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体育经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及其启示_美国体育论文

美国体育经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及其启示_美国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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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06)02-0103-03

1 美国体育经纪产业的兴起与经纪人的违规行为

1.1 美国体育经纪产业的兴起

体育经纪人在法律上尚无明文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对经纪人的定义,并参照国外体育经纪人概念,体育经纪人是指: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与体育相关人员及组织签订委托合同,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间有关职业运动、体育竞赛的订约媒介,或为委托人提供通过体育获益机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纪组织。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美国体育的职业化而产生的,而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产生又反过来推动和繁荣了本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促进了体育生产和消费,加速了体育竞技价值向商业价值的转变。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体育经纪人是查尔斯·派利,他在1926年成功地为当时著名的棒球运动员格兰吉签订了薪金数额达十万美元的职业合同,因此开创了美国体育经纪的先河[1]。但由于当时体育职业运动员的转会行为受到较大限制,美国体育经纪行为不多,并没有形成发达的体育经纪产业。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的四大职业体育俱乐部逐步开放了运动员自由转会制度,体育经纪产业因此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最发达的体育中介产业。体育经纪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职业体育的市场化与产业化。现在,美国职业运动员的转会费、出场费等商业价值已高达世界之最。而职业体育运动员的巨大商业价值,也使体育经纪人职业成为高利润的行业。例如在1995年,著名的运动员经纪人大卫以十亿美元的高价销售名下的体育经纪公司SFX娱乐有限公司的股票;而在2000年,SFX娱乐有限公司的价值已经高达440亿美元。美国著名的体育经纪公司,例如SFX和国际管理集团每年的利润都高达数亿美元[2]。

1.2 美国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

与美国体育经纪产业蓬勃发展的情况相对应,美国体育经纪人滥用权利的违规现象也愈演愈烈,并不断遭到社会公众的批评。美国体育经纪人职业的优厚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美国青年选择体育经纪人的职业。而职业体育运动员的人数毕竟有限,随着体育经纪人越来越多,体育经纪人争取职业运动员客户的竞争也越演越烈。根据NFL运动员协会2002年的统计,美国存在1200个NFL注册体育经纪人,而其中有800个体育经纪人没有客户。在其他的职业体育组织中,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在这种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一些体育经纪人,特别是个人经纪人,为了与大型的经纪公司竞争,可能采取一些违规行为来争取客户。这些行为主要包括:第一,虚假陈述。这种情况主要是体育经纪人为了争取客户,对大学的学生运动员作出虚假陈述,对学生运动员的可能商业价值作出虚假的承诺,诱使学生运动员与其签订经纪合同。第二,设立圈套。这种情况主要是体育经纪人聘请第三人有意接触学生运动员,并和学生运动员成为朋友,然后由第三人唆使学生运动员与体育经纪人签订经纪合同。第三,贿赂威胁。这种情况主要是体育经纪人本人或通过第三人向学生运动员赠送礼品、现金、汽车等对学生运动员行贿,然后以此威胁学生运动员,强制与其签订经纪合同。最后,送兴奋剂等违禁物品。体育经纪人还可能根据学生运动员的要求,向学生运动员赠送兴奋剂等违禁物品,帮助运动员获得较好的成绩。

1.3 美国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对体育市场的影响

美国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对美国体育市场的商业运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它对美国体育经纪产业、学生运动员和学校球队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遭到了社会公众的谴责。

(1)对美国体育经纪产业的影响。美国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使经纪产业臭名昭著。NCAA的经纪、赌博及业余运动委员会的理事长就曾发表评论:“体育经纪人为了获得学生运动员的经纪合同往往不择手段。[3]”同时,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也破坏了体育经纪市场的竞争,导致了体育经纪市场的无序。

(2)对学生运动员的影响。美国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对学生运动员的影响最大。因为根据NCAA的统计,只有1%的学生运动员可能转变为职业运动员,学生运动员毕业后从事运动职业的比例并不高。体育经纪人通过欺诈与有潜力的学生运动员提前签订经纪合同,但一旦东窗事发,就迅速抛弃学生运动员。这方面著名的案例有美国高校著名运动员库克案件。同时,学生运动员也可能因为一时贪婪接受体育经纪人的贿赂而受到体育经纪人的操控。这方面著名的案例有高校著名运动员Camby案件。

(3)对学校球队的影响。体育运动员所在的学院球队也可能因为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罚金、禁赛的处罚及名誉的损失。2003年,密西根大学就因为其篮球球星韦伯接受体育经纪人的贿赂而受到450000美元的罚金与112场的禁赛,虽然密西根大学对此一无所知。而且,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即使学校球队对其球员的违规行为一无所知,球队也不能因此免责。

2 《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颁布前美国对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的救济

2.1 联邦法律的救济

美国联邦法律在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颁布前并没有专门关于体育经纪人管理的法规,但在一些案例中,美国联邦法院通过适用美国联邦的一些刑法规定来制约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在著名的Walters案例中,美国地区法院判定两名著名的体育经纪人Walters和Bloom违反美国的“邮件欺诈、共谋、敲诈和腐败机构法案”。在该案件中,作为体育经纪人的Walters和Bloom通过现金、贷款和其他方式诱骗58名学生运动员并和他们签订毕业后的经纪协议。但大多数的学生运动员在毕业后没有履行经纪协议。Wahers和Bloom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履行经纪合同。陪审团认为Walters和Bloom的违规行为违反了“邮件欺诈、共谋、敲诈和腐败机构法案”,并分别判处Walters 5年有期徒刑和Bloom 3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在美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意味着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有可能触犯美国的刑事法规,并受到刑法处罚。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有权对体育经纪人在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在大卫案件中,SEC起诉大卫在担任体育经纪人过程中偷盗了委托人2500万美元。

2.2 各州的刑事和行政法规

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给各州带来了直接的财政损失,因此,许多州颁布了专门的体育经纪人法规。各州的体育经纪人法规主要从刑事和行政方面规定了体育经纪人的违规救济。在刑事方面,主要是通过欺诈和贿赂等罪名来规范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在行政方面,主要通过对经纪人管理和准入的规定。例如有的州要求经纪人必须登记注册,有的州要求经纪人交纳保证金,有的州要求经纪人注册需持有律师执照。同时,这些州的法律中,还规定对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罚款。

2.3 各州民事法规的救济

除了刑事和行政制裁,各州的民事法规也提供了民事救济方法。有的州还为受到损害的学生运动员、学校设立此类案件的专门诉讼理由。民事救济的方式各州的规定并不相同,一般有宣告经纪合同无效、撤销经纪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

2.4 各州的普通法

各州的普通法也提供了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的法律救济。在1972年的Taylor v Wake Forest University案件中,法院认定学生运动员与学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学生运动员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害,学校可以追究学生运动员的违约责任。在随后的Williams v.University of Cincinnati案件及Hendrick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学校与运动员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普通法,如果经纪人的违规行为损害了学校与学生运动员之间的合同,经纪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学校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体育经纪人赔偿。

3 《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SPARTA

3.1 《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SPARTA的主要内容

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这部法律旨在对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并为学校和运动员提供救济的方式。这部法律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体育经纪人的三种违规行为。这三种违规行为分别是:(1)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或其他违法方式诱骗学生运动员与其签订体育经纪合同;(2)在签订经纪合同前,未能向学生运动员陈述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可能违反NCAA规则的情况;(3)预签经纪合同或倒签经纪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了体育经纪人的披露义务。体育经纪人的披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体育经纪人在与学生运动员签订经纪合同后72小时内或学生运动员的下一场竞赛之前,体育经纪人应将签约情况披露给学生运动员的学校指导员;另一方面,在签订经纪合同之前,体育经纪人必须向学生运动员披露协议的合法性,并作出书面保证。

第三,对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救济。SPARTA将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视为贸易欺诈行为。因此,根据联邦贸易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对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是对体育经纪人处以最高额为11000美元的罚金:同时,SPARTA规定,学校及运动员有权对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体育经纪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2 对SPARTA的评价

SPARTA法的出台,填补了美国联邦没有统一体育经纪人法的空白,创立了全国统一的体育经纪人行为准则。同时,SPARTA法规定了体育经纪人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违纪行为,表明了美国立法者对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进行规范的决心,对规范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SPARTA法实行以来,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学者分析,SPARTA法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SPARTA法对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的制裁及救济与以前的法律并没有明显的不同。SPARTA法确定的制裁方式为罚金和民事诉讼,而这两种方式在SPARTA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于许多州的实践之中,但并没有很好地禁止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因此,SPARTA法在没有对救济方式进行变革的情况下,无法真正遏制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

第二,SPARTA法规定的罚金数额过低。在SPARTA法中,联邦委员会有权对体育经纪人处罚的罚金数额上限为11000美元。而体育经纪人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利润常常高达数十万美元,而美国体育经纪人的平均年薪也在8万美元左右,所以对体育经纪人处罚11000美元上限的罚金并不能禁止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

第三,SPARTA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方式也无法禁止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SPARTA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方式来为学校提供损失的救济方式也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如上文分析,在普通法中,早就存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体育经纪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先例。SPARTA法提供的民事诉讼方式只是普通法的成文化而已。而且,美国民事诉讼过程繁琐,证据的要求也很高,如果学校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还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学校往往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而等待一个不确定的结果。

3.3 学术界对美国《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的修订意见

SPARTA法的颁布无法禁止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美国的学术界对美国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有学者认为,要全面禁止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首要之急在于建立一个全美统一的体育经纪人注册体制。建立一个全美统一的体育经纪人注册体制一方面有利于体育经纪人的准入管理,提高体育经纪人的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遏制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因为如果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被发现,政府可以吊销体育经纪人的执照。这样,只要体育经纪人出现违规行为,体育经纪人就有可能失去从事体育经纪人这份职业的资格,加大了体育经纪人的违规成本。其次,应当增加体育经纪人违反SPARTA法的赔偿数额,同时应规定学校、运动员及球队都有权向体育经纪人提出诉讼。提高赔偿数额可以区别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体育经纪人两倍的赔偿额。起诉主体的资格的增加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利于增加体育经纪人被起诉的几率。

4 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现状及建议

4.1 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我国的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挑战。中国体育面对着迎面扑来而又陌生的市场经济的冲击,我们既没有选择的余地,也没有逃避的可能。因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潮流,只有努力适应,勇敢地迎接市场经济的挑战。体育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推动体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体育经纪人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应运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反过来体育经纪人又对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和体育市场经济的繁荣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是体育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体育经纪人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体育经纪人适应了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发展非常迅速。以上海为例,1992年上海有了第一家经纪机构,经过7年的发展,到1999年6月,上海市共有各类经纪机构6000多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4]。随着我国加入WTO,北京2008奥运会的举办,我国体育进一步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我国的体育经纪人行业将更加快速地发展。

4.2 我国体育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体育经纪人的人数迅速发展相反,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制却没有随之健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立法。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立法。现存的只有国家工商局在2004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少数几个省市有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法规,而且法规的内容不一致,不利于体育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第二,没有专门的体育经纪人才。我国的体育经纪人大多数是兼职执业,执业能力和素质并不高。同时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对经纪人的专门知识、比赛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第三,没有体育经纪人的违规救济措施。体育经纪行业的迅速发展,体育经纪人侵犯体育运动员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我国现阶段,运动员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限的几部法律中规定的委托关系进行救济。而经纪人在与运动员签订委托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平等的条款,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对经纪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进行救济就十分困难。

4.3 美国实践对我国的启发

中国体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呼唤专业的体育经纪人行业的出现。与此同时,我国应加强对专业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杜绝体育经纪人违规行为对体育市场的破坏[5]。结合美国经纪人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健全我国的体育经纪人法制:第一,建立全国性的体育经纪人注册制度。虽然2004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条例》的经纪人包括体育经纪人,但该条例的注册主要侧重经纪人的主体资格,而非执业资格,无法突出体育经纪人执业领域的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体育经纪人性质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相似,体育经纪人的注册应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我国应建立由体育总局登记注册的体育经纪人注册制度。现阶段的做法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对体育经纪人注册进行归口管理。第二,建立全国性的体育经纪人行业组织。通过全国体育经纪人行业组织颁布行业的自律规则,制定体育经纪人的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经纪人法》,而国家体育总局在《经纪人法》的基础上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体育经纪人的告知义务、禁止行为和违规的救济措施。

收稿日期:2005-09-30;修回日期:2006-01-17;录用日期:200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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