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由于意识到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在生态保护上出台了越来越多的相关政策,生态保护补偿就是众多政策中的一项。生态保护补偿的终极目标是帮助我国建设更好的生态环境,并帮助部分地区重建更加原生态的生活环境,因此,将生态保护补偿的目前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国生态保护进程的推进。本文就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分析框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生态保护补偿 分析框架 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将保护生态环境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目的,将目前生态系统中的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项指标作为参考,并运用一些经济与行政手段,调整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由此不难看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服务目标是生态保护,那么,为了能使这项机制更好的为我国生态保护做出贡献,就应当对这项机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本文就从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与特性以及其分析框架的架构方式等方面对生态保护补偿进行了研究。
一、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与特性
目前许多学者在生态保护补偿这项概念的定义上有着一定的分歧,但在这学者的意见中,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其中一点认知基本达成了一致——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鼓励机制,而并非是惩罚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的机制是“受益者付费原则”,也就是以积极的思想鼓励广大深受生态保护补偿裨益的受益者们共同对生态保护付出一些费用来共同促进生态保护的发展。“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生态保护补偿中已经遭到了全面淘汰。
根据绝大多数学者对生态保护补偿这一概念的看法以及观念,生态保护补偿可以总结出三种特性:也就是条件性、自愿性与额外性。目前这三种特性已经为大所述生态保护方面的学者所认同。其中,条件性是说是有在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们向受众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者采取了规定好的自然资源管理规定的大前提下,受众才需要支付费用。而自愿性则是指自愿参与,这种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的实施产生阻碍,额外性是指需要通过付费购买得到的生态系统服务,通常这种特性也会被当做重要指标用来评估生态保护补偿项目效率。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分析框架
纵观世界生态保护补偿这项内容的发展走向,可以在架构分析框架时得出:在生态保护补偿分析框架架构过程中,需要搞清楚主体、客体、标准、效率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架构出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分析框架。
1.主体。目前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体主要是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买卖双方。所谓卖方是指实施服务的一方,也就是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系统服务供给的一方,这种身份一般以土地所有权来判断。因此,不仅仅是国家,私人土地拥有者同样可以成为卖方。而在我国,由于土地管理较其它国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社区作为一个集体可以在生态保护补偿中成为集体卖方。但无论是国家、社区还是个人,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寻求成本最为低廉的生态服务提供者。买方包含的概念则较卖方包含更广,既有可能是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是第三方,这种第三方代表了生态服务的使用者。其中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被称作“使用者补偿”、而由第三方代表的生态服务使用者则被称为“政府补偿”。经过生态保护补偿的长久发展,目前“政府补偿”是最为有效且大规模的补偿机制。
2.客体。此处的客体主要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生态服务系统,另一项则是活动类型。这两者的因果关联并不明显,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土地利用方式是否能产生相应的生态系统服务在做后进行评估,并确定生态服务系统与活动类型之间是否或是有怎样的因果关联。而想要分析出二者的因果关联,就应当先对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对环境服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分析。目前已知的分析途径有三种,也就是通过改变生态系统过程/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这三方面对土地利用变化对环境产生怎样的影响进行分析。但与生态服务和活动类型关系相同的是,这二者的因果关联同样不明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正是这种较弱的联系,使目前的研究产生了困难。
3.标准。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可以说是生态保护补偿中的关键点之一,而在这关键点中还包含两个不得不论述的重要问题,首先就是核算方法,其次就是标准的差别化。这两项问题对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核算方法: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在计算中可以发现,这种补偿标准远远大于生态系统中服务提供者的机会成本,并且远小于受益者在生态系统服务中所能获取的价值,因此,想要是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合理化,就必须要使服务价值大于机会成本,这才是正确的核算方法。
差别化:差别化是很好理解的一个概念,主要指的是由于生态环境不同、地域发展不同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差异性。因此,在面对不同地区时,需要研究出真正适合该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保证“差别化”的同时保证“合理化”。
4.条件性。作为生态保护补偿中最为重要的特性,条件性可以以最为直接的方式对补偿项目的效率产生影响,主要概括为三个问题,也就是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究竟在满足条件性上做到了哪一步;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与活动类型这二者中的哪一种才是真正的条件性;监督与管理条件性的权力应当如何分配。
5.效率。生态保护补偿效率主要指由补偿购买得来的生态系统服务究竟有多少的实际应用效率。而可以对这一项进行衡量的标准有两个方面:一面是成本有效性,又称财务效率,另一面是额外性。这二者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在现有预算条件的约束下,更加追求额外性,为了能让每个单位都能在生态服务过程中实现最大化支付。生态保护补偿额外性以基线为基础,通过瞄准来提升效率。其中基线可以有效测量生态保护补偿的额外性,主要针对一些尚未发生生态保护补偿地区的系统服务供给状况。额外性主要指在生态保护补偿干预的条件下,进而诞生的生态系统服务。瞄准是指在有约束的前提下,从申请者之间进行选择来保证最大化财务效率的行为。
6.缓解贫困。作为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机制,生态保护补偿不应当是减贫机制,而应当是一种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效率的环境经济。目前还有很多人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区分不清,错把生态保护补偿当做一项减贫机制。即便如此,生态保护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贫困,但这并不是生态保护补偿被错误当作减贫机制的理由。
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虽然已经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但是这项机制尚不完善,我们还需要对这项机制进行一定完善。例如向广大群众以及小群体传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作用以及功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制定不同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可能降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成本等都可以成为对这项机制进行完善的途径。并且未来在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国情对这项机制做出更多完善,使其能更好为我国的生态保护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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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杰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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