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民族事务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化改革论文,理念论文,民族论文,事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重点针对少数民族转向包括汉族在内的所有民族
传统的民族工作管理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民族事务等于少数民族事务、民族工作等于管理少数民族的工作、管理民族事务等于管理少数民族、民族政策等于照顾少数民族,客观上把汉族排除在民族事务治理对象之外。而在实际生活当中,民族关系中需要大量协调的是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各种关系。56个民族既是民族事务治理的主体,又同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对象。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各民族的权利、责任、义务是平等的,民族工作不是单纯或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而是全面地、平等地面向各民族;民族事务治理不是专指治理少数民族事务,而是治理所有民族事务。既然各民族都处在同为治理主体又同为治理对象的平等地位,大家就应该都积极参与治理、自觉接受治理。大家都要围绕共同目标,有事多商量,通过协商形成共识、形成合力。
各民族同为治理主体、又同为治理对象的民族事务治理理念,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民族之间因为各种原因形成的怀疑和猜忌。任何民族都没有权利也不应该怀疑和猜忌别的民族。就像一个大家庭中,如果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猜忌、相互怀疑,这个家就不可能团结。任何民族都没有权利也不应该唯我独尊、看不起别人。怀疑和猜忌是民族团结的腐蚀剂,与民族分裂主义一样,是各民族共同的敌人,应该自觉地、坚决地抛弃。在我们这个多民族大家庭内,国法就好比家规。一个大家庭没有家规不行,家庭成员不守家规也不行。大家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在权利的规则内相互守则,在制度的框架下相互尽责,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民族和谐环境。
从民族政策就是照顾少数民族转向民族政策是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而采取的国家治理措施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使少数民族得到关怀和照顾,感受到了多民族大家庭的温暖。但是,社会上确实存在这样的认识,即“对少数民族的关怀照顾是对汉族的逆向歧视,民族政策在帮助少数民族搞特殊化。”这样的认识显然有悖于国家治理的理念和目标。
在国家治理理念下,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是国家治理价值取向的体现,都必须符合国家整体利益,都必须得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国家之所以制定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关怀照顾的政策措施,是因为各民族在文化上存在差异,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存在差距,民族地区有自然条件、社会历史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不采取特殊的政策,就不能有效解决问题,问题就会更多,就会加大国家治理成本。制定体现关怀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把各民族团结起来,把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是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以,各民族成员不能仅站在本民族的角度看待民族政策,而应该站在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角度看待民族政策。在治理理念下,各项民族政策都可以公开讨论,在广泛征求各民族群众意见、建议的前提下寻求最大公约数。
另外,在民族事务上,还有一个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的问题。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大帮小、强帮弱、富帮贫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在国家治理中往往能够发挥弥补法律缺失、制度空缺的特殊作用。既然制定区别化政策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那么每个民族就都应该衷心拥护、自觉遵守。一些针对个别民族、部分民族的政策,只有各个民族都理解、遵守,才能发挥这些政策的应有作用。总之,在国家治理理念下,再不该把制定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理解成仅仅是为了少数民族。
从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转向民族区域自治是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一部分干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事。这种认识的普遍存在,是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从国家治理层面上来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能够理解这项制度是国家众多治理制度中的一种,这项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有效维护国家集中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而不是一项迁就少数民族的制度,更不是“容易造成国家分裂”的危险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是宪法关于国家总制度、总原则、总要求的具体化,是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充分调动各民族积极性出发而采取的国家治理措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的问题是落实好自治权。自治权落实难的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于对自治权的厘定不够细致清楚,根源是认识问题。自治权不是“民族特权”,更不是“民族分裂权”、“民族自决权”。自治权必须在确保国家统一与安全的前提下厘定和行使。从国家治理角度看,自治权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更好地从当地实际出发治理本地区的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与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主权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民族自治地方究竟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拥有自治权,需要研究和讨论,以便取得社会共识。总的原则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调动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本地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同全国协调发展。在这样的原则下,自治权无非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善治目标的一种措施。因此,要在法律范围内厘定自治权,在制度轨道上行使自治权。越权不行,那是犯法;没做到位也不行,因为那是不尽职,要问责。只有当全社会在民族自治地方究竟应不应该拥有自治权、应该拥有哪些自治权、怎样行使自治权等问题上取得共识时,才能打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基础,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好这项制度的优越性。
从民族事务治理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任务转向民族事务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民族事务涉及众多领域、众多方面,民族工作部门是民族事务的主管部门,但不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唯一主体。如果将民族事务系统梳理一下便会发现,民族事务治理的大量业务并不在民族工作部门,而在其他与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正因如此,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的部门称作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并有委员单位32个。尽管如此,在群众包括部分干部中,“民族事务就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的意识还是相当明显的。在国家治理理念下,民族事务治理的主体必须多元化。大量的民族事务,比如教育、文化、经济、少数民族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供应等等,应该在相关部门的工作中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尽可能地把民族事务融入其他民生事务当中,而不把民族事务单独地突出出来。属于教育方面的,教育部门负责;属于文化方面的,文化部门负责;属于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部门负责。作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国家民委,应更多地发挥协调服务职能。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民族事务特别是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问题,原因之一就是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单一,那些涉及城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民族工作部门无法发挥主体作用。只有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多元化、职责明晰化,才能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这是完善民族事务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
从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
服务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法治是国家治理最主要的方法,完备的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民族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协调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把民族关系上的“红线”划出来,“红线”不能踩;把“禁区”标出来,“禁区”不能进。这样,大家有清晰的行为准则,有明确的办事规则,便于公民、社会、政府各尽其责,各守其土。除《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各种单行条例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充分体现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将维护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责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分解到各个部门,融入到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增强各部门民族事务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国家民委委员制应当加强,使之成为合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纽带。此外,还应该制定民族关系预警分析制度、民族矛盾纠纷民间协商调解制度等等。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了一条原则。这种做法就是有效的制度建设。
再次,要加强民族工作思想理论建设。这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通过加强民族工作思想理论建设,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引导方向,才能实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纵深发展,才能促进民族关系的深度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