谈的理性权衡的必要过程,所以说,阿列克西广域的商谈理性范围自然会体现出对客观存在的更为全面的、客观的反映,特别是人类认识史中那些富有人文价值的内容浓缩和精神凝结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阿列克西的商谈理论就有以人类社会中正确性或正当性命题为标准的权衡事务,“它们涵盖了从实践知识问题到权利体系、乃至民主理论的广泛领域。”[3](p77)首先,实践商谈必定是一种自觉的主体行为,是“有能力进行行动与言说的主体”“提出宣称”[3](p3)的主动行为,其实说的就是有自我意识的行为主体站在法律立场上对法律活动或行为自觉地确立符合群体共识的评判性结果。其次,实践商谈必定是一种正确性或正当性命题的辩别,“商谈理论是一种关于实践正确性的程序理论”[3](p8),显然这种辩别对应的谓词是可证立性的结果或是可接受性的期盼。最后,实践商谈必定是一种基于现实商谈和理想商谈维度的理论,商谈是一种更容易理解为理想价值判断,阿列克西的实践商谈不仅和现实正当性有关联,同时与事实正确性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商谈与实践正确性之间事实上存在一种必然的关系。”[3](p11)

二、法律规范:对“最佳化命令”原则的再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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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克西在追索法律规范的结构答案上确然跳出了工具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定义的分离逻辑。从确立法律规范与原则命题关联的必然性逻辑上看,阿列克西是以设定原则与规则的不同为联言命题证立的肇始点,通过阐述它们的本质区别来确定原则与法律规范相联系的因式,他起而设定:原则是一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于可能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被实现的一种包容性规范,而规则体现出的是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于可能的范围内要彻底被实现的一种决断性规范,前者称为“最佳化命令(Optimizationcommands)”,后者称为“确定性命令(Definitivecommands)”。在概念定义中如许的描述定格,“确定性命令”的特征要求解决规则的冲突方式,除了引入例外条款外,否则规则间是无法相容的,“它们总是要么被满足,要么不被满足”[3](p149),表现为充分必要的“条件式规范”;“最佳化命令”的特征表述需要运用权衡法则来解决原则碰撞,基本权利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先性“满足的程度不仅取决于事实上的可能性,也取决于法律上的可能性”[3](p149),可以说:在一种确定的此意义上,原则“满足优先条件就会产生优先原则的法的效果”[3](p135),表示其在此特定条件下比另一原则更具有规范效力而被优先适用,但是优先原则的选定而不会导致在此意义上那些不相容的原则失效。这两种不同的特征是法律规范的构素不同的原因,也是决定规范只能二者择其一的理由,“每一条规范要么是一项规则,要么是一个原则”[3](p133)。显而易见,除在量上区别外,原则区分于规则最终的体现是在质的规定性:理论和实践的适用上。从理论的角度看,原则理论完全适用“以不同程度被实现”的意义逻辑,“只有原则理论能够解释,为什么在某个衡量性决定中被搁置的一条规范既没有被违背,也没有部分或完全丧失效力”[3](p140),更关键的是,它可以更加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规范理论所要求的比例原则的子原则,“即适切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逻辑上可从原则的定义中推导出来”[3](p149)。从实践的角度看,把“最佳化命令”原则作为规范,并不是要将对象最佳化,而是要求“要通过最佳化被实现”[3](p142),毋宁是最佳化命令被最佳化地实现,“最佳化命令”是权衡的标的物,亦可称为“理想应然”[3](p179);“被最佳化实现”就是“理想应然”向“现实应当”过程转化的结果,当然,这种转化取值并不具有唯一性,“正像解释经常遭遇的那样,并不存在一种标准,能为所有的案件都规定简单清晰的答案”[3](p140),这些观点是得到法律实践的事实证明。根据这两个角度的阐述,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结构的意见更符合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本质要求,所以,阿列克西更加坚定认为最佳化命令的原则必然是法律规范结构的来源。

综上所述,在城市轨道交通体系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轨道车辆车门系统对于车辆的安全稳定运行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使得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轨道车辆车门系统常见故障的类型以及导致故障出现的原因,并且深入了解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全面提高车辆车门故障诊断的效率。

三、法律论证:对正当性宣称商谈理论的再运用

法的概念定义能够准确地回应法律内涵应有的人文内容,得益于阿列克西概念理论组构中科学的概念设定和严密的逻辑演绎。从概念的界定上看,阿列克西是把“法的概念作为一种非自然类别的概念”[3](p239),其意在表明法律尽管是经验存在,但不能进行外延缩减而致仅把它当作是一个指涉自然类别或客体的现实性概念,因为法律是以合适的方式来显示联想维度和现实维度一体化的本质命题,即“指涉这样一种实体,它以必要的方式将现实和理想联结在一起”[3](p240)的实体概念,这种法的概念设定显然是源由阿列克西对“概念”这个语词的特定认知逻辑。在分析“概念”时,阿列克西分别阐述拉兹和康德两位先哲关于“概念”与“本质”的内在性联系,拉兹认为“概念”是地方性(特殊性)的,而“本质”则是普遍性的,“概念”和“本质”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法的概念和法的本质是两个不同内容;康德观点截然相反,他认为被描述成语词意义上的惯习规则能“充分反映对象”,并可由这种“充分性宣称”使事物的概念与其本质形成必然联结的关系。[3](p253)相较两种不同的分析逻辑,阿列克西偏爱康德的理性分析,他认为概念作为特定文化的产物,是一种在语词普遍意义上具有特殊性或地方性的社会规则,不仅在意义上是具有完美理想维度的“规则惯习”,而且在制度上是有社会实效性的特定规则。从这样意义逻辑上讲,“概念通常通往它们所指涉之物的本质,它们部分地是地方性或惯习性的,部分地是普遍性的”[3](p253),因此,对概念的分析就是对本质命题的分析,把对法的概念的分析转移到对法的现实维度和理想维度的双重本质命题上解释是符合阿列克西概念的认知逻辑。

阿列克西这种法律论证方法延续的是“康德的传统”[3](p10),通过其所达到主要意图与康德的立法原则在本质上是相一致的,可以说基本术同于康德的普遍法则之“普遍的联合的人民意志”:“任何一个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并存。”[9](p40)因此,阿列克西在实践商谈过程中所要满足的正确性宣称和正当性宣称的两个条件必然要指涉到普遍的符合人民具体意志的人文关怀内容。换句话说,不管是现实商谈还是理想商谈的商谈标准都依据的是与正确性和正当性这两个概念相关的集体共识价值命题。第一个涉及的是实践正确性,现实商谈寻求的是对事实规则是否符合具有实践理性的权衡标准,它借助于语言概念的清晰性、经验事实的真值性、角色交换的自由性、意志选择的公正性等多重的前提设定,于此,阿列克西的态度是:这些高度发达的实践理性概念必然要吸纳道德内涵。[3](p105)这种思维的运算逻辑跟康德论证“幸福”一样,康德在论证到至善性概念内涵时指出,作为个体所追求的至善所应有的内容之“幸福”“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合乎法则的举止为先决条件”[10](p122),尽管他认为在此岸世界中的道德和“幸福”是不具有“同一性”,因为“至善”的概念在彼岸,但是他同意要实现真正的道德实践上的“幸福”必然要超越具有感性存在的有限理性个体的道德性。勿需赘言,阿列克西认为建构商谈理论的基础就是“对康德式观念本身的证立”[4](p123),因为实践对象商谈的普遍结果明显就如同康德“公共自治”的对象“与他人一起共同的正确选择及关于公正与善的政治观念的实现”[4](p121-122),本质上是一种对康德式人权观念的确认。再深挖一点,在康德“公共自治”的概念体系中,人权和民主是联系在一起的,仅凭这一点,便可以确认现实商谈的正确性标准必有人文道德内容。

第二个涉及的是现实正当性,这是在完全状态下一种理想的权衡标准。换句可替代性语句来说,就是指它不受时间、空间、参与资格和任何外在条件的制约。与上述的现实商谈相比,理想商谈所依赖的标准更加偏爱于“充分”条件的权衡体系,旨在“建立充分的语言概念清晰性、充分经验信息性、充分的角色转化力量与准备以及充分的无偏见性”[4](p106),这些其实就是康德的彼岸世界中的一种存在状态。阿列克西在探讨充分状态下的这些程序性结果,依然采用了康德式论证道场,把它们放在一个假定“理想的”的基础场域中,通过“立足于一个理想的个体——是理想观察者理论的变体”[4](p103)的实践参与和观察的结果。但与此有个不同点必须要指出,阿列克西这种程序性结果的获得过程尽管是理想主体在充分状态下对“真、善、美”的审知过程,但还是有别于康德的论证架构,它大有罗尔斯获得正义原则过程中那种由理性个体到理想主体对客观事实理性思考的论证影子,阿列克西的商谈逻辑便是如此:“商谈理论建立在作为商谈参与者的现实的、事实上存在的人的基础上”[4](p106-107),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从不完全状态到完全状态条件逻辑合理转变的过程,“通过一种虚拟的、潜在无限的持续进展,借助于以现实个人为开端的学习过程,它才会变成一种充分的商谈,那么这一矛盾就消解了。”[4](p107)需要明晰的是,在阿列克西论证方式的要求中,这些彼岸世界的概念是存在于此岸世界中,适用于“权衡和衡量”的最后置谓词,“只有权衡和衡量才能将理想的初显应然引向现实和确定的应然。”[3](p24)与“现实正当”程序体系的概念一样,“事实正确”同样也是“权衡和衡量”动词的谓词,它则表现出一种“现实正当”的初显形态,这说明阿列克西设定的“事实正确”和“现实正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现实商谈对理想商谈的接近对于正确性而言并非不相关的”[3](p13)。当此“事实正确”和“现实正当”与正确性宣称相关联,必然会涉及到人文道德内容,因为在阿列克西理论体系中,正确性宣称包含着法律概念的正确性,即为原则正确性宣称,而在法的概念和定义的已证逻辑中,正确性宣称显然要形成法与道德相关的联言命题。最后需要重申一下,“事实正确”和“现实正当”是实践商谈的一体两面,潜存于“事实正确”上的“现实正当”是可以被理性认识和客观认识的。

四、回应与反思:人文关怀必然判断观点的再确认

对于法治建设中人文关怀必然的判断观点,尽管工具主义者在法的概念定义、法的规范结构、法的论证逻辑提出很多非议,但是在社会历史和自然界的事实中反思工具主义法律观,任何一个人总能感到法律事实上尚未有足够的能力离开那些“理想的和普遍的并来自普遍理性的东西”[11](p3),而要求我们必须去适应人类与自然对正确、正当命题的确定和陈述,这种对法及其相关论题的理想成分要求的回归在阿列克西的理论逻辑中得到肯定的回应。其一,法的概念必然包含两种成分,即规范性成分和描述性成分。历史和现实证明:纯粹的法律事实上是一种制造的幻想,那种忽视法律的理想形式来比照法律行为内容的正确性或正当性绝对是一个伪命题,即便是理想形式无法被证实,因为我们总能在探讨形式过程中确定和概括出特定历史时期中社会理想内容,并能使它们成为制定的法进行权衡或选择的标准尺度。其二,法律规范要求具有持久性效力,而能否具有这样的效力最终体现在理性主体是否有自发、自觉的服从意愿。人之为人的重要条件在于要求有善的社会环境来保证人能有主动的意愿去追求尊严的生活,通常意义下道德的、正义的、公平的便是这种生活的状态,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秩序、规则、原则才能使理性主体保持住那种自发、自觉的服从意愿,所以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事实上要给予理性主体充分的尊重,掏空那些道德、正义的基本原则命题的法律规范必然会削弱对理性主体尊严的保护而导致其内在的“向善”恒力遭受到严重破坏,使法律规范效力持久性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三,法律论证本身已然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其论证进路实质上就是一种对法律事实归类并且进行权衡的理性行为。换言之,法律论证并非纯逻辑的问题,而是必须涉及到逻辑外的价值权衡,所以法律论证必然要对其“本身”有正确认识和判断,商谈理论的核心假定正好完成了对法律论证本身正确的自我认知:赞同即取决于论据又与正确性和道德效力两概念之间必然联系。毋庸置疑,阿列克西法哲学理论确然回应了工具主义法治观关于法治与人文关怀分离命题的武断论述,亦可从中获得法治建设过程中人文关怀必然的判断的正确反思。

裂隙产生后,土体的力学形态与开裂之前相比有明显的变化,土体在沿着裂隙面的方向上有着不同程度的收缩,表层土体的收缩变形要大于底层的收缩变形,因此实际裂隙形态多为倒三角形(见图1(a))或梯形(见图1(b))。当土层较薄时,裂隙形态可近似看作矩形。为便于研究,我们假设裂隙形态为矩形,即裂隙顶底部的宽度相同(见图1(c))。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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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evitable Judgment of Humane Car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Response and Reflection of a Philosophy of Law

ZHENG Yu-ze1,2

(Party School of Jin 'an District Committe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Xining 810008,China )

Abstract :In practice of the logic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aw must be regarded as the purpose of good and systematized by the rules, so as to have a binding influence on people and their relations.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fully take care of the value requirements that affect the servants and seek an inevitable logic of humanistic care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Alexy's reorganization of the proposi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ductive logic of the paradigm and the balance of legal arguments, circumventing the view that the law is the art of achieving the purpose under the description of instrumental terms. The respons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law should be the inevitable appeal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gration of technical tools and human purpose.

Key words :rule of law; Humanistic care; Instrumental; Alexy; Inevitable logic

中图分类号: D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102-( 2019) 05-0061-06

收稿日期: 2019- 07- 18

基金项目: 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18年年度项目(FJ2018ZTB069);福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2017年课题“法治建设中的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 郑宇泽(1981-),男,汉族,福建德化人,中共晋安区委党校讲师,福建农林大学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哲学、政治哲学。

(责任编辑: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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