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收理论研究若干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研究论文,税收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以来,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空前活跃,为了使研究能进一步深入发展,现将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概述如下。
一、关于征税依据问题
征税依据是税收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由于对这一问题的阐述直接决定了对税收本质的认识,因而各学派的分歧较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种主流观点是国家分配论者持“权力说”。有的论者就明确指出,税收这个分配范畴是同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有的论者则作更详细的阐述,认为税收一般的客观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政治条件。税收是以国家存在为政治前提,它是国家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产物。二是经济条件。税收是社会提供给国家以维持其存在、实现职能需要与维护社会再生产需要的“社会扣除”。这种以社会经济条件中分离出来、作为“社会扣除”的剩余产品,是税收的物质基础,或存在的实体。并指出,其中经济条件是第一性的,政治条件是第二性的,税收的出现与存在是以经济条件为内在依据,以国家这个政治条件为外在因素,起着中介性的反作用。税收是同国家有本质联系的分配,正是以经济条件为内在依据和政治条件为外在因素的辩证统一的反映。“国家分配论”者的这些论述已被我国各种税收教材所采用,成为主流观点。
另一种观点是“剩余产品决定论”者不同意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的看法。有的论者在阐述社会主义税收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时,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税收发展的第一个原因,作为社会扣除的现成形式是税收发展的第二个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税收发展的第三个原因。同时还指出,上述三个原因不是同系列的范畴,在税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中也不是平行地起作用。从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来看,所有权和社会扣除是决定因素。从税收产生以后的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起主要作用。商品经济是一个涵义很广的范畴,既可以包含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也可以包含由这种分离引起的分配形式的变化。但这并不是说税收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历史上税收并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将来商品经济消亡之后,税收作为社会再生产费用仍然是需要的。因此,把商品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税收发展的第三个原因,是按照所有制分配和交换的顺序来处理三者的关系的。也有论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采取的分配形式,这是税收最本质的含义。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则主要体现为三个层次,即国家总是要将剩余产品的一部分用于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多元的;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范畴是和商品经济建立在同一基础之上的。还有的论者认为,国家是凭它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简称社会职能)来征税的。但也有一些论者认为,“社会职能说”有失偏颇,主张较为全面的说法应该是,税收的依据是国家职能。
第三种观点是主张运用西方“交换说”、“利益说”、“义务说”等来阐述征税的依据。有的论者认为,“权力说”误导了税收实践,是导致税收实际征管工作中时常出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出现暴力抗税现象的根源。相应地,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交换说”或“利益说”取而代之。
二、关于税收职能问题
(一)税收职能界定的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职能是指其固有的功能。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或同一社会形态下的不同时期,各项税收职能的具体内容也将是发展变化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职能不仅是税收分配本身的固有的功能,而且还应包括税收所应承担的职责。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身固有的功能和职责的统一,即回答税收本身能够干什么和应该干什么的问题。
还有人认为,关于税收职能的界定,其基本依据取决于税收分配形式具有的内在功能和国家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两个方面。其中,税收的内在功能是税收职能的客观基础,制约着税收职能的基本范围。国家在执行公共事务中发生的需要是税收职能的主观条件,制约着税收职能的现实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税收职能的基本依据,就是税收的内在功能与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需要的统一。
(二)税收职能界定的范围
1、“税收三职能说”。具体地又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一般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监督职能。(1)财政职能。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它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为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前提,也是社会维持和发展费用的筹集形式,税收财政职能具有三个特点:①适用范围广泛;②取得财政收入及时;③征收数额稳定。(2)经济职能。 指税收在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中,可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从而改变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引导企业、国民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合理化。(3)监督职能。 指利用税收可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和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和为经济社会提供决策信息或政策反馈。税收监督可分为两个层次:①宏观层次。通过税收收入、总量分析可窥测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状况。②微观层次。通过征税过程,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的组织、管理、检查等措施,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税收的三个职能是统一的整体。在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调节和监督属于组织收入之中,没有组织收入,也就没有对经济的调节和监督。同时,调节和监督又能更好地保证组织收入,没有调节和监督,就难以保护并扩大税源,更谈不上组织收入。就调节和监督的关系来说,调节要以监督所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信息为依据,同时,监督又能更好地保证调节的顺利实现。因此,这三个职能是缺一不可的,统一于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三大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这三个职能都需要强化,但其作用范围、功能、力度、具体内容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1)组织收入或聚财职能。这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强化。市场经济越发展,国家的福利性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越大,相应所需的税收收入必然增加。因此,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及时充分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2)宏观调控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税收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税收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但其调控的职能,侧重点则应由微观转向宏观,尽量控制在“市场失灵”的区域内。所以,把这一职能直接概括为宏观调控职能,旨在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实现宏观经济的良性循环。(3)监督管理职能。 这一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监督和遏制各种偷抗税行为,以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且市场经济愈是发展,愈应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收的基本职能,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配合宏观调控,三是促进微观搞活。把促进微观搞活列为税收的一项基本职能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二,从可能方面说,促进微观搞活是税务部门和税收工作力所能及的,完全可以做得到的。第三,促进微观搞活乃是税务部门促产培源优良传统的继续与发展。第四,将使税务干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更加重视促产培财,并把这项工作当作自己的本职工作,而非“份外事”,以致只管收税,不问生产。总之,把促进微观搞活列为税收的一项基本职能,有利于开拓税收工作的新局面。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职能的发展。
2、“税收两职能说”。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个职能。监督职能不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而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而税收的两大职能在市场经济中都应强化,其力度大小则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目标的需要。有的论者对税收职能的表述还提出了诸如满足公共需要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再分配职能、稳定经济职能等等。但其中心内容基本也都包含在以上两大基本职能之中。
三、关于税收作用问题
一般说来,税收职能是税收的固有功能,而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具体动用的效果,是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产生的效应。税收作用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经济制度,税收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税收作用的论述中,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二是体现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三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分配关系,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五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
另一种观点则提出了税收的原生作用和派生作用。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调控经济是税收的原生作用,而其他方面,如区域的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监督经济活动、促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科技进步、保持社会稳定等,是税收的派生作用。
四、关于税收原则问题
税收原则定税收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就我国学术界关于税收原则的研究而言,大致可归结为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而我国应当树立起效率优先、兼顾(相对)公平的税收公平效率观。则已成为处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相互关系的主流观点。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税收中性这个相关的问题。税收中性作为西方税收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为我国学术界所关注,但有不同认识。有的论者主张我国可借鉴这一学说,有的论者则认为我国不宜采用这一学说。不过总的说来,我国学术界已较科学地认识了税收中性,主张可为我所用是主流观点。有的论者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不应对经济产生扭曲,但税收中性绝非税收不偏不倚,而是服从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目标。有的论者则认为,税收的中性化是指税收不干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或指课税不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的决策产生干扰作用。还有的论者指出,所谓中性原则只表明税收不应降低资源配置和使用经济效率,在这个意义上中性原则是可以肯定的。
五、关于主体税种问题
我国学术界关于主体税种的争论由来已久。多数论者赞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并重)的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论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应当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不少论者主张在我国实现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转轨。还有一些论者甚至认为我国应转向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不同的观点大体上还有: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以流转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为三主体税种等。与之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我国现行主体税种格局。主流观点是我国已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税种的格局。但也有一些论者认为,目前我国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尚不构成主体税种。
六、关于税收的社会控制功能问题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我国学术界还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出发,运用社会学术关于社会控制的基本理论、观点和范畴如控制的范围、强度、弹性、依据、规则、执行者,及社会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和观点来探讨了新税制。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
(一)税收社会控制及其特点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税收社会控制(税收控制)即是以国家力量影响社会的经济活动,协调各经济领域、经济过程环节、经济活动及各社会主体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规范和规律,保证社会经济相对于平衡、稳定、合谐的秩序的一系列手段和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协调社会经济各领域、行业,如工业、农业、金融、贸易、商业,第一、二、三、四产业等之间的关系和发展;协调社会经济各过程、环节如简单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计算成本、决策价格、经济核算等之间的关系和运作;协调社会经济各种活动如资源开发,资源配置、科学投入、投资指向等之间的关系和导向;协调各社会主体如国家、集体、个人,集体与集体、个人与个人,纳税人与纳税人,行业与行业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税收社会控制(税收控制)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和过程,主要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其控制的直接主体或实施者是国家的税务机关,直接客体或可控制者是由一定法律确立的各类纳税对象。第二,其控制的规范或依据是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度。第三,其控制的内容是社会的经济活动,特别是社会分配活动及社会利益关系。第四,其控制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源泉及参与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力,根本的目的是建立和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
(二)税收控制功能
由税收的社会控制性质和特征,决定了税收的社会控制功能:第一,对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强制性、合理性、公平性的维护。第二,对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制约。第三,对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制约。第四,对经济市场秩序的制约。第五,对诸经济行为的引导和制约。
(三)影响税收社会控制功能的主要因素
税收社会控制功能发挥如何,深受社会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两部分:税收自身的因素和税收的环境因素。前者如税收法规、体制、主客体状况等等;后者如历史条件、国体、政体、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等。税收自身的因素对税收控制功能的影响。主要有:(1)实施税收控制的依据——税收法规的全面性、系统性、 法理性、科学性、合理性。(2)实施税收社会控制的体系——税收管理和税收运行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3)实施税收社会控制的过程——税收管理的组织性、效率性、方便性。(4)实施税收社会控制的主体——政府及其征税机构行为合法性、准确性、导向性。 (5)实施税收社会控制的客体——纳税人的意识性、主动性、自觉性。(6)实施税收社会控制的力量——税收执行的强制性、弹性适度性、 合理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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