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营中的国家风险_海外投资论文

国际经营中的国家风险_海外投资论文

国际化经营中的国家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的国家风险不断成为新闻的焦点。2004年4月,8名中国工人在伊拉克遭绑架;2004年9月,西班牙埃尔切发生了焚烧中国鞋事件;2006年2月,3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西南部的俾路支省遇袭身亡;2005年,中海油竞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美国政界以保护战略性产业为由,迫使中海油退出竞购。任何国家的企业在实施国际化战略过程中都会遭遇东道国的国家风险,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遭遇国家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中国是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崛起将改变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因此,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必然会遭遇国家风险,我们应积极应对,泰然处之。

一、对东道国预作风险评估,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国际化经营企业需要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估东道国的国家风险。传统的国家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跨文化风险,在国家风险分析、评估中应将上述风险全面覆盖。近年来,非传统国家风险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影响日深,如国际国内恐怖主义、宗教与资源冲突、动植物病疫、民族冲突、生物侵害、生化病毒与武器、自然灾害、人类公害、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等,应引起企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目前,对我国的国际化经营企业造成严重困扰的当属政治风险。西班牙埃尔切焚烧中国鞋事件、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遇袭事件、中海油竞购优尼科失败事件、联想并购IBM的个人计算机部门以及2007年中国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件等,从表象上看,有的属于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有的是国内恐怖主义所致,有的借口保护战略产业,有的由中国企业的产品质量引发,但究其根源,都是东道国的政治势力在作祟。中国企业出口规模的扩大和对外投资的增多,显示的是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中国国家经济地位的崛起。有些国家的国内企业在与中国企业的竞争中落败,转而寻求政治势力的庇护。还有些国家则担心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背后有政治意图,于是散布“中国威胁论”,施加政治阻力。中国企业的出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更是方兴未艾,政治风险也将随之增多。因此,在国家风险分析中需要将此类政治风险放在重要位置。

二、投保国家风险保险

投保国家风险保险是分散国家风险的有效方式。承保机构包括各国政府开办或代表政府的出口信用机构、国际多边担保机构、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

目前中国企业95%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也造成了中国企业的海外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政府独资的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获得保障出口收汇、出口信贷融资便利等收益。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由世界银行成立,通过提供投资担保来防范战争内乱、财产征用、货币转移和东道国违约等风险,从而鼓励外资流入发展中国家。MIGA的条款内容主要有:有效期长达15年,对股权资本和贷款都进行担保。对于股权,MIGA的担保范围是90%的投资和180%的投资收入;对于贷款,MIGA负责90%的贷款本金和贷款期内的累计利息。

在英美等国,商业保险市场高度发达,国家风险已经成为一类成熟的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者提供灵活多样的、更加符合需要的保险种类。

三、实行多元化的融资与投资策略

投资的多元化包括地区/国别多元化和行业/产品多元化。在选择对外投资的地区或国家时,应依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设置相应的地区/国家风险组合。在投资地区/国家多元化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投资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地区/国家,同时也不应在风险高度相关的地区/国家投资。对于当前阶段的国际化经营企业而言,行业/产品多元化应立足于相关多元,即行业/产品间虽然有分类和多元,但行业/产品间要具备相关、协同性,要有逻辑关系,能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例如,实施基于产业链的相关多元化,或者同属某个产品大类的相关多元化,在多个国家分别设置投资项目,会促进主业的深度经营,而不会使企业进入不熟悉的业务领域,致使风险水平提高。地区/国别多元化和行业/产品多元化可以结合实施。例如,根据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各国的市场需求特点和资源丰裕度,将不同的产品生产线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国家,取得成本、风险与市场多目标间的平衡。

融资的多元化包括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和融资来源地的多元化。除自有资本外,国际化经营企业还可以利用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方式时,既要考虑融资成本,还要考虑融资方式对企业现金流的约束,避免在现金流不稳定时陷入财务困境。实施融资来源地的多元化有利于抵御政治风险,具体方法包括与当地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争取多边机构参与项目,确保项目的“辛迪加贷款者”来自更多的国家(包括东道国银行)。实施融资来源地多元化的目的是利用其它合作方制衡不利的东道国政治势力,这种方式又称为软性政治风险保险。

四、建立双赢的交易结构

双赢的交易结构,能够使利益相关者获得实在的收益,有助于化解国家风险。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了解对方的利益诉求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立足于利益均沾而不是独占,力图建立长远的合作关系;对管理中的文化差异与冲突要保持敏感和警惕;对知识产权、劳工法以及环境标准等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目前,许多中国企业正在从事跨国并购投资。在早期进行跨国并购时,通过合作伙伴是一种比较稳妥地建立双赢交易结构的途径。首先,合作伙伴能够帮助那些以获得控制权为终极目标的收购者平稳实现大规模交易的整合。其次,有时候收购目标的资产需要从卖方的运作中剥离,因此不可能进行非常迅速的收购。第三,收购目标可能是希望保留卖方的最具吸引力的资产,例如,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或者联合使用销售渠道,卖方则通过向收购者收取费用而提供上述资产的使用。最后,收购者对于卖方而言也许是一个极富吸引力的合作伙伴,能够帮助他们进入中国市场,甚至收购者就是一个重要客户。

在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新建投资,区别于跨国并购)中也应该着力建立双赢的交易结构。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与壳牌石油公司以及BP等国际知名油气公司在澳大利亚合资设立中国液化天然气(LNG)公司。这是一个双赢的交易,中国将得到清洁能源,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与世界级的企业一起成为世界级液化天然气项目的参与者,而澳大利亚则进入了中国市场。

同世界领先的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大学建立战略联盟是一种被广为采用的双赢交易,能获得其他形式难以获得的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研发资源等。例如,通过在科技发达的国家以战略联盟的方式建立研发中心,可以雇佣当地高水平的科技人员直接参与技术研发,充分利用国外人力资源,获取先进技术,同时,还能够收集相关信息,跟踪最新的国际科技动态,并以此推动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

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融入当地主流社会

海外的中国企业应积极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同当地企业、政府官员、律师业、会计师行、媒体、学校建立全面合作关系,成为当地社会一员。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沟通,避免或减少矛盾,而且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真正国际化发展。

为东道国提供质量过硬的产品和服务是获得当地社会认可的基础。中国的许多国际化经营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开拓进取,不但为本企业创立了国际品牌,而且为中国赢得了荣誉。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第一批走出国门的建筑企业,二个多年来大力开拓海外工程建设市场,许多工程成了当地著名的标志性建筑,赢得了很高的社会荣誉,“中国建筑(CSCEC)”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知名品牌。

目前,有些企业的员工到国外后就脱离了企业的监管,出现司法真空。中方员工在境外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容易招致当地社会的抵制。因此,中方企业需要加强对外派员工的培训、教育和资格审查,加大对境外违法人员的惩罚力度,完善境外员工管理制度。

在同一东道国从事经营的中国企业,除参加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外,还应该有效地组织起来,建立中国企业商会。一方面代表和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成为东道国的一个利益集团,就涉及中国企业利益的事宜与当地政府交涉。另一方面进行有力的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树立中国企业整体的良好形象。

海外企业还应该积极参加当地的公益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为当地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通过为当地社会做贡献获得肯定。

六、培养对东道国政府的公关能力

建立对东道国政府的良好公关能力,既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在遇到危机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

由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中国企业对东道国政府普遍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良好的公共关系。从中海油竞购优尼科失败的案例中得到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企业“对国际政治阻力估计不足”。中海油在收购的关键时刻虽然与美国联邦政府相关机构进行了近250多次的密集沟通,但是最终仍未获成功。这表明,中国企业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关沟通绝非一日之功。而华为、中兴、联想虽然已经成功进行了国际化,但此次在印度和美国市场上遭遇政客的阻挠,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国企业严重缺乏与东道国政府沟通的能力。

近年来,尽管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游说活动不断加强,但仍远远落后于西方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中国企业应该好好学习一下西方企业是如何进行政府公关的。1998年中国政府的传销禁令,使以直销作为企业主营模式的美国安利受到严重的打击,每月的亏损额惊人。在这种情况下,安利高层迅速启动政府公关以挽救企业危机。在安利公司游说安排下,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借约见国务委员吴仪的机会,提出有关3家美资的直销公司在中国的出路问题。同时,安利借克林顿即将访华的机会,再次就直销转型问题与中国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在安利的努力下,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迅速成立了专项小组,协助安利等外资直销公司进行转型。不久,安利(中国)以“店铺销售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完成转型经营,出色的政府公关使安利在中国化解了一场灭顶之灾。

与安利一样,摩托罗拉自进入中国以来,最重要的企业战略之一就是构筑良好的政府关系。手机巨头摩托罗拉公布的发展计划核心内容就是双赢、扎根中国和做社会好公民,战略的每一项都体现了摩托罗拉对中国市场的长期承诺以及希望与中国政府建立稳定良好互动关系的意愿。同时,摩托罗拉积极游说美国国会给予中国经济最惠国待遇。通过此项行动,摩托罗拉向中国政府表达了彼此利益相通的意愿。1999年11月,美国众议院刚刚通过对华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3天后,摩托罗拉首席执行官高尔文就来到中国,郑重地向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加入WTO后,摩托罗拉公司不仅将继续在中国做投资商,而且要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把高新技术带入中国”。成功的政府公关,让美国跨国企业在中国获得了巨大利益。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为什么不能从他们身上学到经验?

有鉴如此,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学习西方企业的做法,遵循西方惯例进行政府公关。除设立本企业的公关部门外,中国企业还可以聘请东道国的公关顾问,以便在政府关系以及相关的问题上提供咨询;而且,中国企业应该清楚地向政府公关的顾问说明在东道国的意图和目标,企业和顾问就意图和目标达成一致后,才能相应地制定合适的公关策略,化解不利的政治影响。

七、善于利用东道国的舆论

舆论是争取公众支持的重要途径,因为公众会被媒体信息引导。中国企业作为陌生的闯入者,不被当地公众所熟知,在当地媒体上严重缺乏曝光率。遇到危机时,中国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敌对势力往往得以控制辩论和媒体报道。此时,中国的企业不应对媒体沉默,因为,按照西方的思维习惯,对媒体的沉默被视为不屑和傲慢,会加深公众对中国企业的不信任感。因此,国际化企业必须善于利用当地的大众传媒,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消除可能的危机。

海尔在美泰克收购中为什么失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面对媒体时保持沉默,不善于利用舆论来为自己服务。其低调的初衷是警惕美国财经界掀起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抵制风潮。但沉默并未让海尔如愿。公关专家认为,对公众沉默是海尔并购失利的致命伤,正是海尔(美国)分公司拒绝了(得梅因纪事报)的采访,从而给当地民众传递了一个负面信号。海尔此举引起美泰克当地工人的不满,从而使美泰克工会对海尔的并购产生芥蒂。工会在跨国收购中是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失去了工会的支持,竞购将举步维艰。

按照中国的思维方式,企业对媒体保持沉默并不奇怪,但显然美国的公众无法理解和接受东方式的谦和与沉默。海尔亲手关上了与当地公众沟通的大门。

海尔的竞争对手烈普尔伍德控股公司,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做法。该公司的创始人及CEO弗莫西·科林表现得平易近人,很快就答应了《得梅因纪事报》记者的电话交谈和个人专访,回答了关于这个美国知名品牌收购事件的诸多问题,从而形成了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

因此,中国企业应理解西方的文化,遵循惯例,尊重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意愿,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

八、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世界各国在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而且目前关于国际多边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经济活动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法规。因此,跨国经营企业需要在评估、分析东道国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利用东道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协定,保障投资安全。当面临法律危机时,应该遵循国际惯例,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俄罗斯的“波罗的海明珠”项目是国际化企业处理危机的成功案例。该项目是迄今中国最大的对俄直接投资工程。从2003年7月中方提出投资开发设想,到2006年3月中国投资方与圣彼得堡市政府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波罗的海明珠”项目在俄罗斯前后几度濒临“搁浅”。项目投资方认为,如果不熟悉俄罗斯国情,不精通俄罗斯法律,不懂得俄罗斯政府运作规则,不考虑中俄市场的差异,“波罗的海明珠”很可能只是纸上谈兵。

该项目能够成功实施,主要得益于投资方从项目伊始就引进了以中方律师作牵头主导律师、有五家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参与的国际律师团队,负责法律事务。该团队依据中国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俄罗斯的土地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项目公司组建、项目用地取得以及项目的建设、开发和运营,设计整体法律框架并建立公司模型。框架和模型不仅要遵守两国法律,还要为中方投资者争取现实和潜在的最大利益。期间,律师团以“法律武器”不间断地与圣彼得堡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对话、沟通和谈判,重视动用圣彼得堡市长等最高层力量消除相关分歧和社会争议,为中方争取到了最大的投资利益。

该项目遇到的重要风险之一是“市长令”风波。项目谈判临近尾声,俄方提出的关于项目用地的市长令草案对中方的投资条件作了十分不利的规定,使中方的“战略投资人”身份和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中方律师团向俄方提出,根据俄罗斯法律,市长令必须基于投资者的申请颁布,如果中方不提出申请,则市长令不能按期颁布,这意味着俄方的其他安排只能取消。在听取中方律师合情、合法、有理、有节的分析后,俄方决定对原市长令草案按中方律师提出的建议稿进行调整。最终,在国际专业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市长令”风波被成功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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