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党风廉政建设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月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确立起来,俄国转入以恢复国民经济为中心的和平建设时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党和国家机关中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铺张浪费、贪污受贿、特殊化等腐败现象。列宁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指出贪污贿赂现象的存在,会使一切政策、法律都落空,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只要有贪污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的可能,就谈不到政治,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容许有贪污行为以及贪污之风盛行的条件下实行法律,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9页。)为此,列宁号召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投入到反对腐败现象的斗争中来,并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 共产党执政后要从严治党,反腐防变
列宁清醒地意识到党的执政地位为某些党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腐败变质,提供了外在条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持党的机关廉洁,列宁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
列宁告诫无产阶级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不要因胜利而骄傲。他认为,劳动群众的拥护是党的源泉。“在人民群众中,我们党是一沧海一粟”。“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领导一个大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69页。)列宁提醒全党要注意官僚主义的危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列宁向全党提出了纯洁党的队伍的任务。在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年夏天,列宁就向全党指出:“冒险家和其他危害分子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这也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任何革命都有过这种现象,而且不可能没有这种现象。全部问题在于,以强健的有力量的先进阶级为靠山的执政党要善于纯洁自己的队伍”。在他看来,执政党的力量和作用,与其说取决于党员的数量,不如说取决于党员的质量。十月革命胜利后,从1918年到1921年,列宁直接领导了俄共(布)的清党工作。他指出:“凡在1917年10月25日以后入党而没有以特别的劳动功绩证明自己绝对可靠,对党踏实和能够成为共产党人的一切党员,都应当经过这样的审查。”(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1页。)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分子、不忠诚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心里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4页。)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又特别强调:“我们的党又是执政党,因而自然也就是公开的党,是加入后就能掌权的党,我们在这个时期就不得不进行斗争,防止坏分子和旧资本主义的渣滓钻进和混进执政党的党内来。”(注:《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3页。)1921年3月,俄(共)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清党时,党员为73万人,通过这次清党,开除17万人出党,约占当时党员总数的1/4。1921年党的十一大以后,又进行过一次清理。通过几次清党,党员人数大大减少,到列宁逝世前已下降到38万人。党员人数虽然少了,但质量高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更好了,大大提高了党的威信。
列宁提出要坚决反对党内特殊化。布尔什维克党执政后,少数党员经不起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腐蚀,尤其不能正确对待苏维埃国家在执政初期给党员享受优先权问题,利用职权搞特殊化。对此,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给执政党的党员任何特殊,我们也不向他们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我们只号召他们承担更多困难的任务。他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祸害,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同志们,我们无论现在和将来都要同这种现象斗争。”(注:《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页。)教导共产党员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以权谋私。他高度评价巴黎公社时期所实行的普选撤换制和工资制,认为它是反腐促廉的重要措施。进而提出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待遇,任何人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国家机关的职务真正成为“无利可图的但是‘光荣’的位置。”(注:《列宁选集》第3卷,中文2版,第238页。)列宁批评那些擅自提议增加公职人员薪金待遇的布尔什维克,他们把公职人员最高6000卢布的薪金提高到9000卢布。在他的主持下,1917年11月18日通过了《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草案》,规定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措施,毫无例外地降低一切国家机关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人民委员月最高薪金无未成年子女者为500卢布,有未成年子女者另增100卢布;家庭成员的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完善监督机制,消除权力腐败
列宁十分重视监督的作用,认为在反对腐败现象的斗争中,必须建立一系列监督制度,使之成为“全民的、包罗万象的、到处通行的”活动,为反对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提供重要保证。
关于党内监督。列宁建议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封闭性的、具有高度权威的党的监察委员会。1921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以及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监察委员会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同党的委员会是平等的,但是,监委的决议党委必须执行;监委委员享有同级党委委员的同等权利,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和苏维埃的一切会议;为确保中央监委的独立性,没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批准,中央委员不得参加中央监委;列宁认为“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的人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注:《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第377页。)“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和“机关(从最小的分支机关到最高的国家机关)的办文制度”。(注:《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第384页。)
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920年,在列宁的建议下,政府机构中设立工农检察院。1924年4月,在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就工农检察院的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把反对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特殊化等腐败现象作为工农检察院的重要任务之一。并且指出,要从实质上评价和审查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查和研究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及工作人员犯罪和不善经营的原因,同各种贿赂行为进行斗争;监督国家机构日臻完善以及对公职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舞弊行为作斗争的决议和决定;无情地惩办那些对工人和农民的,特别是对文盲和半文盲的,其中包括对其他民族的劳动人民的需求表现出任何一点老爷派头和轻视态度的苏维埃官吏。(注:参见《苏共决议汇编》,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95-296页。)
为了真正实现工农检察院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监督。列宁在1923年1月提出了改组工农检察院的建议,他认为全国检察组织系统应当实行自下而上的“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为了保障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列宁提出要培养数十个“特命全权的检查员和指导员”。要寻找和挑选“能干的干部”和发现“精明强干的人”。他主张“我们必须用完全特殊的方法,经过严格的考试来挑选工农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页。)
关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列宁认为要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就要“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注:《列宁选集》第3卷,中文2版,第266页。)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列宁主张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认为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工作的重要形式,而且是反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1918年5月21日,他在给彼得堡工人的电报草稿中写道:“我们需要几万名精悍、先进、忠实于社会主义的工作者,他们决不会受贿行窃,而且组成全国铁一般的力量去反对富农,反对投机者,反对抢劫者,反对贪赃受贿,反对捣乱者。”(注:《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64页。)在全俄政治教育局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指出,同贪污受贿行为“这种道地俄国现象作斗争”,必须有“人民群众自己来帮助才能完成”。(注:《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页。)只有吸收工农群众参加监督机关,才能使国家监察机构由形式监察机关变为人民的、社会主义的监督机关。列宁告诫各级领导机关对人民群众揭发、控告的案件必须严肃对待,并且迅速、有效地予以处理。严禁干部利用职权对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实行打击报复。
关于舆论监督。列宁把报刊、广播、电影、文学作品当作公开政务、沟通管理、监督领导机关工作、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他强调“报刊应当揭露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端,从而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端。”(注:《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在俄共(布)八大的决议中也指出,党的和苏维埃的报刊的重要的任务之一,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1923年1月,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又指出:“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注:参见《苏共决议汇编》,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95页。)1924年4月,在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又强调:“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注:参见《苏共决议汇编》,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86页。)此外,列宁还十分重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作用,以有效地消除各种腐败现象。
三 加强法制建设,严惩腐败分子
列宁在《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议提纲草案》中指出:“法律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1919的5月,列宁在给德·伊·库尔斯的便条中写道:“必须立即神速地提出一项关于惩治贿赂行为(受贿、行贿、串通贿赂,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的法案,贪污者起码要判十年徒刑,并强迫劳动十年。”(注:《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8页。)1918年5月8日,根据列宁的建议,通过《对惩治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规定,对各级干部和职员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他部门公务人员职权内的活动而受贿犯罪者,至少要判处5年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者交法院严惩。(注:《列宁文稿》第14卷,第516页。)对于严重贪污受贿者,“必须立即加以逮捕,并押解到莫斯科交革命法庭严加审判”,(注:《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36页。)甚至“经过法院处以枪决”。(注:《列宁文稿》第10卷,第125页。)为此,制定和通过了《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等一系列反对贪污贿赂腐败现象的法律文件。仅1919年到1923年先后出版的《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就收入了列宁领导制定、颁布的有关法令16个。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中《职务上的犯罪》一章中,对所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人民权利、贪污受贿、伪造证件、泄露机密等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规定了撤职、判刑直至处死的惩罚措施。为加强廉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列宁不但要求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还特别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张对不执行法令的人不仅应严加斥责,“而且还应交法庭审判。”(注:《列宁文稿》第7卷,第80页。)他要求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的威信的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必须从严惩处,“应比对非党员人员三倍严厉地惩办”。(注:《列宁全集》第44卷,俄文版,第397页。)明确指出,如果执政党包庇“自己的”坏蛋,那就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注:《列宁文稿》第4卷,第222页。)
1921年6月16日俄共(布)中央草拟了一份《通告信》,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内容分别是: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保释;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这就是说,不经党委的同意不能对共产党员进行审判,而党委就案件的实质所作出的结论,实际上又成了党对法律的指示和预定的审判结合。列宁得知此事后十分不安,他亲自写信给有关人员,表示:“第四条和第五条,依我看是有害的”(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页。)还在“有害的”三个字下面打上了着重号。列宁认为,这样的规定就有可能使一些触犯了刑律的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利用执政党的地位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严厉指出,共产党员犯法“更要追究法律责任”。(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页。)同年11月24日,在列宁亲自参加下,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进一步讨论了行政司法机关与党委的相互关系问题,并按照党员因刑事犯罪被交付法律审判时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的地位得以从轻判罪的可能性”的原则,对原来的《通告信》进行全面修改。1922年1月初,俄共(布)中央重新颁布了一份新的《关于党委与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的通告信,废除了1921年6月16日的《通告信》。在新的《通告信》中指出,“党员犯罪受民事审判或革命法庭审判时,绝对必须加重判罪。”(注:《列宁文稿》第4卷,第342页、483页。)新的《通告信》颁布不久,列宁在给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建议对姑息犯罪党员的俄共莫斯科委员会给以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党中央要向所有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注:《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第385页。)他建议俄共(布)中央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并强调“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注:《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2版,第53页、20页。)
列宁主张司法部门除了对阶级敌人加强镇压外,应特别注意“无情地(直至枪决)和迅速地惩办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页。)如果是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更要严惩不怠。至于对贿赂行为,列宁更是深恶痛绝。1918年,他指令立即提出关于惩治贿赂行为的法案,用法律制裁那些贪污盗窃、违法乱纪分子。莫斯科革命法庭在审理一起莫斯科审讯委员会4名党员干部受贿案件时,只给半年监禁的轻微处罚,列宁得知后非常气愤,立即致函俄共中央:“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注:《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页。)1920年5月,苏维埃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五金局局务委员会承担了生产“法利尔”式自动犁的任务,由于有关人员拖拉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而不得不停止生产。劳动国防委员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对此事追究法律责任,有些领导干部不同意公开审判,理由是这些人都是忠心耿耿、极其可贵的工作人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列宁认为这是在保护丑恶的官僚主义,指出“今后对虔诚的但无能的傻瓜因拖拉作风而犯罪的也将给以惩处,因为我们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需要的不是虔诚态度,而是处理事情的才能”。(注:《列宁文稿》第9卷,第763页。)只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社会主义事业才有希望。
列宁逝世已经73年了,但他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我们还必须继续研究实践,发展完善列宁提供的经验。“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这样,人们群众就会信任我们,拥护我们,我们的事业就无往而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