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风险转移机制研究_地震论文

地震风险转移机制研究_地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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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地震风险转嫁机制

 目前,我国地震损失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救助。国家由于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源和独有的行政强制力,在危机管理方面呈现出种种优势,但按年度计划制定的财政预算和地震风险的随机性之间存在冲突。若地震风险主要由国家财政预算承受,势必影响到财政的平衡与稳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地震损失还依赖于社会捐助和少量商业保险。

 由于地震造成的公共及民众财产损失数额巨大,仅依靠国家财政救助、社会各界捐助及少量商业保险,不足以弥补巨额损失。汶川地震进一步凸现了我国目前在地震风险转嫁机制方面的严重不足。

地震保险制度经验借鉴

 (一)美国地震保险制度

 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采用政府主导地震保险的模式。美国政府在地震保险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作用。以美国加州为例,加利福尼亚地震管理局(CEA)成立于1996年,那是在北岭大地震造成加州家财保险公司巨大损失的两年之后。由于担心再一次大地震之后导致破产,加州家财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公司共同严格限制或不再承保地震保险。为使家财险重新上市,降低风险,加州立法会成立了CEA,作为一个公开管理、最大限度融资的实体。CEA成立之初,由于缺少储备资金,原始协议要求参与的保险公司融资22亿美元用于理赔,直至州政府募集到80亿美元从而可以抵御灾难性的地震。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保险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

 政府主导既可以在经营目的上保护民众的利益,又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并且实现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二)我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

 1999年台湾“9·21”地震发生时,民众投保住宅火险附加地震险的比率极低,仅约千分之二,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获得保障。因此,台湾当局参考国际相关保险制度,陆续颁布与修订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财团法人监督管理要点》、《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捐助章程》、《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

 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的赔付制度保障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台湾当局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台湾当局财政。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危险承担机制。

完善我国地震风险转嫁机制的对策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巨灾保险的立法。巨灾风险管理涉及领域广,配套立法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巨灾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地震保险应该是政策性保险,免征营业税,以降低保险费,鼓励投保,同时又属于自愿投保。其运作模式应该是: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引入竞争机制的模式。这样可提高投保率,使消费者买得起保险,保险公司卖得起保险,达到既使消费者有效转嫁地震风险损失,又减少财政负担的效果。

(二)加快设立地震保险基金

可考虑建立政府支持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地震保险基金,给予财政支持及税收优惠,并可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摊。政府应该严格集中管理地震保险基金,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如美国等国政府专门就巨灾保险建立了专项保险基金来实现及时、充分补偿,并为当地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有效减轻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承保及理赔的积极性。在拓宽地震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可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一定比例的地震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时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聚集起来的地震等巨灾保险基金可由资信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用以达到保值、增值,以逐步积累财富来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赔付。

(三)加快地震风险证券化运作进程

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比较活跃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工具主要有:巨灾风险期权、巨灾风险债券、巨灾期权卖权、巨灾风险互换等。鉴于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相比而言,选择巨灾风险债券进行试点运作较为稳妥。

巨灾债券为保险证券化商品的一种,通过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将巨灾风险移转至资本市场承担。巨灾债券为债务投资工具,当巨灾债券公开发行之后,未来巨灾债券的本金及债息的偿还与否,完全依据巨灾损失发生情况以及偿付条件而定。第一份巨灾债券在1994年由德国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发起。

从1997年到2002年,世界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发行了46个巨灾债券,平均每年发行额为10亿美元。据汉诺威再保险公司估算,2007年各公司共发行了约59亿美元巨灾债券,巨灾债券仍然是保险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主要形式,而且其保险责任范围在不断扩大。

为在我国大陆尽早实现地震等巨灾风险证券化,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切实得以解决:一是需要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由于巨灾风险证券化涉及原始债务人、发起人、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再保险机构等很多方面,倘若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层层关系,就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二是需要培育发达的金融资本市场。巨灾债券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通过证券市场将巨灾风险转嫁给投资人,风险分散的渠道得以拓宽,使得巨灾债券具有保险和证券的双重性,对金融市场的要求比其他普通债券更为严格。所以,必须强化巨灾债券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培育广大潜在的巨灾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完善我国债券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必须培育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关于巨灾债券的信息应具有权威性,帮助广大投资者消除其观望态度,发现巨灾债券的合理价格,促进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另一方面应合理确定评级机构的费用收取标准,促使巨灾债券发行与再保险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三是需要具备会计核算技术和发行技术机构。四是需要建立合理的巨灾债券定价系统。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的巨灾发生状况和损失情况的基础数据资料,因此,必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将全国的地质情况、建筑物资料及相关损失等统计数据建立完整,再加上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资料,对我国各地区巨灾发生几率及损失金额进行认真评估,从而促使巨灾债券的定价模型更为精确,不致产生过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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