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简易程序论文,责任制论文,全员论文,层次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9-0028-04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增加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百七十五条被修改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事实上,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简易程序至今已经16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简易程序,当时计划分流30%的刑事案件。1997年全国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①。1998年至2002年,全国范围内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比例分别为19.23%、21.45%、22.90%、21.89%、33.77%②。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司法解释,期望通过简化审进一步分流一部分案件。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但又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鉴于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一些程序环节及程序行为,俗称普通程序简化审。此次修订将使我国约90%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我国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基本形成③。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要求,强化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9日做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简易程序相关法条修改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较大调整,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五是不属于四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法院级别来看,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基层法院的案件,并且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的案件。从罪名构成来看,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从可能判处的刑种来看,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除了无期徒刑、死刑以外的案件,包括可以适用于单处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④。可见,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广泛。
(二)简易程序的公诉模式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见,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着重强调了解决简易程序庭审控、辩、审三方结构不完整的问题和简易程序庭审缺乏检察监督的问题。
综上,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但是其关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时下,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协调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与简易程序出庭公诉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工作上的挑战,贯彻落实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要求,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29日做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此,各地检察机关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现状
(一)专职公诉人模式
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后,北京市检察院积极应对,安排海淀院、昌平院、西城院和平谷院作为本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的试点院,要求以上四院充分发挥试点作用,积极组织开展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12年3月27日,海淀院启动专职公诉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指派专职公诉人集中出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依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实施法律监督。海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平均每年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达2000余件,而该院公诉部门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人员不足20人。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海淀区检察院探索实施了“专职公诉人制度”,即设立两名专职公诉人。专职出庭公诉人,是指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出庭支持公诉为主要工作的公诉人。专职公诉人制度允许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与出庭公诉人分离。庭审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准备好案件材料等出庭所需文书,同专职公诉人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专职公诉人应当确保在出庭前详细阅读案件审查报告,掌握案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专职公诉人除了负责公诉工作外,还负有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责任。2012年6月14日,海淀区检察院举办了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工作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海淀区检察院专职公诉人模式具有四个特色:一是实践的新颖性;二是配套措施搞得好;三是检法配合力度强;四是程序简化有特点。专职公诉人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审诉分离,同一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对分离,由专职公诉人定期轮流承担出庭支持公诉职责。这是一种集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公诉模式。
(二)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
公诉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是指在检察院与法院协商的基础上,集中安排时间对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公诉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履行监督职责。这种模式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四个集中”,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集中起诉、集中开庭⑤。
(三)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
类案集中办理模式是指对同类案件一并起诉、一并审理。2011年以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推行了简易程序案件类案集中出庭机制。根据该模式,检察机关在将一定数量的同类案件一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对该批案件一并开庭,检察人员一并出庭。法庭审判时,一批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同时到庭,法庭对于权利义务等事项一并告知,然后依次进行讯问、质证、辩论等庭审环节;相当于法庭审判其中一名被告人时,其他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均为旁听人。该院实施的上述集中起诉、一并出庭的做法,涉及的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⑥。
(四)远程视频模式
远程视频模式通过双向交互式音频、视频系统,将相关场所相连接。远程系统的运用克服了空间分隔所带来的障碍,使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其他参加庭审的人员通过系统连接,开展诉讼活动,达到庭审效果。
三、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探索
上述专职公诉人模式、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和远程视频模式四种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检察机关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出庭公诉模式天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并且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部分问题。然而,尽管这些模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但是它们却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专职公诉人模式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其问题也正是源于该模式用来解决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措施,即审诉分离,同一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对分离。这将导致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活动缺乏连续性,出庭公诉人员不能完全了解案情,以致无法应对庭审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更有可能使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出庭公诉的规定成为空话,从而使简易程序出庭公诉的过程流于形式。故此,笔者不支持专职公诉人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另外三种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皆有其合理性,但是适用范围有待考量,需要区分情况选择适用。笔者建议采取三层次区分、公诉部门全员适用、个案责任制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即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
(一)三层次区分
三层次区分方法分别指处室分类法、刑期分类法和多案性质分类法。
1.第一层次:处室分类法
简易程序案件的细化分类可以参考检察院公诉部分的科室分类标准来进行。
其一,以罪名为分类标准。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一般都会被分成几个处室,如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其中一个处室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一个处室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上述两个公诉处室就是以罪名为标准来划分的,我们可以借鉴这种以罪名标准的公诉处室的划分方法,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分类细化,具体区分成普通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简易程序的此种分类,不同类别的案件的简易程序分别由不同的公诉人员负责出庭公诉工作。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由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处室专司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工作,由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处室专司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工作。这样,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工作就被自然地分配到具体的公诉处室,起到分流简易程序出庭公诉工作任务的现实作用。
其二,以犯罪人为分类标准。部分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会单独设立一个处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即未检处,这是依犯罪人这一主体的年龄来区分公诉工作的方法。我们可以将上述区分公诉部门的方法同样运用到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模式上来,将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模式区分为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按照笔者上面所提到的以罪名为分类标准被分流到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处室和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处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出庭工作被分流到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诉处室。这样,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工作又会被自然地分流出一部分。当然,这种简易程序出庭工作分流方法只是针对原本就具备未检处的检察机关而言的,不适用于原本不具备未检处的检察机关⑦。原本不具备未检处的检察机关不能为了满足分流简易程序出庭工作的需要而设立一个未检处,而只需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庭工作按照上述的以罪名为分类标准,分流到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处室或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处室即可。
2.第二层次:刑期分类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可以以刑期为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区分成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附加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到二十五年年限内的所有刑期的有期徒刑。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出庭公诉,笔者不建议采取任何种类的集中出庭公诉模式或者远程视频模式,当然更不建议采取专职公诉人模式。因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其所涉及的罪行较为严重且其本身已经采取了简易程序,克减了被告人的部分权利,故此,对于此类案件,不应该再以任何方式做出克减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笔者认为采取一案一公诉的常规做法较为妥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鉴于其轻微性,笔者认为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和远程视频模式均可适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第三层次:多案性质分类法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笔者建议一律采取一案一公诉的方法,因此,这样的庭审公诉人只对一起案件进行公诉,法官只对这一起案件进行审理,即一案一庭。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笔者建议可以选择采用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和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进行公诉,因此,这属于一场公诉人要对多起案件进行公诉、法官要对这多起案件进行审判的庭审,即多案一庭。鉴于适用多案一庭案件的轻微性,如有需要可以同时对其必要的部分采取远程视频模式进行审理。在多案一庭中,根据该多案的性质又可以作如下区分:其一,多案属于相同种类。在多案一庭中,当多案属于同种类时,可以采取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这里所提到的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实际上也是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但是由于承办人集中出庭的所有案件均属同种类,为强调多案属于同类这一特性,将其命名为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其二,多案属于不同种类。在多案一庭中,当多案属于不同种类时,可以采取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与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的多案属于不同种类。在多案一庭中,当多案属于相同种类时,建议采取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当多案属于不同种类时,建议采取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类案集中出庭公诉模式与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的区别在于多案是否属于相同种类;两种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属于承办人集中出庭公诉模式,都是承办人由始至终全权负责的公诉案件,即无论审查起诉还是出庭公诉都是由相同的承办人负责办理的。至于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相分离,分属不同人员负责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无论在任何情形下,笔者认为都是不可取的。此外,鉴于适用多案一庭两种出庭公诉模式的公诉案件的轻微性,如有需要可以同时对其必要的部分采取远程视频模式进行审理。
(二)全员适用
笔者认为,目前较为流行的从公诉部门当中抽取部分公诉部门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简易程序案件的做法,即组织简易程序专案组的做法不可取。建议采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员适用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不区分简易程序公诉人员与普通程序公诉人员,只根据罪名性质和犯罪主体年龄情况区分处室适用不同种类的案件,包括该种类案件的普通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三)个案责任制
个案责任制是指针对一起案件,如无特殊情况,承办人要对该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全部工作环节负责,即承办人个案全权负责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在被告人改做无罪答辩、需要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转为普通程序出庭公诉之后的工作仍然要由原来的案件承办人负责。个案责任制具备两个优势:其一,案件从审理到简易程序出庭再到转为普通程序出庭皆由同一名公诉人员负责,由于了解案情,公诉人员会使案件处理得更为准确、快捷、顺畅,避免中途换人带来的重复工作问题。其二,案件从审理到简易程序出庭再到转为普通程序出庭皆由同一名公诉人员负责,可以防止负责审查起诉工作、负责简易程序出庭工作与负责普通程序出庭工作的公诉人员相互推诿工作和相互推卸责任。
在深入研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三层次区分、公诉部门全员适用、个案责任制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即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与现有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相比较具有飞跃式的进步。其他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不加区分地泛泛讨论简易程序的出庭公诉模式,普遍采取一锅端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三层次全员责任制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不仅关注细化区分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关注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选择适用不同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并且在三层次区分简易程序案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公诉部门应采取全员适用与个案责任制的模式。笔者希冀本文可以给当前如火如荼的公诉机关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改革提供些许思路。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左卫民: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基于实证研究的反思,《法学评论》,2013(4)
2.倪瑞兰:简易程序出庭公诉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13(11)
3.董坤: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问题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
4.徐松青,张华: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12(6)
5.杨宇冠,刘晓彤: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比较法研究》,2011(6)
6.郑学青: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探讨,《法律适用》,2011(9)
7.贺恒扬: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10(14)
8.石金平,温小洁:公正理念下刑事简易程序证据规则再思考,《政法论坛》,2009(2)
①②转引自刑事简易程序研究课题组:《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③罗国良:《优先保障法官内心确信兼顾被告人权利保护——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
④韩红兴:《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变革》,《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⑤参见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
⑥王威、周松:《浅谈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载《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论文集》2012年,第321—327页。
⑦张泽涛:《诉因与公诉方式改革》,《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标签:刑事诉讼法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刑事案件论文; 公诉案件论文; 法律论文; 公诉论文; 有期徒刑论文; 司法部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