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创意产业”概念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概念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80(2008)01-0237-05
一、概念的由来
阿多诺(Adorno)和霍克海默(Horkheimer)最初提出文化产业①这一概念,以区别于以创造性艺术为基础的传统手工业生产和工业化的文化生产形式[1]。在这里,文化产业并不包含艺术。“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也由此而来——指电影、唱片、广播、出版等“典型的”文化产业形式,它们都是商业娱乐形式,用产业化方式大批量生产,是政府制定文化政策的主要对象。这一概念也成为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国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感兴趣的议题。[2][3][4]
对于“创意产业”这一说法,英国新的工党政府的定义正好相反——将创意艺术带入经济领域,有意识地用“创意产业”这一提法取代了“文化产业”。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统一的”、“民主化”的概念。作为一个带有修辞色彩的术语,“创意产业”将“高雅”的精英文化与“低俗”的大众文化联结起来,将公共的艺术与商业化的艺术联结起来。因此提供了一个文化产品的整体分析视角,至少是在概念上界定了英国商业部、产业部和文化部各自对于文化的管理职责。
Andy Pratt和其他学者认为这是新的工党政府对“文化”的重新诠释。[4][5][6]我们将这一问题提出来是想更明确地了解这只是一个语言上的简单变化,还是重新定义,抑或是文化政策发生变化的重要信号。
二、定义
“文化”这一概念模糊的术语并没有将“文化的”与“创造性的”活动区别开来,尤其是它以创意活动在文化领域没有任何区别为假设。大多数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基于五个主要标准——创造性、知识产权、符号意义、符号价值和生产方式。
(一)创造性
文化和创意产业常常被认为是基于个体的创造性,“创造性”也是英国官方对“创意产业”定义的关键词。然而,用一词语来定义“创意产业”几乎是同义叠用,因为任何有创造力的活动都是“有创造性的”②[7]。用这样一个词来定义“创意产业”太过宽泛,任何科学技术的创新,只要是潜在的有“创造性的”产业都可以。将文化的创造性与其他形式的创造性混为一谈并没有将“文化”与“有创造性的产业”很好地区别开来。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使人们对自己创造的产品获得经济和精神权利。Towse认为,在英国版权是创意产业的“组织原则”和定义文化产业的基础。[8]
然而,在定义生成知识产权能力的创意产业时又碰上了相同的问题,即用包括科学、工程、学术在内的“普遍的”创造性行为来定义,就像用生成创新能力来定义文化部门一样太过宽泛。一些学者提出“知识经济”模式,如Howkins[9],认为“创意产业”一词应该指“脑力占主导地位,其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在这个基础上,英国文化、传媒体育部应该将“创意产业”的定义拓展至包括商业与科技创造性的产业。
“所有的事物都具有创造性”的争论也是基于英国政府对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人创造力与技能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具有创造财富并增加就业潜力的产业”③。
由此,“文化产品只是创造性产品的一种类型”与“文化和文化产品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后一种观点只是基于文化的创造性或知识产权,并不能充分说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中的“文化”意义,于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用第三个概念“符号意义”来解释文化价值。
(三)符号“商品”与“符号意义”
“任何事物都具有创造性”的观点遭到了认为文化具有“符号意义”的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符号意义的生产与传播可以定义“文化”,商品的经济价值来源于或者反映出它的文化价值。Throsby在2001年的著作《经济与文化》[10]中考查了“文化”一词的语源。在Raymond Williams研究的基础上[11][12](Keywords:Culture),他认为既然文化最初指耕耘土地,后来指个体智力和艺术耕耘,我们可以继续将它用来指人“耕耘”艺术。在这个原始意义上,文化被用来描述人们致力于智力和艺术发展的行为。
在19世纪,“文化”一词的含义开始延伸开来,用来描述不同社会人们拥有的共同信仰。在关系到建立国家与民族时,特指个别民族、国家的发展。这样,“文化”从描述个体智力发展到专指人民或社会的信仰体系、风俗习惯、表达方式等特定内容。后来则发展到更加微观的层面,指社会中某些小团体所拥有的共同态度、表达方式等,如我们现在常常讨论的“毒品文化”、“青少年文化”等亚文化,甚至是范围更小的公司文化。
然而,无论是哪种团体,文化在本质上是关于意义的生产与传播。因此,O'Connor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经营符号商品的行为——这些商品主要的经济价值来源于它们的文化价值”[13]。这一定义既包括O'Connor称之为“典型的”文化产业,即广播媒体、电影、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又包括公共运营的“传统艺术”,即视觉艺术、剧院、音乐厅、音乐会、表演、文学、博物馆和画廊。
(四)符号价值⑤
Bilton、Leafy[14]和Martin[16]等学者也认可了符号意义的重要性。但与O'Connor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商品的符号价值是第一位的行业才属于文化产业,如图书、电影、戏剧、音乐,而诸如时尚设计、广告和建筑等行业,虽然也具有符号意义,但以功能价值为主,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Throsby[10]在加入了经济因素与文化要素后,列出了文化产业的几个特征:
1.文化产业的产品具有创造性。
2.文化产业是关于符号意义的生产与传播。
3.文化产业的产品包含了或者至少潜在的包含了某种知识产权的形式。
前两项条件可以界定文化产业。第一个条件表明文化产业是具有创造性的,第二个条件则将其限定于符号意义的生产与传播,这就将科技或是功能性的产业排除在外。在Throsby看来,在判定某个行业是否属于文化产业时,三个条件都是非常必要的。尽管有了清晰的标准,但在实际中,判定一些活动是否是“文化产业”时,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
后来,Throsby将他的研究拓展开来,将文化产业做了三层划分。核心是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及多媒体等新形式的创意艺术,主要目的是个体智力、精神活动的生产与传播或者是社会团体的信仰、价值、规范及其他表达方式。第二层范围更加宽泛,主要是创造性的艺术,在这个层面上准确的定义“文化”有些困难,他首先拓展了文化产业的界限,将一些最终产品具有某种文化意味的外围产业也列入文化产业范畴,如广告业、设计业和建筑业。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这些行业仅仅借助于其他行业的生产方式来制造一些具有文化意味的产品,如广告业使用绘画技术来制作广告,广告产品只是用文化手段宣传文化,而行业本身却并不生产文化,那么它们就不应该属于文化产业。其次,他认为其产品包含了一定程度文化成果的产业也应属于文化产业,但是,他无法确定文化成分与非文化成分的比例,在经济学术语中,这些活动制造了“混合商品”(joint goods),文化的定义就更难鉴别。
1.混合商品。
包括既制造文化产品,又生产非文化产品的产业,其“核心的”文化产品较少。在这里,Throsby、Bilton、Leary和Martin持相同观点。但尽管他们认为判定一件商品是文化的还是功能性的是可能的,但同时也承认,(Throsby)对很多商品来说,判定文化价值与功能价值的比例还是相当困难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建筑,建筑设计是具有文化成分的并且超越了功能性的层面,但其产品的“文化价值”与“功能价值”的比例还是很难断定。同样,广告业和设计业确实是文化性的生产,产品同时具有文化价值与功能价值,两者比例难以平衡。
2.术语的混乱。
然而,商品的文化成分与功能成分的难以平衡并不是唯一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术语的混乱。之前我们讨论了“文化”一词的用法的变化,现在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无法有一个统一的分界线。比如,Flew[4]讨论了“文化”一词的用法及拓展,指出了由此产生的定义问题。如果我们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涉及符号生产与服务的产品,他提出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排除任何工业产品的符号意义?可口可乐的设计与生产是不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文化”这一术语正在不断地被用来描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Flew认为,文化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对于商品及服务的消费——消费者用不断增加的商品来建构一种身份,Lash和Urry[16]称这一过程为“日常生活的符号化”。因此,文化从一个界线分明的领域融入所有领域,从城市空间交通到公司与政府的发展战略。在此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文化”,拥有如此宽泛的领域,“文化”一词不可能有任何清晰的实际意义。
(五)生产方式
Adorno首先提出生产方式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他对两种文化产业做出区分,一种是通过大型传统或前工业方式生产的生产技术与组织方式来制造和分配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产业,如图书业与唱片业;另一种产业则是具有产业化的文化形式,如报纸业、电影业和电视业。符号意义与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是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2][17]这包含了一系列“传统的”文化产业,如电影、广播、出版和唱片业。
Towse[8]将文化产业描述为“以工业生产方式生产具有创造性的和文化性的艺术内容”。考查20世纪90年代的文化经济学著作,Towse指出“创造性艺术”并不是依靠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这就将文化经济学家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排除在外。
对Hesmondhalgh[17]来说,“核心的文化产业依靠符号制造者进行工业化生产与社会意义传播”,他的核心文化产业包括广告与营销、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真人表演、互联网、出版、印刷、游戏。排除了戏剧和视觉艺术等创造性艺术的“外围”文化产业。这些外围文化产业主要集中于产品意义的生产,是半工业化或无工业化的生产方式。
这一基于文化生产方式的观点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文化产业定义的基础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行的政治和经济专刊论述了文化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成为早期对文化产业分析和当今对文化多样性保护与文化权力概念讨论的纽带,[18][19]也说明文化商品和市场的独特性。
综上所述,我们很怀疑生产方式本身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来定义文化生产行为。无论是工业化的或是艺术化的生产方式都能生产文化。比如,《唐·乔瓦尼》(Don Giovanni)的舞台剧与电影仅仅是莫扎特同一部歌剧的不同表现方式——靠生产方式来定义文化产业忽略了生产的内容。无论怎样,文化产业大规模的生产特点决定了消费,产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也引发了对内容控制的“看门人”讨论。[20][21](Grant & Wood; Caves)生产方式并不能定义文化,但是可以解释这些产业为什么是文化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经济行为。
三、文化和知识经济
文化在人类学意义上不断增加的含义与文化产业对更加宽泛的创造性产业的吸纳,都与所谓的“知识经济”相关。知识经济意味着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尤其是信息。这些信息是功能的或是科技的,上文讨论的一些情形(如愈加复杂的消费者需求)表明,知识强度是广阔的消费者市场不断增长的重要竞争元素。构成竞争优势基础的信息集是文化信息的人类学形式。
知识经济如何影响文化和创意部门已经讨论过很多[4][23],但是与现在目标最相关的是调控知识的经济潜能,这也是文化部门将文化列入创意产业的原因——文化被认为另一种“知识经济的资产”。
文化与其他创意行为的区别在政策层面上引发了两个问题,首先是导致我们缺乏衡量文化产品知识经济的能力,比如我们不知道归于“创意”产业的广告和戏剧是否有更重要的经济影响。更值得注意的是,将其他创意行为都归为文化再一次使文化的符号特征难以识别。
四、文化特殊性
定义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有两个因素,一是政治的或意识形态因素,另一个是经济因素。这两个因素将文化商品与更广泛的创意产业产品区别开来,并且对文化产业的公共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一)符号观念与表达自由
我们已经将文化产品从创意产业中区分出来,因为它们是关于符号观念的生产与传播。文化活动在人类的自由表达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并与民主问题相关。《人权宣言》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能力通过文化参与来自由的发挥个性与交流思想。[23]由此我们赞同Dworkin的观点,即通过文化政策,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国家要确保“复杂与深刻的生活形式”对公众是开放的。[24]这种将人类自由作为基本面的文化表达观也巩固了联合国《保护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宪章》[19]。
(二)文化市场的失败
文化产品的独特性也有重要的经济维度,讨论较多的是文化市场遭遇了不同形式的“市场失败”。艺术和文化创造了私有价值和公共价值的观点来源于艺术与文化为直接消费人群和非直接消费人群带来利益。市场失败影响了文化市场的观点很早就出现在文化经济研究中。(Throsby and Withers)争论的本质在于,因为公共利益的存在,单一的市场结构无法提供社会所希望消费和用金钱支付的大量私有文化产品。这是近来Baumol与Peacock的研究动力,他们认为“无论人们是否支付金钱,艺术总能为他们带来好处”[25]。O'Hagan也提出了同样观点:“艺术可以在市场上被买卖,但公共利益不能被出售。”[26]
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战后国家对艺术的支持——确实,英国艺术委员会(Arts Council)的建立被认为是文化经济的“国有化”形式。这种形式在后社会主义自由市场时代已经不再流行,但市场失败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止,至少是在英国政府于2005年12月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事件中。这也反映了自由市场原则下政府干预的弱点。
文化特殊性的这两方面是紧密联系的。如果不考虑市场因素,文化的生产与消费都会受到严格限制,对文化参与与文化表达的限制表明作为整体的个人与社会的民主性严重缺乏。
认识到文化的特点为我们从更为宽泛的创意产业中判定文化产业提供了依据。以传播符号意义为主要目的,在人类自由表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文化行为属于文化产业。而其他产业,如说服人们去购买某种类型的服装的时尚设计业,让人们购买更多商品的广告业,则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其他类型的创意产业不生产文化产业的主要产品,政府的政策却恰恰没有将这一典型特点讲清楚,而是将文化创造性包含在更广阔的创意产业中。
五、英国政策的定义
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兴趣来源于英国在个体创造性发挥重要作用的产业中有骄人的成绩,如电影与音乐。“创意产业”享受了高速经济增长的好处,因此“创意”一词可以被运用到经济领域。
正如我们看到的,具有高度影响力的英国文化传媒体育部(DCMS)对创意产业的定义是基于上面讨论的两种观点:创造性与知识产权。苏格兰企业局[27]的“创意产业集群战略”也引用了DCMS的定义。在对创意产业进行定义时,SE[27]增加了一条“创意产业是以创造性为立足之本的产业”,实际上这是很难界定的一个定义,也很难制定出相应的一系列政策。当然,SE还有一些限制条款,但如果标准只是“以创造性为本”的话,那么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列出一连串其他的产业。[14]
问题是如果文化产业被定义为生产符号意义,官方的“创意产业”定义并没有涉及到符号意义而是包含了所有形式的创造性行为。个体创造性也包含了科技创新,而包含科技创新的产业则没有被定义为创意产业。无法准确地定义“个体创造性”也就无法准确地界定哪些产业是有“创造性的”。重要的是,以创造性与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创意产业定义也没有考虑到文化创造性的本质,也并有考虑到公众对文化的独特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知识经济”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倒是十分接近“文化产业”的本意。它们都结合了创造性与知识产权的概念,强调了符号意义的重要性,认为“文化商品传递了一种文化表达方式而不管其商业价值如何”[19]。
六、结论
一句话,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因为一个恰当的定义对制定方针政策和实际应用有莫大帮助,也会引发英国及其他国家文化政策的诸多问题。显然,英国政府对创意产业的定义理论上还不甚清晰。如果创意产业没有文化内容,我们不禁要问,英国政府是否故意忽视这一错误?但是看英国政府在2005年10月支持联合国保护文化多样性行为是很有趣的,这一保护条例是在定义文化商品与服务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并且吸纳了David Throsby的建议,核心是符号意义,与英国官方对创意产业的定义有直接冲突。这一张赞成票是英国政府意愿的变化还是仅仅为了实际的经济利益?
如果英国政府没有认识到文化特殊性与文化创造性的区别,正如对创意产业的定义那样,那么这一研究会影响到文化政策的制定吗?创意产业章程是英国艺术委员会和其他文化机构所必须遵守的。长期以来,这些机构以文化为目标对文化的经济属性进行干预。如果不以理论或政策的角度而以一个实际的角度看问题,这些问题会被经济利益忽视了吗?
一方面,政府通过优先支持艺术产品表现出对创意产业的兴趣使一些艺术门类受益。但从长远看,文化也许被重新分配,文化资助也会引发争议。
如果文化的本质是符号观念或意义的生产与流通,就与民主问题有清晰的联系。通过文化表达与文化参与来发展自我的权利被认为是人类的基本权力。政府的文化政策是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的,但这并没有在创意产业中得到体现。
同样,在整个市场,思想的生产与流通受到限制。市场失败的正当理由是战后政府对艺术的支持。文化产业概念吸纳了这一点,争论的问题是产业客体受文化政策影响还是产业政策受产业客体影响。然而,“创意产业”的概念忽略了这些。我们的观点是,如果不接受文化的特殊性,不理解文化的公共利益,文化产品会逐渐被市场夺走,也就是说,公共文化产品会越来越少。
收稿日期:2008-06-01
注释:
①原文发表于Christiane Eisenberg,Rita Gerlach and Christian Handke(eds.).Cultural Industries:The British Experience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2006.
②注:原著用的是cultural industry,可译为“文化工业”或“文化产业”,国内一般采用“文化产业”的提法。
③英文的“创意产业”是creative industry,直译是“有创造性的产业”,在英文中,“有创造性的”也是creative,因此作者认为,用“有创造性的”形容词来定义“有创造性的产业”是同义叠用。译者注
④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prepared for the DCMS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October 1998.
⑤作者原文是use value,直译为“使用价值”,但由于中文的“使用价值”与“功能价值”无法清晰的区分,而总结作者的原意,应该是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即指那些纯粹以精神消费为主的产品的价值,如电影、图书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