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战”与价格垄断并存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战论文,经济学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1)02-0001-04
一、当前价格现象的新特点是“价格战”与价格垄断并存
中国的国民经济在2000年出现了重大转折,这已经为增长速度回升、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国企效益明显改善,以及社会经济预期向好等所证明。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2000年初关于物价正增长1%的政策预期未能实现。在2000年前两个季度中,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出现了由负扳正的局面;第二季度,由于钢材价格突然启动、成品油连续调价、农产品减产以及“假日经济”高潮等因素影响,人们对物价进一步回升普遍报乐观态度,经济学家们甚至已经开始谈论年内是否有升息的可能。但第三及第四季度的经济运行数据表明,尽管物价仍维持在微弱正增长的水平,但已呈现出欲振乏力的明显迹象。物价是什么?物价是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最重要市场表现。物价形势并未出现明显改观,这意味着深层次的供求失衡并未真正扭转。
2000年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两个最引人注目的价格现象。一个是价格垄断行为仍为很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作为摆脱市场困境的“法宝”而此起彼伏;另一个是供给方竞相削价以争夺市场份额的“价格战”愈演愈烈。价格垄断行为与“价格战”现象并存的事实在向我们提示:市场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正在趋于激化,当前供求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在于这一矛盾无法取得合理的协调。
二、“价格战”与价格垄断意味着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激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地,任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可以区分为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两个价格。供给价格是供给方的要价,需求价格是需求方的出价。正常情况下,这两种价格之间总是处于矛盾状态的。市场交易价格总是在供求双方相互作出利益妥协,从而使这两种价格相互趋于一致情况下的价格。
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是截然不同的。供给价格的形成机制比较简单,它主要取决于供给方的平均成本。请注意,供给价格只是供给方维持正常再生产的“底线”,而非市场交易价格的“底线”。一段时间来,一些人总是用供给方平均成本来解释价格垄断行为的“合理性”,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其根本错误之处在于把供给价格简单等同于市场交易价格。而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博弈”,而不可能单纯取决于供给方的“一厢情愿”。
需求价格是需求方的群体出价。有必要特别强调指出的一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是,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与供给价格完全无关,与供给者的成本完全无关。在特定阶段的收入水平、消费构成基础上,需求价格取决于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以彩电业为例,在中国当前现实的彩电市场上,彩电的主要购买者仍主要是城市居民,这一点应无需太多争辩。但到1999年末城市居民中每百户家庭拥有的彩电数量已达112台。就是说,彩电供给者面对的是要买第二台、第三台彩电的消费者。假定一个家庭已经花4000元买了一台彩电,那么第一台彩电可能已经满足了这个家庭接受外界信息或享受娱乐等方面需求的80%。那么在理论上可以假定,消费者不会再去花4000元的同样价钱来满足20%的效用。
矛盾就出在这个地方。仍以彩电为例,消费者对同档次产品的效用评价已经降低,从而其出价也已经大大降低,但供给方的生产成本并未因此而降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通过利益妥协获得协调。因为市场交易价格向任何一方靠拢都为对方所难以接受。供给方坚持自己的要价,于是就有了“峰会联盟”;需求方同样坚持自己的出价,于是就迫使市场燃起“价格战”的“烽烟”。垄断价格行为与“价格战”都是现象形态。这两下现象并存或相继出现,反映的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趋于激化的实质。
三、体制性缺陷是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
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我们自1998年以来应对通货紧缩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垄断价格与“价格战”都解决不了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总是对的,消费者总是对的。抱怨消费者不理解、不接受供给价格是没有道理的。政策需要作的不是去力图说服消费者接受供给价格,而是找出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激化的原因并且有针对地采取协调对策。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激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供求对接,协调供需之间价格差距的市场主体缺位。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的建议中提出个判断,“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使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迈上了一个大台阶,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已经从供给领域转移到了需求领域,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已经从产业与供给扩张转变为需求拉动。要实现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高增长速度这一目标,关键要依靠扩大内需。但人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发现,新的供求矛盾并非仅仅是孰大孰小引起。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连接障碍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供求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生产者与消费者无法在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协议”,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之间缺乏一个缓冲和协调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主体就是独立承担流通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业资本。
我国前20年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陷,这就是在流通领域中出现了与市场经济发育极不相称的商业资本弱化倾向。其表现,一是流通职能被不合理地强加到了产业资本头上。在前几年中,家电、服装、汽车等产业的厂家自办销售,甚至自办延伸至最终消费者的销售网络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与工业化阶段成批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独立地承担流通过程风险的商业资本成为了市场主体中的一个缺项。二是相当多的大型商业企业蜕变为依靠出租场地、柜台的房地产商。90年代中后期,中国城市中的一个奇特现象是大商厦越来越多,真正的大型商业企业却越来越少。很多硬件设施相当先进的大商厦所作的实际上不过是出租场地、柜台的物业生意,仅剩不多的一些传统商业企业也把“代销”当成了主要经营形式。三是小商小贩一度成为了城市生活供应系统的主体。不能与工业化过程和城市经济相匹配的大量小商业资本盲目扩张导致了中国商贸领域的低效率、高成本和对城市公共资源的严重破坏。
按照规律,商业资本是真正对供给与需求双方最终交易价格最有发言权的市场力量。因为当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差距大到无法在竞争中自行弥合时,商业资本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可以使生产者不吃亏而消费者又买到便宜货。2000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一个人们已经注意到或者尚未注意到的新现象是,商业资本的价格决定作用正在显现。其中,最先打破彩电价格联盟的正是那些流通领域的“专营站”,一些地方成立的“包机公司”正在成为民航机票“不打折”政策的挑战者;轿车厂家降价大多打的也是流通过程的“促销”旗号。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趋势。价格发言权是与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在2000年末,正在重新抬头的商业资本不仅要求最新零售价的决定权,而且也在开始要求批发价格的决定权。“国美”现象的最新进展是“专营店”通过现金批量彩购的方式对厂家“要约”。当前,市场缺位的价格协调主体已经开始初露头角。发育商业资本可能应当成为我国在2001年及此后一段时期内调整供求关系和价格形势的一个重要思路。
2.缺乏必要的产业退出机制,生产者无法实现资本退出。在2000年一些产业出现的削价竞争中,很多企业领导人呼吁“价格战”已经使企业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但很少有人问,无利可图或亏损的企业为什么不退出竞争。
市场经济的常识可知,当供给价格远高于需求价格时,市场机制的力量会迫使那些“劣”的边际供给者退出供给行列,从而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把供给价格降低到与需求价格能够衔接的位置。但在我国,由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诸多措施的不完善,“劣”的企业实际上很难退出供给行列。一方面,在过去20余年中,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几乎一直是供给扩张。人们熟悉的政策语言是产业保护、产业培育、产业技术更新等,产业退出政策在产业政策体系中始终是一个明显弱项。另一方面,我国前期的改革进程主要集中于“价格放开”等产品的市场化层面,而产权的市场化远未充分展开,大量经营性的存量资产仍处于不可交易的制度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缩减供给的退出几乎不可能发生。直至90年代末期,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过剩生产能力的纺织“压锭”、煤炭“关井”和“钢铁“限产”等措施仍需行政力量的强力干预,原因就在于此。没有退出机制的结果就是使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
国际经验早就证明,有效率的退出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没有长盛不衰的产业。仍以2000年中“价格战”最激烈的彩电业为例。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普通档次的彩电生产早已沦为了不赚钱的领域。美国的彩电厂家在90年代初期就已经退出了这一领域的竞争。为作先期“家电大国”的日本也已经在90年代中期就逐步淘汰了普通档次的彩电生产而把市场竞争的重心转移到了高档新产品上。
国际经验证明,在结构转换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并不能顺畅完成过剩生产能力的退出。因为当率先退出意味着较大的投资损失时,个别资本的必然选择是通过更大规模地扩大再生产把别的竞争者“挤”出供给行列。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政策的介入。日本产业政策的做法是政府出资收购部分过剩生产能力,通过政府政策的援助协调退出者和非退出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我国2000年在农业领域里采取的“一退三还”、“坡地休耕”等政策性减产措施也是一种政策援助下的退出政策。现在看,我国有必要在2001年及此后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扩展退出政策应用领域,其中特别应当注重为那些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长期不能趋于协调的产业提供政策援助,把那些束缚在过剩生产能力上的资本适时解脱出来。
从2001年的改革进程看,推进产权的市场化也是扭转供给失衡形势、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一环。唯有在产权充分可交易、可流通的条件下,资本与投资领域才能充分地实现相互优化选择重组。从我国前期抑制通货膨胀紧缩的一系列政策实践看,加快改革步伐已经成为了短期宏观调控政策发挥效力的重要基础。
四、缓解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之间矛盾的主要政策指向应当是反垄断
在对2000年经济形势的研究中,很多人把“价格战”归于“恶性竞争”,认为抑制“恶性竞争”应当成为价格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指向。这种认识不正确。如上所述,“价格战”的深层次原因是“劣”的生产者不能被适时淘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过剩生产能力不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行淘汰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竞争过度,而恰恰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下的行政性、区域性垄断盛行。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价格战”与垄断价格并存现象中,垄断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反垄断应当成为当前扭转价格形势、供求形势的主要政策指向。
中国的垄断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行为,常常伴随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从经济学意义上说,这些解释都站不住脚。
(一)规模经济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理由
规模经济的确是获取国际竞争力的强有力手段之一,但规模经济所能提供的竞争基础只是单位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只是价格竞争的基础,而价格竞争不过是一种初级竞争。当前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已经发展到技术、质量、品种、档次、功能以及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人们很容易注意到,目前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外国品牌的家电早就不以价格便宜为市场号召力了。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最大“瓶颈”并非是资源的稀缺,而是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非优化。谁能完成资源配置的优化?市场,竞争。启动消费的根本难点在于垄断价格以及旧体制遗留下的垄断性消费条件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投资需求不足的关键在于民间投资无法跨越很多产业的垄断性进入“壁垒”,国企改革的最终出路在于赋予其优胜劣汰的机制。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立足点,已经到了从“规模优先”向“竞争优先”转变的时候。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保证政府税收不能垄断行为的理由
价格垄断行为的一个通行说法是,之所以要维护垄断行为是因为如此就要有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国家的税收就会有如何的损失。这是在混淆不同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下的任何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厂商的经济关系都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这个经济关系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毫无必然联系。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为企业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行为付出额外代价,不论这个出资人是国家、私人或外国老板;也没有任何义务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税赋关系负责。
(三)发展“民族工业”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理由
一些善良的人们以为,容忍垄断和让消费者付出一定代价将有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这不是真实的情况。以2000年“价格战”最激烈的家电业为例。我国家电业的最大缺陷不是一般档次产品的规模还不够大,成本还不够低,而是关键元器件和新产品的技术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太弱。在一般档次上,假定一台整机可能有10个美元的利润,但10个美元早已被关键元器件的国外供应商拿走;在最新档次上,尽管整机可能有100美元的利润,但国内厂家在最好的市场寿命周期内造不出来,这是一些企业难以盈利的关键。容忍垄断价格丝毫无助于企业纠正致命缺陷。
(四)资源优化配置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理由
竞争是市场经济优化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实现充分竞争。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还得容忍垄断的合理存在。为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就得在市场份额上容许一定垄断因素的存在,但这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被迫选择。自然垄断并不等于说无须贯彻市场原则。其贯彻方法,一是对参与主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优化选择;二是通过“听证会”等方式要求那些实施必要垄断行为的主体证明其行为确实符合公众、社会的整体利益。应当格外强调的是,容忍一定程度的垄断不等于说政府或者政策应当鼓励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商为了自身的利润最大化,总是不断趋向于获取垄断地位。而政府及其政策在什么时候都不能鼓励或纵容垄断。相反,在所有市场机制发展成熟的国家,政府都总是要站在反垄断立场上的。
在新的战略发展过程中,我国反垄断的迫切性正在明显增加。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过程中,大机器应用带来的生产集中很容易带来市场份额的过度集中;另一方面,我国又处于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依靠行政权力决定垄断价格的旧体制痕迹还远未消除干净,一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新的经济矛盾,人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会到旧体制的经验中寻求答案。正由于这样的发展背景,反垄断必然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收稿日期]20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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