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评制度的独特运行机制论文_罗杏仪

浅谈我国环评制度的独特运行机制论文_罗杏仪

中山市环境监测站 528400

【摘 要】环境评价制度作为我国最具价值的环境管理方式之一,在环保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近年来的实际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和问题,备受社会所关注。特别在十八大召开以来,有关环境评价机制的改革也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本文就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独特运行方式进行详细的概述和分析,对我国环境评价机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评价;制度;运行机制;

我国环境评价制度很少被作为我国环境问题的研究对象,而环境评价制度与其具体的执行成果和收费制度紧密联系,污染收费的实施成果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异。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我国环境评价市场正在逐渐扩大,但是我国环境评价的起步相对较晚,处于国际水平的落后地位。因此,认清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运行形势,在我国市场经济下选择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的有效方向,是在环境管理工作中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环境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上都处于初级阶段,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普及问题。我国环境评价机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因此在我国范围应该得到普遍的执行,然而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实际发展情况却未能得到预期的普及目标。大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而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方式逃避我国的环境评价,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具有规模较小、技术较为落后、生产规模粗放等特点,环境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较弱,不能够达到预防为主的目标和要求,此外,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我国环境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给社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我国需要将环境评价机制的普及和发展放到重点考虑的位置上来;其二,在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具体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其在解决工程建设问题中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在工程建设的前期,通过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我国做好相关经济利益的协调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问题纠纷。然而,在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具体工作中,公众的监督机制并没有构建起来,在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执行中,并没有将公众的监督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少一项作为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机制的明确法规和条例作为指导,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缺乏针对的指向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大部分地区对公众参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公众参与沦为空想;其三,时机问题。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主要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措施,是有效控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途径。对于一个建设工程来说,要想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选择合适的环境评价时机是非常有必要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来说,对工程建设的环境评价时间越早,对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就越有利,一般在项目的全部周期内,在编写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之前,需要切实展开环境评价的管理工作,用来作为研究项目可行性的一个主要指标,然而在项目资金还未全面到账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对项目工程做出环境评价的积极性通常较差,相反,在工程项目资金全面到账后,相关人员为了追赶施工进度而将环境评价的管理工作弃之不顾,使得项目工程的环境评价工作只能后期补充,无法发挥其在环境评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其四,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缺乏规范性的条例和法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规模、评价缺乏标准性、指标不明确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也成为众多企业逃避环境评价的原因。

二、我国环境评价机制的独特分析

(一)环境评价审批前后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引入环境评价制度的初始阶段,我国并没有模仿西方国家建立风险承担制度,而是构建了项目审批权利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求拟定工程项目的具体环境评价报告,并对环境评价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核,由此积极推动环境评价的具体实施。改革后的项目工程具备全新的资源特点,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某项目工程只有经过环境评价的管理测评后,才能够被环保部门允许其工程的实施;其二,若某项目的承办单位未经过环境评价机制的测评而擅自执行,将会受到一定的资金处罚。环境评价机制的合法性并不对其他部门权利造成侵犯,因此是具有可执行性的,但是工程项目的主体在违反法律规范后的责罚,可能会触及到权利界限,因此,对于一些被环境保护部门查出的违规企业,往往只能通过处罚一定的罚金等手段进行惩罚。在此情况下,项目工程的主体选择接受哪种输出,将决定企业的收益情况,由于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利受到限制。导致环境评价制度所能实现的权利有限,因此,项目工程的主体不开展环境的评价工作,只会受到较小的损失,于是,项目工程未得到批准就开始建设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环境评价机制,我国环评制度的输出与污染责任制度的输出没有直接的联系,可见,我国环评制度已经形成了脱离污染责任制而发挥自身作用的独特运行机制,这也是我国环境评价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

(二)公众舆论的影响

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评价机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全新的途径。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门首次开展了关于企业环境评价的违法问题,在社会各方面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被广大媒体称作是一次“环境评价风暴”,其实质是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针对其他部门权利界限的管理对象,借助一定的媒体力量和支持,营造对未核准先建立等违法行为的强大压力,迫使企业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首先,需要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的公开手段是环境评价制度中增加的一项新举措。即通过公布违法企业的信息并促使人民群众和媒体对违法行为表示不满,此做法间接增加了企业的处罚成本。

(三)区域限制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环评制度管理部门的地位与能力正在逐渐提升,部门职责和权利界限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环境评价制度独特的运行机制也在发生一定的变化。2008年初期,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评价的违法现象所突出的区域和行业实行“区域限制”,即停止某区域和行业所有项目工程的审批。2009年修订的《污染防治条例》使“区域限制”规范化,标志着环境保护的管理部门权利界限发生全新的变化,区域限制制度的明确后,环境评价制度独特的机制运行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通过区域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新增了一些全新的项目输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为了消除区域限制的影响,当地政府也将对项目工程的单位实施输出,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由于当地政府的介入,从而增加了项目工程主体的违法成本。

结语

伴随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面对我国环境评价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端正自身的态度,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不断的进行工作方法的创新和学习,使我国环境评价制度的管理工作能够为公众提供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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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罗杏仪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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