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合约与目标合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约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劳动的合约,都可以概括为行为合约和目标合约(注:计件工资(the piece rate)与计时工资(the time rate)是更为通行的两个与之大致对应的概念,但本文愿意用含义更为宽泛的“行为合约”与“目标合约”。)。只要个人(或团队)的边际贡献是可以描绘、可以观察的,两类合约就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注:如果个人(或团队)的行为不能带来独立的、可描述、可观察的结果,或边际产出是不可描述和不可证实的,如在一个纤夫团队中单个纤夫的行为结果,是不可能达成目标合约的,或者说达成完全目标合约的费用趋于无穷大,行为合约是唯一的选择。)。
行为合约是对代理人(注:代理人(agent)可以是普通工人,也可以是经营管理人员,甚至如董事长、总经理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一个团队。)行为的规定。按纯粹的行为合约,只要代理人按合约要求行为,无论结果怎样,皆可获取相应报酬。行为合约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1)严格规定代理人行为程序或行为本身的程序性合约,如操作程序、行为守则、岗位规范等。早期泰勒、福特的工业管理方法是这类合约的典型;(2)不规定具体行为的遵从合约。代理人承诺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按委托人的要求行事,委托人与代理人成为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这是科斯(1937)的企业合约。
目标合约则是对代理人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行为结果的规定,并基于对目标的考核支付报酬。纯粹的目标合约不关心实现目标的手段或过程,只是“按结果付钱”。代理人所要达到的合约目标,可以是有一定质量标准的产成品、研究成果、产品销售量,以及“工时”或“分值”等更为一般化的形式;也可以是销售额、实现利润等货币化的指标。代理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因而合约目标可以是个人目标,也可以是团队目标。
目标合约或计件合约通常被视为(产品)市场合约,所以通常只是在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或纵向一体化的讨论中被涉及。但本文所要讨论的目标合约,并非两个相互依赖的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合约,而是代理人运用委托人资产进行生产的合约。代理人所要实现的合约目标,往往不存在相应的(竞争性)交易市场(注:只要是排他性产权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都是市场交易。但是,它并不一定是竞争性市场交易。当经济理论谈到市场定价时,通常所说的是竞争性市场。)(如《摩登时代》中卓别林扮演的那位拧螺丝钉工人)的贡献。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作为委托人的资产所有者,在什么条件下会选择行为合约,在什么条件下会选择目标合约(注:合约是缔约各方博弈的结果。但本文所分析的只是以委托人目标为中心的“单边治理合约”,并且假定委托人是资本所有者,而代理人只是经营者或劳动所有者。),进而,对我国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目标责任制作出说明。
一、不完全合约与风险
有效的合约,无论是行为合约还是目标合约,都应该是完全的。它意味着在达成合约时,合约双方必须拥有相关的所有信息,考虑到未来所有可能的结果,在此基础上规定代理人合理的行为或行为目标,并运用相应的监督、考核手段使合约得到充分履行,从而实现委托人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利益。
然而,大量文献表明,由于获取信息是有成本的,特别是环境的不确定性,行为合约是“不完全”的。委托人不可能在事前考虑到环境的所有变动,确知代理人特定行为所带来的所有结果,从而合理地规定代理人行为,或向代理人下达合理的指令。并且,由于合理行为描述上的困难,以及不能有效地监督和考核代理人行为,即使合约规定的行为是合理的,也不能保证代理人实际行为的合理性。
巴泽尔(1982)的研究表明,由于获取产品质量信息的困难,有关产出的合约也是不完全的。在《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中,哈特以他与房产开发商,通用汽车公司与费舍公司之间的目标合约为例,也对产出合约的不完全性作出了说明。通用汽车公司对其车身供应商费舍公司所要提供的最优数量、车身型号及价格,取决于对通用汽车产出的需求、费舍公司的成本、竞争对手的行动、政府调控的力度、技术革新的程度等等不受合约当事人控制的各种因素。由于获取有关这些信息的费用限制,特别是由于它们的不确定变动,事前很难,甚至不可能达成令人满意的合约。即使事前达成了合理的合约,环境的变化使这些目标可能成为不合理的,偏离委托人最大化利益。此外,对产出或目标考核的困难,会导致目标合约履约问题。大多数合约目标,都有多重的质量维度。如果不能准确、清晰地描述合约目标的质量特征,使之可观察、检测、能被第三方证实,代理人就可能降低合约目标的质量标准,不履行合约要求。
合约不完全,意味着合约执行结果不确定,从而给委托人带来剩余收益或剩余损失。如果将风险定义为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偏离,不完全合约使委托人面临相应的合约风险(注:合约不完全,是因为交易费用过高。所以,张五常(1983)认为用“风险”解释合约是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就足够了。)。而合约不完全,是因为在达成合约时不能获取充分的相关信息,即不能充分获取有关当前及事后环境的信息和有关代理人行为及行为结果的信息。相应地,合约风险可以分为环境信息不充分带来的环境(或自然)风险和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Holmstrom,1979)。关于环境和代理人行为的信息及风险问题,都存在于两类合约中,只是在不同的合约中,环境和代理人行为信息对合约的完全性有不同的意义。
1.行为合约
不充分的环境信息对行为合约的影响,表现为委托人不能根据环境(及环境变动)信息为代理人规定完整的、最优化的行为,并且不能合理地为代理人的行为定价,合约行为及合约价格可能偏离委托人最优利益。但是,由于行为本身或过程受委托人控制,委托人可以随时根据环境的变动而修改、调整代理人的行为,使之适应环境的变动,降低合约风险。
行为合约的道德风险,来自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纯粹的行为合约中,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结果不相关,而完全依存于对其行为的考核。如果不能有效地监督和考核代理人的行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代理人就会有卸责、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
当合作收益函数为R=f(E),即合作收益R完全依存于代理人的努力E时,代理人行为与合作收益之间存在直接对应关系,风险全部来自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如果合作收益函数为R=f(E,ε),即企业收益R不仅依存于要素E的质量与努力,还决定于他人行为及其他不受行为人控制的其他变量(在本文中我们统称为环境变量ε)时,委托人将同时面临环境风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2.目标合约
目标合约中的环境风险主要在于合理目标的确定上。合理的合约目标,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如果不能达成合理的目标,或已经达成的目标因环境变化偏离了委托人利益,即使代理人认真履约,也可能给委托人带来损失。例如合约要求工人加工100件零件,当成品市场需求扩大或缩小时,这100件零件就可能小于或大于实际需要,或是影响到下一环节的生产,或是导致浪费,都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而且,代理人要实现合约目标,往往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果在合约中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条件及环境变动导致的条件变化,合约目标就有可能因条件不足而不能实现。即使是一个不存在免责条款的目标合约(如农地中的“铁板租”),违约仍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在目标合约中,因为考核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结果,是所达到的目标本身。代理人的利益直接依存于所规定的目标,合约目标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偷懒只会影响到代理人自己的结果及报酬,代理人有努力实现合约目标的内在的激励。因此,在目标合约中,代理人的行为本身没有道德风险,也无须监督和考核代理人行为。目标合约中的道德风险,来自对合约目标描述和考核的困难。如果合约目标不能得到有效的描述和考核,代理人就可能降低质量标准,损害委托人利益。
行为合约由于注重了过程的控制,可能的风险在过程中就有可能被规避。而目标合约是一个结果而非过程合约,在过程中很难控制和调整,就这个意义上,目标合约的风险大于行为合约。
二、定价问题
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行为目标定价,或规定相应的报酬,是合约的基本内容。按边际生产力理论,对代理人支付的报酬或代理人的劳动价格,决定于他的边际贡献。如果可以无成本地观察、证实代理人的边际贡献,按边际贡献为行为或目标定价都将是一致的。然而,由于边际贡献计量上的困难,就会有不同的定价方式。
1.行为定价
行为合约意味着不以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是以代理人的行为本身作为计价对象,从而排除了直接根据边际贡献为代理人定价的可能。
如果存在竞争性劳动市场(包括经理市场),则该市场形成的竞争性价格在理论上将等于该类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然而,由于行为合约不完全,代理人行为质量不确定,特定代理人的价格和其边际贡献并非必然一致,要素价格并不必然等于该要素的边际产出价值。例如,由竞争性市场决定的一个技术工人的市场价格是每小时值10元,但是,由于环境因素,或代理人未能履行合约规定的行为,他提供的产出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10元,从而给委托人带来一个剩余收益(或剩余损失)(注:在马克思的范式中,它被描述为劳动力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差异。)。
2.目标定价
对合约目标的定价,或计件工资,通常认为在产品市场进行。如果代理人全部运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生产,向委托人提供产品,在竞争性产品市场代理人会得到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委托人如果是一个消费者,这种合约显然只是一般性的产品市场合约。如果委托人是一个产品销售者,代理人会获得全部产品的生产价格,而委托人会获得一个商业收益,如传统的外包商人与工人间的合约。
然而,当讨论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合作生产时,即使存在一个竞争性产品市场,也并不意味着市场就能为代理人的劳动贡献E定价。在《摩登时代》中,卓别林所扮演的那位流水线上的工人,他所拧的螺丝钉(他的边际产出)是可描述、可观察和可证实的。并且还可以假定,没有拧螺丝钉的零件每个在市场上为10元,拧紧螺丝钉后再进入市场值11元。但这1元是机器设备、电力、市场运作等与卓别林共同努力的结果,那么,卓别林的劳动价格是多少?
一件能够进入消费品市场的产成品,往往要经过很多工序,如亚当·斯密所描述的制针。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工序工人的贡献都是可描述、可观察和可证实的,但并非每一个工序所带来的结果都存在一个竞争性的交易市场,从而由这个市场对其定价。而且,有的零部件有很强的专用性,仅在特定的企业内被需要。对于这种专用性很强的合约目标,也不可能在竞争性市场定价。在不能由竞争性市场直接定价时,代理人的贡献就只能间接地定价。
(1)如果委托人P所提供的其他生产要素有一个竞争性市场价格RP(如机器设备的租金,垫支的货币利息,信息费用等),P的收入就是确定的。如果P的收入(P的要素价格)高于或低于了市场价格RP,市场竞争将会在RP上达到均衡,P得到的只是其要素价格(租金、利息)。代理人A的价格将是一个剩余,RA=R-RP。剩余的大小,依存于产出收益。
因此,当在竞争性要素市场存在确定的资本价格时,如果不规定代理人行为,也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定价,而是按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向代理人支付报酬,代理人获得的实际上是一种剩余,而委托人成为合约收入的获取者,不再承担风险。当目标合约构造了合约双方的这种关系时,所规定的目标已经失去了意义,这种合约实质上只是对委托人投入的租赁合约,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企业”关系。
(2)在委托人提供的要素也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注: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所提供的并不是某一种要素,而是各种要素的组合,不仅有可以在市场定价的实物资产,而且还包括诸如对生产活动的协调、指挥、组织等企业家活动,企业长期形成的声誉、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即使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资产定价,但对单个代理人,甚至代理人团队,只要他们所使用的不是全部资产,也不能确定他们所使用的那部分资产价值。)的条件下,如果首先确定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或先对代理人的边际产出定价,委托人将获得支付代理人之后的剩余收益。通常的做法是,根据经验或技术手段,确定要素正常使用可能带来的边际产出,然后按要素市场决定的价格为这些产出定价。比如,一个正常劳动每小时可以在给定其他条件时完成6件零件。如果该劳动的市场价格是每小时6元钱,则每件工件的价格就是1元。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目标的定价实际上最终来自对行为的定价。看起来,这与计时工资或行为合约没有实质性区别,或者说,这种目标合约不过是行为合约的变形。但这里存在重大差别。如前所述,行为合约或对行为定价最大的问题在于行为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以人的行为作为合约“标的”的质量不确定。为合约规定的行为给出一个确定的价格,代理人可能有更努力的表现,也可能有偷懒行为。对一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代理人而言,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往往会降低行为质量,从而降低“企业”产出和收益。但是,如果行为结果是易于考核的,以行为目标替代行为作为合约“标的”,对其定价,固化了“正常”行为,降低了行为质量变动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或是有效监督的成本)。委托人所提供的要素越是复杂,越是难以定价,就越是可能采用这种方式为代理人的合约目标定价。
三、合约的选择
行为合约或目标合约,都是要通过代理人的有效行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如果合约是完全的,能够无成本地为代理人规定合理的行为或行为目标,并能保证合约的履行,选择哪类合约都是有效的。然而,由于存在合约费用,合约都是不完全的,委托人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在不同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将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委托人需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
1.可合约性
可合约性指能否达成合理的合约,或者说合约规定的行为或目标是否优化,并且合约规定得到清晰的描述。这首先决定于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的成本,这又依存于所需相关信息的分布状态。行为合约,无论是由委托人事前规定代理人行为,还是代理人按委托人指令行为,都意味着代理人没有自主选择行为的自由,只是被动地按合约或指令行事。而目标合约意味着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其实现目标的方式,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实现特定目标所需要的信息更多地为委托人而非行为者或代理人所拥有,无须代理人自主选择其行为,行为合约更为可取。反之,如果信息的分布使行为者更容易获取信息,由代理人自主决策的目标合约费用更低。
对于直接依附于机器的操作工,其合理行为往往已经由机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或程序规定,工程技术人员拥有他们行为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自己没有什么选择空间,行为合约直接来自机器操作规程。但对于律师、医生、工程技术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等脑力劳动者,他们的工作是与他人、与市场的互动过程,大量的信息隐藏在只能被当事人感知的这些过程中,且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委托人几乎不可能在事前获取这些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他们的合理行为。代理人的行为越是依赖于不确定的市场,依赖于他人行为,依赖于分散的隐藏信息,就越是难以为其制定合理的行为规范,越不具有可合约性。而对技术不可分的团队生产中的个人,如共同抬一个重物、拉纤等,根本不可能描述和观察其边际产出,也就不可能为其达成合约目标。
可合约性还依存于相关的管理技术。高水平的管理技术意味着能够更有效地获取和处理信息,从而委托人能够更为合理地为代理人确定行为程序、方式,下达更为合理的指令。如果管理技术落后,不能有效地规定合理行为,目标合约可能更为可取。
2.可履约性
履约以合约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监督和考核的行为或行为结果,首先是能够合约的,或者说能被清晰描述的。如果行为或行为结果本身是不可描述、不可观察的,也就不可能对其监督和考核。所以这里所讨论的监督和考核,以能够描述的合约为基础。
(1)能否有效监督和考核,取决于所要考核的行为或目标的技术性质。直接依附于机器的操作工,如《摩登时代》中流水生产线旁的工人,不仅可以为其规定严格的行为程序,也很容易监督和考核其履约情况。但即使可以为产品推销员、研发人员规定其行为程序,但要监督和考核分布在不同市场的推销员是否认真履约,研发人员脑子里在想什么问题,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合约只能是一纸空文。
而在很多情况下,对目标的考核也很困难。考核代理人是否按一定形状、大小尺寸和光洁度加工的零件,可能是容易的。但是,室内装修、人文学者研究成果的质量,本身很难完整地描述,缺乏准确的技术标准,考核起来往往相当困难。一般而言,如果合约以货币或其他有确定技术质量标准的对象为目标,都容易描述、观察、考核并为第三方证实。但缺乏技术质量标准的目标,独特的、个性化的合约目标,就很难描述和考核。
(2)任何目标合约,代理人所要达到的目标都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目标”。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费用限制,目标合约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影响合约目标实现的条件变化,从而为代理人卸责提供了机会。代理人实现目标面临环境越是复杂,需要满足的条件越多,合约就越是不完全,免责条款(明确的或隐含的)就越多,如新产品的开发、推销,以及其他如利润、销售额等依存于不确定市场的合约目标。而如机加工工人的目标(注:即使机加工工人,也不能完全规避环境风险。比如停电、机器故障、工具、原材料方面的问题等等。只要合约中不能充分考虑到完成合约目标的所有条件,或说合约是不完全的,就必然面临或大或小的风险。),或只需要满足一些简单条件即可履约的目标,违法乱纪的机会就少些。
(3)制度环境对违约的惩罚是否有效,也是决定合约选择的条件。在一个普遍缺乏纪律,代理人不会因行为不当或偷懒行为受到严厉处罚或解雇,管理权威不足的环境中,实施行为合约的成本很高。而简单地“按结果付钱”的方法可能会大大降低履约成本。而在一个普遍敬业,遵守纪律,监督者能够随时惩罚非合约行为的制度环境中,行为合约的履约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3.价格
即使合约是完全的,行为是可以监督、考核的,目标是可以证实的,也存在如何为相关行为或目标的定价问题。竞争性市场能够最充分地汇集相关信息。特定代理人市场(包括经理市场)越是具有竞争性,能够为之合理定价,越是有可能采用行为合约。
而为合约目标合理定价,取决于代理人的边际贡献是否存在相应的竞争性产出市场。如果不能直接为合约目标定价,则只能采取间接定价方式。当委托人的资产存在市场价格时,产出价格扣除资产价格就可获得代理人边际产出的价格。如果委托人的资产也没有市场价格,以这种方式也难以得到合约目标的价格。代理人如果使用的是单一的、有形的资产,通常都有一个市场价格,但当代理人运用的是委托人的资产组合,或无形资产,就很难为其定价,以这种方式也就很难获得合理的目标价格。
4.风险偏好
合约风险包括环境风险和道德风险。
如果不考虑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一个能够考虑到所有环境的变动,并为代理人准确定价的合约,无论是行为合约还是目标合约,委托人都只能获得其资产价值。合约不完全,虽然可能给委托人带来剩余损失,但也给委托人带来了获取剩余收益的机会。因此,仅就环境风险而言,选择哪类合约,取决于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如果委托人风险中立,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委托人将选择更难定价,更依赖对不确定性环境的合约。反之,当委托人是风险规避者时,则会选择较少受环境影响的合约。
道德风险给委托人带来的只能是净损失。因此无论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如何,他总是力求避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在其他条件给定时,他将选择能够更有效描述、观察、监督和考核,或履约性更高的合约类型。
四、对现实的说明
80年代以来,基于行为结果或行为目标的合约(本文统称为“目标责任制”)以“承包”的方式广泛存在于中国“企业”。董事会对总经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部门、车间、班组,直至个人,都在制定似乎越来越明确的目标。目标责任制不仅流行于“企业”,而且在研究所、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首脑机关对下属行政部门,也被广泛推行。
给定特定行为的技术性质、市场环境,目标责任制或目标合约被广泛选择,主要来自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管理技术和委托人的风险偏好。
1.管理技术
现代科学管理技术缺乏,包括监督、考核技术的缺乏,难以低成本地为代理人确定合理的行为程序,实施对行为有效地监督和考核,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很普遍,这是用目标合约替代行为合约的重要因素。
2.制度环境
长期的“大锅饭”制度,“主人翁”意识,委托人很难对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给予惩罚,但可以按结果付费。路风(2002)透彻地分析了制度环境在我国目标合约广泛通行中的作用。在他看来,受党和国家与工人阶级一般性政治关系所制约,“管理者没有任何可以因为效率或纪律的考虑而解雇工人的依据。”管理权威实际上很弱,因为管理者不拥有对生产中的不合作行为进行有效制裁的手段。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在原有制度框架下扩大自主权,给予企业和职工经济激励的改革,为改善生产效率提供了诱因,但却恶化了长期存在的对生产过程缺乏管理控制的问题,使企业管理越来越依赖于“按结果付钱”的方法。
3.风险偏好
对国有企业而言,委托人为代理人确立的目标只要得到上级委托人认同,即使因环境变化代理人所达到的目标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或者因代理人违约不能实现合约目标,委托人很容易为自己找到免责理由,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一个行为合约,就难辞“管理不善”之咎。
五、结语
从单边治理合约出发,基于合约费用及委托人的风险偏好,本文分析了合约选择的条件。选择哪类合约,取决于相关行为或合约目标本身的技术性质、委托人拥有的管理技术、市场及制度环境,以及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通行的目标责任制作出了简要地说明。当然,现实中的合约,既非纯粹的行为合约,也非纯粹的目标合约,往往是这两类合约的混合。但是,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它们不过是混合了上述考虑。
未来的不确定性,很难过早地确定合约目标。越是长期合约,越是不完全。因此,目标合约都倾向于短期。而短期合约则会限制关系专用性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形成之后合约目标变化,就会出现“套牢效应”,专用性资产就会贬值(哈特,1992)。本文所讨论的代理人虽然不存在实物投资问题,但目标合约却会限制关系性人力资产投资,从而难以形成和积累Penrose(1995)所说的“企业知识”及核心竞争力,限制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张维迎在一次演讲中曾说到,“中国的企业都是在做项目,而不是做企业”。)。这是本文没有讨论,但也许是目标责任制面临的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