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礼叶秦墓的三个村镇_司空论文

里耶秦簡所見遷陵三鄉補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里耶秦簡论文,見遷陵三鄉補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2年及2005年發現的里耶簡牘,主要内容是秦代遷陵縣的行政文書檔案,其中即包含不少有關遷陵縣下轄鄉里的信息,這些信息爲我們進行秦代鄉里制度研究提供了鮮活的實例與個案。①里耶秦簡的整理者較早據相關簡文指出秦遷陵縣下轄都鄉、貳春、啓陵三鄉。②近來,晏昌貴、郭濤二先生合撰之《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下文簡稱《鄉里考》)一文則進一步對三鄉的空間位置以及下轄諸里的情况有詳細考證③,這些研究使我們對秦遷陵縣下轄鄉里的情况有了更爲清晰的認識。但同時我們也發現關於遷陵三鄉這方面的信息尚有一些可以補充説明之處。現將我們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不成熟想法陳述如下,祈請諸位方家批評、指正。

      一、啓陵津與貳春津

      《鄉里考》指出貳春鄉可能位於秦遷陵縣西部偏北一带,其地爲山區、丘陵地带,産漆、枝(枳)枸等林木作物,可能有駐軍並儲藏軍械物資,下轄三里;都鄉位於秦遷陵城内或其附近,下轄二里;而啓陵鄉必在酉陽與遷陵之間,其具體位置或在秦遷陵縣以東以南一带,下轄一里。④但考之已經發表里耶簡資料,關於貳春、啓陵二鄉似乎還有其他信息可以發掘。如以下兩簡所示:

      啓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啓封當踐十二月更,□【廿九日】□

      正月壬申,啓陵鄉守繞劾。Ⅱ

      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朔日,啓陵鄉守繞敢言之,上劾一牒

Ⅲ8-651

      正月庚辰旦,隸妾咎以來。/履發。

8-651背⑤

      廿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貳春鄉窯敢言之:貳春Ⅰ津當用船一

(艘)。·今以上遣佐頽受。謁令官叚(假)。Ⅱ謁報。敢言之。Ⅲ12-849

      六月丁亥,遷陵丞歐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報之。/釦手。Ⅰ

      丁亥日中,佐頽行。Ⅱ

      六月丁亥水下三刻,佐頽以來。/釦半。

       頽手。Ⅲ12-849背⑥

      8-651疑是啓陵鄉守繞舉劾啓陵津船人啓封踐更不當的文書,12-849則是貳春鄉窯上報的貳春津用船的文書,其中均出現了關於津的記載。⑦啓陵津和貳春津這兩個津渡均與其所在之鄉同名,因疑其位置或在各自鄉轄區之内的酉水岸邊⑧,且距離各自所屬鄉鄉治應不會過遠。⑨考慮到貳春鄉、啓陵鄉與遷陵縣及鄰近縣的位置關係,兩處津渡更有可能位於與遷陵相鄰之縣的交界之處,以方便物資、人員的出入管理。此外,兩份文書亦顯示出了鄉對津具有一定的管轄之權。⑩如此理解無誤,則貳春鄉位於遷陵縣西部偏北這個認識還可進一步推進,其鄉的界域應同時向南推進,直至酉水北岸,甚或跨越酉水繼續向南延伸。

      這也可以印證《鄉里考》提出的貳春鄉是遷陵縣軍械物資儲藏地的説法。試想如無貳春津水路交通的便利,這種軍事人員及物資的運輸在山地、丘陵地带的運輸難度會極大的增加。相應地,貳春鄉出産之漆、枝(枳)枸等物,極有可能也是藉貳春津的水路轉運四方的。如8-1510所見: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庫後敢言之:兵當輸内史,在貳春□□□□Ⅰ五石一鈞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

(艘)。謁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Ⅱ之。

Ⅲ8-1510

      三月辛亥,遷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Ⅰ

      三月己酉水下下九,佐赾以來。/釦半。Ⅲ8-1510背

      正是貳春鄉所藏之兵使用船隻外輸内史的記録。

      雖然貳春、啓陵二鄉均有津,换言之兩鄉可能均靠近酉水。但是兩者自然環境的差异應是客觀存在的。《鄉里考》詳細描述了貳春鄉山地、丘陵的地貌特徵,對啓陵鄉則未加説明。里耶秦簡中似乎也没有關於啓陵鄉這方面信息的直接表述,但是我們可以從一些文書的側面記載中加以推測,如8-769號簡所見: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啓陵鄉守狐敢言之:廷下令書曰取鮫魚與Ⅰ山今盧(鱸)魚獻之。問津吏徒莫智(知)。·問智(知)此魚者具署Ⅱ物色,以書言。·問之,啓陵鄉吏、黔首、官徒莫智(知)。(11)敢言之。·户Ⅲ8-769曹。Ⅰ

      八月□□□郵人□以來。/□發。 狐手。Ⅱ8-769背

      其中出現的“津吏徒”極有可能指的是貳春津、啓陵津之吏徒。在8-769中,我們看到了縣廷曾經向津吏徒詢問過鮫魚和山今盧(鱸)魚的情况,未果後又進一步向啓陵鄉詢問,依然未果。那麽,我們不禁會問爲什麽不向貳春或都鄉詢問呢?縣廷專門向津、啓陵鄉詢問這些水生動物的信息,或許間接説明啓陵鄉所轄之地與“津”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徵,不難推測這個特徵恐怕就是靠近河流、湖泊等水源。因此,與貳春鄉相比,啓陵鄉可能更靠近河流、湖泊等,其自然環境的特徵與貳春鄉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我們在另外一份文書中可能也找到了鄉與津存在聯繫的證據,如8-1562所云: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乙巳,啓陵鄉趙敢言之:令令啓陵捕獻鳥,得眀渠Ⅰ雌一。以鳥及書屬尉史

(12),令輸。

不肎(肯)受,即發鳥送書,削去Ⅱ其名,以予小史適。適弗敢受。即詈適。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趙(13),奊訽Ⅲ詈趙。謁上獄治,當論論。敢言之。令史上見其詈趙。Ⅳ8-1562

      七月乙卯,啓陵鄉趙敢言之:恐前書不到,寫上。敢言之。/貝手。Ⅰ

      七月己未水下八刻,□□以來。/敬半。 貝手。Ⅱ8-1562背

      這份文書十分有趣,主要内容是啓陵鄉趙上報的一樁因獻鳥引發的糾紛。當事人至少有四位,分别是啓陵鄉趙、尉史

、小史適、令史上。糾紛的發生地點,耐人尋味。因有

從船中操楫驅趕趙的記述,我們懷疑糾紛的具體發生地應該是一個靠近河流、湖泊的地點,加上鳥的獻送會涉及津關出入的問題。因此,我們頗爲懷疑事件的發生地應在啓陵津附近。但可惜的是,簡文中没有出現啓陵津的直接記載、當事人中也没有啓陵津吏徒出現。不過,綜合起來考慮,作爲運輸責任人的尉史

、小史適;提供獻鳥一方的代表啓陵鄉趙;以及作爲縣廷監督、見證人的令史上,同時出現在與酉陽交界的啓陵津口,一起解决因獻鳥出現的糾紛,其可能性應是極高的。

      最後一個需要説明的問題是都鄉(或遷陵縣城)有無此類津?我們的答案是没有,其理由是縣内人員的流動與物質輸送應不需要此類津加以管理、控制。但是應該承認的是,在都鄉(或遷陵縣城)鄰近酉水北岸的位置,設置一個用於轉運人員和物質的渡口則是極有可能的。(14)换言之,都鄉與遷陵縣城爲獲得酉水水路交通之便利可能共用了同一個渡口,作爲上與貳春、下與啓陵聯繫的水上交通紐带。

      二、水路與陸路交通

      《鄉里考》在考察三鄉與遷陵縣城空間位置關係時,主要依據了三鄉與遷陵縣廷之間文書傳遞所需要的時間這一綫索。論文指出都鄉、貳春鄉與縣廷之間的往來文書最快可以當天到達,而啓陵鄉最快的文書也需要三天,因此,與啓陵鄉相比,都鄉、貳春鄉距遷陵縣城較近。(15)我們認爲這種方法在考察三鄉與遷陵縣城空間位置關係時,其適用性不應被放大。在有些情况下,這一方法是可行的。以都鄉爲例,就目前已經發表的資料來看,其與縣廷之間的往來文書可當天抵達者有8-142、8-170、8-196+8-1521、8-1425、1443+8-1455、8-1554、8-2011(其中當天早上抵達者有4件)等;第二天抵達者只有一件,即8-660。這些現有可統計的數據顯示,文書往來所需時間均較短,不同數據之間的差距不大。因此,《鄉里考》據此指出都鄉與遷陵縣城位置極近或在同地,是大體可信的。但是貳春、啓陵二鄉的情况是否也可以如此推斷呢?我們不妨先來看看遷陵三鄉鄉與縣廷往來文書的統計情况,如下表所見:

      

      據表一可知,貳春鄉與縣廷文書往來所需時間只有兩個可參考的數據(16),但是差距極大,一個爲當天抵達,另外一個爲六天後抵達。啓陵鄉與縣廷文書往來所需時間可以參考的數據較多,共六例,其中啓陵發往遷陵者五例,最快者在二天後抵達,最慢者則需要八天後纔能到達,而且五例所用時間均不相同;另有遷陵發往啓陵者一例,爲当天抵达。二鄉目前可依據的數據雖然多寡不一,但明顯與都鄉情况有别的是可統計的數據之間存在較大差异。因此,我們認爲單純的就這些數據來看,不能得出貳春鄉比啓陵鄉距離遷陵縣城更近的結論,以此種方法判斷各鄉距縣城距離時,應需要作更具體的分析。

      綜合表一所見三鄉與縣廷文書來往所需時間的統計,我們似可對三鄉與縣廷往來交通狀况補充如下:

      第一、都鄉因與遷陵縣城距離較近或在其中。其文書、物資、人員的往來交通應走陸路,其交通方式較爲單一,因此顯示出來的數據也較爲一致,差异不超過一天。

      第二,貳春鄉、啓陵鄉與遷陵縣城之間應是水路、陸路並行。前文我們已經指出,在貳春鄉、啓陵鄉均設置有津,津除了有管理物資、人員出入之責外,其作爲重要的水上渡口,也應兼有文書、物資、人員傳送的功能。游逸飛、陳弘音二先生在討論9-14號文書時,曾指出:“貳春鄉治距離遷陵縣治或有一定距離,交通往來甚至可能須透過館藏簡12-849記載的‘貳春津’。”(17)我們同意游、陳二先生關於貳春鄉與遷陵縣廷交通往來利用了貳春津的結論。(18)同理,8-651所見啓陵津可能是也啓陵鄉與遷陵縣廷水路交通的重要節點。

      《鄉里考》曾據8-754+8-1007指出貳春鄉位於山區,路並不好走,甚至當地的鄉吏、鄉史都有可能指錯路。(19)其簡文如下:

      丗年□月丙申,遷陵丞昌,獄史堪【訊】昌(20),辤(辭)曰:上造,居平□侍廷(21),爲遷陵丞。□當詣貳春鄉(22),鄉【渠、史獲誤詣它鄉,□失】Ⅰ道百六十七里。(23)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貲三甲不應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書。Ⅱ8-754+8-1007

      

堪手。8-754背+8-1007背

      其實,不止貳春鄉山路艱險難行,啓陵鄉恐怕也是如此。9-2352提及一匹名叫犮難的馬在啓陵鄉境内墜落而亡,或許正是這種情况的反映。其簡文如下:

      

      三月庚申,啓陵鄉趙敢言之:“上診一牒。”敢言之。/見手。9-2352

      三月/丞膻之告□□□□□□當見,以律令負。/朝手。/即水下七刻,居

行。

      三月□□□□□里士五(伍)敞以來。/□□9-2352背(24)

      從現有簡文可知,居

是人名,他負責在酉陽與遷陵之間傳送乘馬(名犮難),但犮難在暴詔溪(地名)墜落而亡,鄉趙、令史辰、佐見、即、居

等人雜診,似説明墜亡一事發生在遷陵縣境內,暴詔溪更可能是啓陵鄉管轄之地,否則鄉史趙就不會參與雜診。另由該簡可知,遷陵縣-啓陵鄉-酉陽縣之間應有陸路相通,且同樣是山路崎嶇難行,因此纔有馬匹意外墜亡的情况發生。考之整理者提供的《里耶盆地古遺址古墓群分布圖》(25),我們發現在現在里耶古城的北面向東的方向,同樣是地勢不低,山谷、河流交錯,並不是交通便利之處。或許兩千多年前的秦啓陵鄉也面臨相似問題。

      如以上分析無誤,則啓陵鄉與貳春鄉一樣,均面臨陸路難行的困難,因此水路交通將是其對外聯絡的重要橋梁。交通方式的不同,可能是導致二鄉與縣廷間文書傳遞所需時間出現差异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同爲利用水路交通,貳春鄉、啓陵鄉因具體地理位置的差异,應考慮其分别位於酉水上、下游所産生的差异,這可能是導致二鄉與縣廷間文書傳遞所需時間出現差异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在表一中,我們注意到貳春鄉、啓陵鄉與遷陵縣廷文書往來時,均有一條當天抵達的記録,分别是8-645和8-770;同時,我們也注意到8-770與啓陵鄉的其他五例不同,恰好是遷陵縣廷發往啓陵鄉的文書,而非啓陵鄉發往遷陵縣廷的文書。綜合此兩點,我們認爲8-645、8-770兩份文書之所以都能在當天抵達各自的目的地,極有可能是因爲利用了水路運輸時順水流而下的自然條件之利。而啓陵鄉與遷陵縣廷另外五份往來文書,可能既有水路傳遞的(逆流而上)也有陸路傳遞的,只是這些文書現有信息有限,我們難以區分。

      秦漢時期水陸交通的複雜多樣,我們還可通過其他秦漢出土簡牘資料窺見,如:

      

(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岳麓書院藏秦簡《徭律》1394號)(26)

      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412號)(27)

      ·重車日行五十里,空車日行七十里,今一日七反(返),問:載輪所相去幾何里?曰:四里六分里一。·术曰:並空、重,以七反(返)乘之爲法,空重相乘爲实。(睡虎地77號漢墓竹簡)(28)

      

      以上四例可分爲兩組,前三例均與陸路運輸有關,主要涉及重車、空車;重負、徒行等情形下每日所能行走的距離,雖然秦漢略有差别,但總體而言規定的並不算太詳細。與之相反,第四例所見水路運輸的規定則要詳細得多,除區分河水大小外(江、漢、溳爲一類,它小水爲一類),與陸路交通相似,也區分重船與空船,但比陸路交通更爲詳細的是水路運輸還區分順逆流(即簡文中所見上行與下行)、季節(分夏、春秋、冬三類),應該説這些規定充分的考慮到了水路交通的特性。從上揭四例來看,秦漢時期的水路、陸路交通的情况較爲複雜,不但水路、陸路有别,各自内部因自然環境、季節變换等因素不同,也有差异。因此,我們在考察遷陵縣廷與三鄉之間文書傳遞時,不應忽視這些因素。據現有資料,我們尚難確定貳春、啓陵二鄉距離縣廷孰遠孰近。

      綜上,我們認爲貳春、啓陵二鄉與遷陵縣廷之間的交通方式存在水路與陸路兩種,考慮其自然環境的實際情况,由貳春至遷陵、遷陵至啓陵,均是由酉水順流而下。在不考慮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這可能是當時最爲便利、快捷的交通方式。而反向的交通,因是逆流而上,應較爲費時費力。但無論如何,也比走陸路輕鬆。

      三、三鄉的次序

      “三鄉”的記載見於8-1663+8-1925號簡(30),而“三鄉”的具體名稱同時見於一份文書者,則有如下幾條:(31)

      

鄉、貳春、啓陵

       8-49

      遷陵丗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税田四頃□□Ⅰ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

(率)之,畝一石五;Ⅱ

      户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

(率)六斗。Ⅲ8-1519

      啓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

      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

一石。AⅡ

      貳田廿六頃丗四畝,租三百丗九石三。AⅢ

      凡田七十頃

二畝。·租凡九百一十。AⅣ

      六百七十七石。B8-1519背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AⅠ

      城旦司寇一人。AⅡ

      鬼薪廿人。AⅢ

      城旦八十七人。AⅣ

      仗(丈)城旦九人。AⅤ

      隷臣毄(繫)城旦三人。AⅥ

      隷臣居貲五人。AⅦ

      ·凡百廿五人。AⅧ

      其五人付貳春。AⅨ

      一人付少内。AⅩ

      四人有逮。AⅪ

      二人付庫。AⅫ

      二人作園:平、□。AⅩⅢ

      二人付畜官。AⅩⅣ

      二人徒養:臣、益。AⅩⅤ

      二人作務:雚、亥。BⅠ

      四人與吏上事守府。BⅡ

      五人除道沅陵。BⅢ

      三人作廟。BⅣ

      廿三人付田官。BⅤ

      三人削廷:央、間、赫。BⅥ

      一人學車酉陽。BⅦ

      五人繕官:宵、金、應、椑、觸。BⅧ

      三人付叚(假)倉信。BⅨ

      二人付倉。BⅩ

      六人治邸。BⅪ

      一人取簫:厩。BⅫ

      二人伐槧:始、童。BⅩⅢ

      二人伐材:□、聚。CⅠ

      二人付都鄉。CⅡ

      三人付尉。CⅢ

      一人治觀。CⅣ

      一人付啓陵。CⅤ

      二人爲笥:移、昭。CⅥ

      八人捕羽:操、寬、□、□、丁、圂、叚、卻。CⅦ

      七人市工用。CⅧ

      八人與吏上計。CⅨ

      一人爲舄:劇。CⅩ

      九人上省。CⅪ

      二人病:復、卯。CⅫ

      一人【傳】徙酉陽。CⅩⅢ

      □□【八】人。DⅠ

      □□十三人。DⅡ

      隸妾墼(繫)舂八人。DⅢ

      隸妾居貲十一人。DⅣ

      受倉隸妾七人。DⅤ

      ·凡八十七人。DⅥ

      其二人付畜官。DⅦ

      四人付貳春。DⅧ

      廿四人付田官。DⅨ

      二人除道沅陵。DⅩ

      四人徒養:枼、痤、带、復。DⅪ

      二人取芒:阮、道。EⅠ

      一人守船:遏。EⅡ

      三人司寇:、豤、款。EⅢ

      二人付都鄉。EⅣ

      三人付尉。EⅤ

      一人付□。EⅥ

      二人付少内。EⅦ

      七人取簫:、林、嬈、粲、鮮、夜、喪。EⅧ

      六人捕羽:刻、婢、□、□、娃、變。EⅨ

      二人付啓陵。EⅩ

      三人付倉。EⅪ

      二人付庫。EⅫ

      二人傳徙酉陽。FⅠ

      一人爲笥:齊。FⅡ

      一人爲席:姱。FⅢ

      三人治枲:梜、茲、緣。FⅣ

      五人墼:婢、般、橐、南、儋。FⅤ

      二人上眚(省)。FⅥ

      一人作廟。FⅦ

      一人作務:青。FⅧ

      一人作園:夕。FⅨ

      ·小城旦九人:GⅠ

      其一人付少内。GⅡ

      六人付田官。GⅢ

      一人捕羽:强。GⅣ

      一人與吏上計。GⅤ

      ·小舂五人。GⅥ

      其三人付田官。GⅦ

      一人徒養:姊。GⅧ

      一人病:□。GⅨ8-145+9-2294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敢言之:寫上,敢言之。/痤手。Ⅰ

      十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痤以來。Ⅱ8-145背+9-2294背(32)

      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33),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Ⅰ别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别啓陵、貳春,皆勿留脱。它如律Ⅱ令。/釦手。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Ⅲ16-5背(34)

      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别書都Ⅰ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别啓陵、貳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釦手。庚戌水下六Ⅱ刻,走袑行尉。Ⅲ

      三月戊午,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令史犯行。Ⅳ16-6背

      在以上五例中,關於三鄉的次序記載似乎並無一定規律可循,較爲雜亂,下面我們分類加以分析。

      第一種次序見於8-49號簡,該簡殘缺較爲嚴重,簡首一字疑是“都”。(35)由於缺乏上下文語境,我們無法判斷“都鄉、貳春、啓陵”的這種排序是出於什麽樣的考慮。但毋庸置疑的是這個排序是以“都鄉”爲起點的,這可以得到16-5和16-6的支持。16-5、16-6兩份文書均描述了遷陵縣主事官員向其下屬機構或鄉下達行政命令的詳細情形,從簡文的記載來看,縣丞(或守丞)將命令轉告縣尉之後,縣尉在繼續轉告命令時,其文書(或命令)的傳遞呈現出兩條路徑:一條是縣尉-都鄉-啓陵、貳春,另一條是縣尉-司空-倉。衆所周知,司空與倉是地位相當的縣下諸官(36),而都鄉、啓陵、貳春三鄉從其行政級别來看也應是無别的。那麽,這種次序的出現可能反映的是官府文書在實際下達、傳遞過程中的自然次序。都鄉因距離縣廷較近,自然成爲了文書(或命令)下達的起點。啓陵、貳春的位置據《鄉里考》一文可知均離縣廷相對較遠,如前文所述,啓陵約在遷陵縣東部偏南、貳春則在遷陵縣西部偏北。相對於都鄉,兩鄉的位置並不在一條路綫之上。因此,16-5和16-6中所見“縣尉-都鄉-啓陵、貳春”的傳遞路徑,在都鄉之後,極有可能又分爲東西兩條,即“縣尉-都鄉-啓陵”和“縣尉-都鄉-貳春”。但不論如何變化,均是以都鄉爲起點的。因此,我們可以將8-49、16-5和16-6等簡所見以都鄉爲起點的三鄉次序,視爲文書(或命令)在實際下達、傳遞過程中自然次序的體現。

      第二種次序見於8-1519號簡,該簡的内容基本完整,是遷陵縣在秦始皇35年新墾田、税田、田租的統計文書,其中三鄉的新墾田及田租又有分别統計。在該簡中,啓陵、都鄉、貳春三鄉又分别省稱作啓、都、貳。三鄉的排序以啓陵爲首、都鄉次之,貳春最末。而相應的墾田數、田租數也依次遞增。《鄉里考》對三鄉轄里情况進行了復原,指出啓陵只有一里(成里)、都鄉二里(高里、陽里)、貳春三里(南里、東成里、輿里)。(37)三鄉轄里規模的比例,大體與我們在此處看到的三鄉新墾田的比例接近,這或許也間接反映了三鄉所轄户口數的比例。我們認爲,該簡所見三鄉的次序,純粹是依據墾田數和田租數數量多寡而定的。此外,我們在安徽天長一座西漢墓葬發現了一塊木牘,其正背兩面分别記載了縣級的户口簿和算簿,其内容如下:(38)

      ·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少前;

      口四萬九百七十,少前。

      ·南鄉户千七百八十三(39),口七千七百九十五;

      都鄉户二千三百九十八,口萬八百一十九;

      楊池鄉户千四百五十一,口六千三百廿八;

      鞠(?)鄉户八百八十(40),口四千五;

      垣雍北鄉户千三百七十五,口六千三百五十四;

      垣雍南鄉户千二百八十二(41),口五千六百六十九。

      卿M19:40-1A面

      ·集(?)八月事算二萬九(42),復算二千廿廿五。

      都鄉八月事算五千廿廿五;

      南鄉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鄉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南鄉八月事算三千二千九百丗一;

      鞠(?)鄉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楊池鄉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復算二千六十五。M19:40-1B面

      我們看到,在同一木牘上記載的兩份性質接近的文書中,同一縣下各鄉的描述次序是完全不同的,這與我們在里耶秦簡中看到的單純的依據數量多寡排次的情况也不一樣。

      第三種次序比較有趣,見於8-145+9-2294號簡,該簡由多片綴合而成,綴合後基本完整,主要内容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司空守圂上報的徒作簿,其中詳細記述了司空所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男女作徒的總數和當天的使用情况,包括分配至各鄉、官署以及直接在司空管制下的勞作等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徒作簿不同於作徒簿(又省稱作“徒簿”),前者是司空、倉等刑徒管理機構派出作徒及自己使用作徒數量和勞作的記録,後者是各鄉、官署接受作徒數量和勞作的記録。(43)在8-145+9-2294中,司空守圂以性别、年齡兩個標準對派出的作徒分四次進行了描述,其中在成年男性和成年女性作徒的描述中都提到了外派三鄉的情况,其描述三鄉的次序均爲:貳春、都鄉、啓陵。爲方便比較,我們將三鄉及相關官署出現的次序列如下表所示:

      

      《鄉里考》已指出貳春鄉位於遷陵縣西部偏北一带,其地爲山區丘陵地带,産漆、枝(枳)等林木作物,可能有駐軍並儲藏軍械物資;啓陵鄉位於遷陵縣東部偏南一带。(44)我們在前文中補充指出,二鄉均下轄有津,其界域可能會延伸至酉水北岸,津的設置説明其肩負管理遷陵縣物資、人員出入事務。此外,與貳春鄉山區、丘陵地貌不同的是,啓陵鄉界内極有可能擁有較多的河流與湖泊。如果《鄉里考》和我們的分析無誤,則分處西北與東南的貳春鄉、啓陵鄉因地理環境的差异會呈現出不同的特色,進而折射出它們與縣内各官署密切度的不同。如貳春鄉因處山區丘陵地带,其物産與林牧業、農業關係較密切。相應地,貳春鄉與畜官、田官的關係也較密切。這點除在8-145+9-2294有所體現外,還有三條例證:

      畜官、Ⅰ田官作徒Ⅱ薄(簿),□及貳春Ⅲ廿八年Ⅳ8-285

      貳春鄉佐壬,今田官佐。8-580

      

傳畜官。貳春鄉傳田官,别貳春亭、唐亭。

8-1114+8-1150

      這三條例子,分别從事務内容、官吏調任、文書傳遞三個方面向我們揭示了貳春鄉與畜官、田官在一些事務上有交叉,甚至地理位置也較爲接近。據8-199+8-688、8-672可知,畜官、田官的文書最快當天可抵達縣廷(45),應距遷陵縣城較近。種種證據顯示,畜官、田官與貳春鄉不僅事務有關聯,可能其所處地理位置的方向也較爲一致,我們推測畜官、田官可能也處於遷陵縣以西以北的方向。但8-145+9-2294所見鄉與官署的關係並非都能據此推定,比如少内、庫、倉、尉出現的次序在男、女作徒中就大不相同,這或許與作徒的性别有關,導致他們能參與的勞作種類産生差异。因此,這些官署與三鄉之間的空間位置關係還有待研究。

      總而言之,我們想指出的是8-145+9-2294所見三鄉之次序可能反映的是酉水流經之三鄉的依次順序,在這些看似雜亂無章的鄉名、官署名、勞作種類的記述中,可能暗含了解讀遷陵縣下三鄉、各官署以及縣城之間空間位置關係的蛛絲馬迹。

      邢義田先生曾據放馬灘木板地圖、馬王堆帛畫駐軍圖討論地圖上的聚落形態,他指出:“總之,就政治而言,秦漢帝國地理上的邊緣地带,往往也是帝國控制力較爲薄弱的地带。”“或許可以説從秦到漢初,在帝國西部和南部的邊緣地带,在基層已經出現象徵帝國統治力量的鄉里制。從某個角度看,不能不承認秦漢帝國對地方基層控制之深入。”(46)從8-755~8-759、8-1523這組文書(47),我們知道遷陵在秦始皇二十五年設縣。因此,在秦統一之前,遷陵所在之地確實可以被視爲帝國的邊緣地带。但統一之後,在南方的廣大地區陸續又有新的土地被納入秦的政治版圖,尤其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南海、桂林、象三郡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遷陵作爲帝國邊緣的屬性。因此,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及其鄉里,或許正是作爲帝國的邊緣,並很快被新的邊緣所替代這一過程的一個縮影。當然,這個進程是緩慢的,相對地理位置的改變並不意味著其邊緣地带屬性的消失。魯西奇先生提出的“内地的邊緣”這一概念(48),或許爲我們觀察這一轉變過程,討論位於帝國南部邊陲的遷陵及其鄉里制度提供了另外一個視角。

      (附記:小文寫作過程中,得到張春龍先生、晏昌貴先生的幫助與指正,特致謝忱!)

      ①與鄉里制度有關研究前史的梳理,可參看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研究及展望》,《歷史研究》1998年第4期;沈頌金:《漢代鄉亭里研究概述》,《中國史研究動態》1999年第10期;孫聞博:《秦漢三國鄉吏與鄉政研究述評》,《秦漢研究》第四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年。此外,孫聞博先生結合新出簡牘資料,專門對秦代鄉吏、鄉政進行了補論(見孫聞博:《簡牘所見秦漢鄉政新探》,《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而利用秦、漢、吳簡復原鄉里的則有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4”會議論文,芝加哥,2014年10月24日-26日,後刊於《簡帛》第十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王子今:《漢簡長安史料研究》,《出土文獻》第三輯,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張俊民:《西漢效谷縣基層組織“鄉”的幾個問題》,《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期;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鄉”與“鄉吏”》,《吳簡研究》第一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邢義田先生則利用了各類考古與文獻資料對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進行了綜合分析(見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載《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

      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前言,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5頁。

      ③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第145~154頁。

      ⑤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1~192頁。下文所引里耶秦簡釋文,如無特别説明,均出自該書,不再一一注明。

      ⑥12-849的圖版,見宋少華、張春龍、鄭曙斌、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長沙:岳麓書社,2013年,第154、215頁;又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長沙:岳麓書社,2013年,第122頁。釋文則參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三)》,簡帛網2015年8月7日。

      ⑦《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在8-651號簡的注釋中僅指出津是渡口,其實“津”功能遠不止此。關於秦漢時期“津”的研究,可參看王子今:《秦漢交通史稿》(增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92~95頁;楊建:《西漢初期津關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3~84頁。

      ⑧在天水放馬灘出土的木板地圖中,就有在某些河川兩側標記關隘的情况。參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墓出土地圖初探》,《文物》1989年第2期;雍際春:《天水放馬灘木板地圖研究》,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年,95~96、98~99頁;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第257~262頁。

      

      ⑩今按:據下文所引8-769號簡,似縣廷可以繞過鄉,對津直接下達行政文書,或許存在津直轄於縣廷的可能。安作璋、熊鐵基二先生曾將“守津吏”歸屬於列曹,置於縣屬吏之中(見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濟南:齊魯書社,2007年,第672、714~717頁);孫聞博先生也指出鄉嗇夫總理一鄉内諸事務,並與“都倉、庫、田、亭嗇夫”之“離官屬於鄉者”共理鄉内建置的分支機構與設施(孫聞博:《簡牘所見秦漢鄉政新探》,第468頁)。或許縣内“津”的情况也屬於此種,既由縣廷直轄也受到所屬地域對應鄉嗇夫的監督、管理。

      (11)“問之,啓陵鄉吏、黔首、官徒莫智(知)”一句,《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問之啓陵鄉吏、黔首、官徒,莫智(知)”,今改之,詳見魯家亮:《讀里耶秦簡札記(三則)》,“秦簡牘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長沙,2014年12月5-7日。

      (12)

,原釋文未釋讀,《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釋作“文”,廣瀨薰雄先生據陶安、陳劍先生的研究,改釋作“

”,在秦漢出土文獻中此字常用作人名。具體可參看陶安、陳劍:《〈奏讞書〉校讀札記》,《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13頁;廣瀨薰雄:《里耶秦簡所見的“令書”——從里耶秦簡窺見燕齊海上之方士對秦始皇的影響的一個嘗試》,“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秦簡牘研究”會議論文,武漢,2012年11月17-19日。

      (13)對於“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楫〉以走趙”一句的斷句,廣瀨薰雄先生有不同意見,他的句讀作“已,有(又)道船中出,操栮A〈楫〉以走趙”,可參看,具體見《里耶秦簡所見的“令書”——從里耶秦簡窺見燕齊海上之方士對秦始皇的影響的一個嘗試》。

      (14)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記載有一條利用人工渠道與天然水道相連接的水上航路:“長利渠(章渠)—楊口”,其間的水路節點類型多樣,有政府機構(如都船、臺)、津渡(如橘津),也有各類大小地名(如東宅、渠里等)。(詳參辛德勇:《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初步研究》,第199~217頁)由此可見,在河流兩岸設置渡口作爲水路交通的節點是當時十分常見的情况,而不必專設管理物資出入的關津。

      (15)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第149頁。

      (16)今按:近日姚磊先生缀合出了另外一份可能是貳春鄉發往遷陵縣廷的文書,即8-1293+8-1459+8-1466(見姚磊:《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一則)》,簡帛網2015年5月29日),但文書仍然殘缺不全,没有確切發往遷陵縣廷的证据。此外,这份文書上保留的兩個時間間隔達二十六天(兩個時間分别爲三月初八和四月初四),加之簡文中又有“前書”字樣。因此,我們懷疑第一個時間(三月初八)並非本次文書的發出時間,而比較可能是前書的發出時間。所以,這份文書從貳春鄉至遷陵縣廷所花費的確切時間是不清楚的。

      (17)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3年12月22日,注13。

      (18)今按:我們對9-14這份文書是否通過水路傳遞持保留意見,其走陸路傳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詳見下文的分析。

      (19)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第149~154頁。

      (20)今按:昌,《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屬下讀,並在“訊”字之後著句號。參6-14、8-209、8-246、8-510、8-877、8-1298、8-1569、8-1764,可將昌屬上讀,並在其後著逗號。

      (21)“平”後一字,原釋文作“除”(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釋文,第49頁);《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存疑;何有祖先生釋作“陸”並指出平陸屬上郡、侍廷爲里名,將兩者連讀(見何有祖:《〈里耶秦簡(壹)〉校讀札記(四則)》,“秦簡牘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長沙,2014年12月5-7日。);今簡帛中心博士研究生姚磊在課堂討論此簡時提出此字可能是“陰”,平陰屬叁川郡,並引今河南偃師出土《漢侍廷里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爲證,亦可參。

      (22)今按:□,《鄉里考》補作“昌”,存疑。

      (23)今按:□,《鄉里考》補作“迷”,可參考。

      (24)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今按:對釋文的標點略有補充和改動,不具注。

      (25)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年,第7頁。

      (26)圖版及原始釋文見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徭律例説》,《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第163~164頁;魯家亮對其一處句讀有改動,見魯家亮:《岳麓秦簡校讀(七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第147~148頁。

      (27)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8~249頁。

      (28)圖版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雲夢縣博物館:《湖北雲夢睡虎地M77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08年第4期,彩版十五:3算術簡;釋文參李薇、許道勝:《雲夢睡虎地漢簡〈算術〉釋文與注釋》,《楚學論叢》第二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9~80頁。

      (29)釋文見辛德勇:《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册的性質與擬名問題》,第17~18頁。

      (30)8-1663+8-1925由何有祖先生綴合,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五)》,簡帛網2012年5月26日。

      (31)也有同一份文書中只出現兩個鄉名的例子,如8-389+8-404中僅見“貳春鄉和都鄉”、10-1170中僅見“貳春鄉和啓陵鄉”等。其中10-1170的圖版,見宋少華、張春龍、鄭曙斌、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第150頁;又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第117~118頁。釋文則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又載《簡帛》第十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82~184頁。

      (32)其中9-2294的圖版,見宋少華、張春龍、鄭曙斌、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第145頁;又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第112~113頁。綴合意見及釋文,則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2014年9月3日;又載《簡帛》第十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04~208頁。

      (33)16-5、16-6中“告鄉、司空、倉主”和“尉别都鄉、司空”的斷句從戴世君先生意見修改,具體見戴世君:《里耶秦簡辨正(五)》,簡帛網2011年9月30日。

      (34)16-5、16-6兩牘公布較早,研究成果頗多。其釋文、注釋可參看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胡平生:《讀里耶秦簡札記》,《簡牘學研究》第四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19頁;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143~151頁;王焕林:《里耶秦簡校詁》,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第104~114頁。

      (35)《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0頁。

      (36)諸官的基本情况,可參看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網2014年9月17日。

      (37)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

      (38)該木牘的圖版見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釋文可參看楊以平、喬國榮:《天長西漢木牘述略》,《簡帛研究二〇〇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95~197頁;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第308~310頁;胡平生:《天長安樂漢簡〈户口簿〉“垣雍”考》,簡帛網2012年2月3日;胡平生:《新出漢簡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52~259頁。

      (39)南,原釋文作“東”,邢義田先生改釋,見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第309頁注87。下同。

      (40)鞠,邢義田先生疑是掬或翔,見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載《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第310頁注88。

      (41)南,原釋文作“東”,邢義田先生改釋,見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第310頁注89。下同。

      (42)今按:“集”字存疑,似與本簡“集九月”之“集”寫法有异,疑是“其”或“具”字,待定。

      (43)今按:兩者的差异及在各自名稱上的體現,蒙陳偉師告知。又高震寰先生已經注意到了這種差异,但仍將其統稱爲作徒簿。參見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壹)〉“作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第136~137頁。此外,里耶秦簡整理者最近又系統地發表了“徒簿”的資料,但也没有將兩者區分開來。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山里耶秦簡之“徒簿”》,《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第101~131頁。

      (44)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

      (45)今按:而據8-1566號簡,這份田官文書抵達縣廷需要五天。兩者相差極大,期間的信息頗值得玩味。

      (46)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第270~271頁。

      (47)8-755~8-759由整理者編聯,後陳垠昶又將8-1523編入此組文書,使文書得以完璧。見陳垠昶:《里耶秦簡8-1523編連和5-1句讀問題》,簡帛網2013年1月8日。

      (48)見魯西奇:《“内地的邊緣”:傳統中國内部的“化外之區”》,《學術月刊》2010年第5期;又氏著:《中國歷史的空間結構》,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5~17頁、231~2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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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礼叶秦墓的三个村镇_司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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