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混改中探索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刍议论文_程悦

在国企混改中探索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刍议论文_程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纵深推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态势愈加明显。如何保障国有企业成功转型,兼顾民营企业以及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成为国企混改中的重要关注点。本文从四川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出发,以点带面,以小见大,探讨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及相应对策,以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互助共赢,共同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双层股权结构;单层股权结构;一股一权。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处于重要阶段,如何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挖掘经济新动能,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融入全球化浪潮,更稳步助力我国经济发展,国企其与民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所难免。然而,是否应当建立多层次的股权结构,以及如何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成为理论届与实践届争相探讨的问题。

一、在国企混改中建立多层次股权的必要性

(一)“一股一权”易造成原始股东“大权旁落”

我国2018年《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股东自治,国家的干预职能很大程度的让渡给了企业。但是,对于企业的表决方式来说,依然是单层股权结构,一股一票的表决原则。《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对于企业的控制依然是国家干预为主。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很多国内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等,因为单层股权结构的局限性而选择将公司在国外上市。由于这些企业靠稀释股份获得融资,在融资问题解决的同时也使原始股东的控股权被稀释,如果按之前的一股一权制,必定会导致原始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国有企业吸收民营企业的混合改革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国有企业将原始股权稀释给诸多民营企业,以吸引其投资,并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是这样的方式无疑会使国有企业丧失对混改后企业的控制权,不利于国家对新企业的管理与控制。

(二)单层股权结构使原国有企业无法实现“公”“益”两全

国企改革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于发展混合式经济的要求,鼓励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融合。国有企业虽然称为企业,但是其也具有提高效益,实现经营目标的盈利属性。这种盈利性的“益”应当排在第二位,第一位的“公”才是国有企业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即国企是为了服务于公共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付诸实践的载体。基于此种定位,国企改革就需要在不改变原有性质的情形下进行。正如上文所述,国企在稀释股权融资民营企业后,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受到限制,诸多民营企业的加入,难免会使企业走上单纯盈利的道路,从而使国有企业无法实现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职能。

围绕这一改革困境,我们开始思考国有企业在改革后到底还要不要保留其原有的宏观调控职能,但如果使国有企业在改革完成后退出企业管理层,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又何在?如此一来,一种不同于单层股权结构的新制度亟待落实,而资本市场上正在兴起的双层股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无疑是破解国企改革这一历史性难题的一副良方。

(三)四川“双创企业”发展需要建立多层股权结构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就被作为重要目标提出。首先,“双创企业”的产生与发展,需要有一个新的股权结构体制为基础,这就要求我国进行企业股权结构改革。其次,“双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即“保留公司控制权与融资”二者之间的矛盾,公司要发展壮大,就需要不断增资扩股,而长此以往,创始股东的股权不断被稀释,由于公司采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创始股东股权被稀释就使得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缩小。这种潜在的隐患必然不利于“双创企业”平稳发展。因此为避免多数企业国外上市的现象,对个别企业实行双层股权结构先行试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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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国企混改中建立多层次股权结构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遵循“谦抑原则”适当放手企业“股东自治”

我国现今对于公司的监管,不管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以国家干预为主导,尤其是立法上,我国《公司法》严格规定“一股一权”原则。但对于股权来说,一股一权是代表公司股东意志的产物,股东行使表决权不应该受到法律和国家的过多干预。因此,仅就来说,省政府在对企业进行干预时应遵循”谦抑原则”,避免“保护股东权益”异化为“保护大股东权益”,适当并适时的进入和退出干预,保证在帮助企业脱离困境后及时放手,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激发股东大会表决的最大活力。

(二)企业层面:发挥两类企业的优势互利共赢

对于的国有企业来说,其自身运营可以借助国家提供的有利资源,包括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但是国有企业内部缺乏竞争,员工缺乏“主人翁”意识,对企业的发展持消极态度,容易使国有企业发展迟滞,难以维持。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资源上或许没有国有企业的优势,甚至在资金方面没有支持,只能靠融资。但是,民营企业也有以下优势:1、企业规模较小,转型灵活;2、内部员工竞争激烈,创新型人才更新换代及时。

如若在国企混改中综合两类企业的优势,磨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股权结构方面关于“控股权”的冲突,那么混合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不仅会拥有强大的资金、技术、人才支持,更具备强大的竞争力,完善的股权表决制度。

(三)实践层面:开展“双层股权结构”先行试点”

的国有企业改革毕竟任重道远,要想一簇而就是不太现实的,这就需要先行开展“双层股权结构”的先行试点,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有限制的准入门槛。在国有企业吸收民营企业时,要选择在混改前期就达成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避免后期因为控股权归属问题而产生分歧;其次,要建立类表决机制,划分由普通股股东表决和类别股股东表决的界限,分割董事提名权和决定权,避免大权独揽。

(四)立法层面:完善关于企业实现“双层股权结构”的法规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的“同股同权,一股一权”制度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它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另一层面限制了代表着股东意志的表决权。然而,我国《公司法》“一股一权”的规定也有松动,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为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作规定。”并且早在2013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可见,从立法上进行“双层股权结构”改革也不是完全行不通,至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良,以适应国有企业混和改革的需要。

三、小结

国企混和改革任重道远,双层股权结构落到实处也需要更长时间的实践。尽管双层股权结构有其固有弊端,但一方面,双层股权结构可以实现降低国有企业在改革后企业中的股权比重,保障中小企业顺利融资的同时,又能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政策支持及资金扶持;另一方面,又可保证国有企业对改革后企业享有一定控制权,避免中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享有过多控制权。但是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企业规制制度,双层股权改革想要落到实处依旧困难重重,不仅要发挥多方优势,立法层面更要先行先试,为在乃至全国范围内实行国有企业双层股权改革提供坚实法律保障。所以,四川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任重道远,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将国外理论以及改革经验与四川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才能促使双层股权结构真正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混改中,最终推动四川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实施。

[2]陈家齐.上市公司多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配置研究——基于阿里巴巴集团案例[M].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5月.第22-30页.

论文作者:程悦

论文发表刊物:《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0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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