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港澳台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规范_图书馆员论文

试论我国港、澳、台三地图书馆员专业伦理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馆员论文,伦理论文,试论论文,我国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前言

香港、澳门、台湾作为中国的三个特殊地区,由于历史背景、地域、文化的差异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特质。香港具有明显的英国文化特质,澳门为中西文化交汇最久之地区,台湾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与大陆及港、澳均不同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体制。但是三地仍有共同之处:其一,三地皆具有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其二,都是中国领土上拥有特别行政制度的地区;其三,同样与外部世界有着较早且开放性的接触。因而,图书馆员因社会背景的影响,在专业伦理方面有着不少共同的视野和观点。对于香港和台湾,笔者通过参考有关文献、在网上进行数据搜集,通过电话咨询台湾的有关专家以及到香港专访图书馆学者等方式,了解了其制定伦理守则的背景和经过。关于澳门,由于尚未有统一的规范,我们进行了首次的馆员职业伦理问卷调查,据此分析研究。

一个地区图书馆的发展对当地社会的人文素质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一社会职能已得到了共识。而作为与图书馆业务和形象优劣息息相关的馆员,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地市民文化素质的发展,因而其自身的专业伦理和职业操守自当备受社会关注。所谓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或code of ethics),亦称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从理论上来说,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是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而图书馆员专业伦理,是指图书馆专业组织制定有关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使图书馆员在从事图书馆例行工作时,有一定的专业规范可以遵循(注:图书馆事业发展白黄皮书用语释义.URL:http://lac.ncl.edu.tw/06/info/13.htm)。换言之,是指图书馆员这个行业向社会公开展示集体形象的职业伦理——方面作为图书馆员自我约束的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令市民大众明了图书馆员的存在价值,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共识。

2 港、台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三地之中,香港是最早制定伦理守则的,台湾虽然较迟,却颇为具体全面,而澳门则明显地落后于港、台,表1概括了三地目前有关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及图书馆法的情况。在此,我们首先对港、台的图书馆员专业伦理规范进行分析。

表1 港、澳、台三地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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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台湾 │ 香港│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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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 有│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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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 │2001年 │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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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数量 │ 10条 │ 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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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语言 │ 中文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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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港

1994-1995年间,正值香港回归祖国前夕,社会政治气氛尤其浓烈,研究成果也尤为多(研讨会此起彼伏,论文集、香港专刊、专著、论文的出版、发表均达到高峰时期)。其中,香港各界对知识自由的问题甚为关注。在香港立法会草拟有关检索信息法案的过程中,图书馆协会参与了其中有关信息自由问题的讨论。有感于以往图书馆协会主要注重于教育和培训工作,香港图书馆界认为现时有必要在提升馆员专业形象等方面多做一些工作。自1994年初开始,首先由香港图书馆协会医学委员会的成员,参考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的专业伦理守则,针对医学图书馆员的范畴讨论有关社会及伦理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亦以较全面的视野来研究香港图书馆员的伦理守则规范。与此同时,香港廉政公署亦致力推动各行业及团体组织制定伦理守则,并为图书馆协会提供了相关的指引。最后,香港图书馆协会更举办了“伦理论坛”,全面咨询意见,以求集思广益。经过与其他图书馆协会的讨论,并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守则条文,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香港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Hong Kong Librar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终于在1995年研订出台。

制定守则的目的,是希望为香港图书馆员提供伦理行为的指引。香港图书馆协会坚信图书馆应拥有自由,拥有不经审查的信息,并具有询问、思考和表达的自由;强调图书馆员的首要责任和义务,是使读者获得信息,需求得到满足。整套守则包括5项条文,只有英文版。其主要内涵是:提供组织完善的信息及公正服务,而不问个人信念为何;保护读者公平使用信息的权利;尊重读者隐私;提升专业知识和技术;维持高水平的专业立场。

该守则已被采用近10年,现时正接受重新评估。特别设立的委员会将因应社会需要和图书馆的急剧发展而对其作出相应修订。初步的修订方案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第一,图书馆员对馆藏的责任;第二,图书馆员对社会的责任;第三,图书馆员对读者的责任;第四,图书馆员对自身专业的责任(注:Newsletter:Hong Kong Library Association.URL:http:// www.hklib.org.hk/apri104.pdf)。草拟中的修订版正处于咨询阶段,尚未正式通过。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香港没有图书馆法,但已制订了相关的规例。在香港法律(Law of Hong Kong)的框架下,附属于第132章的“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设有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规例”(132AL)及“图书馆指定令” (132O)(注:香港政府:双语法例资料系统.URL:http://www.justice.gov.hk/eng/home.htm)。前者解释了图书馆相关职称如署长、图书馆馆长,并对借用人、图书证等下了定义。该规例早于1995年制订,最新修订版为2003年。后者即“图书馆指定令”指出了全港公共图书馆的具体位置,其最早于1986年公布,2004年修订。

2.2 台湾

台湾的图书馆学会于2002年12月研订了《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共有10条,每一条文本身约20字限,其下皆有简要说明。主要大纲分为三大部分:①专业哲学:自由、平等、中立。②社会责任:文比、教育、素养。③服务素质:热情、效率、提升。由此构成1-9条条文,包括保存各种图书信息,读者教育,积极主动地提供最佳服务,以及充实专业技能等具体内容。第10条是补充未尽之处,如个人操守、维护读者隐私、道德等方面。

守则研订缘起于2002年,原因之一是专家学者已意识到专业伦理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而台湾地区当时尚欠一份完整的图书馆专业伦理守则;二是为配合台湾为推动知识资源基础建设而制订的图书馆事业发展3年计划(2002-2004) (该计划的第5项是制订图书馆专业规范)。为此,特别组成专家小组,搜集子世界各地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英国、香港、葡萄牙等27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员伦理守则作为参考,通过会议、网站、论坛等进行咨询论证,以1个多月时间完成研订工作。

《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在台湾刚刚实行1年多,尚处于推广阶段。目前,图书馆学会本身尚未成立专门组织及相对应的单位,负责专业论理的贯彻落实。其主要原因是:台湾的大型图书馆多为地区“政府”部门所成立,本身已经以[行政伦理]来处理相关的问题。专业伦理守则具有道德性和柔性等,但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质。台湾学者的见解是,图书馆专业伦理之中有部分是以普通伦理、社会伦理等为基础的,所以,在推动专业伦理之前更应该加强“人伦”基础理念的灌输。

至于图书馆法方面,台湾已在2001年1月17日正式颁布了属于台湾地区的“图书馆法”。法例主要明确图书馆法之目的、图书馆的定义、各类型图书馆的职能、图书馆服务的原则及其社会责任等共20条。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第10条明确了有关图书馆人员的任用条件:

图书馆置馆长、主任或管理员,并得置专业人员办理前条所规定业务。公立图书馆之馆长、主任或管理员应由专业人员担任。公立图书馆进用第一项人员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任用,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注:台湾“中国图书馆学会”网页.URL:http://lac.ncl.edu.tw/law-liblaw.htm)。

3 港、台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分析、对比研究

3.1 港、台的共同之处

3.1.1 “自由、早等、中立”的原则 台湾的《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前三项便强调此原则;香港《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亦在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此观点。

这是值得讨论的哲学问题,如何谓之“自由”、“平等”、“中立”?在图书馆的职业范畴中所倡导的“自由”,其基本精神就是图书馆员要维持读者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不屈从于任何意识形态及不当的检查,并且能够抗拒不当的压力等。

何谓“平等”,也是值得争辩的议题,常有人对公平的定义混淆不清,或误解为所有人均得到一律的待遇,才为“平等”。实际上并非如此。“平等”应是机会均等,在正当理由之下可有差别待遇。我们皆知,很多图书馆将读者分为不同类型而提供不同层面的服务,比方说博士生可借20本书,硕士生可借10本书,这是基于需要和阅读能力而区分的。所以“平等”的内涵是基于“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原理,不分性别、肤色、职业、种族等于以差别待遇。

而“中立”,是图书馆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以公正的态度为之,以不偏不倚的原则搜集各种图书信息,包括以中立的观点来发展图书馆的馆藏。

3.1.2 维护读者隐私权 关于这一守则,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员专业守则中都有所体现,台湾和香港亦不例外——分别在第10条和第3条中阐述了维护读者隐私权的必要。同时,也提出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馆员清新守分之典范。

3.1.3 馆员应提升专业素质 台湾和香港都同时强调了馆员提高其知识技能、参与学术活动、吸取新知识的重要性。

3.1.4 未有提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港、台两地的守则皆未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作出相关的指引。

从图书馆的角度来看,最容易侵犯知识产权的是复印文献。港、澳、台地区的图书馆,一般不由图书馆员直接提供复印服务,而由外判公司承包,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不参与相关活动。以此推论,港、台两地因这一因素而并未刻意强调保障“知识产权”的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集散地,馆员亦应对这一世界关注的问题尽可能承担责任。事实上,香港在新修订中的守则中已包括了这一项。

3.2 港、台各自的特点

由于地域及文化背景的差异,加上港、台两地制订守则处于不同的时期,专业伦理守则亦各具特点。最大的分别是,香港的较为简要,只用了5个条文来表述。台湾的制订时间较晚,故较为合时,也较为具体详尽。从内容上看,两者亦有不同的侧重之处。

3.2.1 台湾较为强调“读者教育”的功能 台湾的《图书馆员伦理守则》分别于第5条及第6条指出倡导阅读活动、丰富学习资源、积极举办各种图书馆利用教育活动。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台湾是在2002年制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的,而此时各地图书馆皆非常强调读者利用教育的重要性。另外,台湾亦是三地之中学术气氛较强、对专业伦理研究最多的地区。庄道明于1996年在台湾出版了《图书馆专门伦理》一书,从伦理学、道德伦理、专业伦理等方面展开讨论,并且对图书馆专业伦理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其后,不少学者就此课题发表文章进行研究讨论。

事实上,台湾对专业伦理教育也相当重视。最近,台湾中原大学的心理系研究人员拟将“专业伦理”列为专科教学,并就此发出了问卷,了解中原大学教师对开设专业伦理教学课程的意见。结果,93.4%的教师认同在其任教的科系中专业伦理是重要的(注:中原大学教师对“专业伦理”教学之意见闻查.URL:http://www.cc.ncu.edu.tw/~cage/quartel/0302/030204/htm)。辅仁大学是台湾地区推动图书馆专业伦理较为积极的单位。冀以教学方式灌输专门伦理的精神,辅仁大学已将专业伦理列为全校的必修课程,即每一个学系都须开设相关课程,并有一专属网站。教学队伍包括:哲学伦理背景的教师、专业课程背景的教师。目前正进行两类教师合作教学的计划。另外,辅仁大学于2002年举办了“专业伦理——图书馆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Li- brarianship Ethics)的课程,明确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图书馆工作职场之相关伦理问题,来日从事图书馆事业能善尽本份,把握工作方向,遵守道德规范。

3.2.2 香港区分个人信念和职业道德《香港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第1条已道明:“图书馆及信息从业人员应该提供具有良好组织的馆藏,以及精确又无偏见的服务,而不论其个人信念为何”。台湾方面则未特别提及此一项。

这是较为现实的问题,图书馆员应分清楚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的不同,不可因个人信念而影响图书馆的正当形象。香港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亦反映出香港社会的特性——香港社会讲求效率,因而在急速的生活和忙碌的工作节奏中比较容易将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混淆不清,所以“守则”刻意强调这一点。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一定的成因,《香港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的制订恰在香港回归祖国前夕,当时,有关政治体制的讨论较多,社会各界对未来伦理等特别关注,这对该“守则”强调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的区分是有一定影响的。

4 澳门图书馆员专业伦理探讨

4.1 现况综述

澳门图书馆在社会上的价值日益提升,图书馆员的素质更备受关注。笔者于2004年初进行了“澳门图书馆现况与发展问卷调查”,其中一题问及图书馆负责人“您认为贵馆整体馆员的平均素质如何(包括学历、工作能力、表现等)”,有64%的图书馆负责人认为其馆员素质为“一般”。这说明澳门图书馆员的素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然而,澳门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图书馆员行为规范守则,图书馆员难免会忽略最基本的职业原则和道德标准,从而影响专业形象。

对于馆员素质的问题,我们应从多个层面来考究改善的方法。笔者认为,馆员除要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拥有亲切热情的服务态度之外,还需要通过理性的专业指引、敬业精神培训、道德教育等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认知和理解。为此,我们进行了首次的“澳门图书馆员职业伦理问卷调查”。

4.2 调查目的和主要内容

调查的目的在于以问卷形式探讨澳门图书馆员对专业伦理的认知、理解和实际行为等,全面了解澳门图书馆员在专业伦理方面的现况,由此探讨制定澳门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的必要性。

笔者参照各地区的伦理守则,亦参考了台湾辅仁大学陈致荣的“乡镇图书馆从业人员对知识自由之态度调查研究”,并且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该次澳门馆员伦理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认知和使命感。②提供服务能力。③保护读者隐私权。④平等、公正、知识自由的原则。此外,还有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等(共提出35个问题)。

4.3 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是澳门各图书馆的馆员(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问卷)。被访馆员从基层工作人员到管理者,分别来自澳门各类型的图书馆,其中来自学术图书馆的最多,占41%,其次是公共图书馆(占27%)及专门图书馆(占26%)。另外,还有中小学图书馆及一些小型阅览室等。因此,相信该调查所涵盖的对象范围较为全面而且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请问您在图书馆的服务年资?

图1 被调查者在图书馆的服务年资

请问您服务的图书馆是:

图2 被调查者所服务的图书馆类型

4.4 结果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澳门图书馆员虽然对专业伦理的认知和理解较为薄弱,但使命感颇强,而且很注重提升服务和自我增值。现从几个方面重点分析澳门图书馆员专业伦理的状况。

4.4.1 认知和理解不足 问卷之首是了解馆员对职业伦理的涵义,过半数(52%)的被访者表示“不清楚”,只有4%表示“非常清楚”,22%回答“清楚”,另有22%回答“略有所知”。当要求概括专业伦理的内容时,有78%没有填写。

同时,当要求将个人信念和专业责任进行比较时,有 32%的人认为“专业责任较重要”,但仍有65%的馆员认为“两者同样重要”。从这些方面的结果来分析,目前大部分馆员对专业伦理的概念颇不明了,将个人信念和专业伦理混为一谈,认知不足。这样,很容易因“自我中心”和“自我价值”的观念涣散了专业精神。

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专业伦理规范中都强调了个人信念与专业伦理问题。例如美国图书馆学会的伦理守则 (Code of Ethics)第7点指出:“我们应分清楚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的不同,不可因个人的信念而影响机构的正当形象或违反险索信息资源的相关规定”。

另外,有关是否应保护读者的隐私权,几乎所有人(98%)都表示非常同意及同意,说明大家都认同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当回答“当上级单位有需要时,找可帮忙提供读者数据”这一问题时,分别有7%及48%的人表示“非常同意”及“同意”,这明显地透视出相当部分的馆员,虽然明白保护读者隐私的必要,但在执行时亦会出现疏忽的情况。

4.4.2 热忱、积极、进取、使命感较强64%的馆员对现时的工作感到“仍有热忱”,更有22%的馆员表示“充满憧憬和希望”。绝大部分馆员认为图书馆在社会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44%)及“重要”的(53%),这充分显示了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于进修、参加研讨会、与上级单位及社区讨论图书馆的未来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大部分馆员的响应都是正面和进取的。在过去的一年,有56%的馆员参加过专业的培训活动。

另外,大部分馆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意识颇强,例如,对于“馆内的书籍被整本影印是很正常的”一题,“不同意”者有49%,“非常不同意”者有25%。

总的来说,从本次问卷调查研究可见,澳门图书馆员基本上具有专业操守,而且工作态度热忱、积极、进取,相信这与澳门近年来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不论公营或私人企业,员工价值不断提升成为社会风气,图书馆员自不例外。然而,他们对专业伦理的具体涵义不够清晰,理解较为表面。因此,澳门应尽快颁布守则并进行教育培训,以从根本上提升馆员素质。

4.5澳门应借鉴港、台经验,以较高起点制订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

虽然澳门部分图书馆的“工作指引”或所提供的服务承诺,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为职业操守的规范,但澳门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馆员伦理规范守则,未能全面地反映澳门社会对馆员的基本要求。馆员则因缺乏认知和理解,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均有待提高。故此,澳门图书馆暨信息管理协会应尽快在咨询、参考其他地区图书馆的守则以及借鉴港、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澳门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守则。其意义如下:

4.5.1 使馆员具有明确的专业伦理观念 澳门图书馆员须据此清楚本行业的社会要求和义务,有较为明确的方向感,并对社会产生责任感。

4.5.2 明确图书馆的社会角色和价值 社会大众也可据此了解图书馆的社会角色、地位及社会承诺,而图书馆员也能据此维护自身的职业尊严。

4.5.3 图书馆员和读者均有规则可依 当图书馆员因坚守伦理规范而遇到了种种矛盾冲突时,解决问题将有章可循。同时,澳门图书馆暨信息管理协会亦可作为协调部门,依照守则采取适当的措施。

4.5.4 提升图书馆员的专业素养 澳门向来被誉为兼容文化特色之城,澳门市民平和亲切,图书馆员亦大都是热心服务的一群。然而,除了满腔热情外,还需要以理性和专业的角度来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当图书馆员认同伦理守则时,必然由内心产生敬业精神,并以之作为追求专业知识和不断提升素质的动力。

5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港、澳、台三地的图书馆员专业伦理各处于不同状态。香港起步较早,守则较为简明精要,一如香港社会的特性——节奏急速明快,英国文化特质与西方观念非常明显。

台湾方面对图书馆员专业伦理的学术研究较深入、全面、具体。实际上,台湾是一个比较注重学术研究的地区,同时由于台湾也是三地中最注重专业伦理教育的地区,其在伦理守则的制定上较具逻辑性,学术性亦较明显。

澳门是中国对外开放最悠久的城市,中西文化文汇,尤其受葡萄牙文化影响400余年。其文化特色是包容、内敛、纯朴,生活节奏较港、台为慢。在图书馆员专业伦理规范方面,落后于港、台,至今仍未制定守则。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图书馆员是进取的且具有专业操守。今后,澳门应借鉴港、台的经验,配合澳门社会环境和图书馆的现况,制订一套属于澳门图书馆员的专业伦理守则,使馆员有明确的方向感。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伦理守则属于道德观念范畴,是柔性的,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所以一些值得争议的问题仍然存在。有学者怀疑伦理守则的实用性与价值,认为其公布无助于专业伦理的推行。诚然,专业伦理守则的颁布并不代表万事皆通,或所有图书馆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然而,人的一切行为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正如马克思主义对哲学发展史的总结指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根本问题。因而,明辨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的存在价值观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导我们正确面对问题的根本。伦理守则虽不能如法律条文般硬性地执行,但可作为指导专业人员在思想上正确面对其职业,对其自身行业产生社会责任的共识。所以,伦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图书馆员只有确认自身的专业价值,才能树立面对未来挑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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