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两镇试菜中的字号问题_嘉靖论文

明代兩京鄉試中的皿字號問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兩京鄉試中论文,皿字號問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代兩京鄉試中有國子監生試卷加專號、專額録取的制度,其試卷上加“皿”字,此即“皿字號”。萬曆二十五年(1597)北京鄉試主考全天叙對京闈試卷分類編號有明確說明:

       切照京闈試卷,字號有三:凡只用三不成字號者,則順天等各府州縣生儒也;凡加用皿字號者,則各衙門坐監、歷事、聽選監生也,不分歲貢、選貢、官生、恩、例、粟,皆稱監生,則皆用皿字;凡加用雜字號者,則雜色員役人等也。①以全天叙鄉試主考的身份,此說必爲當時的實際情況。不過對於這種分卷制度,明代典章中俱無記載。這項制度何時確立,明人已不甚瞭然。私史中雖有記載,多難憑信,尚待考實。

       皿字卷的取額,一般記載是三十五人,有的論者發現歷科取數多與之不合。這固然不錯。但這一額數有一個從不穩定到穩定的轉變,隆慶之後北京事實上將這一數字固定化。之前的研究對這一轉變尚有認識不清之處。

       解額與應試者的命運息息相關,在原來由所有應試者一起角逐的總額中劃出一部分爲某一特定出身者專享,勢必引起議論。這一專額制實行的實際結果,是某些地區的人獲益,又引起一些争議。由於國家典章中没有明確規定,争論者各自援引對自身有利的先朝事例,希望能使朝廷作出相應調整。這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本文即希望明晰這些問題。

       一、皿字號的始行年代

       根據應試者的不同身份而編以不同字號,必定是身份與取額相關時才會進行的一項技術操作。如果兩者無關,所有應試者享有共同名額,也就没有必要單獨編號,只需一體彌封就可以了。因此考察皿字號的始行年代,實際就是考察監生何時開始享有專門的名額。

       “兩京監生卷面俱以皿字號爲别”,隆慶元年(1567)提學直隸的耿定向已說“不知始自何年”②。類似皿字號這樣在官書中無明確規定的本朝制度,明代後期的士大夫不能知其起始和演變,這種情況十分常見。關於皿字號的始行年代,明代文獻中有兩種記載:

       其一,生活年代比耿定向稍早的黄佐認爲,正統五年(1440)應天鄉試解額上調至百名,其中“例取監生二十名”③。無疑黄佐認爲監生試卷單獨編號就始於正統五年。

       其二,雷禮記載始於景泰七年(1456),“至是,裁定兩京各一百三十五名,内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雜行。”④此說影響較大。

       但這兩個年份都有疑點。正統五年應天府的鄉試解額由八十名上調至一百名,次年順天府尹姜濤認爲應天府中式額也應比例而行,因爲“本府與應天府俱有監生並各處儒士、吏典應試”⑤。據此可知兩京增額的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因有監生、儒士等人應試而增額是一問題,所增之額是否專爲監生等而設則是另一問題,不能相混。黄佐認爲“例取監生二十名”,無疑他是將所增的二十名理解爲專爲監生而設了,這一理解没有依據。景泰七年說亦是同樣道理,本年兩京解額又上調三十五名,雷禮徑視爲“三十名取監生,五名取雜行”。本次的鄉試解額之調整乃據張寧的建議⑥,但其《各處鄉試乞增取舉人》中並無一語道及分額。也就是說,這兩次增額後的百名或一百三十五名均應由全部參試者共享,與監生和生員的身份没有關係。這一點,明代也尚有清晰認識者,如萬曆後期的應天府尹汪道亨就說景泰七年重定選舉之額,“其時生員、監生未有分額也”⑦。

       然則皿字號之制究竟起於何時?據筆者檢閱所及,明代對這一問題的最早且可靠的文獻記載,是嚴嵩上於嘉靖十六年(1537)的《議處京闈科舉事宜》。此疏是對河南道御史沈一定請增京闈解額的覆議,疏中照例引沈一定原疏曰:

       祖宗定制,兩畿十三省鄉試解額各有定數。而兩畿生儒之外,有國子生、諸司歷事監生、歲貢生、京衛武學生等項,故解額一百三十五名,視各省獨加多焉。查得上年該提學御史方一桂條陳科舉事宜,本部議准,將原額一百名以録畿内生儒,其三十五名録外省監生、各項人士。⑧

       沈一定明確說“一百名以録畿内生儒,其三十五名録外省監生、各項人士”是“上年”禮部議准的結果,而發其議者是提學御史方一桂。方一桂無文集傳世,明代幾種奏議總集中也未見有收録方氏此疏,他條陳科舉事宜的詳細内容無從考知。但可以確知的是,經方一桂建議和禮部議准後,爲“監生、各項人士”劃分了專額三十五名。由於有這一專額,也可知道這些人的試卷必定是彌封後加以專號的。

       沈一定的建言和時任禮部尚書嚴嵩的覆議,《實録》中都無反映,嘉靖十六年這一時間乃據疏後聖旨。疏中說方一桂條陳科場事宜時間是“上年”,這個上年,不能作“去年”解。因爲方一桂任北直隸提學御史的時間是嘉靖十二年九月至十四年九月,之後因事被謫爲民,再未出仕。若是“去年”,嘉靖十六年的“去年”是嘉靖十五年,方一桂早在一年之前就遭罷官了。方一桂上疏時間,應在嘉靖十二三年間。目前所見多數條陳科場事宜者,一般都在鄉試之年或前一年,事先就此次科場中應注意各事題請,以免事後引起事端,嚴嵩的這份《議處京闈科舉事宜》即如此。禮部議准“三十五名録外省監生、各項人士”,其推行的首科應是嘉靖十三年(1534)甲午科。據嘉靖十三年順天府和應天府鄉試録,該年順天府取中監生33人,醫士2人,共35人;應天府監生32人,儒士4人,教諭1人,共37人⑨。(見表1)順天府取額恰與禮部議准者相合。應天府雖多二人,也應考慮到監生可在籍參加鄉試而不占此專額的因素,與禮部議准者也不大相違,故仍可作爲嘉靖十三年這一推测的證據。

       嘉靖十六年沈一定上奏是想爲争取更多的監生中式額,原因是本年的選貢、歲貢、例貢等各項監生人數衆多。“而所取解額尚限於三十五名之數,委的額少人多,不足以盡天下之才”。這個建議没有被嘉靖採納,聖旨說:“解額仍舊,不必開增。”⑩檢今存嘉靖十六年南畿鄉試録,取監生確仍爲三十五人。(見表1)

       《議處京闈科舉事宜》,從文獻產生的時間來說要早於《南雍志》、《大政記》等,從文獻性質而言可信性與後者更不可同日語。據上文的推定,疏中提到的方一桂建言和禮部議准的時間是嘉靖十三年。至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嘉靖十三年京闈中監生試卷爲單獨編號,且監生、雜行人士的取額數爲三十五名就始於本年。

       之所以尚不敢說單獨編號就始於嘉靖十三年,是考慮到還存在一種可能:單獨編號早就存在,嘉靖十三年方一桂的建議只是將額數調整爲三十五名。這種可能性在現存嘉靖十三年之前的文獻中得不到支持,那麽歷年兩京取中監生和雜流數額中是否有蹤跡可循呢?爲此,筆者利用現存兩京鄉試録作了統計,製成下表⑨:

      

       表中的“雜行”,本文開篇引全天叙語稱“雜色員役”,方一桂疏中稱“各項人士”。明代典制中未見規定哪些人屬於“雜行”,一般而言,既非國子監生也非生員的應試者均可劃歸此類。萬曆末出任過南京祭酒的顧起元說,雜流包括“如未入流官吏、武生、醫生、軍余、舍人、匠之類,皆得赴試,皆得取中”(12)。除顧氏所舉外,還有一類重要的參試者儒士,也當歸入雜流中。

       前文說過,單獨編號一般都應有相應的額數規定。據上表各年份的數據來看,嘉靖十三年之前的相鄰年份亦不少,但都没有什麽規律,一般來說如果某年奏定一個額數應會持續執行一兩科,不會一科一變,表中數字的變動不居,應能說明並無定額,亦無單獨分卷。准此,有確切可靠證據的嘉靖十三年仍是最具說服力的年份。監生試卷單獨編號的始行年代,還是定在嘉靖十三年爲宜。

       根據應試者的身份而單獨編號分卷,無非是分額録取在操作上的要求,現在既然禮部議准將兩京的一百三十五個名額針對不同的參試者分額録取,在操作技術上就要求將其分别編號彌封,其方法應該就是在監生試卷上加“皿”字以爲區别,雖然疏中並未明確提到“皿”字的問題。分卷加皿字的做法,以後被當作成規延續下來,直至清代。雜流者加“雜”字的做法,應該也是同一時間開始實施的。

       關於監生和雜流出身者中式的名額,《議處京闈科舉事宜》只說共三十五名,前引《皇明大政紀》中說監生三十名,雜行五名,這個說法十分常見。我們不知道這種觀念如何產生,從表1可知没有哪一科是按照此說來録取的。總之總額爲三十五名。又據表1的統計,隆慶之前兩畿每科取額數尚不太固定,隆慶之後至萬曆四十三年(1615)各省增額之間,北闈大致固定在三十五名,南京則一般達不到此數,但也較爲固定,這與隆慶元年(1567)撤皿字號卷事件有關,此處暫略過,留待末節討論。

       二、皿字號制度的確立對應試監生的影響

       由於建議者方一桂的奏疏未見,我們無從得知其建言的初衷和朝廷設置皿字號的原因。對此,林麗月有一個解釋說:“就區域配額制的精神來說,這些籍貫分屬各地的國子監考生與南北直隸的科舉生員一起競争當地的舉人配額,畢竟相對剥奪了本籍士人的中式機會,所以在兩京鄉試文卷中特編皿字號卷。”(13)這個解釋是建立在景泰七年分卷編號的假設上的,看起來有相當道理。但如果如本文所考,分卷編號成立於嘉靖朝,再據上表中的實際取中數字,就會有不同的認識。

       表1中明顯顯示出一種趨勢:嘉靖朝之後,北闈中舉者監生出身者增多,而雜行出身者銳減。爲更直觀地說明這一現象,今整合表數字,製成下表:

      

       成化十年(1474)至正德十一年(1516),共舉行鄉試十五次,上表得十一次;嘉靖四年(1525)至嘉靖三十七年(1558)共舉行鄉試十二次,上表亦得十一次,較成化至正德中稍完整。不過大體而言用來作比應當没有問題。

       南京的情況是監生取中者始終多於雜流人士,這是與北京不同者。進入嘉靖朝後監生取中者更多,雜流則更少,這個趨勢則與北京相同。

      

       綜合兩京的情況,監生都是分卷制度的得益者。也就是說,監生單獨編號不惟不是對其進行限制,而是擴大其取額而對監生的優待。嘉靖十六年沈一定請增兩京解額數名,也是要專録監生和各項人士的(15)。這也可證專額制的成立,最初不是爲限制監生取數,而是爲擴大其取額。

       沈一定請求擴大專額,本是包括雜行出身者在内的。事實却正相反,實行專額制後,京闈中式者中雜流出身者銳減,成爲失利者。顧起元道出其中的原因:

       相傳兩畿額一百三十五名,其五名原爲雜流設也。自嘉靖以後,遂不聞有中者,武生間亦考送入場,傳言不與謄録。果爾,則亦非聖朝立賢無方之意矣。(16)也就是說雜流人士的失利,是出於考官的故意壓制。顧氏雖自記得自傳言,實際録取結果顯示這種傳言不無可信。從技術操作的角度來分析,正因爲有了單獨編號,雜流出身者的試卷判然分别,也更易被考官劃入另册,受到排斥。由於文献缺略,我們雖不能如同斷定皿字卷的分卷是爲保證監生取數一樣,判定雜字號的成立就是爲限制雜流出身者,然而結果確實如此。如此看來,方一桂、沈一定等人乞請分卷劃分專額,雖都以“各項人士”爲詞,其實他們真正想争取的還是監生的取額。雜行人士的失利,在資格日拘的明中期,也是不足爲怪的。

       兩畿生員的取中數和比例,分卷制後南京稍有下降,北闈中確有提高,分得一些好處。只是這點好處,不是因爲限制了監生取數,而是因爲限制了雜流者的取數(17)。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皿字號之創立,並非如林麗月所說是爲限制監生中額。嘉靖十六年沈一定要求增加監生中式額的理由是監生數量增多,比照此例,進入嘉靖朝後監生取中額數的明顯增多,應是監生數量增多而在應試者中所占比例提高的結果。稍後朝廷即特創皿字號,並規定數額,以爲保證。儘管這一額數在嘉靖朝尚未完全確立,但取中監生數增多這一趨勢没有改變。分析這個制度的創立對於應試監生的影響,也就不能僅據取額增加而簡單認爲一定對監生有利。因爲如果嘉靖之後監生應試者增加的幅度與監生中額提高的幅度相同,那麽提高監生取中額數就順理成章。因此這個問題,還需要作多層次的分析。

       首先我們可以看中舉率。監生專額制成立之後,考察兩京鄉試中舉率時應該作相應區分,即分爲生員中舉率和監生中舉率。這兩者有時一致,但不一致的情況更多(18)。以下就是筆者搜集到的幾例:

       (1)隆慶四年(1570)祭酒孫鋌:“夫自常年論之,本監及各衙門應試八百餘人,而定額中式三十,蓋亦三十取一,不爲不難矣。”(19)

       (2)萬曆十二年(1584)祭酒張位說兩京監生“就試者一千餘名”(20),應指最近的一科即萬曆十年鄉試情形。考萬曆十年北京就試者4200餘人,取中135人,其中監生34人,監生和生員都是約三十取一。南京應試者4900餘,取中135人,其中監生28人,監生和生員俱約略三十六取一(21)。

       (3)萬曆十三年(1585)南監祭酒黄鳳翔:“今者應試諸生在本監肄業者僅五百餘人,而各衙門歷事凡八百人。”(22)萬曆十三年南京應試者共“五千一百有奇”(23),取中135人,其中監生28人,即由1300餘監生角逐28個名額,約四十六取一;3800名生員分享107個名額,約三十五取一。生員的取中率稍優於監生。

       (4)萬曆二十二年(1594)南京禮部郎中張鼎思:“臣考萬曆十九年南監應試者共千六百餘人,以千六百餘人而中三十名,則五十之一也。”(24)萬曆十九年南京應試者“無慮五千人”(25),取135人,其中監生28人。監生爲五十七取一,一般生員爲三十一取一,優於監生。

       (5)萬曆四十年(1612)應天府尹汪道亨謂“南監就試者一千九百有奇,生員逾五千。”(26)本年仍取舉人135人,其中28名監生,則監生中舉率爲六十八取一,生員則爲四十七取一,亦優於監生。

       五例中有兩科監生和生員中舉率持平,另三科中生員的競争度要小於監生,亦即監生的中式難度較大,這應該是兩京鄉試的一般情況。

       鄉試中舉率當然可見場中競争的激烈程度,但其意義也僅限於此。因爲取得下場資格的競争更爲激烈。在此就有必要先澄清一點:監生如何獲得鄉試資格。有的著作中認爲監生可享有“越過縣試、府試和科考、歲考等等諸多考試,直接獲得參加鄉試的資格”的特權(27),事實上不是如此。監生欲取得下場資格也需要經過一些考試。在籍監生可在參加本生鄉試始於天順八年(1464),但必須參加提學主持的考試。嘉靖十四年時又重申這一點:“如遇鄉試之年,將歷滿在家監生、官恩生並納銀生員,許彼處提學官按歷地方,與在學生員一概嚴加精選。如果文理平通,録取入試。”(28)他們較一般儒學生員優異之處是不用參加歲考(29)。在京的坐監監生需參加國子監官主持的考試,歷事者則由各衙門考送,合格者才准參加鄉試。

       我們知道,明朝對鄉試中下場人數和取額的比例有規定,亦即對下場人數有規定。監生在鄉試中的中舉率低於普通生員,相應地就說明他們取得鄉試資格的機會較多,這一點無疑優於普通生員。晚明時期有不少針對這種情況的建言,也可爲證。如萬曆十三年(1585)有人建議“申飭兩京各衙門,考送監生,必秉公遴選,不得濫收混録”(30)。甚至有人認爲監、部在考送監生時“多以批閱委于廳司,不免俯就之意”,建議“將各監生不拘在監在歷,各處歲貢生員盡送兩直提學御史考較,一如生員之例,六部諸館不預其權焉。”(31)

       另者,我們還看到許多隆萬時期各省不歡迎監生回籍參加本省鄉試的事例。如萬曆元年(1573)國子祭酒林士章說:“監生留歷科舉,類皆有志之士,而出於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等處爲多,雖有令歷完之日就試本省,而累科以來概不收録,以致願留者多,積成壅滯。”(32)萬曆十年(1582)歷事監生王文學亦上言:“緣各省場少有收録,以故不遠數千里赴京鄉試,非有他圖。”(33)萬曆十二年祭酒張位疏上疏說在籍監生“隨童儒之列,試郡縣之途”時,“督學收取,亦爲僅見;省闈或儁,更所未聞。”(34)可見這是當時各省的一貫態度。監生在兩監時可在皿字號内取中,一旦回籍,則要占本省的名額,爲保證本地生員的中式率,各省有此態度也是不難理解的。

       回籍既不易收録,在京則取得鄉試資格較易,因此儘管場中競争更爲激烈,監生如有機會還是願意在京參加鄉試來角逐這一專額。這才是監生在京參加鄉試的真相。而前引林士章特别提到其中尤以“出於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等處爲多”,通過下一節的分析就能明瞭其原因。

       三、兩京鄉試取中監生的籍貫統計與分析

       國子監生參加兩京鄉試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即不同時期各省監生取中者在全部取中者中所占比例的變化。現仍據今存各科鄉試録,將取中監生的籍貫分佈情況製成表2和表3(35)。

      

       成化十年至萬曆十年共開鄉試37科,以上統計共得28科,占總數的四分之三,雖不够完整,但用於說明成化十年至萬曆十年這一百一十年間的整體變化情況當無大問題。

       據表中總額的統計,已可清晰地看到北京鄉試中監生之取中者,以浙江籍最多,南直隸次之,北直隸又次之。且這三地的取中數遠大於其他各省。更爲重要的,是取中監生籍貫的變化情況。爲能直觀展示這一變化,仍將表2中的數字整合爲下表,以爲說明:

      

       此表只統計出取中數最多的五省情況,其他省份中額較少,不具說明價值,故略而不計。據此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一、成、弘、正三朝順天府鄉試中南北兩直隸籍監生占盡優勢,兩直隸之間則平分秋色,浙江籍監生在成弘兩朝中者極少,進入正德朝後增幅很大。二、嘉靖時期浙籍監生人數和比例超過兩直隸,優勢漸漸顯著。三、隆萬時期,浙籍監生仍在增加,優勢明顯。福建籍監生在此期亦顯著增多,南、北兩直隸籍則都在下降,北直隸尤甚(36)。四、隆萬時期南方的浙江、福建和南直隸三省的總數占到十分之六七,遠速超出其他地區,成爲中式監生的主體(37)。

      

       天順六年至萬曆十年應天府共開鄉試41科,以上統計得30科。上表僅有六省者,因南監生中式者准此六省。這個原因亦不難理解:東南人文淵藪,科舉競争向來激烈,其他省份監生自然不願來此與科甲鼎盛地區的人角逐科名。

       與順天府鄉試中取中監生籍貫的明顯變化不同,南京鄉試取中監生之籍貫在各個時期的比例幾乎是一致的,與總計顯示的南直隸籍最多,其次浙江,其次江西、福建之情形相同。

       綜合兩京鄉試中録取監生的實際情況,自嘉靖朝起,表現最優異的無疑是浙江籍監生。這意味着嘉靖朝後專額録取制的最大受益者就是浙江籍人士。在北闈,監生録取數增多,其中又以浙籍士人的比重最大,其受益自然不待多言。南闈方面,如果我們不着眼於監生和生員的身份,而是全部中舉者的籍貫,則會看到:嘉靖之前監生録取數較少時南直隸生員取數自然較多,現在監生録取數增多,雖然其中南直隸籍仍占絕對優勢,但不論是監生還是生員,總一南直隸籍也,對於南直隸籍士人之録取總數影響不大。倒是外省監生隨監生録取總數之增加而增加,造就意味着畿内生員録取數被壓縮。兩相抵消,南直隸籍士人的録取總數反而減少了。而這些增加的監生録取數中實際取中最多的也是浙江籍,因此說嘉靖之後提高監生録取數的專額録取制中浙江籍士人也是受益的。隆萬之後,每一科兩京鄉試中所取浙籍監生一般都在二十名左右,也就是說,浙籍士人於本省解額之外在兩京憑藉優異表現又挣得了二十個名額。

       監生試卷單獨編號和專額録取制的成立,兩京鄉試中録取監生數之增加,浙江籍監生在北闈鄉試中超過兩直隸佔據優勢,這三者十分巧合地都發生在嘉靖朝。這是據文獻考證和實際録取結果的數據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單獨分卷和設置專額,有保證一定數額的監生能够録取的原因。但浙籍監生在此制度中獲益,當非其創制之初衷,我們不能據此結果而倒推其初衷就是爲保證浙籍士人從中受益。

       隆、萬時期順天府鄉試中録取的監生中,浙江、福建和南直隸三省的總數占到十之六七,遠速超出其他地區,成爲中式監生的主體。應天府則始終只有南方籍監生。專額制的施行事實上幾乎成爲爲這幾省士子提供的本省解額之外的録取名額。萬曆三十年(1602),禮部尚書馮琦上疏:“南方監生多利於京闈,而北方監生多安於省試,則中式難易之大較耳。”(38)通過以上的統計分析,我們知道馮琦此說不是没有根據的。

       這種結果自然會引起北方籍官員的不滿。對此北籍官員提出過兩種建議。其一,在皿字卷中再析分南北卷。早在隆慶四年,禮科給事中王之垣就提出“南京鄉試監生乞依會試,分别南京、北京及回籍聽考應試”(39)。因北方籍監生無到南監參加鄉試者,這種提議實際只在北闈有意義,故萬曆十六年(1588)禮科給事中苗朝陽提議在順天府鄉試中析分南北皿,規定各自名額。但禮部認爲:“欲照會試事例分别南北卷,兼收人才,不欲有所偏重,其意甚善。但既分南北,必有中卷,分析太多,恐屬煩瑣。且歲貢入監者少,而北方納粟人等多有意外於科名,方一填榜之時,不能取盈額數,反爲難處,不如仍舊爲便。”(40)其二,萬曆二十五年(1597)傅好禮的提議要激烈得多:“產于南者,宜入南監,而應試于南;產於北者,宜入北監,而應試於北。”(41)完全否定了南方監生參加北闈的合理性。結果當然也未准。入清之後,南監被裁撤,傅好禮的提議已無法施行。順治十四年(1657)皿字卷中析分南北皿,至乾隆元年又分出中皿(42)。這在形式上與苗朝陽之提議相似。但乾隆元年(1736)規定的南北皿額數俱爲三十六名,其實更符合傅好禮的建議。無論如何,這三人的願望終於被清朝落實了。王、傅、苗的本籍分别是山東新城、山西陽曲和順天固安。

       四、晚明時期關於皿字號的議論

       皿字號的額數,隆慶之前並未固定,從應天府鄉試的録取情況來看,方一桂建議的皿、雜字號額設三十五名持續了兩科,即嘉靖十三年和嘉靖十六年。隆慶之後兩京額數才較爲固定,而這是緣於隆慶元年鄉試中出現的一場風波。

       隆慶元年是鄉試之年,鄉試之前,提調南直隸學校監察御史耿定向上了《申飭科場事宜以重選舉以隆聖化疏》,其中一條建議云:

       場中之制,糊名易書,止編字號,正所以昭公選、防奸弊也。至如會試取士,因地掄才,卷署南北字號者,蓋恐西北文藻不足,故爲此以兼收樸茂之士,其意廣矣。乃若監生、生員初非兩途,鄉學、國學原無二教。不知始自何年,兩京監生卷面俱以皿字號爲别,致使關節易通,物議時起。夫國家設科掄才,惟文是取,何故爲是分别,開此弊孔哉?合無自後監生、教官等試卷混同生員,一例編號彌封,除去從前皿字等號,庶可以章大公之選,而杜物議之原。(43)

       《實録》中將此條建議節略爲“革去兩京應試監生字號,與生員一體彌封。取中之數,仍如舊額滿三十五名則止”(44)。耿定向原疏中並未提及“取中之數,仍如舊額滿三十五名則止”,依《實録》編纂體例,這應該是禮部覆議的結果。耿天臺建議革去皿字號的本意主要並非針對其額數,而是擔心這些試卷由於有特殊編號,簾内容易識别,“致使關節易通,物議時起”。禮部則仍想維護監生的這個專額,故而在同意革去皿字號的同時仍建議録取監生“仍如舊額滿三十五名則止”。但既要革去專門編號,又要仍如舊額取三十五名,考官閱取時實際是無法操作的。結果本年南京鄉試中只取中了八名監生,事故由此引發:

       初,上用議者言,兩京鄉試監生卷各革去皿字號。於是南監中式者僅數人,虧舊額四分之三。既揭曉後,考試官王希烈、孫鋌等至國學謁文廟,而監生下第者數百人喧噪於門外,伺希烈等出遮訴,語甚不遜。巡城御史、操江都御史各使人呵止之,久之方解。事聞,詔南京法司逮治其爲首沈應元等數人,如例發遣。祭酒吕調陽蒞任未幾,且勿論。守備魏國公徐鵬舉以聞變坐視,奪禄米。司業金達以鈐束不嚴,奪俸。各二月。監生編號如舊行。(45)

       這是一場偶發的事件,問題就出在本年南監中式的監生只有八名。其實據表1之統計,在皿字號成立之前監生取數不足八名者也不少。而同樣是革去皿字號的北監就没有鬧出事端,不是南監生就比北監生刁蠻,而是因爲北京本年還取中三十一名監生,並不比常年爲少。經過這次風波,不但皿字號恢復了,三十五名這一額數也成了一個牢不可破的觀念,其間雖然還有人說這三十五名爲監生和雜流共享,但更多則徑說就是監生之數。之後順天府鄉試中三十五名之說幾乎制度化了,南畿則隆慶四年實行一科之後又有減少,不過亦穩定在三十名左右。這次事故在“皿字號史”上成爲一個關鍵轉折,其意義並不亞於嘉靖十三年的創制。自此,兩京都對皿字號的議論不斷。實質當然都不外額數分配之争,不過南北呈現不同的現象。以下就來展示兩京圍繞皿字號各自出現的議論。

       1.南監争取恢復“舊額”的議論

       南畿鄉試取中之監生額數,表1據現存應天府鄉試録,不够完整,《續南雍志》中則載有嘉靖元年至天啓四年共三十五科的完整數字:

      

       以上有兩個年份的數據與表1有出入,分别是嘉靖三十一年和萬曆四年,似當以鄉試録爲確。《續南雍志》:“自萬曆壬午(十年)至壬子(四十年),中式俱以二十八名爲率,間有溢者,則屬特恩。蓋恩、選貢間行,臨時酌處地也。萬曆乙卯(四十三年)之後,以廣額加三名,今以三十一名爲例。若近時恩貢二次,加以副榜准貢,監濟濟俊义,皆作興自龍飛者,固不可以例拘。”(46)說明萬曆時期雖不守三十五之額,也仍有大致一定之數額可供考官填榜時遵守。也正因爲未能達到三十五之數,要求恢復這一數額的聲音持續不斷。

       要求恢復舊額的人群,可分爲兩類。一是南京的官員,二是南京監生。南京官員如萬曆二十二年南監司業季道統、萬曆四十年南京祭酒蔣孟育、萬曆四十三年南京禮科給事中晏文輝等。其中禮部在回覆季道統“以三十五名爲則”的要求時,說“南場生員額中一百人,監生三十五人,其說蓋人人習聞之,第遍稽典制及本部職掌,未見開載者。”(47)禮部說的也是實情,典制和禮部職掌中確有可能未有開載。不過取三十五名又確曾實行過,如果這一事例爲朝廷肯定而載入禮部條例,相信也就不會有道種争議了。晏文輝在争取恢復三十五名這一“舊額”時,爲平息監生和生員間的争競,還提出另爲生員加額二十名的方案,“以三十五名還諸監,而以二十名還諸郡學”(48)。這個方案如果通過,南京監生和生員可能樂意,但勢必引起其他各省之比例陳請,其結果不問可知。

       南監生發聲争取自身利益,可舉卓發之的《南雍丁卯科懇復中式舊制公揭》爲典型(49)。卓發之字左車,號蓮旬,浙江仁和人,與其子人月都是明末江南名重一時的文人。卓氏文名雖大,然試科場輒不利。天啓丁卯(七年,1627),身爲南監監生的他有感於名額之限而寫了這篇《公揭》。

       卓氏在《公揭》中的要求,一是“還三十九名之額”:“伏睹應天歷科鄉試録,監生中式三十五名,生員中式一百名,此係欽定舊額。至萬曆四十三年增額十三名,内應以四名屬監生,共該三十九名。”按萬曆四十三年之增額是全國性的,南直隸增十三名,北直隸增十名。北直隸增額中對生員和監生的區分比較明確,分别是六名和四名;南直隸禮部本議加十名,生員七名,監生三名,後來神宗特旨另加三名,對這三名則未作區分(50)。卓發之將這十三名解釋爲生員九、監生四,加上此前的“舊額”三十五名,故曰“還三十九之額”。二是“復正魁之例,遵詳閱之旨”:“北場尚重成均,闈中必首拔雍士,次及庠士,蓋因天下英才所聚,逸倫絶群,與一鄉一國不同。乃南場邇來獨薄雍士,名不列於正魁。闈中必先閱庠卷既畢,方及皿字號,未辨佳惡,先懷擯斥之意,略抽數卷塞責,此外皆束置高閣,閉目不窺。諸生領出落卷,往往有全不着筆者,亦有委役裝點,句讀都訛者。令天下奇才碩士,號籲無門。即果有一日之短,亦茫不知棄擲之故。諸房師豈無憐才之心,或爲年來積習所誤,謂此中想無佳士耳。”此蓋卓氏的渲染之言。

       揭文中還有一處值得注意的地方:“雍中既不因貢增額,則貢生原有就本省鄉試之例。即各省不便回籍,而南直自可伋人各郡縣之伍,何必奪雍士之額耶!”此點當非南直隸籍士人所樂見,前文已經分析了即使是南直隸籍監生占優的南監鄉試,若從全部取中者的籍貫而不是身份來看,浙籍士人仍是受益者。果如此言,南直隸籍的貢生回籍應考,那麽監生專額中爲外省監生留下的名額就更多,實力最强的浙籍士人當然還會從中得到好處,卓發之即浙江人。前面提到的幾位南京官員都是從監生和生員這一維度立論的,惟身爲浙籍應考者的卓發之還看到了籍貫的因素,是其議中不同尋常之處。

       卓發之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滿足,南監“舊額”既不能恢復,競争又很激烈,無奈之下他改入北監,希望在監生名額較多且浙籍士人競争力更强的北闈得中。結果這個願望亦告破滅,崇禎六年(1633)他與武進惲日初一起試於北闈,但亦僅得副榜,以終其生(51)。

       今所見南監要求恢復舊額的議論都在撤皿字號事件之後,嘉靖之前没有,皿字號成立後的嘉靖朝也没有,可見這次事故對於此制的重要性。對此,顧起元在其筆記中歷數天順之後不及三十五名的年份,說“時諸曹六館士亦安其常,或赢或絀,未有嘩者”,而

       至丁卯以議去皿字號,明示裁抑國學之意,於是中式者僅八人。考試官謁廟之時,諸士群聚而嘩之矣。疏聞,諸生頗入嚴譴,而額數乃定爲三十五名。自是庚午以恩貢加額足五十名,癸酉足三十名,其後多至三十,少至二十六,而大略以二十八名爲常。則丁卯後沿而相因,不敢爲之議減也。乃知天下事,因其舊則人情相忘於無言,即少虧額而不敢議。惟明示以裁抑,則一激而哄,亟救其弊,反爲常額以狥之。迄今奉加額三名之恩詔,而人人猶上書以争,不肯静矣。(52)顧起元對此的觀察是不錯的。“奉加額三名之恩詔”中的三名,應該就是前舉萬曆四十三年南畿增十名之外神宗又特旨增加的三名。“人人猶上書以争”,不知是仍争加額還是争這三名如何分配。而如前所示,卓發之在無根據的情況下徑將這三名劃分爲二生員一監生了。

       在這場與每個參試者利益相關的名額争奪争論中,監生和生員都引對自己有利之例,所謂“監生引北監例,謂宜中三十五人,而生員則執天順、成化之例,謂止宜中七人、十人,紛紛辯論,争執不已”(53)。天順成化時期尚未分卷,七人、十人都是隨機所取,嚴格說來不能稱爲“例”。監生雜行三十五名之數,嘉靖十三年定制之後雖然未被嚴格執行,畢竟見於明旨,還實行了兩科。而有時禮部覆議時竟說查無實據,至少說明主事者没有用心。隆慶元年事件竟然成爲一個轉折,恐怕當事者耿定向也未曾料到。

       2.北闈中關於皿字號的争論

       北京鄉試中對皿字號的争議,一是北方籍士人對多取南人的結果不滿,前已論及,此不重述。再者就是選貢法實行時對回籍選貢生試卷是否應編入皿字號的議論。

       萬曆十九年朝廷應國子祭酒劉元震之請復行選貢法,迨至二十二年、二十五年因選貢集于國學,朝廷爲之加額,二十五年增“北監十五名,南監十名,專待選貢士,著爲例”(54)。

       問題就出在“專待選貢士”之上,本年鄉試之後發生了傅好禮彈劾北闈考官全天叙和焦竑案。傅好禮的理由是:

       頃因選貢入監,兩京各增額一十五名,蓋爲選貢設也。豈意今科考試官全天叙、焦竑之取士,有大謬不然。臣嘗於題名録一檢閱之,生員中式僅九十二名,選貢中式僅止八名,監生中式共五十名。夫五十名之中,未必無選貢之人,要之,粟監則十之四五矣。夫納粟入監,即係雜流,取止五名足矣,奈何占歲貢之額未已也,又占歲貢之增額;占選貢之額未已也,又占生員之定額,其故何哉?說者謂粟監皆省直富厚之家,力能鑽刺,賄可通神。臣初風聞,未敢深信。即今無論占歲貢之額,占選貢之額,又明明占奪生員八名之額矣。三天後全天叙上辯疏云:

       今年順天鄉試奉欽依,取中一百五十名,蓋以百名待畿内生員,而以五十待雜、皿二號,此祖宗舊制,皇上洪恩,誰敢以己意多寡干憲綱乎哉!臣等承乏試事,所取中卷一如解額百卷、五十卷之數。及填榜時,中間忽有開係某縣選貢生者,臣等擱筆躊躇,誠恐選貢已經到監,或者外簾失編皿號,未敢填寫。此時監試御史馮應鳳言知此甚確,緣畿内選貢多係提學御史周孔教考送科舉,未經到監,仍是生員,此多官共聞,見存可問也。臣等又憶歲貢原係生員,文移章奏,歷歷可考,故直將前選貢八名同生員一體收録,什然無疑。好禮蓋未見試卷,只按題名臆斷選貢必監生,故發此論,誠無足怪。獨不思糊名易書,場中查核,惟憑字號。且今朱卷見在,伏乞皇上並敕該部取中式原卷同傅好禮當堂閱示,俾見皿字號卷原止五十,則監生原無多中,可勿議斥矣。選貢八員,如無皿字號,則生員之數已滿,可勿議補矣。若曰增減得任考官,則必科場可廢編號。甚且議及補中,將無欲並廢科場哉!況選貢以監生入試,則合以監生中式;以生員入試,則合以生員中式。名實久稱,安敢紛更。(55)

       傅好禮一疑所取選貢未及朝廷規定之額,再疑由粟監數多而侵佔他途監生乃至北直生員的名額,進而以粟監多有力之家而疑及考官作弊。此雖傅氏臆測,朝廷“專待選貢士”的詔令不明也爲其提供了口實。加額“專待選貢”除非另編號,否則無法操作,原編之皿字卷“則各衙門坐監、歷事、聽選監生也,不分歲貢、選貢、官生、恩、例、粟,皆稱監生,則皆用皿字”,其内未曾再析分也。這種對不同途徑監生取中額的臆猜也非傅氏一人,隆慶元年的浙江道御史凌儒就曾說“監生之中,往往以歲貢、援例進場人數分爲取中之多寡,填榜之時,歲貢人多,即便擲去”(56)。《實録》纂者認爲其“謂考官故抑貢生”“蓋臆說云”(57)。

       萬曆十六年北闈主考黄洪憲曾感歎說試後每有彈章而能聳人聽聞者,“蓋坐不知場中事體而以訛襲訛,不自知其言之誣耳”(58)。傅好禮就可說是其中之一。這八名取中的選貢算在生員取額之中,合乎萬曆二十三年議准之例:

       查得萬曆二十三年,該禮部題選貢入南北監肄業,或撥歷在兩京者,當科舉年分,則就南北京應試。既其撥歷而出,歷滿各歸本省,如遇鄉試之年,提學官照例於科舉正額外考選起送。且以本省之才,應本省之試,既無額可拘,自不應有號可辨。惟混同庠士,一體校藝。(59)全天叙疏中說這八名選貢是由提學官考送,所以其試卷與生員試卷一體編號彌封,正與這項條例相合,不知全天叙爲何不引爲辯駁。最終副主考焦竑還是以“科場風議”調外任,不過理由不是未取滿十五名選貢,而還是有人彈劾其“賄通關節”(60)。對於主考將加額面向所有監生而非“專待選貢”,朝廷根本不曾在意,似乎其本意即如此。

       萬曆二十五年是由於選貢貌似占生員之額而引發争議,到了萬曆二十八年(1600)選貢占監生之額同樣引起争議。這次上彈章者是禮科給事中楊天民:

       歸籍選貢,應中生員之額。在監選貢,應中新增之額,誰不明甚。乃今提調府丞喬璧星服徇鄉曲之私,擅變朝廷之法,將入府歸籍選貢,初場已與一生員同編三不成字號。至二場、三場,又忽與在監選貢同編皿字號。是明示直隸選貢可按卷而知,以爲侵奪中額之地。又謂直隸選貢計數一百六十餘名,於皿號選貢中宜中七人,其卒也果以七人中矣。(61)

       看來這位順天府丞必定在舞弊了。他將回籍的選貢在監生額中録取,不合萬曆二十三年議准條例。不過如此一來北直隸生員中舉的概率就大一些,喬璧星是直隸臨城人,故楊天民說其“徇鄉曲之私”。有意思的是喬璧星用萬曆二十五年“攙中八名,致在廷諸臣交章論列,迄今未歇”之事爲自己辯護。至於謂一百六十名選貢當在皿字卷中七人,是其按各省選貢數之比例算出來的,對此楊天民說:

       科場以文衡士,本行之内,未聞分省分人。藉令直隸百六十餘人即見有冑監,得與各省選貢同試,亦當聽其校文之優劣爲中之多寡,何至計數均分,若宰社然。是遵何例?設謂宜爾,則别省選貢,皆當各分一數,何獨有衆寡有無之不同?即持衡之任,亦僅可付之一書算手照數坐派足矣,亦安用此糊名易書分簾校閱爲哉。(62)

       喬璧星所持是徹底的地域均分想法,也許是不滿於北京皿字號多取南人又屢次建議區分南北而未果這一現實。喬璧星能在場中行此舉動,難怪楊天民感歎“府臣之權力一至此乎”。

       楊天民具題的時間是二十八年十月,當時的結果《諫草》疏末曰“留中”。至次年六月,禮部又陳言此事,奉旨:考官楊道賓等罰俸三個月,喬璧星姑罰俸半年(63)。不能不說是薄懲。

       鑒於二十五、二十八連續兩年出現關於在籍選貢應否編入皿字號的争論,萬曆三十年,禮部重議科場事宜,對此作出明確結論:

       本處鄉試之法,爲各省監生設,非爲兩直隸設。而監生編生員之號,在各省則可,在兩京則不可。何也?各省監生可京、可省,而兩直則總之京闈,無有兩也。各省監生中式無另額,而兩京監生中式有另額也。無另額則合之,有另額則分之,此理之確然而不易者。今科場在邇,宜再明白申飭,一應歷滿聽選監生,各省除起送兩京應試外,其願就本處鄉試者,不分貢、粟、官、恩,通與生員一體編號取中,不得另分皿字,以妨收録。兩直仍赴提學御史及吏部,各考送京府應試,不分貢、粟、官、恩,通與監、歷諸生一體編號取中,亦不分有無增額,通不許混入生員,及另加識别。再有參差,提調各官俱不得辭責。(64)

       這實際上否定了萬曆二十三年議准事例,將本來不一的標準作劃一處理,之後未再見有相似争議,此議當一直執行到了明末。

       晚明時期京闈多事,沈德符甚至說“北京兆主試一差,皆目爲苦海”(65)。明人對此說法頗多,皿字號的存在也可說是因素之一。不論是監生和生員之争,還是籍貫之争,總歸都是數額之争,汪道亨說“紛紛辯論争執不已者,總爲解額數隘,懷才抱技者艱於自見耳”(66)。在有限的數額中劃分出不同出身、地域應試者各自應占的份額,是朝廷希望做到的,無奈衆口難調,議論不斷。當然朝廷如果不採纳,議論亦無效,只有像喬璧星那樣作弊了。不過儘管争論不斷,像耿定向那樣建議廢止畢竟不是辦法,他之後也無人再提此議。額數的穩定化,在籍監生是否編入皿字號的劃一規定,入清後皿字號額數的區域配額制,這是朝廷在議論紛紛中逐漸調整的全過程。

       附誌:拙文承匿名評審專家指正疏失,得以修改完善,謹致謝忱。

       註釋:

       ①黄儒炳《續南雍志》卷六,事紀,萬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偉文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影印天啓六年南監刻本,1975年,第421頁。所謂“三不成字號”,即考生試卷彌封謄録之後代表該考生的編號。這個編號用“三不成字”,始見於《元史·選舉志》。據俞樾考證,元制實因宋制,見俞樾著,貞凡等點校《茶香室叢鈔·四鈔》卷一六《焻字號》,中華書局,1995年,第1735頁。晚明張萱《疑耀》(《嶺南叢書》本)卷三《蘇子由制策差錯》和《茶香室續鈔》卷一○《毡字號》(第690頁)、《四鈔》卷一六《焻字號》對宋代用“不成字”事例均有舉證。從這些事例可知,所謂“不成字”,張萱說是“另製字樣”,亦即將兩字各取一半組成新字,是以洪武十七年科舉定式中又稱之爲“合字”,見《明太祖實録》卷一六○“洪武十七年三月戊戌”,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1962年,第2469頁。則“三不成字號”即由三個這種符號組成一個考生編號。宋代雖用“不成字號”,但不知是否也是三個。清制,考生編號用千字文,見商衍鎏《清代科舉考試述録及有關著作》,百花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87、89、92頁。但用千字文亦不始於清代,萬曆時已有,前舉張萱文中就說“今制,考試編排字號,皆用千文”。萬曆十七年黄洪憲上《辯周主事等疏》中也有“推字三號皿字卷”之語,這個“推字”應即取千字文中“推位讓國”。見黄氏《碧山學士集》卷八,《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822册影印萬曆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第330頁。而此處引文中萬曆二十五年全天叙仍說用三不成字號。這三則史料時間相近而交錯,似晚明時有時用三不成字號,有時用千字文,處於過渡階段。

       ②耿定向《耿天臺先生文集》卷二《申飭科場事宜以重選舉以隆聖化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131册影印萬曆刻本,齊魯書社,1997年,第33頁。

       ③黄佐《南雍志》卷一五《儲養考上·儲養生徒之定制》,《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57册,齊魯書社,1996年,第342頁。

       ④雷禮《皇明大政記》卷一二,景泰七年二月,《續修四庫全書》第354册影印萬曆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4頁。林麗月《國子監生與明代兩京鄉試》一文從景泰七年說,但未注依據。林文收入陳懷仁主編《第六届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黄山書社,1997年,第533頁。

       ⑤《明英宗實録》卷八一,正統六年七月丙午,第1619頁。

       ⑥參見林麗月《科場競争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20期,1992年6月,第61頁。

       ⑦《續南雍志》卷七,事紀,萬曆四十年□月戊寅,第452頁。此處月份失載。

       ⑧嚴嵩《南宫奏議》卷二一《議處京闈科舉事宜》,《續修四庫全書》第476册影印嘉靖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30頁。

       ⑨在此需要說明一點,嚴嵩疏中說“三十五名録外省監生、各項人士”之“外省”,好像不包括畿内監生。從這兩項數字來看顯然畿内監生與各省監生一體編入皿字號之内。從常理判斷,一般不會讓畿内監生與生儒共享名額,而專爲外省在監監生劃出録取專額。

       ⑩嚴嵩《南宫奏議》卷二一《議處京闈科舉事宜》,第431頁。

       (11)製表依據分别是:弘治五年、弘治十四年、嘉靖元年和嘉靖十九年應天府鄉試録,嘉靖十年順天府鄉試録,據《明代登科録彙編》影印本,臺灣學生書局,1969年。弘治十一年應天府數字據《唐伯虎先生集》外編續刻卷一二《戊午鄉試題名録》,《續修四庫全書》第1335册影印萬曆刻本,第62-64頁。其他各科,均據寧波市天一閣博物館整理《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録選刊·鄉試録》,寧波出版社,2010年影印。表中空格者表示該年鄉試録缺,數字無考。

       (12)顧起元著,譚棣華、陳稼禾點校《客座贅語》卷八《科舉事例》,中華書局,1987年,第245頁。

       (13)林麗月《科場競争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第62頁。

       (14)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續南雍志》卷一三《造士考·士之登庸》載有嘉靖元年至天啓四年歷科南直隸鄉試中取中監生數額,按理應該依此統計,但由於其不載雜流中式數,這一項無法與之前相比,故這裏仍按表1之數據統計。即據《續志》中所載之嘉靖朝十五科取中監生數計算,其在總録取數中所占比例亦爲18%,與本表之結論相同。

       (15)嚴嵩《南宫奏議》卷二一《議處京闈科舉事宜》,第430頁。

       (16)顧起元《客座贅語》卷八《科舉事例》,第246頁。

       (17)隆慶元年順天府監試御史凌儒也看到了“邇來雜流中式者絶少”的情況,但他不認爲這樣就不合理,而是說如果無雜流者取中,則請將本該雜流者享有的五個名額“與生員以四名,與監生以一名”,這依然是監生和生員瓜分雜行人士名額的建議。《續南雍志》卷三,事紀,隆慶元年八月己酉,第164頁。

       (18)按筆者所見論明代鄉試“競争度”的論著中僅吴宜德《明代進士的地理分佈》中注意到兩京鄉試中應注意區分監生和州縣儒學生員的不同,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7頁。不過在進行具體分析時,他將參試的監生和生員比例籠統地劃爲三比七,顯然不能與實際相符。

       (19)《續南雍志》卷三,事紀,隆慶四年二月壬午,第214頁。

       (20)《續南雍志》卷四,事紀,萬曆十二年八月丁未,第291頁。

       (21)分别見萬曆十年順天府鄉試録朱賡序和萬曆十年應天府鄉試録沈鯉序,寧波出版社影印天一閣本。

       (22)《續南雍志》卷四,事紀,萬曆十二年十一月癸巳,第308頁。

       (23)于慎行《穀城山館文集》卷一○《應天府鄉試録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147册影印萬曆本,齊魯書社,1997年,第407頁。

       (24)《續南雍志》卷六,事紀,萬曆二十二年正月辛卯,第382頁。

       (25)陸可教《陸學士先生遺稿》卷一○《應天府鄉試録序》,《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第160册影印萬曆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95頁。

       (26)《續南雍志》卷七,事紀,萬曆四十年□月戊寅,第453頁。

       (27)伍躍《中國的捐納制度與社會》,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7頁。

       (28)黄彰健《明代律例彙編》卷二《吏律一·職制·貢舉非其人》,臺北“中研院”史語所,1968年,第416頁。

       (29)如薛應旂在提學浙江時查出一附學生俞邦輅“因畏避歲考,捏告援例”之事,就不說其“畏避科考”,見《方山薛先生全集》卷四九《行紹興府提調教諭伍鎰牌》,《續修四庫全書》第1343册影印嘉靖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13頁。嘉靖十五年吕柟曾建議“將依親例貢行各提學官歲考之時隨本學生員量行試驗,略用賞罰”,禮部認爲其“已是國學人數,今欲令依親回籍者與同本處生員一體考試,量行賞罰,似非實體,勢亦難行”,未准。見王材、郭鎜《皇明太學志》卷一○《論議下·革欺蔽》,《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13册影印嘉靖刻隆慶遞修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第391頁。

       (30)《續南雍志》卷五,事紀,萬曆十三年二月乙卯,第306頁。

       (31)《續南雍志》卷三,事紀,隆慶元年二月壬寅,第158頁。

       (32)《續南雍志》卷四,事紀,萬曆元年十月壬午,第235頁。《皇明太學志》卷一○《論議下·酌差歷》中載有林士章疏全文。

       (33)《續南雍志》卷四,事紀,萬曆十年九月甲子,第282頁。

       (34)《續南雍志》卷四,事紀,萬曆十二年八月丁未,第292頁。

       (35)所據各科鄉試録與表1所據相同。

       (36)日本學者渡昌弘據崇禎《松江府志》發現嘉靖以降該府舉人中於順天府鄉試中式者有增多的趨勢,見其《明代後期南人監生の鄉試受驗につぃて》,《明代史研究會創立三十五年紀念論集》,汲古書院,2003年,第157頁。渡氏因受材料限制,未能深究監生兩京應試問题。其實渡昌弘看到的這種現象,得益於嘉靖朝皿字號確立後兩京鄉試中式監生總數的增多,單就比例而言,北闈中的南直隸籍其實是下降的。

       (37)前引林麗月《科場競争與天下之“公”》一文中表七所列萬曆三十七年順天府鄉試中皿字號中式舉人分佈情況是:浙江籍15人,南直隸3人,江西2人,福建6人,與表中所見隆萬時期情況完全一致,這應該是萬曆時期的總態勢。

       (38)馮琦《宗伯集》卷五六《爲大比届期乞賜申明省直歷滿應試通例以便遵守疏》,《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第15册影印萬曆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706頁。

       (39)《續南雍志》卷三,事紀,隆慶四年二月庚子,第211頁。“南京鄉試”之“南”爲“兩”之訛,殷士儋《金輿山房稿》卷三《申飭科湯事宜以裨聖化疏》即對王之垣的覆議,其中有“看得該科題稱兩京鄉試,監生乞依會試,分别南北”云云,可證“南”當爲“兩”。《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115册影印萬曆本,第680頁。

       (40)王世貞著,魏連科點校《弇山堂别集》卷八四《科試考四》,中華書局,1985年,第1599頁。

       (41)《續南雍志》卷六,事紀,萬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第419頁。

       (42)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六七《禮部·貢舉下·中額》,《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22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11、217頁。

       (43)耿定向《耿天臺先生文集》卷二《申飭科場事宜以重選舉以隆聖化疏》,第33-34頁。

       (44)《明穆宗實録》卷六,隆慶元年三月庚午,第169頁。

       (45)《明穆宗實録》卷一二,隆慶元年九月甲戌,第341頁。

       (46)《續南雍志》卷一三《造士考·士之登庸》,第868頁。“間有溢者,則屬特恩”的幾個增額年份,參見汪維真《明代鄉試解額制度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42-145、171、172頁。此不贅。

       (47)《續南雍志》卷六,事紀,萬曆二十二年七月乙未,第389頁。

       (48)《續南雍志》卷八,事紀,萬曆四十三年六月戊寅,第472頁。

       (49)卓發之《簏籬集》卷一九《南雍丁卯科懇復中式舊額公揭》,《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第107册影印崇禎刻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601-603頁。

       (50)《明神宗實録》卷五三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庚寅,第11081-11082頁。

       (51)卓發之生平未見有詳實考證者,此處論述依據爲:《簏籬集》卷二○《丙子十月十五日告大兒文》:“予自壬子後凡七試,僅於癸酉一獲首薦,而卒以奇厄。”(第616頁)癸酉爲崇禎六年,“一獲首薦”非指中舉。因本書卷二二《答惲仲升》:“昔年我兩人同房副榜,已作元魁。”(658頁)仲升爲惲日初字,復證以李元度輯《國朝先正事略》卷四六收惲日初子壽平所作《惲遜菴先生事略》:“舉崇禎六年鄉試副榜,久留京師。”(《清代傳記叢刊》第193册,明文書局,1985年,第577頁。)知崇禎六年卓、惲二人都僅取入副榜,“首薦”、“元魁”云者嘗指經魁。光緒修民國刊《杭州府志》卷一○九《選舉三·副榜》卓發之名下特别注明“順天榜”,(《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第199號,臺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第2127頁。)可證其在北京應試。卓發之所說的“七試”,就包括天啓七年在南京參加的鄉試。

       (52)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五《國子生中式額數》,第167頁。

       (53)《續南雍志》卷七,事紀,萬曆四十年□月戊寅條,第453頁。

       (54)《明神宗實録》卷三○七,萬曆二十五年二月癸未,第5746頁。前引汪維真書第142、143頁中對此處“著爲例”提出懷疑,並舉《三元考》等載“不爲例”爲誼。其實此次加額緣於選貢增加,朝廷行選貢法起初是將其作爲常制的,這樣的話以後各科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故將增額“著爲例”。其後不久選貢法廢止,這個增額自然也無存在的必要。《實録》所記“著爲例”乃當時定議,《三元考》等中“不爲例”是據實際結果。爲例不爲例的癥結在此,兩者不在同一層面。

       (55)《續南雍志》卷六,事紀,萬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第413-423頁。

       (56)《續南雍志》卷三,事紀,隆慶元年八月己酉,第164頁。

       (57)《明穆宗實録》卷一○,隆慶元年七月辛巳,第290頁。按此引《實録》與上條《續南雍志》所載爲一事,而不及《續志》詳細。

       (58)黄洪憲《碧山學士集》卷八《辯周主事疏》,第330頁。

       (59)楊天民《楊全甫諫草》卷四《題爲畿闈掄文多謬貢額狥私謹遵例查參乞賜議處以信明旨以昭公道事》,《續修四庫全書》第482册影印天啓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83頁。

       (90)《明神宗實録》卷三一六,萬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寅、辛亥,第5894、5900頁。

       (61)楊天民《楊全甫諫草》卷四《題爲畿闈掄文多謬貢額狥私謹遵例查參乞賜議處以信明旨以昭公道事》,第683頁。

       (62)楊天民《楊全甫諫草》卷四《題爲畿闈掄文多謬貢額狥私謹遵例查參乞賜議處以信明旨以昭公道事》,第684頁。

       (63)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四五《選舉考·舉士三·鄉試沿革》,《續修四庫全書》第762册影印萬曆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51頁。

       (64)馮琦《宗伯集》卷五六《爲大比届期乞則申明省直歷滿應試通例以便遵守疏》,第706-707頁。

       (65)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六《指摘科場》,中華書局,1959年,第417頁。同卷《乙酉京試冒籍》談及二十五、二十八年的事件,認爲分别是針對副主考焦竑和顧天埈,因爲兩人都“初係陪推,俱越前資數人”,“或云政府素憎二人,故投疑網以穽之,未知然否”。(第418頁)王錫爵《王文肅公牘草》卷一六《焦漪園修撰》:“捧别教,知復爲有力者趨之。”(《四庫全書存目業書》集部第136册影印萬曆刻本,齊鲁書社,1997年,第107頁。)是焦竑亦自認爲當道所陷。《牘草》同卷《黄毅庵侍郎》:“聞館閣諸相知,貴同年何以盡辭京試,將毋懲噎遂廢食耶?”(第116頁)也可與沈德符“目爲苦海”語相印證。

       (66)《續南雍志》卷七,事紀,萬曆四十年□月戊寅條,第454頁。

标签:;  ;  

明代两镇试菜中的字号问题_嘉靖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