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林则徐首先提出了政府管理模式和企业经营政策的实质_林则徐论文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林则徐首先提出了政府管理模式和企业经营政策的实质_林则徐论文

林则徐最先提出官督商办模式与近半个世纪官方办企业方针的实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半个论文,方针论文,实质论文,办企业论文,林则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形式中,官督商办曾一度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那么,究竟是谁最先提出了官督商办模式,官方为什么始终对它很感兴趣?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官督商办模式是李鸿章创发的,这在目前史学界似已成为定论。是不是李鸿章呢?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件奏折。呈递者是林则徐。但写这件奏折时,林则徐并不是两广总督了,而是流放赦归后在云贵总督任上。

奏折叫《查勘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注:《林文忠公政书·云贵奏稿》,卷9。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274—279页。),针对的是云南矿业。 “云南矿务, 自康熙四十四年归官经理”(注:《光绪朝东华录》,总2452页,总1493页,总1497—1499页,总1533页,总1611—1612页。 中华书局1958年版。), 到林氏奏折出现的1848年,官办这种企业经营形式,已经持续了近一个半世纪。林则徐通过奏折,向道光帝建议说,云南开办矿厂,“今不妨由官督办”,而由“民间采”。所谓“官督办”,一是“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责令招募砂丁,逐层约束”;二是官方或“亲驻厂中”,或“时往履勘”;三是地方官员“激励厂民,奋勉从事,不可任其半途而废”;四是官方对矿厂有“统辖弹治”特权,派“驻厂弹压之印委员弁”。可见这样的“官为督办”是以“官”为根本,不脱离“官”,再加进民办中对“官”有利的某些成分。所谓“民间采”,林则徐的奏折里出现有“民办、商办”两种提法,但何为“民办”,何为“商办”,并没有具体作出解释。我们从“招集商民”和采用新的经营形式“官民更何所用其疑虑乎”这些话来分析,“民办”和“商办”实质上是一回事,都指的是民间出资参与经办的官督的企业。有可能两者略有区分在,“民办”的“民”主要指绅士,“商办”的“商”主要指商人,而“官在朝,绅在乡”情况无疑已表明,绅士与商人都是属于非官的民间百姓阶层的。至于商民具体如何参与开办有官督的矿厂,奏折提到,主要应当“朋资伙办”,也就是采用合伙制。实际上,虽然云南矿业从康熙至今都“归官经理”,但“滇省跬步皆山”,矿业丰富,“小民趋利”,“矿旺则不招自来”,使得“偷挖”、“私挖”的私矿厂,此消彼出,总是存在的。当然,也有一些是拿到了官府允准的“山牌”的,但它是民办的,因而也归于私矿厂类。当时的这类私矿厂,“向系朋开,其股分多寡不一,有领头兼股者,亦有搭股分尖者,自必见有好矿,而后合伙”;而且“皆有厂规,其头人分为七长,每开一厂,则七长商议立规”。林则徐在“官督”职责里提到的“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指的正是这些“分为七长”的头人。

正是林则徐在19世纪40年代末最先提出了“官督办”、“民间采”主张,也用林则徐在奏折中的用语,这自然可以归纳为官督民办或官督商办。很明显,林则徐提出的官督商办模式,其要点是把私矿厂的财产组织形式——合伙制和官府的行政权力——官权结合在一起了。

为什么要在矿业中采用官督商办经营形式呢?

奏折在开始就提到了:“奏上谕,前因户部奏筹备库款一折,当派宗人府、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妥议具奏。兹据另议章程五条,无非就自然之利,斟酌损益,惟在该督抚等,各就地方情形,熟商妥议,立定章程具奏。”可见,是中央政府出现财政困难,就让各地疆吏效力“筹备库款”。奏折接着又说:“查新定章程五条内,如河工漕务,本为滇省所无。盐务则向有定章,并无悬引堕课,自应遵旨,无庸更易。至钱粮年清年款,各税尽收尽解,均无蒂欠。除将应造清册,饬属依限,据实造报,听候稽查,以昭划一外,计滇省所应办者,首在开采一事。”意思很明白,云南省只能在矿业方面,给中央寻求新财源。奏折在另一处又说:“独开官办,呼应虽灵,而在任久暂无常,恐交代葛藤滋甚,倘或因之亏空,参办则有所藉口,筹补则益启效尤,况地方官经管事多,安能亲驻厂中,胼胝手足,势必假手于幕丁胥役,弊窦愈多。”林则徐在这里讲得就很含蓄了。实际上他的本意是,开矿办厂需要先期投入很大一笔资金,既然财政困难,地方与中央都是一样的,官办企业要用到的官款,地方政府从什么地方能够挤出来。至于他摆出的“在任久暂无常”之弊、“经管事多”之由、“假手于幕丁胥役”之害云云,不过是从那些人们都司空见惯的事上,使话表达的能客气一些。第二个原因,奏折里说的就十分明确了:“官有督率之权,而无著赔之累。”官督商办使官方在经济上能够得到的最大便宜。矿厂盈利,官方可以通过税收聚财,如果矿厂发生亏损,甚至破产倒闭,官方没出任何资本,也就没有损失什么。经济损失都由商民承担,因为创办资本都是由商民出的。为了鼓励商民奏折又提出,官督商办的矿厂,对出资并参与经营的商民,“成则加奖,歇则不追”。而且在“成则加奖”方面,对具体参与经营的官方人员,也给予一样的荣誉。这就是,“如能采办数多”,“商给优奖,官请议叙”。

根据林则徐对官督商办模式的阐发,应该说,它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但不知什么原因,道光帝并没有表示同意。在手工工场中试行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设想落空了。当时谁也没有想到,20多年后,官督商办模式竟成了洋务企业经营形式的主流。

19世纪60年代,以洋务自强为核心的经济变革活动,开始由率先兴办的军工企业,向民用企业方向扩展。李鸿章有句话揭示了其中的原因:“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这就是说, 军工企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金属原料,还需要大量的煤炭燃料。可见,矿业内部已急待着新式企业早日出现。然而在引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时间顺序方面,矿业却让位于航运业,即轮船招商局在1872年第一个办起来了。

众所周知,轮船招商局是晚清最先采用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企业。问题在于,轮船招商局为什么就采用了官督商办这种经营形式呢?

在轮船招商局成立以前,中国沿海和长江的航运,由外国资本的轮船公司控制着,“各口岸轮船生意,已被洋商占尽”(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 当时的水上运输行业,利润率甚高,几乎达100%。因此对于清政府来说, 这无疑是财政收入上的一大损失。这样,“设轮船商局”的要求也就提出来了。最先“创斯议”的是丁日昌。当时他在江苏巡抚任内,并曾“于入觐时面陈枢廷”。总理衙门一直很关注此事,不断“谆请”兼北洋通商大臣的直隶总督和兼南洋通商大臣的两江总督,“预筹定章”(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何小宋制军》同治十一年十月初十日。)。 主张中国应当自己“兴造轮船”的清廷官员,曾国藩为第一人。就总理衙门来看,是强调“官造轮船”,然后“官轮招商雇买”的(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用李鸿章的话说,也就是“兴造货船,再筹招商雇用”(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何小宋制军》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还是在1867年,容闳的一件奏折就建议,中国新兴办的航运企业,应当是“公司”制的,并且要“俱用中国人合股而成”(注: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1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后来李鸿章和曾国藩在“华商领官船”问题上,也一致认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这就说明, 轮船招商局最初被设计成的模式是股份公司。时隔不久,“津关委员林士志与广帮众商雇搭洋船者,议呈九条,照抄呈览”,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公凑本银三十万,公举总商承揽,由官稽查”,这应当说近似商办官督。另一个是,“请发公款若干,照股均摊生息”,这应当说近似官商合股。1872年,当筹办轮船招商局的计划制定出来后,李鸿章物色到了既“熟悉海运事宜,轮船生意”、又“自愿以身家作抵,倡此远谋”的朱其昂,授权他作为具体经办人,“酌拟轮船招商章程”。朱其昂所拟“二十条”章程,“其大意在于,官商合办,以广招徕”(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想要达到的目的是,“由官设立商局招徕,则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0,《试办招商轮船折》。)。对此,李鸿章解释说,这实际上是几年前容闳等人“原议”的再现,即“先招华商,将素所附搭洋行之船支资本,渐渐拆归官局”(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不难发现,说是“各商所有轮船股本,必渐归并官局”,而那“渐渐拆归官局”的部分,仅仅是“素所附搭洋行之船支资本”。但有人可能就理解错了,认为这是以官商合办张网,以官办收网。我想,时人公认最精明的买办商人胡光墉,之所以开始答应朱其昂参加招商局,中途又变卦,和李振玉相继告退,恐怕就与认为此中含有的愚弄商方合股人的成分太浓,不无关系。面对“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的实际情况,李鸿章在《论试办轮船招商》函中表了态:“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那要采用什么形式呢?李鸿章指出:“应仍官督商办。”(注:《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 《论试办轮船招商》。)此句中的这个“仍”字,实在是忽略不得。正是由它反映出,官督商办针对着水上运输行业范畴来说,已算不上什么新事物了。

话可以从“江北漕粮改办海运”说起,到了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经营形式出台,“官督”之下的“商办”,先后输进了三个内容。(一)雇佣商办。同治六年(1867),江北漕粮改为海运,“事属创始”。这时的“官督”,一方面“由藩司、粮道会同督办”,一方面官府派兵巡护出洋的受雇船只。而“商办”,主要是被雇用的沙船,负责装运江北漕粮。这就是“十条”章程中规定的,“江北漕米应雇沙船装运”,“先尽沙船雇用”(注:《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6,《六年江北冬漕并归海运详议章程折》附《江北淮扬通三属同治六年分漕粮海运酌拟章程十条》。)。另外,“商办”还包括“雇”的“商船”加入运漕粮行列,以补沙船临时不足。当时的“商船”概念,是包含着“外洋轮船”和“沿海民船”两部分的(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12, 《复王补帆中丞》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前者指商人租赁的洋人轮船,后者指商人购置的船只。(二)租购商办。这是总理衙门的主体意向,即以官府统一“督办”,“招商雇买”本国制造的所谓“官轮”,经营航运业。所以这里的“商办”,既有商人租赁“官轮”,也有商人置买“官轮”。与“官商合办”没能在轮船招商局中实行的根本原因一样,总理衙门的“官督”之下如何“商办”的设想,也因“现在官造轮船内,并无商船可领”,仅仅作为个设想而已。(三)合股商办。这里的合股,吸收了容闳说、林士志说、朱其昂说中的有关因素。特别是容闳倡率于前的“合股”具体内容,以及朱其昂付诸于后的“合股”实践尝试,都对“官督”之下的“商办”的定型,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实际上,能以官督商办实行于轮船招商局的经营形式,细追究起来,还是回到了矿业上。李鸿章在阐述航运业“须华商自立公司”观点时,已经提到了这一点。他在强调“臣更有进者,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后,即说:“曾国藩初回江南,有试采煤窑之议,而未果行。诚能设法劝导官督商办,但借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此等日用必需之物采炼得法,销路必畅,利源自开。榷其余利,且可养船练兵,于富国强兵之计,殊有关系。此因制造船械而推广及之,其利又不仅在船械也。”(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情况已经很清楚了,李鸿章在这里明确提出来的“官督商办”,主要是针对着矿业来说的,并且重点是针对着为军工企业服务的采矿冶炼企业,只不过是昔日曾国藩的“试采煤窑之议”“未果行”,此时又“因制造船械”,才把“官督商办”先期“推广及之”于航运业了。

正是因为曾、李恰恰是基于矿业而联想到了官督商办,所以二人的思想,与林则徐《查勘矿厂情形试行开采折》的思想,有一种潜在的继承关系。如果把双方的思想来对照一下,可以发现,关键部分都具有着共同点。比如,林则徐提出,官督商办矿厂要“选择殷实良善者,作为头人,责令招募砂厂,逐层约束”;曾国藩和李鸿章也认为,官督商办轮运企业“非有熟悉商情,公廉明干,为众商所深信之员,为之领袖担当,则商人必多顾虑”(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9,《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又比如,林则徐主张矿厂必须是“朋资伙开”;曾、李也强调,轮运企业必须是“立公司”。虽然轮船招商局本质上并不属于股份制企业,但它毕竟是采用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的形式创办的,也就是说,创办资金大部分是从社会各方汇聚起来的,这与“朋资”在概念上是相同的。

官督商办最先在航运业进行尝试,它的普及,则是在矿业。现据有关资料统计,晚清的30家官督商办的民用工矿航运企业中,有23家是采矿企业,占总数的77%;只有4家是轮运企业,仅占总数的13%。 此外,纺织业有2家,缫丝业有1家(注:根据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528页“附录”中的有关内容,综合做的统计。)。

林则徐提出要采用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云南矿业,追逐着以官督商办办企业的潮流,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云南的金属矿产,以“滇铜”最为著名。就在林则徐的转换矿厂经营形式的建议未被采纳后,因发生了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云南铜矿厂基本上都“废驰”了。即便有那么几家在勉强经营着,却也是很不景气,连年亏损。在洋务自强运动进入创办民用企业阶段,恢复云南铜矿的生产,自然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874年“奏请试办,无异创始”。

1883年,时任云南布政使的唐炯,“为整饬铜务起见”,决定在“滇省产铜各厂”中“参用西法”进行生产,并委派官员以及“选雇”的“精通机器工匠”,前往上海、香港,“向外洋购买抽水、锯铜两种机器”,“一经购就”,即“运回滇省,发给该厂,俾利开采”(注:《光绪朝东华录》,总2452页, 总1493页,总1497—1499页,总1533页,总1611—1612页。 中华书局1958年版。)。这是云南铜矿使用西方先进生产工具采掘的发端。

同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和唐炯鉴于“滇省铜务,开办已将十稔”的经营状况,指出主要存在着“砂丁招集不易”、“炉户亏折太甚”、“民间资本不厚”、“地方官办理弊多”四个问题,提出了“裁革使费以绝弊,预借底本以示体恤,宽予年限以资调剂,开新厂以图久远,官商并办以期合作”五条建议,显然其中关键的一条是“官商并办以期合作”,但具体是采用官督商办呢,还是采用官商合办呢,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的这件奏折里未见阐明。“官商并办以期合作”措施,又主要侧重于办企业资本的筹集。岑、唐二人认为,重点还是“赖外省富商挟资来滇开采”。而所谓“民间资本不厚”,就是一指“本省户鲜殷实”,铜矿厂“废驰”前,也“不过零星凑集,朋充伙办”,矿厂恢复生产后,因人们已几经战火,“常年衣食率多不给,更无余资以谋厂利”;二指“各厂炉户”,同样是“无实本以开新山”。他们说,只有官商“合作”“并办”,才是“顺协人情,鼓舞兴作”之举,断言矿务“一年之间,必有起色,三年之后,决著成效”(注:《光绪朝东华录》,总2452页, 总1493页,总1497—1499页,总1533页,总1611—1612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

数月后,岑毓英、唐炯在五月五日奉折中明确提出了铜矿企业的经营形式,“仿照直隶开平厂务,设立公司,凑集股份,来滇开办”。开平矿务局是1878年创办的,是当时很有影响的一家官督商办企业。矿上设备较完善,所产煤质较好。1881年开始产煤,1882年的产量就达131,893 吨,其中售出煤斤为84,377吨,利润优厚。在同期存在的11家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中,唯独开平矿务局可以说得上是成功的。当然,岑毓英、唐炯要对云南铜矿企业搞改革,“仿照直隶开平厂务,设立公司”,首先还是看到了,开平矿务局在11家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中,公开“凑集”的“股份”是最多的,即银110多万两。用岑、唐的话说, 这是“众擎易举,可期速收实效”,“实于铜务大有裨益”。当岑毓英得知籍隶广东、请假在籍的广西补用和府张家齐和候选通判关桐春,“家道殷实,办事勤能”,就致函张、关,让他们“招集商股,迅速来滇承办顺宁等处铜厂”(注:《光绪朝东华录》,总2452页,总1493页,总1497—1499页,总1533页,总1611—1612页。 中华书局1958年版。)。岑毓英在十月十八日的《云南矿务拟设局招商开办折》中进一步指出,官督商办也就是“悉由各商出资自为经理,官不过随时保护体恤”,“一切置买机器及应如何雇募匠人施用修理之处,即由商局自行筹划,官不过问”。他还请示在云南设一个矿务招商局,在上海设一个驻沪办理云南矿务招商局,以便“广招商民,凑集股分”(注:《光绪朝东华录》,总2452页, 总1493页,总1497—1499页,总1533页,总1611—1612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自此,云南铜矿企业开始转入“招集商股”的官督商办形式经营时期。林则徐当年构思的官督商办模式,在他曾倾注过心血的滇疆首业中,终于成为一种现实。

官督商办企业在甲午战争前洋务派办的民用企业当中,是居于主要地位的。以民用工矿企业为例来看,战前共出现41家,其中官督商办企业是23家,占有56%的比例(注:根据杜恂诚前引书,第33页表3的数字统计。)。这说明,官督商办企业,特别是那些办得很成功的,对19世纪80年代以前洋务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航运业和矿业出现了官督商办企业以后,有个叫罗应旒的贵州候补道,于1879年7月率先提出建议,“除机器、船政已经设局外, 其火轮车、电线之类亦当设法次第添设”。“添设”“火轮车、电线”,就是修筑铁路和兴办电报。罗应旒认为,建铁路和电报,需要用款“甚巨”,筹集资金的办法,最好是“招商民集公司举办”(注:罗应旒奏折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一),第170—181页。另于参阅拙文《罗应旒〈敬呈管见折〉的思想价值》(《贵州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所谓“招商民集公司”,也就是招商集股。看来罗应旒是倾向于铁路企业和电信企业采用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1880年设立的天津电报总局,原拟是官督商办,因考虑筹款需时,所以就先借助官办名义,由军饷拨出垫款。不到两年,即改为官督商办,招集商股,分期摊还所垫官款。1887年组建的天津铁路公司,是官督商办的。

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1885年,有个叫李福明的富绅,上条陈第一个提出了集资民办铁路的要求。李福明要承办的,是新建津沽路。但是,因为李鸿章坚持要把民间的“捐资倡行铁路”,强行改变为“缴资归官办理”,造成“各商民畏缩中止”,致使民办铁路设想夭折了(注:李福明条陈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第184—186页。另可参阅拙文《民办铁路要求的萌发与李福明条陈》(《北京档案史料》1995年第4期)。)。这就说明,对于国民经济命脉企业,官方宁可冒最大风险去官督商办,也决不肯轻易就把控制权让给绅商,任其商办。20世纪初,自办铁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场运动。昔日的官方没有预料到,此时连他们自己也在1903年颁行的《重订铁路简明章程》中,允许绅商集股修建铁路,即特别规定,一方面,民间集股设立铁路公司承办筑路为合法,并对铁路商办“实有成效者”,给予“优奖”等鼓励;另一方面,地方官有“保护”商办铁路公司的职责,无“干预公司办事之权”(注:《东方杂志》,第1卷,第3期。)。然而没过多久,官方又开始收权了。新的铁路政策的出台,都是意在把铁路商办改为官督商办。1906年官方的言论——“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官督商办”(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谕。),就是很典型的一个例证。

上面我们提到的官方对官督商办的态度,正反映了自林则徐提出官督商办模式后,近半个世纪官方办企业方针的实质。对官方重视官督商办的表现,我们也应当从两方面看问题,也就是要以政府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为原点来看问题。首先必须承认,在现实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官督商办经营形式的存在与消失,无非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在不同时期侧重点不同的一种反映。甲午战前,可以说是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的政策占上风,它强调官方在直接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地位,而官督商办企业在这个时期的大量存在,正是官方参与经济调节、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当时航运业和矿业中的洋务企业刚刚问世,国民参与企业投资的意识尚处于蒙胧状态,一些特定的经济领域和经济行为,必须由官方参与才能正常运转。甲午战后,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政策的观点占了上风,它主要强调官方在间接调节和从外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地位,而商办企业在这个时期完全取代了官督商办企业,也是不同类型经营形式的企业,一起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结果。总之,甲午战争后,由于官督商办经营形式自身的致命弱点,由于商办企业具有了强大的吸引力,官督商办经营形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客观经济环境,也就迅速退出了历史舞台。这里我们就一定历史时期来作客观的评价,林则徐倡发的官督商办模式,对19世纪80年代以前清政府经济变革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永远载入史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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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林则徐首先提出了政府管理模式和企业经营政策的实质_林则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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