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效率与公平理论的道德启示_正义论论文

西方效率与公平理论的道德启示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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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西方十分关注的问题,自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思想家们就一直关注、不断研究。进入20世纪,公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罗尔斯、诺齐克等人关于社会正义理论的提出,以及后来一系列的争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虽然对公平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有一点似乎是共同的,即他们都认为公平主要是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而且受道德制约。

市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与经济利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它就是调节经济利益的道德机制,而利益的分配又与效率关系密切。公平在经济领域中调节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增进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持续发展。

从经济学上看,效率意味着生产力提高、成本降低以及实现利润最大化。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MR=MC),即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相交时,利润可以达到最大化。这对于生产者是有利的,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因为MR=MC,表明经济活动中,生产者为消费者提供适量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表明稀缺资源的有效使用。从生产要素的成本视角看,资本支付的工资、土地、租金等都能按照甚至低于市场标准支出,这就表明经济效率高。效率的道德含义产生于生产力提高、成本降低以及利润最大化,是既有利于生产者,又有利于消费者的经济效果。效率的道德判断可以从成本、利润和消费者的消费等多方面考察,经济效率的道德评价可以用生产活动中的最大利润和最低成本作为标准之一,也就是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大小、多少作为效率的道德判断依据。具有道德意义的经济效率,意味着在经济活动中以低成本生产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效率的另一种道德参数可以经济利益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为标准,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分配公平。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在这方面分歧颇大,不少经济学家们所认同的是帕累托有效配置,或者称帕累托最优状态。“意大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帕累托根据国家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则’,即无论从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来看,如果根据收入水平对社会成员进行分级,国家收入在各组之间的分配情况显示出一种极为稳定的关系。具体地说,假定A为一定收入额,B为收入大于A的人数,那么,如果将A和B的对数分别标在坐标的Y轴上,则所形成的曲线总是与Y轴大体成56°角,相差不会超过3°~4°”。由此得出:除非提高整个国家的收入,但要对收入实行重新分配是不可能的。后来人们把帕累托从经验材料得出的这一‘法则’称之为‘帕累托定律’。”(注:见栾博主编《西方经济思想库》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3页。)

帕累托定律企图从社会经济福利分配来考察、界定和衡量经济效率,从而确立对经济效率的道德评价。所谓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指如果改变资源的配置只有不损害任何一个人前提下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比以前更好,这就表明在既定生产技术和消费偏好的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状态,社会经济福利也达到了最优化,这也是经济效率最优状态。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其条件为市场处于完全自由竞争、交换最优条件、生产最优条件、交换与生产最优条件的最优世界。但是,现实的现代市场经济不可能是最优世界,根本无法达到这种最优状态。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帕累托首先使经济福利分配原理成为系统的理论,尔后英国的经济学家卡尔多(N.Kaldor)和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Samuelson)都对此作出发展。总的来说,以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和不牺牲任何人的福利为代价取得经济发展为原则,以此作为衡量经济效率和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之一。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经济学家也是很清楚的,他们也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假设,一种希望能够接近的目标。在他们看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人们利益互不损害,不仅实现经济效率,同时也实现了公平,效率与公平统一了起来。“按照帕累托的标准,只要一个人状况的改变至少使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没有其他人因此而境遇变差,那么这种分配状况便是最佳的。例如,这一定义与不同的和极其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是相连的,所以,它不是衡量公正,而是衡量效率的尺度。”(注: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这也算是一家之言。

现代西方学术界从经济伦理角度解决经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权利论和奥肯的统一论等。

1.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产生于西方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16世纪以来,西方刚从封建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为商品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方式,经济利益分配无论在观念上和实现上均发生激烈的变化,公平问题日益凸显。为建立新型的公平观,当时最有影响的伦理学流派功利主义以抽象的普遍人性为出发点,认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在社会生活中人性具有二元性,既求自保又有同情他人的怜悯心,社会的总目标是求得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同时,这是道德的终极目标或者说是最高道德原则。功利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表述和制定了经济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分配的道德标准,它力图协调人们的利益矛盾,保证经济的有效发展。

约翰·穆勒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对封建私有制的财富分配不满,认为财富分配是由人为的制度决定的,而封建私有制使社会贫富差别日趋扩大,越来越不公平,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他提出经济上的公平应当表现在经济行为者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都有相同的机会去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害其所分配到的物品。”(注:[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9页。)功利主义的公平是把结果放在首位,也就是个人实际获得的福利和个人福利的总和的实际数量才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在功利主义视野中,效率就蕴含在公平之中。社会一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经济效率必然提高,也就实现了最高道德目标。因此,可以把功利主义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归纳为公平即效率。

功利主义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在尔后的日子里,受到不少的质疑和批评。批评者主要指责功利主义的公平中是否真正可以做到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实际生活中每个人的利益受重视程度绝不可能是同等的,所以把个人的福利总和定为公平也就难以成立。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经济活动的效用是绝对不同的,社会提供的机会因个人的文化、技能、生理等差异也就不可能均等。因此,功利主义的公平难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就难以成为经济的推动力,难以促进效率的提高。西方经济学家们的批评是中肯的、符合实际的,因为功利主义过于理想化。

2.罗尔斯的正义论。

美国在20世纪50~70年代经济领域中贫富愈加明显。社会普遍关心的是公平、正义等问题,而功利主义和20世纪初兴起的只关注道德的形式方面的元伦理学,已远远不能回答人们所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论应运而生。罗尔斯否定功利主义的根本宗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这种最大幸福以个人福利相加来决定,而个人福利在实际生活中是绝对不相同的,是必然有强势个人和弱势个人之分的。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论与功利主义有本质的区别:正义论是以公平的正义为前提,正义在社会制度、道德生活中具有首要的价值,或者可以说正义是社会制度或道德之本。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列为价值之首,正义只具有从属地位。

罗尔斯要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的基石之一,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罗尔斯的公平之正义包含理想主义和非理想主义、虚拟的和现实的二部分,其要点在于他想从理想的虚拟的出发,达到有效地解决现实的公平问题。罗尔斯认为虚拟的一般正义,社会的分配应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社会的所有的基本价值包括收入、财富、自由、机会等等都应平等地分配,若有某种价值出现不平等的分配,那么这种不平等分配应当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罗尔斯提出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罗尔斯提出公平之正义应偏向于“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不侵犯个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条件下,照顾那些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缓和贫富者之间的冲击,使社会趋于安定团结,从而提高效率。可以说,这是罗尔斯的一种理想主义和虚拟的追求。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与“合作、效率、稳定”三者为极为密切的关系,他指出:“有关正义观的某种统一标准,并不是一个有活力的人类群体的惟一先决条件。还有其它的社会基本问题,特别是有关合作、效率和稳定的问题。”(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为实行社会合作计划而达到社会的稳定,“这些计划的实行应当导致以有效率的和与正义一致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罗尔斯认为在社会财富或利益分配中,存在许多有效率的结构。这种效率可能建立在不平等的分配基础上,即使分配不平等仍然可以是有效率的。同时,这种效率也可能建立在平等分配基础之上。因此,“问题是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但罗尔斯强调,仅仅是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例如,在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效率的分配是按照收入、财富、自然才干和能力进行,这是有效率的然而并非是正义的。罗尔斯认为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首先必须符合公平的正义,然后才谈得上效率。罗尔斯最后得出结论:“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要求某些在这种意义上并非有效率的改变。一致性仅仅在一个完全正义同时也有效率的体系那里达到。”(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罗尔斯把正义放在首位,认为实现公平的正义效率也就在其中,当然公平和效率的一致是他整个体系希望达到的目标。

3.诺齐克的权利论。

美国哲学家诺齐克以人权论模式挑战罗尔斯的正义论模式。诺齐克的公平以个人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人权原则为前提,认为在社会财富或利益分配领域中也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原则。他与罗尔斯都认为基本权利优先于物质利益、基本自由优先于经济福利,在维护基本人权方面没有分歧。他们的分歧主要在社会经济和利益分配方面,是自由与公平谁优,个人权利与普遍福利谁优的问题。罗尔斯主张公平的正义在保障机会均等前提下,应当照顾那些社会中受惠最少的弱势人群。诺齐克则主张分配领域中的公平的正义不能违背人权至上的自由主义精神,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照顾社会中少数人。诺齐克提出经济分配是否公平,体现在个人对财产占有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他指出: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注:[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因此,公平的正义在经济分配领域中,是保证个人应有的权利,谁占有归谁所有这是人权的根本原则。可以说,这是一种维护社会现存财产占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公平观。”(注:关于罗尔斯、诺齐克和当代西方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观点,可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公平性条目(第295页),公平条目(第1116页),公平分配条目(第293页)。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公正条目(第164页),效用条目(第352页)。帕特里夏·沃海恩、R·爱德华·费里曼主编:《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经济效率条目(第190页),经济正义条目(第191页),交互正义条目(第362页),正义、公正条目(第376页),分配正义条目(第179页)。)他强调只有维护这种公平,才有效率可言。

4.阿瑟·奥肯的效率公平统一论。

曾在20世纪70年代做过美国约翰逊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任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在当代很有影响。他不同意罗尔斯所主张公平高于效率,也不同意密尔顿·弗里德曼所主张效率优先于平等的观点,提出了“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注:[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的论断。他认为考察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不同领域中有不同内容,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原则上应把平等置于优先位置,经济效率次之。因为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人的自由、平等是基本权利,必然处于优先地位。在经济领域中,效率首先重要,但是与公平的关系不是一个简单的谁优先的问题。

奥肯认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说有决定性的影响,他多年研究后认为,苏联模式的制度和美国混合的资本主义制度都不是令人满意的选择。他期待着:“很可能存在比现行制度更合理的选择,那将是更平等主义,同时又不减少效率的。”(注:[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当然他认为苏联模式是不可能演变和改进为一种更平等的制度的,他对美国的制度存在信心,相信它或许可以有所进展和改善。虽然资本主义的道德状况缺乏完全的说服力,但奥肯对它所具有的效率极有兴趣,总体而言,他还是更注重效率的,没有效率根本谈不上公平。

有人把奥肯关于公平和效率关系的观点概括为“效率与公平兼顾说”,这无法把他的观点较为准确地概括出来。奥肯结合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认为公平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都没有绝对的优先权。他主张在公平的和保证效率的条件下,为了公平可以牺牲效率,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他指出:“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决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这种主张并非首创。”(注:[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6~87页。)

奥肯承认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存在公平和效率相矛盾、相对立的状况,必要时为了公平牺牲效率,或者为了效率牺牲公平。但是,他是一位人道主义者,一位人权维护者,既希望维持经济发展效率,又期待最低收入阶层的经济收入的提高,有更多机会给这些人去争取生活的改善。实质上,奥肯还是希望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他把这种统一的希望寄托于市场机能的充分发挥,市场具有这种统一二者的功能。市场这种功能的前提是效率的充分发挥,因此奥肯得出的结论是在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增进公平,从而使效率与公平达到统一。这种观点是很有见的和符合实际的。国内有的学者认为阿瑟·奥肯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提出了“替代论”,即为平等牺牲效率,或为效率牺牲平等。这也是一种观点,可供读者参考,但是似乎并不符合奥肯的愿意。(注:参见戴文礼《公平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章。)

近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们关于效率与公平道德意义的理论研究,是伴随西方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进程而不断深入的,尤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因而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其一,西方经济学家们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众说纷纭,尽管有不同的见解,但他们都共同认为效率与公平问题,不只是经济领域的问题,同时具有经济伦理的重大意义。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问题更加突出,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关系到社会成员切身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对于经济发展、效率提高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把这一问题置于一个恰当而重要的位置,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同时,需要区分不同领域中,对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法,以及不同的着重点。在经济领域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中心,把提高效率始终放在一切经济活动的首位。在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坚持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作为分配的标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济致富,以此来充分调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依然坚持效率优先,然后注重公平。在社会再分配中,加强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职能,通过政策、税收等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关注弱势群体。概括来说,在经济领域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效率优先,注重公平。

其二,西方经济学家们虽然有的强调公平,有的强调效率,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效率与公平问题的首要前提是维护人权。他们以人道主义为出发点,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人的自由、民主和尊严。在西方经济学家们看来,人是讨论效率与公平的出发点,也是目的。他们讲人强调的是个人,经济个人主义是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伦理基础,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出发点,又是归纳点,一切以个人经济利益为标准。这就启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同样是考察效率与公平的根本着眼点,也是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伦理道德的终极目标和根本标准。当然,我们应当指出的是,经济个人主义是把双刃剑,既有调动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又有腐蚀人们心灵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保持对经济个人主义的警惕,大力提倡个人经济利益和市场共同利益相结合,以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代替经济个人主义,并不断地为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其三,总体而言,西方经济学家们都注重和强调经济效率,即使强调公平也是在保证效率前提下来讲的。尤其阿瑟·奥肯提出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公平的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学术界存在为公平而公平的倾向,有人提出我国当前主要问题是公平问题,认为一个国家不为国民寻求公平,那么国家永远得不到真正的发展。因此社会公平是我们改革的支点,是现代化的全部出发点。我们认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根据世界现代化的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西方效率与公平理论的启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如果没有效率,即不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公平、平等都是空话,只能是陷入一种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泥潭中。无论在社会哪个领域中,效率始终是优先的,应在此前提下考虑公平。

最后,需要指出西方经济学家们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理论根据是不足取的,有的建基于抽象普遍的人性之上,有的建基于人类“原始状态”的假设,有的建基于人类固有的人权之上,等等。这些理论依据是非科学的,因为经济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依据应当是经济活动本身,只有从经济运行机制、结构中寻找其根源才有可能科学地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仅仅从非经济因素中寻找根据是难以科学说明二者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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