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行政道德的发展与伦理责任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个体论文,道德论文,模式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责任的实施离不开行政个体的身体力行,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道德选择能力。无论是制度性责任还是非制度性责任,也不管它们来自于官僚制内还是外部政治环境,都需经过行政人员的个体选择才能得以实现。行政责任“输入”到行政个体,与个人的责任能力相结合,“输出”的行为结果往往因人而异。有的可以忠实地履行责任,有的则可能完全违背责任,原因在于个体道德能力存在差异。在责任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行政个体的道德心理机制和选择能力在不断地成熟与发展,并伴随个体道德责任感的增强。因此,对行政个体道德的发展作一探讨,有助于我们了解个体道德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而理解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发展与实现行政责任的关系。
一、个体行政道德发展的三阶段
根据道德心理学家的研究,个体行政道德发展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之为“前道德阶段”。这一阶段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依赖于外在强制力,处于制度性责任的合法权威的控制之下。个体道德能力以严格的官僚等级为基础,遵循权威,服从上级,恐惧来自上级的惩罚,个体的责任能力处于被动服从的层面。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称之为“前习俗水平”阶段。(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这一阶段由两个时期构成,一是惩罚与服从定向时期。这一时期的个人不会有意识地思考惩罚和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认为凡是权威人物赞扬的就是好的、善的,凡是遭到他们批评的就是坏的、恶的,据此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二是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时期。人们开始考虑准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不利的就是不好的,好坏由自己的利益为准,把正确的行为与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满足那些能够酬谢自己的人的需要相联系,所有的选择都是实用主义的,以实用性或物质利害来解释行为的道德价值。罗尔斯则将此阶段称为“权威的道德”阶段。(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0页)他认为,个人在“权威的道德”阶段,可以通过具体的事例学习道德,犹如儿童懂得公平对换,如你让我玩你的玩具,我也让你玩我的玩具,但不能根据公平或正义进行普遍的交换。
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发展正是从这样的经历开始,在个体行政道德的发展初期,通常根据行政角色的要求选择行为,接受上级或权威的命令,按制度规定行事。行政人员在得到上级或权威的肯定之后,通常会产生一种自我价值的肯定感,唤起继续按上级命令行事的愿望。不过,所有这些愿望与价值感,都是建立在恐惧心理之上的,他们知道一旦违背上级指令或权威,就会受到各种处分和惩罚,为了避免惩罚就必须遵从权威。这一阶段的个人还“不会把握正当和正义的更大系统”。(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3页)人们对行为善恶是非的判断取决于上级和权威的态度,缺乏自觉的责任意识,循规蹈矩地按权威命令行动,其动机主要是为了自我保护。行政组织中的个人相信,执行上级命令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否则就是对组织的傲慢与藐视,个人道德素质的水平局限于服从组织安排与上级命令。对行政个体的道德素质发展来说,“权威的道德”是不可逾越的起始阶段,但其作用是有限的。
第二阶段称之为“习惯道德阶段”。通过权威道德阶段的学习,个体行政人员逐渐形成一种职业道德习惯,进入“习惯道德”或“社团的道德”层面。习惯道德“适合于个人在不同的社团中的角色的那些道德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常识的道德规则及其与个人的具体地位相适应的调制形式;它们是由于有权威的人们或团体的其他成员的赞许与非难而形成的”。(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4页)在习惯道德阶段,个体行政人员已经渐渐适应团体或组织的道德标准,遵循道德不仅出于惧怕惩罚,而是为了寻求“关系人”的认可和赞赏。对于明确的等级制度和上级命令,有了相应的理性认识,从消极被动的服从变成肯定的认同。科尔伯格称这一阶段为“习俗水平”的道德。(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这一阶段的个体道德水平较前一阶段有了提高,也由两个时期组成。一是人际关系定向时期,即个人选择行为主要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为别人所喜欢,是否对别人有帮助。二是维护道德和道德的定向时期,即个人能够意识到普遍的社会秩序,强调服从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他们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对自己在特定团体中的地位身份有自觉的意识。
这一阶段的个体道德心理体验与权威道德阶段明显不同。行政人员在违背行政责任后,不再是单纯的恐惧与害怕,而是能够体验更深层次的负罪感。由于自责心理的驱使,他们比权威道德阶段更多地倾向于补偿自己的过错。这有助于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之间建立一种信任的关系。如果行政组织内部每一个人都能合理地理解自身职责,认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就可以增进组织内部的道德环境。在这种道德环境中,每一个负责任的行为都会受到赞赏,由此唤起个人恪尽职守和遵守原则的责任感。社团道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合作德性:正义和公平,忠诚和信任,正直和无偏袒”。(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页)在政府组织这种更高层次的“社团”中,这些道德特征体现在公共行政人员自觉履行责任的行为中。
第三个阶段称之为“自律道德阶段”。个体行政人员具备了道德自主能力,能独立地评判社会的价值标准,具有独立的价值观,在正确的道德认识和积极的道德情感基础上,能够把外在道德原则内化为个人的内心需要。他们达到了“自律”的道德水平,或者说“原则的道德”水平。(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9页)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组织整体产生了道德认同感,对与自己职位相应的责任有了深刻的理解,具有成为“公正的人”的渴望。(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0页)个人履行责任的行为,不再因为害怕惩罚,也不是为了得到他人的认同与赞赏,而是出于对道德责任的理解与领悟,履行责任不再需要权威与“关系人”的约束,行为的内在动力是主体的“内在良知”。这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在科尔伯格的个体道德理论中,这一阶段属于“后习俗水平”,(注:《心理学百科全书》(上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同样包括两个时期。第一为“社会契约定向”时期,即人们对待法律与秩序的看法比较灵活,认识到法律和社会习俗都是一种社会规定,是可以改变的。个人不再用单一的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对善恶形成独立的看法,基本上都能认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但其动机大多是功利性的。第二为“普遍的道德原则定向”时期,即个人具有某种超越刻板的法律条文或规则的能力,不仅关注法律与道德原则,而且也关注未成文的、有普遍意义的道德法则。行为者能够根据良心作出道德决定,即自主地选择普遍的伦理原则。这是自由自主的“自律”道德。
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发展到“自律”阶段,其履行责任的行为已经超越前两个阶段的被动性。尽管在组织结构中,每一个行政人员仍然承担着特定的角色,拥有特定的权力,受到制度结构的制约,但他们对责任的认识已经超越简单的效忠,对责任原则的理解也不再依赖于上级权威的态度。他们可以认识并解释自己的责任行为,在服从权威和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作出独立的思考和正确的选择。自律阶段的行政人员具有独立的内在道德准则,对违背道德原则与责任的行为,其内心谴责的程度比前两个阶段要强得多。通过遵循普遍的责任原则,个体行政人员从内心接受普遍的共同利益目标,而不是某些团体的特殊利益或个人私利。
每一个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发展,都经历过这一基本规律。公共行政角色普遍的道德责任感不会自发地产生,它需要行政人员在长期的职业行为中学习和训练,依赖于职业行为的习惯,从盲目的服从与遵循外界力量,逐渐学会按相对普遍的原则与法律行事;从消极地逃避惩罚,到积极地寻求“关系人”的赞赏与嘉奖,他们的个体道德心理从否定性体验转向肯定性体验;从简单的循规蹈矩,到独立地思考、分析、批判来自权威的原则,进而主动超越外在权威的约束,作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这是个体道德升华的过程。
二、角色转换中的责任模式选择
行政人员个体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表明,道德责任感是在公共角色的塑造过程中逐步完成的。从“私人领域”的个人道德偏好,到“公共领域”的角色责任,行政个体需要在公共服务中超越私人情感与利益。个人的道德能力从前道德水平到习惯道德,直到自律道德水平,必须经历从“个人立场”向“非个人立场”的转换,或者说,经历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转变。这一阶段充满着责任的冲突。个体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其实就是个人不断协调私人角色与公共角色关系的过程,也是不断解决责任冲突的过程。自律道德与高度的责任感是行政人员长期角色塑造的结果。
公共行政人员首先是私人的个人,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个性和爱好行事,不必小心谨慎地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出发考虑行为的选择,也不必以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自己的目标,社会无权要求个人为此尽责,否则就是侵犯个人权利。但是,当我们把目光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这些规则发生了变化。一个已经接受公共职务的人就不再拥有私人领域中的某些自由,也不能自由地追求私人目标。当他们进入公共领域时,其角色身份与职业责任都发生了变化。他们只能从公众利益的立场出发重新认识自己的角色,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尤其是个人的道德品质。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发展中,首先经历的正是这种来自制度结构的责任约束,被动甚至被迫地履行基本的职责,与权威道德时期的个人道德能力相应,在权威与上级的监视下履行职责。通过这种强制性的约束,以公共角色替代私人角色,以公共责任感取代个人的利己需要。
那么,个体行政人员是如何从私人道德向公共道德转换的呢?对每一个公共角色来说,这种转换与超越并不容易,其中充满着道德困惑,尤其是“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之间的冲突。为此,个人需要经历“角色创造”与“角色融合”的过程。托马斯·内格尔认为,“公众的期望是行政人员自我‘角色创造’的背景,因为期望本身对角色的职责作出界定;而“角色融合”是指“个人职业个性的形成,也可以说是与职业要求相融合的过程”。(注:Gerald Garvey,Public Administration-The Profession and the Practice,A Case Study Approach,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7,p311.)这一过程不是单纯的职业训练,而是个性与职业要求,是私人领域的道德品质与公共行政的“公德”要求的交融。当然,现实中,行政人员要达到绝对意义上的“角色融合”是不大可能的。在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发展中,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融合于角色要求的个人。他们总会以各种方式表达个人的需要,时而站在个人立场争取自身利益,时而站在非个人立场维护公众的利益。从个体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可以看出职业角色塑造中的这一特点。
以此相应,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行为具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模式要求“公共行政官员有责任考虑他或她的行为对相关的顾客可能产生的后果”。第二种模式要求“公共行政人员以一种特别强烈的公正期望,去对待他们接触的人,或者说公共官员公正地处事的责任”。(注:Ibid.p.312)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中,两种责任模式要求行政人员同时进行两个层面的道德思考。第一个责任模式要求行政人员以结果或效果为选择行为的依据;第二个责任模式则要求审查行为过程的公正性,而不是对结果或效果的追求。前者代表功利主义的效果论道德取向,后者体现义务论的公正导向。这两种伦理价值都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导向,最终体现在个体行政人员的具体行为中,通过他们的道德学习与训练得以贯彻。行政人员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他们在面对责任冲突时的选择能力。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起初总是考虑行为后果是否对自己和他人有利,进而想到只有对他人有利,才能有利于自己,职业角色迫使他们为顾客或公众提供服务。这样的道德思考普遍存在于前道德阶段和习惯道德阶段,也存在于以“效果”为中心的自律道德阶段。这是一种“效果论”的责任导向,要求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考虑自己熟悉的人,而且考虑到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决策者公正地“计算结果”。
另一方面,对结果的考虑常常会导致不公正的分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二种责任模式的协调,通过正义的程序限制行为过程,甚至限制对结果的追求,以确保政策结果的公正性,避免效果论导向把行政行为引入歧途。这需要提升个体的道德水平,把关注的重点从直接的结果上升到高度普遍的正义。这种道德判断直接取决于决策者的自律道德程度,取决于他们正确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也取决于行为者高度的道德责任感。通过正义的程序决定行为,要求行为者抛开所有与个人立场相关的考虑,不考虑自己熟悉的人,而是完全理智地从平等的思维模式中完成行为选择。对政府行政人员来说,具有更高层次的个体道德责任感有助他们自觉地追求公平与正义,而不是刻意追求结果与效率。程序正义具有特别的意义。
个体行政人员的道德境界达到这一程度,意味着他的道德判断已经从个人中心的“圈子”中超越出来,站在“圈子”以外,从全体公民的立场审视行政行为的道德价值,运用康德的“绝对命令”或普遍法则指导并评判行政活动,按照每一个行政角色在同样情况下都愿意遵循的准则行事。如果行政官员在决策中有意违背公众信誉,他就应考虑,是否所有的官员在同样情况下都可以违背公众信誉。正义的程序注重的不是具体的行为结果,而是对责任原则的尊重,或者说,是对康德普遍命令的遵从,这可以制约个人违背公共利益或信誉的行为。个体行政人员在正义程序的制约下,理智地把自我融入普遍正义的目标中,以普遍利益为行政活动的最终目的,这正是实现行政伦理目标的根本保障。
总之,个人的道德能力从前道德水平到习惯道德,直到自律道德水平,必须经历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转变。就个体行政人员而言,这是以公共道德超越私人道德的进程,其中充满着道德困惑和责任冲突,为此,个人需要经历“角色创造”与“角色融合”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处于不同个体道德发展阶段的行政人员及其履行责任的行为具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当行政人员的道德思考以结果为中心时,他们往往会选择一种“效果论”的责任导向。而当个体行政人员的道德境界达到自律道德阶段时,他们则会完成向程序正义责任导向的顺利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