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剩余权的分布: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论文,利益论文,理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广为现代经济学界所接受的观点是:企业剩余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二者的结合是准确地理解企业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张维迎,1996)。传统的观念曾经认为剩余索取权是重要的,并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而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学家普遍认识到剩余控制权是重要的,并逐步倾向于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Grossman&Hart,1986)。
然而,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如何在企业中进行分布的呢?这里涉及到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第一,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其拥有者中是对称分布的,还是非对称分布的?换句话说,是否满足“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第二,如果二者是对称分布的话,那么它们是集中对称分布,还是分散对称分布的呢?换句话说,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获得者是企业的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呢?抑或是二者皆有呢?由此延伸下去,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 (如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等)是否也应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自从20世纪 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学界掀起企业理论研究的热潮以后,理论界认识到“两权分布方式”的问题是企业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而且“主流学派”在这一问题上似乎也形成了相当的共识和定论。但事实上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上述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且曰趋激烈,并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代表的新的企业理论正逐步显示出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
一、是对称分布,还是非对称分布?
所谓剩余权的对称分布,简单地说,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谁就应该拥有相应的剩余控制权。虽然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可以分离的,但在二者分离的情况下,表现为产权残缺,而且常常被认为是企业低效率的原因(张维迎,1996)。没有剩余控制权的剩余索取权被认为是被动的、固定的、空洞的索取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的剩余控制权则是缺乏激励的控制权 (肖耿,1997),只有在二者对称分布的情况下,其所有者才会既享有资产增加的价值,又承担资产增加的成本,从而才会按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和利用资产。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matching)(Milgorm & Roberts,1994)。
上述“控制权跟着剩余索取权走或剩余索取权跟着控制权走”的企业所有权对称安排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经济学家奈特(Knight,1921)的相关论述,并被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广泛接受。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认为在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中,现实的企业不仅没有向“两权”逐步对应的方向发展,反而出现了“两权”逐步偏离的现象(刘大可,2000)。刘大可在明确了以“希克斯有效率”为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目标后,得出了企业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权不平衡对应”,从而证明了“在现实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应并非是企业效率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然而,这种观点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其论证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纰漏。首先,这一观点混淆了理论上的两权对应和现实中的两权对应的区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对称分布”是经济学家对于企业所有权良好运作的理论概括,被认为是两权分布的一种趋势和理想状态,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一定是完全如此分布的。这正如经济学中的“市场均衡”概念:供需双方的力量会形成一个均衡点,但具体到某一个个体时,其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极有可能不是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其次,刘大可所观察到的许多现象,比如经理革命的出现、经营者持股增多、人力资本的抵押功能日益增强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公司法的变革等等,并不能说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对称分布是一个趋势”,恰好相反,这些措施正是在企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对于两权不对称分布的微调,其方向恰好是力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
纵观国内外文献来看,“两权对称分布”虽然受到了少数学者的质疑,但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分析范式已经广为经济学界所接受,只不过不同的经济学家关于两权对称分布的具体形态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并形成了当前学术界争论的关键。
二、是集中对称分布,还是分散对称分布?
如果承认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对称分布的,那么这种对称分布是如何实现的呢?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认为这种对称分布还有一个所谓的“集中”与“分散”的问题,即是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同时完全给予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或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还是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散安排。梳理现有的文献,关于这一至少有以下三种观点引人注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集中对称分布,且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且认为这就是企业的特点。对此,张维迎在逻辑上作了分析和论证。他假定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所有者是可分离的,这种可分离性意味着非人力资本具有“可抵押性”,而且容易受到“虐待(abused)”,因而需要一个监护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这种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其所有者容易“偷懒(shirk)”,且可随意退出企业,逃避风险,因而需要激励和监督。在以上假定的前提下,他认为人力资本的弱势也正是来自这个“不可分离性”,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也就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解释。因此,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原则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风险承担者” (股东)和“风险制造者” (经理)之间的集中对称分配;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尽可能对应,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家自己又是一个资本家(张维迎, 1996)。
应该说上述观点至少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持续而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激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诘问。一方面,有学者批评该理论的假设和论证存在缺陷,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并不是一个有充足理由的命题,至少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其普适性值得怀疑” (杨瑞龙、杨其静,2000;李新春,2000),而且以此来制定企业改革的战略时往往会“感到理论与现实相去甚远”,其原因恐怕是“并没有以对企业本质的某种理解为基础”(张春霖,1998);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其结论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既然承认了经营者(经理)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又论证了经营者(经理)是企业所有权的分享者,可是为什么还会得出“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逻辑结论呢(牛德生,1999)?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是集中对称分布,且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这种观点以日本学者伊丹敬之、加护野忠男、小林孝雄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首先,与企业股东相比,企业员工提供着更为稀缺和重要的资源,他们对企业的贡献更大。这是因为,企业能够生存下去的最根本的基础是企业所拥有的技术,而拥有技术并创造技术的是人,只要有高素质的人,资金聚积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其次,企业员工比企业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在企业经营破产时,股东可以通过卖掉股票逃避风险,而长期固定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是一种“资源押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支付工资的金钱性资源押出,它作为企业的剩余利润被积累起来,一是时间和精力的押出,它作为企业的特异能力即专用资产在个人身体中积存起来)。若没有一个合适的渠道使他们收回押出的资源,那就必然使他们面临着比股东更大的风险。因此,要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最经济合理的应是基于人本主义的员工主权体制(今井贤一,1995)。
国内学者中也有人持类似的观点。方竹兰认为,由于非人力资本社会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趋势和证券化趋势,使得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弱化和间接化,而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逃避者;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化趋势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却逐步强化和直接化,并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方竹兰,1997)。但方竹兰的观点却似乎激起了更大的争议,有人批评指出,人力资本所有者是无法承担全面的企业风险,人力资本也不是企业财富创造中惟一的要素,至少我们难以想像在银行等金融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够拥有企业的所有权(陆维杰,1998)。 另外,洪智敏(1998)和牛德生(2001)分别对知识型企业中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作用进行了剖析,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在知识型企业中,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存在着一个“更为特别的合约”,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是有利于知识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然而我们不得不指出的是:虽然当前各种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量化并参与分配的工作不断推进,但认为应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观点显得过于极端,在现实中鲜见成功的例子;虽然在日本企业中员工自主的程度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但这与日本企业制度的演进模式和日本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倒是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型企业模式失败的教训证明,这种观点似乎缺乏起码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应该分散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杨瑞龙和牛德生支持这一观点。杨瑞龙教授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是现代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因为无论它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股东,还是它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员工,都至少意味着另一方产权权益的被剥夺。现实地看,上述两种集中地对称分布仅存在于极端的情形。更一般的情形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而每个主体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的份额取决于他们之间的谈判力量对比。例如,虽然雇员的人力资本的显示信号在初始阶段可能是弱的,但动态地看其信号显示会因边干边学效应而由弱变强,从而不断提高他的谈判地位,逐步争得一部分企业所有权。随着谈判力量的对比,初始的合约可能会作边际调整,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会由集中对称分布走向分散对称分布(杨瑞龙, 1997)。牛德生“循着杨瑞龙的逻辑进一步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仅是分散对称分布的,而且是非均衡的分散对称分布。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相对倾斜于实物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是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这种差异取决于“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市场竞争状态和社会分工、企业内部分工的发展程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度环境的发展程度”。绝对均衡的分散对称分布只是一种特殊的情形,而非均衡的分散对称分布才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常态。在新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所有权分布的动态变化很可能将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企业所有权份额将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牛德生,1999; 2000)。
三、是否会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进行更加广泛的分布?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学术界对于企业剩余权分布问题认识的演进脉络:二者是对称分布的,是分散对称分布的,而且是非均衡的分散对称分布的。然而,我们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上述讨论始终是围绕着两权分布于企业的人力资本还是非人力资本而展开的(周其仁,1996)。是否还有更广泛视野中的讨论呢?以多纳德逊 (Donaldson T.)和布莱尔(Blair M.M.)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学派就跳出了上述“简单二分法”的樊篱,他们的观点是: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应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散对称分布于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中。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萌芽于 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潘罗斯(Penrose,1959)、安索夫(Ansoff,1965)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后,弗里曼(Freeman,1984)、布莱尔(Blair,1995a,b;1998;1999a,b,c)、多纳德逊(Donaldson,1995)、米切尔(Mitchell,1997) 等学者致力于完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整体框架和实际应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贾生华,2002)。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管理人员、供应商、分销商、员工、顾客、政府部门、特殊利益团体、社区等等,他们都对公司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处理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而股东只是其中之一罢了。在众多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经济学家中,布莱尔女士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她认为“企业不是股东们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具有治理所有在企业创造财富活动中作了专业化投资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功能的法律框架结构”。对企业的投资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员工往往都做出了专用性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那家企业的长期持久关系,他们都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而任何控制着这类专业化资产的一方,都必然会要求获得由其“特型实物资本”和“特型人力资本”联合运用所创造财富中的剩余(Blair,1995a)。因为“从大体而言,任何一个控制了这种‘共同专业化资产’一部分的参与者都可以套牢别的投资者,其办法是倘若他们无法满意的话,他们就威胁撤出其贡献”(Blair,1995b;1999)。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应该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其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中进行分配。既然股东只是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普通一员,那么也就根本没有道理认为应该将企业所有权集中对称分布于他们;既然员工、供应商、分销商甚至消费者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应该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布莱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许多西方学者关于企业经营行为方面的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如数据设备公司(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在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时所采用了一种前摄性的战略(proactive strategy),该公司将供应商纳入到其产品策划小组之中,使供应商对企业拥有了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Bleakley,1995)。惠普公司和施乐公司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将供应商纳入公司的设计部门,和供应商共同决策,共同分享企业经营成果(Burt,1989)。而早在1987年,通用汽车公司(GM)就通过劳工管理委员会鼓励员工参与管理,分享其“生产力收益”(Zellner & Berstein,1987)。另外,有关学者关于瓦勒罗电力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案例的分析都表明,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并以适当地方式与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来分享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否则,企业的经营处在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状态” (Elder,2000; Egan,1989)。
美国经济学家马科思·克拉克森于1993年5月在多伦多大学专门组织了一次关于利益相关者管理问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大大推动了经济学界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布的认识。与会学者普遍赞同这样的观点,即“企业的目标是为其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系统,它与给企业活动提供法律和市场基础的社会大系统一起运作” (Clarkson,1995)。他们的研究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并且认为这种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企业运作模式显示出不可逆转的趋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分享已经不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是现实的集中体现。例如,德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共同参与制,德国公司的职工可以获得1/3~1/2不等的监事会席位,其公司治理最终着眼于公司的长期财富,他们考虑的不仅仅是所有者,同时还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特别是职工的权益;日本虽然没有法定共同参与制,但由于采用劳资合作模式,职工事实上分享了公司控制权,甚至有人认为日本公司属于“职工第一主义”(朱羿锟,2001;李维安,2001)。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享制的发展来看,在广度方面,日本到 1998年发展到91%,美国在30%以上;在深度方面,日本员工分享额占公司利润的比重在42%~ 67%之间,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中,固定工资、年末奖金和股票期权的大体比例已经发展成4:3:3左右(翁君奕,1996)。许多学者的研究进一步表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无论是集中分布于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集中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还是分散分布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都不是企业的常态,现实之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更大范围内的分享、让渡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Blair,1995;赵磊,1998;谢德仁,2001;朱弈锟,2001,叶正茂,2001)。
显然,相对于主流企业理论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关于企业所有权分布方式的观点显得离经叛道。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我们不得不承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许多现实问题的解释更有说服力。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物质资本在许多领域显得相对不再稀缺,而人力资本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1978年,美国公众公司的财产、工厂、设备的账面价值额占企业市场价值总额的83%。1997年末,财产、工厂、设备的账面价值额占企业市场价值总额的比例不足1/3(Blair,1999b)。因此,对于许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并不只是股东的资本投入的贡献最大,也并非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事实上,离开了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性投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就可能停止;只要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下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事实上都承担了风险,有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风险比股东还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在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背景中公司经理接受的“恶意收购”行为,其实质是股东获利而员工遭殃,公司员工长期积累的专用性资产受到损害。而据此修改公司法的事实说明,公司不应该仅仅对股东负责,而应该对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 (崔之元,1996)。
四、结语
至此,我们剖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剩余权分布方式”的主要观点。虽然当前国内经济学界中许多人仍然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集中对称分布于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观点情有独钟,而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西方经济学界极为盛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嗤之以鼻,但科学研究最忌讳的恰恰是一叶障目。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两权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观点只不过是众多理论中的一个而已,尽管这种观点被许多学者奉作“主流理论”。事实上,利益相关者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就已经成为西方经济学界炙手可热的话题,只不过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但正如张春霖先生指出的那样,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所熟悉的一些理论模型和命题的局限性,从而使我们对企业的本质、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的理解更接近现实的企业”(张春霖,1998)。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随着更多、更新的企业理论的涌现,人们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布方式的认识一定会逐步深化,也一定更加接近企业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