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兼论按劳分配的作用和作用_公有制论文

论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兼论按资分配的功能与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按劳分配论文,效应论文,功能论文,兼论按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按资分配,就是以生产中物的要素为尺度进行收入分配的形式。按资分配作为社会主义重要的分配形式,其作用是其它任何分配形式所无法替代的,因而,是不可或缺的。过去在对待按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偏见,把按资分配视作与社会主义水火不相容的资本主义的典型分配方式,这种观点我们称之为按资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排斥论”(注:过去的经济理论对按资分配讳莫如深,即使在社会主义利息的分析中也只使用“物质鼓励”而不谈按资分配。)。此论认为,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社会主义消灭了资本家私人所有制,按资分配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在社会主义中强调按资分配,支付所有者的资金费用,无非是一笔虚费,甚至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削弱和破坏。显然,它对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是彻底否定的。改革以来,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后,有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社会主义经济中按资分配的重要性而把按资分配的一般形式与资本主义分配的特殊性相区别,认为按资分配是通行于市场经济的一种分配形式。但多把它和涉及个人、私人的经济形式相联系,限定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股份经济和合资企业带有“私”的性质经济的狭窄范围内。认为按资分配不过是社会主义分配的补充形式,起着补充作用,但本质上却是排斥公有制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不妨把这种观点叫做“补充论”(注:卢国良明确写为“按资分配——股份经济、私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见《求索》1988年第1 期)吴树青主编的教材则认为按资分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见《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份,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57、62页。))。与之不同,我们是按资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统一论”(注:这方面较早的观点是华生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1 期的一篇论文中顺便提出的,但未作出详细阐述,后来也未发现他在这方面较系统的资料。)者,认为按资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公有制在经济利益上、在分配领域中的具体实现形式,而不是外在于公有制本身更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相对立的分配形式。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三种主张的区别主要在于,“排斥论”把按资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看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的根本对立;“补充论”把按资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看作是可以共存于社会主义这同一个社会内部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类经济形式之间的对立;而“统一论”则把按资分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看得不仅可以共存于同一社会,而且可以直接统一于公有制这同一经济形式之中,即按资分配是内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构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份。“统一论”对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之重视,由此不难看出。从“排斥论”到“补充论”,再到“统一论”的变化,反映人们对按资分配认识的日臻成熟和按资分配功能理论的日益完善。兹就按资分配这一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作一分析。

一、按劳和按资:两种分配,两种功能

任何社会的生产都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两个方面的结合。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社会主义生产自然也不例外。除了劳动之外,生产资料如土地、厂房、设备等仍然是社会主义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生产中的不同要素仍然分属于不同经济主体所有,因而,彼此是分离着的。它们只是在可能性上是生产的要素。要使它们转化为现实上的生产要素,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使之结合起来。人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主体同时也是利益主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包括投资行为)受其利益关系的制约和支配。在现阶段这是一种客观必然性,对此不能简单否定而要引导利用,所谓“为川者决之使导”。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这种结合的可能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能是用利益关系联结起来的方式,即通过一定的分配使参与社会生产的各种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权益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以使不同的所有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同时实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唯有如此,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生产中人和物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更好发展。

过去,我们十分强调按劳分配无可厚非,它对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增加工作质量,从而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承认,单纯强调按劳分配而否定按资分配,把两种分配形式人为地对立起来的做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无益的。从理论上讲,既然社会主义生产包括人和物两方面要素,那么,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也相应包括两个方面:人的方面的积极性和物的方面的积极性。分配上就应该去实现人的要素——劳动者和物的要素——生产资料两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方面的积极性和生产资料方面的积极性,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得以腾飞的两翼,缺一不可。如果只有提供生产资料的积极性而没有提供劳动的积极性,所提供的生产资料不过是一堆废铜烂铁;同样,只有劳动热情而无增加生产资料的热情,劳动就会失去物质基质,也会影响经济发展。按劳分配这种分配形式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但对鼓励人们向社会贡献生产资料或资本,却毫无作用。因此,单纯实行按劳分配对充分调动人们“完整的”生产积极性是远为不够的。

从实践来看,否认按资分配也就失去了社会多方面积累和增殖生产资料的经济条件。在这方面我国的传统做法是,由国家独自承担有效占用已有生产资料和积累新增生产资料的两方面职能,而劳动者只管劳动。这不仅实际上形成了社会生产资源有效配置和不断增加的“阻滞机制”,而且还刺激、助长了其它利益主体的一系列与之有关的不合理经济行为:个人竭力追求近期消费收入最大化而不关心生产积累,企业贪婪地向国家伸手“争取”生产资料和资金,而不考虑提高利用效率,地方无限制地通过种种正式非正式渠道向中央申请资金而不关心实际投资效果……

因此,恢复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两方面积极性的平衡,努力增加生产资料方面的积极性已刻不容缓。早在1984年的一篇文章中,我们就曾明确提出,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的特点,要求有这样一种分配与之相适应,这种分配能够把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所提供的资金数量相联系,以鼓励人们向社会贡献资金”的积极性(注:武建奇《浅谈股金分红的客观依据》,见《河北财贸学院学报》第1984年第4期。)。 这种分配形式显然只能是按资分配。生产的两种要素所有权决定出两种分配形式,两种分配则有两种不同职能,社会主义的生产积极性就是这两种积极性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两种分配调动两种积极性,二者作用同等重要,缺一不可而又不能相互替代,可见,那种把资金付费看作是一笔“虚费”从而否定按资分配,或者试图用按劳分配代替按资分配的做法,对社会主义生产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两个强化”:按资分配的功能

人们对按资分配作用意义的分析(如对利息、股息等)往往从其对经济的具体影响逐项说明,尽管可以罗列数条,但是不能使人思路清晰,一目了然;特别是这种方法“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层次深浅,没有轻重缓急,所以,很难对按资分配这一重要分配形式的巨大价值作出深层次的阐释和根本上的把握。本文认为,按资分配的作用意义可以从本质到现象、由功能到效应地分层次展示。功能是对按资分配作用的深层把握,是这一分配形式本身结构所具有的内在机能,它是按资分配本质的深刻体现;而效应则是这一内在功能在事情表面上的具体反映,是按资分配对经济各环节及其当事人行为的实际影响。这类似于药品说明书上的药品“功能”与“主治”之间的关系。效应具体而复杂,功能抽象而简单。后者是前者的“精神”和“灵魂”,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和作用的发挥。后者是纲,前者是目,纲举即可目张,同样,把握了按资分配的功能即可提纲挈领地系统掌握按资分配的各种效应,使我们对它的理解不再杂乱无章。

这里首先分析按资分配的功能。

按资分配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两个强化:一是强化所有者利益,二是强化占用者成本。按资分配之纷繁多样似乎无序可循的作用、效应,说到底都是这两个“强化”的表层反应,因而,都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第一个功能:按资分配强化了所有者利益。生产的两个要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社会上是有限的稀缺的,它们分别归不同的主体所有,因而是相互分离的,必须进行结合,即统一在同一主体手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实现为资本收益,经营主体要想占用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就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否则,就是“淡化”了所有者利益,造成事实上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否定或损害。真若如此,所有者宁肯让自己的生产资料闲置锈蚀,也不愿无偿让渡给经营者。因此,必须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占用者之间进行按资分配——占用者依照占用生产资料的数量向所有者支付费用。这就是维系社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纽带,也表明了以强化所有者利益为特征的按资分配存在之必要。

强化所有者利益,这是按资分配的独特功能,在这方面,按劳分配肯定会“自愧弗如”其它分配形式和经济手段也很难“有所作为”。那么,按资分配是强化的什么样的所有者利益呢?

(1)现阶段我国是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全民经济为主导, 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国家或全民是最大的资本所有者,所以,按资分配所强化的首先是国家的利益、全民的利益。国家不仅是矿山、森林、河流、城镇土地的所有者,而且还拥有其它任何性质的经济成份都无法比拟的巨额固定资产。据资料,我国1996年底社会企业法人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所占份额最大,高达51.5%(注:见1998年2月25 日《经济日报》。)。在6.8万亿的我国GNP中国有经济部份的比重之大也雄居第一,为2.8万亿,占40.8%(注:见《学习十五大文件讲解》,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97页。)。由此可见, 中国现阶段最大的资本是“公资”,社会主义的国家是按资分配的最大受益者。不仅如此,按资分配既然是以“资”为尺度对收入进行的分配,也就成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形式,从而它同时也就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因为,“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46页。)。显然,实行按资分配决不是对公有制的削弱和破坏,相反,它是强化公有制的有效形式,没有按资分配才是对公有制“事实上的废除”。

(2)强化了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公有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 集体所有者是现今我国第二大资本所有者,广大农村的土地这个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归它,而且,农村集体在几十年的发展中还积累了大量的财产(农业的和非农业的),城镇集体工商服务业也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而且改革以来的集体经济比重仍在不断增加。1996年我国6.8万亿的GNP中集体提供的占2.4 万亿,比重达35%(注:见《学习十五大文件讲解》,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97页。); 集体资本在社会企业法人总资本中所占比重为21.5%,稳居第二位(注:见1998年2月25 日《经济日报》。)。可以说,拥有巨额“公资”的集体经济是按资分配的第二大获益者。没有按资分配,集体经济也将名存实亡。

(3)最后,按资分配强化的才是个人、私人、 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经济成份在我国所占比重虽然不算很大,但改革以来增长迅速,现在已超出了公有制“补充地位”的量的界限,达到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水平。1996年我国的6.8万亿GNP中,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为1.6万亿,占24%(注:见《学习十五大文件讲解》, 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97页。), 其在社会企业法人资本中的比重估计不会低于20%,其中外商资本占10.1%,个人占6.5%,另外,还有10.8%的法人资本(注:见1998年2月25日《经济日报》。)(法人资本中还有一定比重的非公有成份)。1997年我国已有763家上市公司, 股票市值高达18000多亿,股民3200万(注:见《燕赵晚报》1998年4 月2日。)。除此之外,还有46280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注: 见李鹏在九届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由此可见,按资分配也是他们的经济利益之所系。其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等都是其“资”的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具体实现形式。曾经实行过的保值储蓄、保值债券等,更是对这些所有权收益的进一步强化。

总之,按资分配使抽象的所有权变得具体、生动起来,使法律条文上的所有权变成了活生生的经济收益,其所有权得以实现,其利益得到强化。资多多得,资少少得,无资不得,这是社会生产资料得以增长和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得以加强的动力源。

第二个功能:按资分配强化了占用者代价。这个强化和前一个强化是同一事情的两个方面。这是由于,按资分配作为一个完整的分配过程,包括着“分配主体”(即谁对收入进行分配)和“分配归属”(即分配的收入归谁所有)等项内容。所有者得到所有权收入是以他人收入的向外转移为条件的,这个“他人”就是生产资料的占用经营者。同一笔款项对所有者是收入,对占用者是成本。因此,按资分配强化了所有者利益,同时必然也就强化了占用者成本。但这也决不是同义反复,它们属于两种不同功能,作用于经济中不同的活动主体,从而将在经济的不同方面产生不同效应。

按资分配对占用者成本的强化有几种不同情况:

(1)强化国家使用生产资料或资金的代价。 不能认为国家拥有最多的生产资料就仅仅是个单纯的所有者了,在按资分配中只会“坐收其利”而不用付出占用代价。其实,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占用者”。国家银行吸收居民、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存款,实际也是一种负债,必须支付利息,这无疑也是一种代价。国家发行公债要支付债息,吸收外资(贷款)还要按照国际资金市场的“价格”付息。这不能不形成举借外债行为的一个有力约束。

(2)强化企业的生产资料使用代价。70年代末以来, 我国的“两权分离”思路的改革,使这种“强化”更为必要。传统体制下的“两权合一”、“国有国营”,国家集所有者与占用者身份于一体使“占用成本”概念比较淡漠。改革至今,相当多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国家把所有权留在手里,把经营权放给企业,造成企业实际上使用非自有的资本进行经营的事实。于是,在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按资分配就成为了一个现实,如企业必须交纳税利(国家作为所有者所取得的那部份)、承包费、租赁费等。正确科学地确定这些占用成本的数量界限,是强化占用者代价,防止滥用、白占、多拿国有财产的有效机制。

(3)最后,按资分配还强化了个人、私人、 外商等占用社会资金的代价。如农民承包集体土地以后上缴的“集体提留”,个体户、私营企业和外商借款经营、股份经营支付的利息、股息等。

总之,按资分配不仅强化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而且强化了占用者成本。“两个强化”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一方面鼓励了所有者增加、完善社会生产物质条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约束了占用者滥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数量冲动”。无疑,它将构成有效配置生产资源的重要经济动力。

三、“七个有利”:按资分配的效应

按资分配的效应是按资分配的内部功能对社会经济环境所产生出来的外部影响,效应发端于功能。按资分配“两个强化”之功能所产生出来的效应是一系列的,这里,我们以“两个强化”为线索,把其中的主要效应归类分述于下:

1.由强化所者利益所产生的效应

所有者利益是所有者行为的经济动因。由强化所有者利益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主要涉及所有者方面,而与生产资料的占用者和劳动者没有直接联系。所有者,作为社会生产物质条件的提供者,其最主要的行为类型就是愿否提供以及提供多少生产资料和资金,而其如何行为又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利益是否与社会生产相联系,以及如何联系。按资分配是所有权利益与社会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其强化所有者利益的功能对所有者方面的直接影响就是,所有者为了得到最大的利益满足,就只能竭力增大向社会提供的生产资料(实物形式的或价值形式的)数量。可见,按资分配强化所有者利益功能所产生的各种效应,是通过当事人追求所有权收益最大化而实现的。

(1)按资分配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和巩固。 公有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和集体是最大的资本所有者。按资分配强化所有者利益,首先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中和在利益上的实现。过去一向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实,按劳分配只是对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分配,其实现的利益也只不过是“个人的”而决非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的直接实现形式,相反,按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倒是比按劳动分配更接近于公有制而和个人、私人相疏远的分配形式。因为按资分配的所得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对公有制主体的按资分配是国家、集体利益的直接实现,故而更能体现“公有制精神”。

(2)按资分配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生产资料和资金。 所有者在按资分配关系中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就是更多地向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增加提供量的现成办法就是充分动员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或资金,把可资利用的所有资产尽可能多地拿出来让渡给它的需要者,从中取得所有权收入。在这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动机和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可以说殊途同归。这不仅适用于个人、私人所有者,也适用于公有经济组织。没有存款利息,居民就没有“必要”进行“爱国储蓄”;得不到租金,企业也不肯把闲置设备转让他人;不收取债息,个人也就不会有较高积极性去购买国债以缓解国家的资金紧缺。总之,没有按资分配,所有者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就得不到从社会意义上看的“充分利用”,只能是在所有者手中大量闲置,导致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浪费。

(3)按资分配有利于鼓励所有者进行新的积累, 增强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完善社会主义生产手段。所有者增加生产资料(实物形式或价值形式)的提供量的另一个也是根本的办法,就是在原有生产资料或资金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积累,扩大资产拥有总量。过去在没有按资分配条件下,积累职能主要由国家行使,个人和企业的积累潜能基本未能发挥。改革以来,随着按资分配原则的贯彻,社会积累主体多元化,中央、地方、国家、企业、个人都可以从自身积累中得到相应的所有权收益。但这一原则的贯彻远不是充分的,国有企业用“留利”进行自我积累形成的资产归属不够明确,在税利上缴上国家也没有把“国投资金”与企业的“自投资金”加以区别,执行不同比率,而是“一视同仁”,执行同样的税费政策。按资分配的不充分,不能不成为企业“重消费,轻积累”,经济行为倾向短期化的重要经济原因。

(4)按资分配有利于消除产业瓶颈,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一般地说,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也常常把平均利润、等资等利看作按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平均利润、生产价格作为部门竞争的产物,它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保持社会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相均衡的重要机制。如果等量资本在不同部门不能取得等量利润,那么,资本主义产业结构的正常维持就是难以想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关系的改变,成本、利润概念都被赋予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新的内容,原来意义上的平均利润规律已不复存在。但社会主义社会产业结构的自动调节、自动均衡,也需要有一个在作用上类似于资本主义平均利润规律的规律,由于它能调节收益的部门分配,使不同部门投资收益大体相当,所以投资者也就不会出于收益率考虑,放弃“价低利微”产业面蜂涌于“价高利大”部门,造成不同产业畸轻畸重了。我们的不同产业利润率高低悬殊,有的竟相差几倍几十倍,在物质利益规律还起作用的今天,难免出现一些产业长期供不应求而另一些产业持续生产过剩的不合理现象。

2.由强化占用者代价产生的效应

强化所有者利益功能通过刺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对现实经济发生作用,强化占用者代价的功能则是借助于激励占用者成本最小化的动机来对经济产生效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要求是增大生产资料的提供量,而希图代价最小化则相应要求尽可能减少生产资料的占用量。因此,我们说强化占用者成本功能所产生的效应,主要涉及的是生产资料的占用者即经营主体。沿着这一思路,可以把“第二个强化”功能产生的效应归纳为:

(1)按资分配有利于占用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产业结构合理化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宏观内容,企业内部对所占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则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微观内容。占用者资源配置的改善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或者是占用同量资源实现了更多产出,或者是以更少的资源占用实现同量的产出。但由于利益考虑,企业对这两方面改善的追求并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之一就是资源的有偿占用。在“零成本”使用资源的情况下,企业“不必”以“同样的”资金占用去实现更多产出,因为以“更多”占用去争取同量的产出,对企业更有利,它也“不必”以“更少的”占用去争取同量的产出,因为用“同量的”甚至“更多的”占用生产同量的产品相对更容易些。但在实行按资分配时,情况则完全不同。由于占用成本得到强化,“无偿占用”已不可能。这时再多占资源所意味的不是占用者更多的好处,而是它更多的代价:多占多付,少占少付,不占不付。所以充分考虑如何高效地利用所占用的生产资料或资金,就成为企业利益攸关的事情了。每个企业都能如此,整个社会的资源效率也就提高了。

(2)按资分配有利于节约资源占用,减少资源囤积, 抑制通货膨胀。在传统体制下,由于企业长期生活于“软约束”和资金占用“零成本”的环境中,所以,普遍缺乏“资金成本”观念和节约占用意识。本来,社会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对经济发展形成了真正的“硬约束”,这是一种绝对无法突破的“物质必然性”。但这种约束的“硬度”只有作为最高决策层的中央才有“切身体验”。而地方、部门、企业等中间决策层和基层的“感觉”却是,通过种种办法可以无限地向上级“争取”,物资囤积越多越好。无数经济组织受到这种动机的驱使,“几乎不可满足的需求”必不可免,使供求缺口加大,对通货膨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按资分配有助于消除“零成本”,使“囤积”成为有代价的活动,这样,出于占用者代价最小化动机,企业就会自动减少资金占用,克服供求缺口,取得抑制通货膨胀之效果。

(3)按资分配有利于不同经营单位公平竞争,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让不同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对不同企业经济效益的考证也应剔除各自在生产条件占用方面的差别,以便让不同企业在相同的宏观条件下完全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能鼓励它们通过多占用国家的生产资料或资金的办法去谋取局部利益。现实中不要说不同部门之间,就是同一部门的不同单位在占用方面也存在相当差异。农业中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数量和等级不同,矿业部门不同矿山之矿石储藏状况不同,不同的工商企业之资金占用量和产销条件也很不相同。这使那些占用较优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可以取得多于其它经营主体但并非来自主观努力而是源于“自然恩赐”的“级差收益”。这部份由生产资料状况所决定而与劳动、经营状况无关的级差收益,理论上应作为所有权收入交给所有者,而不应留在经营组织手里。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占用方面的苦乐不均,为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环境,使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改善经营而不是对客观物质条件的“争取”上。

综上所述,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同样不可缺少的分配形式,它们都为调动生产积极性、有效配置经济资源所必需。按劳分配适用于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按资分配则宜于调动生产中物的方面(提供、积累、占用、利用等)的积极性。而按资分配在这方面的巨大作用是通过其内存功能——强化所有者利益和强化占用者代价,转化为在所有者方面和占有者方面的不同效应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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