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其效用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用论文,理论依据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5)12—0020—06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补偿的一种机制,在当今世界众多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已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政府参与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与规模,并成为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
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其效用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农业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其特点,指导并运用于实践工作。
一、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依据
农业保险的确立,根据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其相关的理论依据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农业保险是对农业总产品的一种必要扣除。马克思根据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不可避免的客观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总产品,那么集体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再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根据概率论来确定。”① 为了农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从农业总产品中也应该扣除这三部分。农业保险费或农业保险基金就是农业总产品中的一部分。
2.农业保护理论
农业保护理论认为,农业是一个典型的风险产业,农业生产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不仅要承担各种自然风险,还要承担各种经济的乃至政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即市场风险。时至今日,虽然科学技术已高度发达,但人类尚无完全控制自然灾害方面的能力,就世界农业总体来说,基本上是一个靠天吃饭的格局。特别是种植业部门更是如此。与工业品相比,绝大部分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低,这就决定了农产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化时,农产品价格必然会出现较大幅度跌涨的现象。此外,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市场自行调节下的农产品的供给难以及时追随市场价格的变化,由此导致农产品稀缺和过剩的效应放大,促使价格出现更大的波动。因此,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很难在价格波动中把握市场,农业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低于其他行业②。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具有不可转移性以及农业再生产的生态经济特征等,使农业竞争不过其他任何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鉴于农业是提供人类基本生存资料的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农业的发展水平、速度和规模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非农业部门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国家必须对农业实行保护和支持政策。
3.福利经济理论
福利经济是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福利又可称为社会福利。它是由国家以及各种社会团体通过各种公共福利设施、津贴、补助、社会服务以及举办各种集体福利事业来增进群体福利,以提高社会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形成的。福利经济理论论证了国家举办社会福利的必要性以及政府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为国家建立福利经济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4.新制度经济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是农业保险过程中实现组织创新,制度变革的理论依据。农业保险是保证交易的确定性的一种制度安排。一般经济制度是由于交易活动过程的不确定性而形成的,而保险制度不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而是为了确保交易成果的稳定性,通过在时空上分散局部风险来补偿具体的风险损失,它对整个经济制度的运转起保障作用。
5.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理论
农业保险除了具有同商业保险相同的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等基本特性外,还有一些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其他特征即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和艰巨性。这种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其他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社会效益高,自身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即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农民的利益必须得到保证。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③。
二、农业保险效用的理论分析
关于农业保险业,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认为农业生产风险对资源配置有着极大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作为一种减少资源配置失误成本的调节工具。二是农业保险可以减轻农业生产者收入波动产生的负效应,是受人青睐的政策工具之一。因此,农业保险广义上的目标,就是减少低效率和实现农村收入的稳定,认为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大于它的成本。
对农业保险持批评意见的人,指出两点重要缺陷。一是农业保险通常只承保产量的变动,而不承保价格的变化,所以它对收入的稳定作用并不大。二是由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以及很高的管理费用,农业保险的社会成本通常都很高。除了一些威胁大的风险农民几乎都不愿意支付保险费,而依赖于政府的补贴。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某些时候似乎显得既花钱又无效率。对此我们作以下理论分析。
1.有或无保险的收入分析
为便于分析,先简要地把风险定义为“收入波动”。可以设想农业生产者根据一个平均的或预期的收入水平来安排预算,对此预算水平的偏离就有一个最大和最小值。当收入高于平均水平或预算水平时,生产者就可以考虑把额外的收入进行再投资或用于消费。
首先考察有和无农业保险的收入预期,图1 显示了收入分布的两个正态概率密度函数,一个未采取任何减少风险的措施,另一个采取了一些措施。在两函数中,预期收入假定相等,但采取了风险减少策略的收入水平的方差很低。因此,假设减少收入水平方差的这一分布无成本,那么农户都会优先考虑能减少端点值变化范围的方式,如多样化种植和增加信息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概率密度函数性质。但这些管理方式的资产不可能增值,在有些情况下还逐渐贬值。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持有贮备能把高收入年份转移到低收入年份。预期收入概率会减少税后净收益的概率分布的方差。但持有贮备对收入的概率分布图影响不大。
图1 有(无)风险措施的收入概率分布
所有的农业保险政策都以同一种方式影响着农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一切保险合同的签订均需要农户支付保险费,从而会减少农户可获得的最大收入,但反过来也减少了低收入的可能性。投保产量的历史记录和保障水平是保费确定的依据,每份合约中投保农作物的平均产量决定了赔付的水平。在许多年份,农业保险费成为农户收入的一项成本,但赔付都会提高农户的收入④。图1 显示使用风险措施其收入概率明显高于不使用风险减少措施。
2.保险成本与收益分析
为了取得社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有必要进行保险成本—收益分析。
图2 有无农作物保险条件下的收入分布
图2显示了收入分布的三种概率密度函数。一种投保且不采取任何保险措施, 两种参加了农作物保险。其中一种保险可以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另一种则完全依赖于农户交纳保费。在非赔付事件下,投保农户比不投保农户获得的收入低,因为前者支付了保费。保费代表了索赔条件下Y[,0]或Y[,S]点下投保和不投保的概率密度函数之差。如发生灾害减少农业产量从而引起收入降至Y[,0]或Y[,S]点以下时,农户会因为获得保险赔款而缓解损失。而未投保且不采取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的农户其收入可能降至。如果政府补贴会提高其收入水平,即从提高至。其差额就是政府补贴。当政府补贴其赔款超过了生产者交纳的保费,投保农户的预期收入就超出了未投保的预期收入水平。农作物保险提高了预期收入,减少了收入降至某一水平以下的可能。如果政府不负担保险的部分份额,那么参与保险的农民就会大大减少。而当收入水平高于Y[,0]或Y[,S]点的情况下,有无保费补贴对赔付都不产生影响。
从世界范围看,农作物保险种类主要分为3类:⑤ 一是基本产量的保险(APH)。其类别包括:(1)多种灾害作物保险(MPCI)。 这一政策对由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造成的生产者损失给予保险。假如收获量少于投保产量,按产量差额乘以选择的投保价格获得赔偿。(2)作物风险计划(GRP)。如美国这一计划是按国家农业统计局确定的一个县的指数作为衡量损失的基准,而不是按单个投保农户的实际产量。当这个县的实际产量按90%折算后低于所有农户投保选择的产量之和时,农户可获得赔偿。二是收益保险计划。包括:(1)集体收益保险政策(GRIP), 其仅在被投保作物的乡或县平均收益低于农户选择的收益水平时给予赔偿;(2)调整总收益计划(AGP),其是通过承保平均农户收益的一定比例为农业生产全部收益而不是单个作物收益提供保险;(3)作物收益保险总额(CRC),其是根据预期价格和产量而提供的收入保护,方式为赔偿价差损失;(4)收入保护(IP), 其是当作物价格或产量低于预期时保护生产者免于总收入的减少;(5)收益保险(RA),其是通过生产者选择预期收益的规定范围的目标收益货币量来提供以美元标价的承保险种。三是政府的大灾保险(CAT)。如美国当作物损失超过50%时,提供确定价格的55%的赔偿。CAT 保费由联邦政府支付,但生产者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有限资源的农户可免除这一费用。
不考虑潜在收益,农业风险防范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因为农业保险成本的形成与其它产品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形成是有区别的。其赔偿或给付受自然客观因素影响,损失率无法控制,农业保险经营者自身很难控制保险成本费用。据测算,全世界一般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为1%~2%,而农作物生产的损失率一般都在6%左右,如中国西部棉花实际损失率一般都在9%~18%之间,粮食为7%~13%⑥,农业保险赔付率要高出任何其它的商品保险,这足以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失败。
3.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道德风险指投保人因有保险保护而发生行为悖异,从而增加的责任风险。这种行为包括转变或滥用生产方法,其中有些行为可构成诈骗。逆选择是当被保险人比保险人更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对他利弊大小而作出选择时产生的一种行为,逆选择导致这样一种不公平的产生,即高风险的生产者的积极参与和低风险的生产者的急于退出同时并存,它也说明了为什么给不同的生产者承保相同的产量会出现赔付差异很大的现象⑦。
农业保险合同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很难把保费调整到符合农户使用自保措施的限度之内,这就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道德风险的产生缘于保险人不能确定签订后农户的行为。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产量风险的同时,又承保了价格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在风险上没有在空间上适当分散,或可靠的保险统计资料不足,或出售保险的时间不适当,费率区间过宽,就会诱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就会导致高赔付率。然而,如果预期赔付大体上等于保费收入的农作物保险项目,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农业保险业经营情况看,只有吸引10%~20%的农户参加。如政府给予补贴,保险投资的收益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 农民的投保率大约上升1~3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若达到50%以上,大部分农民都会选择保险⑧。因为与所交的保费相比,投保农作物的预期收入超出了未投保农作物的预期收入水平,减少了收入降至某一水平以下的可能性,保险提供的保障能提高预期收入,但也同时增加了潜在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机会,增加保险的项目成本。这是农业保险业重大损失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难以确定损失发生的真正原因。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农业保险效用的理论分析,可以认为:农民采用保险手段应付风险,其支付的保费会减少农民获得的最大收益,但能确保当收入降至某一水平以下农民的基本收入。若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越高,投保率越高。但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机会增大,而政府若不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则基本无利可图。
三、农业保险与政府政策
1.政府应选择的政策
20世纪以来,以农作物承保为代表的农业保险,最早发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农业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已经大规模地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向及市场经济的运作,客观地提出了对保险的需求,于是一些私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陷入了失败的困境。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由政府出面组织农作物保险,逐步扩大投保面积,保险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逐年增加,农民负担保费的一部分,不负担任何保险的行政业务支出。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农业的稳定发展并沿用至今。
综观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演变过程,无论是发达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还是发展中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教训,都表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发展中的国家,农民对自然环境的依存程度仍然很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依然较低。农民风险过度导致农业缺乏竞争力,缺乏创新能力。农业保险,尤其是农业政策性保险将是农民首选的目标之一,也将会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政策性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民付出了一定的保险费,当农业生产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的农民能作为一项权利而提出索赔,能够进一步帮助农民提高他们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也能鼓励农民在农业上更多的投资和采用新技术,更能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从而稳定他们的收入保证整个经济稳定发展。这种效果是政府直接救济所不能达到的。
农业政策性保险也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它扶植。如发生重大灾害,由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它以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
2.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的作用
其一,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由于农业生产过程收益不确定较之其它产业大,风险难于有效分散。有关资料表明,农业的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这样的巨额损失对私人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具有不可承保的风险。只有国家的政府才有此权威和力量统一组织、协调,从时空上分散这种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其二,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具有生命的物种,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农业保险很难在市场上自发达成协议。保险商作为经济人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农业保险资本无利可图,必然会流向其它高收益的险种或产业。而农民较小的经营规模和难确定的预期收益,自愿参与投保的比例是很低的。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供需不足决定了农业保险完全市场化运作是极其困难的,必须要有政府参与,有政策扶植,有资金援助。
其三,政府制定政策性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因为及时、充分的保险赔偿可以使农业在遭特大灾害后得以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业再生产,稳定农民生活。减缓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收入波动与消费水平的下降。农民在此阶段获得的利益补偿,对增进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都具有正相关效应。
农业保险还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些特殊技术要求,因为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而各区域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畜禽结构、灾害种类与频率都各不相同,标的评估很不均匀,专业技术要求高。加之农业保险存在保费率难以厘定、保险责任难以确定、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防范以及定损理赔困难等特殊技术障碍,这些特殊性都要求政府把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提供给农民。
其四,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来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规范农业保险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保证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于农业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收稿日期:2005—09—15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235页。
② 潘盛洲:《中国农业保护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③ 参见彭晓泉、王光远《国家干预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赵学军等《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④ [加]Daryl Kraft:《影响农场决策的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微观经济问题》,皮立波译,参见庹国柱等《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⑤ 参见Pisk Management Agency,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http//www.act.fcic.usda.gov/policies。
⑥ 庹国柱等:《我国农业保险试验的矛盾及出路》,《新华文摘》2003年第10期。
⑦ [加]Guy Blanchet:《加拿大魁北克省农作物保险发展展望:集体农作物保险计划概览》,王国军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
⑧ 洪民荣:《市场结构与农业增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