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会计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的动态发展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主体,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国家服务,便于国家对资源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所以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企业不再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出现了国家税收与企业所有者投资收益的对立,这促使会计制度和税法开始按照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二者关系的分离走向逐步形成并得到了广泛认可。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也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离。
面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离,我国采取的做法是:在会计核算时,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再按照有关税收法规作调整。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协调思路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的建设中应强调会计信息的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不仅仅是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另外,我们看到由于美国“过度分离的税会关系模式,也促使其弊端在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进发,从而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管”(李心源、戴德明,2004)。所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调思路上,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从“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调。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1.会计人员身份双重性的必要。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主要由会计人员完成。一方面,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并不考虑纳税调整的要求,而以会计制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满足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提供所得税的征收依据,纳税时再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账外调整,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满足纳税的要求。由于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在实务操作中,为了提高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的效率,减少会计核算工作量,他们迫切要求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的差异进行协调。
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要求。税法的制定,无论理论上多么完善,具体都要落实到税收征管上。在所得税的征管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会下降;若税收成本接近应纳税额,此时税收征管已经没有必要。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仍然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必然存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调整。如果两者差异过大,会使调整项目过多,纳税人需要增设相应的账簿体系才能满足纳税要求,造成纳税成本高。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税务机关利益的相对独立,征税机关还需进行相应的审核,两者差异越大,审核成本越高。
3.经济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会计信息相对于其他经济信息而言,具有可靠性强、获取成本低等特点,它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自然就成为税款征收的主要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过大,并且在账外进行调整,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现成的会计信息,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两者差异的协调,可使会计信息同时满足纳税和征税的要求,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而且使纳税依据的可靠性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益大于成本原则。要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会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的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对策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在当前的情况下,两者协调的难度很大,但笔者认为局部的协调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由于持续经营会计核算体系相对比较健全,而税收法律体系相对比较滞后,因而调整的基本思路是,税收制度改革应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目前看,两者差异的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加紧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会计准则所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我国之所以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是因为我国公允价值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公允价值又恰恰是影响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性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必须加紧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加强会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我国更快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创造条件。
2.税法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从表面上看,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但我国所得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的统一,可以实现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降低,减少对纳税人的冲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异的减少也有利于会计信息发挥相应的作用。
3.账外调整项目纳入正常会计核算体系。会计制度中对差异的处理,在账簿记录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置明细账,另一种是设置备查账,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备查账太多,无法与正常的会计记录衔接;明细账不规范,也不利于税务信息的交流。只有规范明细记录,减少备查调整事项,才能通过会计记录系统地反映纳税、征税的全貌。
4.根据具体实务操作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如捐赠的处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调中税法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转移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5.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定,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租赁》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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