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论文_朱志强

浅谈正确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论文_朱志强

宁夏兴禹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宁夏银川 750004

摘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于项目建设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着对监理工作的某些错误认识,只有正确认识监理工作,才能促进监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正确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我国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对工程建设继续保持投资加大、建设加快、基础增强、管理加强、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票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水利部新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工程 建设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使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等目标以及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控。

虽然实施监理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错误认识,必须得到纠正。

1、错误认识一:监理人员是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员

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认识不清,让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去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让监理人员在施工中全过程地盯住各工序的操作,以保证质量和安全,要求监理人员不分主次重点,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全过程旁站监理,甚至要求监理人员直接指挥施工作业,解决如何组织施工、如何放样、绑筋、浇筑混凝土等。还有的施工单位资质差、管理力量不足,于是业主请监理帮施工单位承担其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监理成了施工单位的质量员、安全员。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监理人员做了理应由施工单位做的事,使得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影响,最终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全面管理。

形成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定位不清。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也不应当有任何合同关系或经济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施工。而监理工程师则是受业主委托并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对施工单位的承包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建设项目质量形成过程中各阶段、各环节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导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预防、减少和消除质量与安全缺陷,使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满足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使用单位对项目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方面的需要,使工程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和信誉。

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质量和重要环节,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控的重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基本技术条件控制、工艺控制和材料控制三个方面。

a.在基本技术条件控制方面,要按照合同要求审查、控制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的质量和提交时间,审查、控制施工承包商提供的人员、设备等,如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予以撤换。

b.在工艺控制方面,要按照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加强工艺管理,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以提高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工序控制,实行检查认证制,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部位要进行旁站监理、中间检查和技术复核,以消除质量隐患。

在材料控制方面,必须严格控制用于建设项目的原材料、构件和成品的质量,所有用于建设项目的原材料、构件和成品,都必须事先经过检验和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认可批准。

监理人员既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互相联系的桥梁,又是监督检查者,还可以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质量和安全决策,解决重大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2、错误认识二:监理机构是业主的代理人

形成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业主对监理人员定位不准。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是以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活动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受项目法人委托,专门从事监理业务的独立的、专业化的法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监理单位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责权范围内,公正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报告和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行。而且监理单位应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以避免再现指挥系统混乱。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的工作任务和授予的必要权力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的。业主不可以随时随地指派监理单位工作任务或随意指派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任务。如果业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任务外还要委托其他工作任务,则必须再与监理单位协商,补充或修订合同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而雇佣关系则不同,业主可随时随地指派工作任务,而不需事先约定。可见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3、错误认识三:建设监理就是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形成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监理单位的职能,将其监理职能扩大到为项目管理。业主的项目管理可分为委托与其无隶属关系的专业咨询单位(即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项目管理和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项目管理两类。其中业主委托社会监理单位为其进行的项目管理,就是建设监理。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混淆了建设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a.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服务主体范围不同。建设监理的服务主体只是业主。而项目管理的服务主体除业主外,还可以有设计单位和承包商等。所以项目管理的服务主体范围大于建设监理。

b.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服务周期不同。建设监理只服务于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而项目管理是从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所以建设监理的服务周期短于项目管理。

c.建设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性质不同。建设监理的性质是国家的一种制度,制度是靠法律来保证的,有立法问题,需要制定建设监理法规。而项目管理的性质是一种管理模式,不存在立法问题。可见,两者无论是在基本模式、性质,还是在服务对象与服务范围上都有明显区别。

4、错误认识四: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定是优秀的监理人员

形成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没有正确理解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监理单位中监理人员资格等级分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级,他们都有明确和严格的岗位职责,并不是所有工程 技术人员都能担当的。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且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监理工程师并非是专业技术职称而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

对于一个监理工程师,要求有比较广泛的知识面和比较丰富的工程经验,但是一个有经验的设计工程师或施工工程师,不一定能胜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工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被监理的工程项目效果的好坏,对于业主、承包商甚至全社会都是极为重要的。所以,要求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结构方面,必须高于一般的设计工程师或施工工程师。

对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要求是多方面的。

a.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保证在监理过程中能够抓中心、抓方法、抓效果,把握监理的大方向和坚持正确的原则。

b.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c.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知识。监理工程师要向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熟知国家建设领域的规范、规章制度,具有“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等工作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知识经验。

d.监理工程师应熟知法律法规。

e.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经济方面知识。监理工程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经济财务方面的可行性分析,进行概预算审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价值分析等多项工作。

f.监理工程师如果从事国际工程的监理,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外语水平。

5、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认识监理工作、纠正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错误认识,才能促进监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论文作者:朱志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7

标签:;  ;  ;  ;  ;  ;  ;  ;  

浅谈正确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论文_朱志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