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乡约与古代乡村治理研究
□侯少龙
(清远市委党校 广东 清远 511500)
摘 要: 从北宋开始,以《吕氏乡约》为开端,到明清时期乃至近代,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乡约。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乡约作为传统社会的基层规范,在提倡基层自治、生产生活互助、保障农业生产、提高道德修养、培育家风、净化乡村风气、调整宗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的良性互动,彰显了时代价值。
关键词: 传统乡约;古代;乡村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但乡村能否振兴取决于乡村治理的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想要治理好现在的中国,就应该对我国的传统文化有深层次的理解,更应该对中国古代智慧的结晶进行积极总结”。因此,应积极从传统文化和古代治国理政经验中吸取智慧,发挥乡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 患难相恤,巩固农本
首先,由于小农经济具有脆弱性的弊端,所以面对天灾和突如其来的灾难,乡约可以发挥凝聚宗族集体力量的作用,减少灾难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损失。《吕氏乡约》就“患难相恤”列出了乡民有可能会遇到盗抢、水灾、火灾、疾病、死亡和丧葬、诬陷、冤枉、贫困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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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倡导乡民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不仅达到了保障个体家庭基本生活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了生产互助、资源配置,使农业生产活动更为有序[1],进而保证了乡村社会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巩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
2 德业相劝,修身齐家
传统乡约对于乡民个体道德修养有严格且具体的规定,《吕氏乡约》中“德业相劝”部分,对乡民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德”要从善如流,错了就要改。乡民应提高自我修养,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尊敬父辈,兄弟之间和谐相处。“业”要求乡民既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知法守法,还要学习和掌握多种做人的道理[2]。《吕氏乡约》中“过失相规”部分,提出了对乡民过失的惩罚,视其严重程度分为让其改过、罚款、杖责、报官、逐出祠堂,有的地方甚至采取浸猪笼、活埋、沉塘等野蛮而残酷的措施,起到警示其他乡民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传统乡约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充满了残酷性和不平等性,但是从操作的效果来看,有助于提高乡民的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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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会,宗族组织以乡约为基础,通过设立“义庄”“义田”“社仓”等,为有困难的族人提供生活救济。如南宋朱熹创立崇安社仓不是纯粹的慈善救济和无偿捐助,而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和家族救济性质的借贷机构。乡约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了天灾和疾病带给村民的困难,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稳定乡村秩序。
3 礼俗相交,淳化乡风
制定乡约的目的不仅在于提高乡民的道德修养,培育家风,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规定和相关的惩罚措施,引导乡民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乡民的行为方式,净化社会风气,培育淳朴的民风。
对于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乡约也有相关的规定。《吕氏乡约》中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乡甲约》规定,如果出现偷盗的情况[5],乡民要互相帮助,共同抵御盗贼,保护族群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乡约在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利于提升乡民的道德修养。
《吕氏乡约》的“礼俗之交”规定,乡民要按照“长幼有序”的原则,在“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3个方面遵守相关的礼仪规定[4]。按照“长幼有序”原则,将乡民分为尊者、长者、敌者、幼者、少者5等,各等级要依据自己的辈分在拜访、送迎等各种仪式中遵守相关规定。如幼者、少者拜见尊者、长者时,必须注意相关的礼仪,不能以下犯上,否则就是违反乡约,会被视为不孝,受到相应的惩罚。尊者、长者在接待幼者、少者时,也应回应幼者、少者,表现对他们的关怀。
4 和顺乡里,增强凝聚
在传统社会,乡村往往是由一个宗族或者几个宗族构成的,在很多情况下,乡约就是该乡村的规范,也是本宗族的规定,两者重合后,传统乡约能够使村民获得宗族身份认同。 由于宗族的成员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所以有了共同的生活特征和价值判断标准,进而加强了成员的归属感,提高了群体凝聚力。
4.构建产业联盟,共同提升发展。西部各省(区)应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尽快搭建组成西部中药产业联盟,并以此为平台,优化内外部环境,优势互补,抱团发展,做大做强。不定期举办各种交流会、学术会、贸易会,也可东西联动,不断改善软环境条件,吸收东部经验和资金联合发展。使西部中药产业,由资源大省逐步成为产业大省,成为中国真正的植物药王国和中药药都。
在“齐家”方面,传统乡约针对复杂的家庭内部关系,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各守本分”等基本行为规范[3],这些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无论对个人修养,还是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
5 天人合一,环境保护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蕴含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因此在古代中国,人与自然不是根本对立的,自然也不是用来被改造的。人们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行为应符合“天意”,要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状态。
传统乡约中有很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诸如“禁伐有时”“孕者不得杀”“鱼不长尺不得取”等。人类要根据时节和万物生长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让自然界生物有休养生息的机会,保证生态系统能够良性循环,进而使人与自然能够和谐永生。
6 息讼罢争,社会和谐
在古代中国,农业占主导地位,乡村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乡村社会的土地、财产、山林、人情世故产生的矛盾错综复杂,械斗情况时常出现。面对情况复杂的基层乡村,国家法律往往起不到相应的作用。由此,乡约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弥补法律缺陷的责任。对于族群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大多数相约都会强调“互帮互助、勿起纷争”。在国家行政管理难以深入和渗透到乡村的情况下,乡村社会凭借乡约的引导,实现了社会和谐。
对流动相的流速和柱温进行了优化选择。选择0.8,1.0,1.2 mL/min这3种不同的流速来考察10种酚类物质的分离效果。实验表明,流速为0.8 mL/min时,1-萘酚的保留时间为25.80 min,保留时间较长;流速为1.2 mL/min时,香草醛与苯酚没有达到基线分离;1.0 mL/min时,1-萘酚的保留时间为24.275 min,香草醛与苯酚的分离度较大。综合考虑保留时间和分离效果,最终选择1.0 mL/min。
参考文献:
[1]牛铭实.中国历代乡规民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4.
[2]晏阳初.贫民教育与乡村建设运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梁簌溟.乡村建设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4]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文章编号: 1004-7026(2019)11-011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 K249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9.11.068
基金项目: 2018—2019年度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招标课题“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传统乡约的困境与重构研究”(2018-gdsykt-051)。
作者简介: 侯少龙(1984—),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历史学和党史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