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层次的国际比较及其在CAS中的应用_公允价值计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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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701(2012)05-0034-08

一、引言

公允价值层级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即提高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SFAS 157)首次正式提出了公允价值层级理论(FASB,2006),[1]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对公允价值层级内容进行了完善。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走上“谨慎适度地使用公允价值”之路,但是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公允价值应用效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表现为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三个层次的应用和披露不规范(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11)。[2]2012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会计司,2012),[3]将公允价值层级作为准则的重要部分,实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国际趋同目标,即将开启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新篇章。因此,研究公允价值层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对促进公允价值的恰当应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允价值层级的国际比较

(一)SFAS 157公允价值层级内容

早在国际准则制定联合工作组(JWG)展开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研究项目及IASB和FASB的企业合并项目中,为了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研究人员已经着手设计公允价值层级。2003年,F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加入议程,开始展开对公允价值定义、计量和披露要求的研究。到2006年3月,FASB就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召开了24次会议,其中有数次会议针对公允价值层级的统一和完善进行了讨论。FASB对公允价值层级的认识在不断发生变化,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内容也因此不断完善。最终FASB决定以估值技术输入值的可观察程度作为划分输入值的依据,并建立了一个包含三个层级的公允价值层级。

公允价值层级是SFAS 157的亮点,是用好公允价值的核心问题之一(于永生,2009)。[4]图1展示了FASB在SFAS 157中建立的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内容,FASB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作为公允价值层级的划分依据,公允价值层级的划分建立在输入值划分的基础上。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资产或负债相关输入值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可能影响恰当估值技术的选择。然而公允价值层级强调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例如,用现值技术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可能是第二层级,也可能是第三层级,这取决于这些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计量总体的影响程度及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

公允价值层级的确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披露确定了依据。SFAS 157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持续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公允价值计量两种。资产或负债的持续公允价值计量是指那些在每个报告期末的财务报表中其他准则要求或允许的公允价值计量,而资产或负债的非持续公允价值计量是指特定情形下在财务报表中其他准则要求或允许的公允价值计量(如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时)。SFAS 157中与公允价值计量层级有关的披露规定详见表1。FASB通过将公允价值计量的层级划分和披露内容要求结合起来,试图向财务报告使用者还原公允价值确定过程,反映计量中的主观程度,以便其做出恰当的投资、信贷决策。

图1 公允价值层级图

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9月FASB发布的SFAS 157整理。

(二)IFRS13和SFAS 157公允价值层级内容的差异分析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是IASB与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的最终成果(IASB,2011),[5]改变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分散在IFRSs中而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公允价值层级仍然是IFRS 13的一个重要部分,保持了SFAS 157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框架。但是金融危机给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挑战使得IASB和FASB在公允价值计量联合项目上开始关注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并对公允价值层级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完善。

1.修正了输入值使用原则

SFAS 157第21段提出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为“用来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将最大程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第一、二层级输入值),最小程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级输入值)”,即公允价值计量应该优先使用市场上的信息,少用主体估计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在一般情况下,该原则都是适用的,但金融危机的爆发对该原则提出了挑战。金融危机中,金融市场遭受了很大冲击,很多投资者出于恐慌心理开始抛售所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此时的市场可能已经进入非活跃、非流动和非理性状态(即三非市场),可观察输入值可能变得不相关,如果要用来计量公允价值,需要对其做出重大调整,并且得出的结果也许并不能很好地反映被计量对象的经济价值,出于成本效益原则,此时可能就要更多地运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因此FASB在其2009年4月9日发布的FSP FAS157-4将该原则修改为“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应最大程度地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不需要重大调整的第一、二层级输入值),最小程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FASB,2009)。[6]这表明在可观察输入值不相关时(在欠活跃和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就要更多地用到不可观察输入值(市场参与者立场)。

2.增加了以层级为基础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要求

表2列出了IFRS 13在以公允价值层级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原则方面与SFAS 157的差异。不难看出,IFRS 13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更加详细和深入,并且对公允价值层级转换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要求披露任一转入转出事项。SFAS 157只要求披露转入和转出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这一事实。IFRS 13的征求意见稿(2009年5月发布)提议要求主体披露重要的转出或转入第一、二层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额以及转换的原因(IASB,2009)。[7]专题820也作了同样的要求(FASB,2010)。[8]在接下来的讨论中,IASB和FASB决定修改成要求披露任一转出或转入第一、二、三层级。征求意见稿的回复者一般不支持这个提议,因为它将会要求主体在日常基础上监控所有的转换,无论这些转换是否是重要的。此外,回复者对所有转换信息的精确性表示担心,因为较不活跃的第一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和较活跃的第二层级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但是IASB和FASB坚持要求披露任一转出或转入第一、二、三层级。理由是披露的目标在于提供能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市场及交易活动(主体的或其他的)变化的信息,使得使用者能在他们的分析中包含主体的未来流动性风险,并分析主体的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对主观性。IASB和FASB认为,提供该信息并降低编制该信息时涉及的主观性的唯一方法就是要求提供在公允价值层级中的第一、二层级间的所有转换信息。

(三)IFRS 13和专题820公允价值层级内容的差异

在IASB发布IFRS 13的同时,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 NO.2011.04(FASB,2011),[9]对专题820《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做出修订(修订后该专题更名为《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和修订后的专题820保持了较好的一致性,在与公允价值层级相关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方面,现存的差异主要有如下两点(肖艳芳,2011):[10]

第一,IFRS 13和专题820披露的第三层级公允价值金额可能是不一样的。这项差异产生的原因是IFRS 13和专题820对衍生工具的呈报披露要求不同,IFRS 13不允许只呈报衍生工具的净值。IASB和FASB将在它们的联合项目《抵销》中重新探讨对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呈报要求。

第二,专题820暂时还未要求对不可观察输入值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披露。2009年8月,FASB发布了拟议会计准则更新《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主体考虑输入值之间的相互关系。财务报表编制者很少支持该披露要求,认为它不能提供有用信息,成本高,且操作起来具有挑战性。但是使用者都支持该披露要求。FASB决定推迟对联合公允价值计量项目中敏感性分析披露要求的考虑。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中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内容

1.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层级的特征分析

在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公允价值的有35项,占全部具体准则的92%(徐铁祥,2007),[11]其中有些具体准则已经初步体现了公允价值层级理论的应用。

第一,公允价值层级隐含在具体会计准则中。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允价值层级的概念,只是在提及可观察市场交易或者使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包括了一个隐含的公允价值层级,主要体现在《投资性房地产》、《收入》、《企业合并》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12]

第二,公允价值层级内容缺乏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价格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收益和相关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确定;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在既不存在资产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处置资产的话,根据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都自愿进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该金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提供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指南中隐含着一个包括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层级,其中,第一层级金融工具是有活跃市场报价从而直接确定公允价值无需调整的金融工具,第二层级金融工具是需要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第三层级金融工具是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未将公允价值层级划分与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结合起来,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给企业计量公允价值带来极大的困扰。

2.《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层级

在学界和业界的千呼万唤下,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5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该准则以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为蓝本,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框架,并规范了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正式引入了输入值以及公允价值层级(级次)概念。该征求意见稿与IFRS 13在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框架上实现了趋同,包括公允价值层级的划分依据、各层级输入值的含义、公允价值计量整体的层级确定原则等。这表明我国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道路上又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笔者在仔细对比了IFRS 13和该征求意见稿后发现,除了在内容上采用我国会计准则通用的“总分”结构外,后者并没有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反而对IFRS 13进行了“瘦身”,删除了很多解释性案例。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国内学界和业界理解该征求意见稿,从而无法提出合理的意见。比如,IFRS 13在附录中列举了输入值可被观察的市场类型,提供了特殊资产和负债第二、三层级输入值的示例,并罗列了识别非有序交易和非活跃市场相关指南;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却看不到相关内容。

三、公允价值层级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中应用的探讨

(一)我国公允价值层级应用现状

从内容上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层级最接近SFAS 157的公允价值层级。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连续四年平稳有效实施——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三个层次的应用和披露不规范(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11)。[2]

本文以我国上市银行为样本,对其发布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见表3)。表3的统计结果表明,15家上市银行都在金融风险管理内容中披露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层级信息,但是公允价值层级的应用和披露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公允价值层级的理解存在差异和错误。如在公允价值层级的表述上各异,有“公允价值分层”、“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和“公允价值层级”三种版本,大部分银行仍受以输入值和估值技术作为混合分层依据的观念影响,在公允价值层级划分上着重强调估值技术。(2)对输入值来源或确定方式的披露极不充分,难以体现输入值层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如民生银行简略地披露了输入值的来源,“输入值(如中债收益率曲线、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收益率曲线或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彭博和路透交易系统”。(3)以层级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披露也极不统一和完善。披露内容的详略程度相当随意,有些银行仅仅披露了资产负债表日各层级资产与负债的金额。

此外,通过对各层级金融工具金额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上市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都主要集中在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内,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敏等(2011)通过对企业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途径的调查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12]

目前我国上市银行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层级应用不规范的直接原因是缺乏统一和具体的规范,即将出台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规范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上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级输入值。而现状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目前用到第三层级输入值的情况较多,对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尤其如此。因此“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应最大程度地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最小程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这一原则在我国并不适用,我国需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适宜的公允价值层级应用指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层级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主要集中在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内。这与我国作为新兴和转型经济体、市场环境整体活跃程度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是息息相关的。总体上来说,我国市场呈现如下几个特征:市场受到较严格的管制,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在进行之中;市场体系还处于逐步健全之中,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比较有限;部分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没有深度和流动的市场,能获得的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数据很有限,几乎没有意愿的买卖方,价格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波动;市场参与者成熟度相对较低,模型、输入值及假设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全新概念,并可能对需要应用的职业判断不熟悉(杨敏等,2012)。[13]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分散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有着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公允价值层级内容上。新公允价值层级的应用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重新认识公允价值层级

尽管目前国际上几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达成了一致认识,即以输入值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作为唯一划分依据,但受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南的影响,国内学界和业界仍存在错误的观念,比如有些学者对公允价值层级划分的标准仍然是模糊的,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之间摇摆不定,甚至将估值技术的三种方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与公允价值的三个层级对应起来,产生极大的误导作用,笔者认为对公允价值层级的内涵进行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

公允价值层级强调的是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而非估值技术本身。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决定了计量结果质量,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重要依据。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计量所用输入值的信息全面客观地报告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做出评价(于永生,2009)。[4]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输入值的识别、获取、调整是公允价值计量的起点,也是公允价值层级应用的前提;公允价值层级的划分依据是输入值的优先顺序,输入值界定和划分是公允价值层级应用的基础,公允价值层级最根本的要素无疑是输入值;资产或负债相关输入值的可获得性及其可靠性可能影响恰当估值技术的选择;输入值的层级归属决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层级归属,进而决定了相应的披露内容。

2.市场导向的公允价值计量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反复强调市场参与者假设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和关键前提,这一点是现有公允价值计量指南未充分明确的,所以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必须革新思想,深刻认识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导向性,尤其是第二、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市场化是所有层级输入值的共性。公允价值层级确定了输入值的优先顺序,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第一层级)是最理想的输入值,是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最好估计值,能充分反映其经济价值,但同时也是对市场活跃程度要求最高的情形;第二层级输入值同样来自市场或者能被市场数据证实,市场相对越活跃,第二层级输入值的独立性和市场性也就越强,在对其进行相关调整时也越容易;第三层级输入值虽然是不可观察输入值,不能直接来自于市场或被市场数据证实,但是需要主体基于市场参与者立场根据所得到的最佳信息而得出,此时仍需要市场提供最佳的参考信息。无论主体最终采用哪个层级或哪几个层级输入值计量公允价值,都必须保障所获取的输入值具备准则所要求的市场性。

目前来看,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层级,现有的准则对于识别这些输入值的指南过于模糊,缺少相关案例,导致主体在获取输入值时比较随意,主观性较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围绕市场参与者假设做了一些比较分散的规定,如要求主体应选择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交易中会考虑的与该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层层递进,以保证公允价值计量过程的市场性:第一,识别计量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第二,基于市场参与者立场分析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第三,合理判断可观察输入值(如存在)的相关性。

3.层级化和扩展的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计量分为持续公允价值计量(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非持续公允价值计量(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仅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在上述基础上将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对应,不同层级的公允价值必须披露对应详细程度的计量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第二、三层级公允价值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披露要求。对于第二层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输入值。当变更估值技术时,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对于第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要求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输入值和估值流程,当变更估值技术时,披露这一变更以及变更的原因。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可合理取得的量化不可观察的输入值。此外,还需要对第三层级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增量披露,即当改变不可观察输入值的金额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时,应披露有关敏感性分析的描述性信息。当这些输入值和使用的其他不可观察输入值之间具有相关关系时,还应当描述这种相关关系及其影响。

相比现有的公允价值计量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公允价值计量披露的规定更加严格,充分考虑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由于会计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计量第二、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时可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会计准则制定者通过要求披露充分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来提高公允价值信息质量的意图的实现程度可能会受到影响。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允价值层级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但公允价值层级的现实运用需要高度的职业判断和更明确的指导,因此还有待准则制定者提供更进一步的应用指南。鉴于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只有真正为第二、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制定了具有可操性的指南,才能充分发挥公允价值作为一种面向21世纪的计量属性的作用。

四、结论与启示

公允价值层级理论是公允价值应用的重点和保障,关系着公允价值信息是否具备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能否有助于实现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目标,因此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以明确公允价值定义、统一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并扩展披露要求,并引入一个兼顾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公允价值层级是十分有必要的。SFAS 157提出了公允价值层级的基本框架,但是相关指南却很不明晰,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难以保证输入值的质量。受金融危机的影响,IASB和FASB意识到研制非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计量(第二、三层级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重要性,相关研究成果在IFRS 13中有所体现,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者提供了参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不仅未在IFRS 13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第二、三层级输入值的相关指南,反而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简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公允价值层级的特色应该体现在与其相关指南的更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上。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的探索,有待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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