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法哲学思想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思想论文,意义论文,和谐社会建设论文,我国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义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是法律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追求和目标。罗尔斯的法哲学思想作为人类文明和思想智慧的成果对于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罗尔斯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社会正义论是罗尔斯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法律哲学的理论基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价值。社会是一个由个人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组成的联合体。这样组成的社会有两个特点:第一,利益的一致性。社会合作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比只靠他独自的力量生活得更好。第二,利益的冲突性。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通过社会合作而取得好处的份额非常敏感,都希望自己取得较大的份额,而通过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的总量又是有限的,所以便会产生利益的冲突性。正义原则所要解决的就是用何种方式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对由社会合作取得的好处如何进行分配。
罗尔斯认为,在“原始状态”下的人们可能选择如下两个原则作为他们的指导原则,也就是著名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1)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的人开放。
罗尔斯把上述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把第二个原则称作“差异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涉及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它包括两个主张:一是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拥有同样数量的基本自由;二是这些基本的自由应尽可能广泛。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包括:(1)参与政治程序的自由,如选举权,竞选权等;(2)言论和出版自由及其他表达自由;(3)信仰和宗教自由;(4)人身自由;(5)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拥有及处分私人财产的自由。所谓尽可能广泛的自由意味着,如果把自由这个概念量化,则假定大家都能得到十分的自由,就不该只得到九分的自由。差异原则实际上是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对每个人都有利,特别是使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以保证具有相似技能、力量和素质的人享有平等的机会。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重要性是不同的。其次序是: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只有实现最大的平等自由之后,才能实现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的要求。实现第二原则即差异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第一原则,即“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
二、罗尔斯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1.宪法思想
罗尔斯认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是立宪的首要原则。宪法应规定人人享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和集会自由,意识自由(思想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和免于被专横逮捕、拘留的人身自由。
2.法治思想
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平等自由必须受到法治的保护,否则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罗尔斯指出,一个法律制度只有大体上满足四条正义原则才可称为法治。第一,法律的可行性,即法律不应规定人们无法履行的义务。第二,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这一准则大大地局限了法官和其他掌权者的自由裁量权,迫使他们在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时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说明他们这样做的合理性。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公开发布,人所周知;法律条文的意思必须明确;法律规则要具有普遍性;惩罚性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程序正义,用以保持司法过程的正确。法律制度应在程序上作出关于审理、法庭调查、证据等方面的规定。法治思想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必须体现“正当程序”的理念,要求法院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实施法律,努力做出正确的判决和适用正确的刑罚。
总之,罗尔斯强调,法治是自由的保障。只有认真贯彻法治原则,对自由的威胁才会减少。只有在法治的社会里,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他们的自由才不会受到侵犯。
3.立法思想
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社会里,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是严格平等的,但是,各人拥有的收入和财富,享有的权利与社会地位都不同。这种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解决、对待这种不平等现象。罗尔斯认为,解决的最佳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手段使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对每个人都有利,尤其要照顾受惠最少者。
从以上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体正义。虽然罗尔斯正义论仍然是在西方盛行的自由主义的正义,但他的社会正义论带着平等的自由倾向,特别关注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所谓“受惠最少者”的利益。
4.守法思想
罗尔斯认为公民普遍地遵守规则是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之一。他说,正义原则要求公民在正义制度的前提下负担一定的义务。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完全的正义。在接近正义的社会里,只要非正义尚未超出一定限度,人们在形式上便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守非正义的法律;只有当非正义超出必要限度时,人们才有不服从的权利。这种公民不服从是在承认并接受宪法的合法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必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非暴力性、在正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公开性。
三、罗尔斯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特征
1.具有新自然法学派的特点
罗尔斯虽然未曾表明自己站在哪一个法学流派的立场上,而且他的《正义论》中多处引用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一些观点来加强自己的论证,但纵观罗尔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无疑具有新自然法学说的特点:(1)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尤其是与功利主义针锋相对。功利主义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最为流行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当一个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时,这个社会便是合理的和符合正义的。而罗尔斯指出,这一理论允许不平等的对待少数人或牺牲他们的利益。(2)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及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是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特征。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原则,而且首先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状况下接受的道德原则,是宪政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
2.以正义论为核心
以正义论为核心,是罗尔斯法律哲学思想的重要特征。罗尔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浸透了正义的观念。他认为,凡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制度都是正义的制度,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可以理解为实质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就是指对法律制度的服从。
3.强调自由优先性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反映了带有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忽视了由自然条件和社会制度造成的种种不平等,因而他们所谈论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罗尔斯强调一切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对所有人,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来说有利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因而对于社会和自然条件造成的不平等,社会应采取补救措施。这与当代美国对穷人实行救济和补贴等福利性措施的法律和政策是一致的。
四、罗尔斯法哲学思想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为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社会全面发展和繁荣,政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异原则的意义所在。当然,政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们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和伤及机会均等原则。这一调节也不宜超过有利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限度。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第二原则)虽然从属于自由原则(第一原则),但它的重要意义毫不亚于自由原则。因为离开了差异原则,将会导致自由原则贯彻的最终失败。实现第二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第一原则。这两条原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原则关涉自由的过程,第二原则关涉自由的结果。差异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的不断修正,以确保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可见,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原则让每个人享有和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自由原则),又照顾到受惠最少者,如那些天资比较低、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的人们,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利用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力图最大限度地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差异原则)。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使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协调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罗尔斯的这一正义理论,确实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思考,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摘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07.3.15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