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诸规律的当代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辩证法论文,当代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B024 文献标识码 A
唯物辩证法作为“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是深深地植根于当时经典 科学的土壤上而做出的一种极具深度和富有成效的哲学概括。然而,科学和人们的认识 观念在经典科学取得胜利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如果说量子力学和相 对论以及系统论等学科的兴起极大地动摇了经典的科学范式的话,那么当今兴起的混沌 学等一系列系统自组织理论或者说复杂性科学则构成了对经典科学的又一次强烈冲击。 这一切无不深深地改变着科学的世界图景以及人们的观念意识,从而使唯物辩证法对世 界的解释越来越暴露出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尽管如此,作为唯物辩证法理论基石的“普 遍联系”的观点,却是与现代自然科学相契合的,这成为二者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在统 一基础,从而使得我们以现代科学的新成就去发展和完善唯物辩证法成为可能。从这一 基本观点出发,本文试图对唯物辩证法诸规律做出重新阐释。
1 关于变化发展的动力观:矛盾论的困境与出路
对立统一规律是关于事物的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因而又称之为矛盾规律。 它所要揭示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按照唯物辩证法的传统解释,世界上的一 切事物、现象、过程都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而整个世界便是由众多相互联系的、不同层 次的矛盾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矛盾体系。这样,世界从整体到部分,便构成了一个相互联 系的矛盾网络。但是问题在于: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中,并不总是 存在着“对立面”。世界上的事物是千差万别的,但这种差别、差异并不总是构成对立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矛盾表现为系统中的“极性”,即系统中所存在着的相反的性质 、作用和倾向,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张力,同时也有着相互依赖和“共维”(即 对立双方某种本质上共同的东西)。“虽然任何系统中都存在着某种矛盾、某种极性、 某种两极的对立,但是两极的对立或矛盾并不能涵盖系统中的一切性质和倾向。事物之 间表面的或外部的差异可以不构成矛盾;事物内部的差异,只要它们没有共维,也可以 不构成矛盾;在同一维中,差异如不表现为两极,也不构成矛盾。”[1]这样,以所谓 “对立面的统一”来表达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实质,便成为一种不具有普适性的笼统的哲 学概括,从而使这一学说对世界进行哲学解释的有效性首先在范围上受到限制。第二, 矛盾论的“一分为二”的思维方式并不利于人们对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整体优化的把握。 这种思维方式与导致近代科学兴起的分析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一脉相承,实际上是把 世界不断地去分解和切割,然后通过把握部分以把握整体。这种分析的、还原论的思维 方式在把握事物的组成部分的内在性质上,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认识方式,但是,作 为对事物整体性质的把握,这种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正如系统论所指出的,部分性 质的简单相加并不能够反映出事物的整体性质。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当今矛盾论实际 上并不能很好地揭示事物存在和发生变化的内在机制和动力。从矛盾论的内、外因学说 来看,它把矛盾看成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把事物的发展看成是一个由事物内在的矛盾性 而引起的“自己”运动的过程,即把事物的内部矛盾看成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和第一 位的原因。虽然它并没有否认事物的外部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但只是将其摆在一 个次要的地位,而看不到事物的外部矛盾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中也会起到支配作用。其 实,要揭示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机制、动力,不仅要立足于事物的内部,也要着眼于事物 的外部,并且更要从事物内、外部的相互关系中去进行分析。现代自组织理论或者说复 杂性科学揭示,事物只有在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中,其发展才有可能,因而外界环境 对于系统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关键作用,这是系统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从系统自 身来看,维持系统存在和决定系统发展的,乃是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的相互作 用,这种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引起了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竞争与协同,从而促使系统自 发地向达到某一目标的方向发展。因而,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就不单单在于其 外部,也不完全取决于其内部,而是存在于该系统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关系中。只有经 过事物的内、外因的协同作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才有可能。
当今矛盾论的如上困境与系统科学的蓬勃兴起相映成趣。基于二者都是关于世界普遍 联系和变化发展的学科定位,从而使得二者间的冲突也在所难免。在此情势下,一些人 便认为,二者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解释体系,矛盾论属于哲学层次,而系统论只处于一般 的科学层次,因而,二者在各自不同层次上的解释都是合理的。这种观点无疑是存在着 极大的片面性的,因为系统科学是一个覆盖范围极其广泛的科学体系,它不仅包含哲学 层次的内容,也包括众多具体科学的内容,从上述二者的一些理论分歧来看,系统论所 论述的问题丝毫也不见得比哲学低一层级。因此这种观点不仅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两种理 论之间的分歧,反而会加大各类科学之间的鸿沟,从而不利于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还有一种论调是“互补论”,认为,系统论和矛盾论一样,都是关于世界的一般性原理 ,只不过二者研究和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和方式不同;在分析、研究事物的过程中,既需 要矛盾论的分析方法,也需要系统论的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可能相互弥补,共同发挥 作用,以弥补各自的不足,等等。这种互补说在当下很有市场,它肯定和保证了矛盾论 和系统科学解释的合理地位,使其能够发挥各自的解释优势,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折 中的、回避矛盾的“权宜之计”。一般而言,对同一事件的运动变化过程,只能适宜用 同一种理论去进行解释,否则,就会造成理论解释上的某种程度的混乱。
实践证明,理论本身只有在矛盾的冲突中进行对话和融合,才会不断走向发展。因而 真正科学的态度是,立足于现代科学的发展,在分析各种新旧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新的 、更高层次的整合。对此,我们应做到:第一,维持作为哲学信条的世界统一性。尽管 当前人们对世界的统一性有极端怀疑的观点,但不管怎样,我们看到的理论上的同型性 导致这样一种设想:从理论上描述和揭示的经验现象表现出一系列相似的秩序。这样, 哲学便有了一个基本参照观点,即认为世界的各个不同领域都受同样的基本法则和原理 支配,从而在对世界的解释上便可以避免将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个人和社会分割 开来的传统的二元论观点和分析的、还原论的思维方式的固有缺陷。[2]第二,注重整 体性思维和系统分析法。尽管唯物辩证法与系统哲学这两种解释体系之间存在着很多差 异,但由于二者在对世界进行整体性把握上是一致的,因而我们完全可以用某种方式去 实现各种理论体系的整合。整体性思维和系统分析方式的潜力,就在于可以把对整体的 系统描述用于不同的研究领域,把在各种特殊科学理论中存在的同型性抽象成一般系统 论元理论中的统一的东西,从而把迄今所有的观念和理论联系统一起来,以获得对世界 的存在统一性的解释。第三,实现科学与哲学的融合。长期以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 研究一直处于一种将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分割对垒的境地,并进而造成特殊性研究和一 般性研究即科学与哲学之间弥久愈深的鸿沟。现代系统科学不仅冲破了量的研究和质的 研究、特殊性研究和一般性研究的界限,成为一种典型的起综合和“耦合”作用的学科 ,而且还能将各种研究特殊领域的理论联系起来,并进而从中挖掘出一种一般性的世界 观。因此,我们的工作就不应是以系统科学的思想去注释矛盾论,也不是让二者永远处 于一种“互补”的状态中,而应在“扬弃”矛盾论思想的基础上,把当今新兴的复杂性 科学的研究成果整合起来,提炼上升为系统哲学,进而发展出超出传统还原论思维方式 的一般性世界观。
当前系统辩证学的创立和研究便是矛盾论和系统科学走向融合的一次尝试。它力图将 系统哲学与东西方辩证哲学整合起来,将唯物辩证法推向一个新阶段。其核心概念是“ 差异协同体”。[3]这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涵:任何事物都是一个既相互差别又协同作 用的物质过程实体或物质实体过程组成的统一整体;这种协同作用包括自稳定、自调节 、自催化、自会聚、超循环等决定论的与随机性的相互作用以及目的性作用;正是系统 的决定性、随机性和目的性的相互作用构成开放系统存在和演化的机制。显然,“差异 协同体”这一概念涵盖了传统辩证法的“矛盾统一体”,而将两极对立中的两极推广到 多级,再推广到系统各个相互区别的组成元素,而不再局限于“一分为二”;同时,这 一概念将系统中决定性作用、随机性作用和目的性作用之间的相互协同性囊括了进来, 既概括了系统世界的自稳定、自组织和自调节的决定性,又体现了随机性和目的性的动 力机制。应该说,“差异协同体”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矛盾统一体的概念,并 较好地表达了事物存在和演化的动力机制和规律。[4]
2 关于运动变化的方式:重释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是要揭示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方式的。对于事物的质,当今科教书的论 述是较为笼统的,其实我们可以分成这样两种情形来把握:对于实体而言,质是指事物 在一定种属关系及其一定层次意义上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对于一系统而言,质便是指 该系统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具有的结构与功能。当然,有些事物既可能看成是实体也可 能看成是系统,这取决于人们的认识目的和需要。当人们将一事物当成实体来看时,一 般是由于不需要考虑它与外界环境的关系;而当人们将事物看成一系统时,一般则是由 于有必要去顾及它与外界环境之间的关系。另外,我们还应认识到,由于世界及其一切 事物都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事物的质只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稳定态”,也就是说 事物的质具有一种相对性,这为事物质的存在确定了一个范围,这就是事物存在的度和 关节点。对于实体而言,由于我们只能在某一特定的种属关系上来探讨该事物的质,因 而如果说一事物发生了质变(根本质变),那么,这种质变便是该事物的种属关系发生了 变化,由一种事物转变为另一种事物。同时,由于质又具有层次性,就是说,一事物在 所处的某一特定的种属关系中所具有的质表现为不同的层次性。而在这不同的层次意义 上把握事物的质变,其结果是不同的。比如说,水的汽化如果说在物理层次上是一种质 变的话,那么这在化学层次上看却不能认为是一种质变。其次,对于一系统而言,由于 其质是由在一定的外界环境条件下的结构和功能决定的,因而我们一般应从这一系统的 结构和功能上来把握事物的质变。再次,对于模糊性事物而言,我们是很难把握其质变 的。这是因为模糊事物发生变化的特点是它没有明确的“度”和“关节点”,“模糊理 论启示我们,考察复杂事物的质变问题,不可追求精确化,不可绝对化,适当采取亦此 亦彼的、模糊的观点是有益的”。[5]
对于量而言,我们应做到:首先,在与质的相互关联中来把握量。人们从事物存在的 内在规定性这一角度上将事物的存在分成质和量这样两个方面,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可以 将这两个方面分开来进行研究,但它们实际上是不可分离的。量是构成事物的质具体存 在的范围和程度的限度;任何量都是质的某一属性的量,无量的质和无质的量在现实中 都是不存在的。其次,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量。当我们在某种特定的种属关系及其特 定层次上来讨论事物的质时,与之相对应的量,是一种“内涵的量”,这种量与事物的 质的存在密切相关。而不在这一特定关系和层次意义上的量,它与这一特定意义上的事 物的质无涉,是一种“外延的量”。量变的基本特点是:第一,对于内涵量而言,由于 它的变化总是与事物的质变相伴随的,因而它与事物的质变密切相关。例如,在化学层 次上,在各种元素的原子构成中,其各自的核电荷的数量便是一种内涵量,显然这种量 的变化与其质变密切关联。第二,对于外延量而言,由于这种量与事物的质的存在无涉 ,因而其量变与事物的质变不发生直接关联。比如说,无论水的状态和规模等物理属性 在量上如何变化,一般都不会影响它在化学层次上的质变。
当今教科书中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内容实际上是对二者关系的一种表达:“量变是质 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6]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第一,这种把质变和量变分割开来加以研究和说明,实质 上是一种“基元论”的思维方式。所谓基元论,就是认为原本只能在词语上分解的事物 ,如心和身、空间和时间等可分别看成是独立的实体或元素来进行研究。这种基元论思 维经常导致错误的原因就在于“它把思想强行局限进一因一果的模式并随后即满足于为 复杂问题找到了最简单的解。”[7]质量互变规律的现行表述恰好就犯了这样一种错误 ,它将质变和量变分别开来当作独立的实体,并放在一个因与果的循环圈中来说明:在 某一个阶段上,量变是质变的原因,而在另一个阶段上,质变又成为量变的原因。这种 循环式的因果论证方式是不能真正揭示出事物存在和变化的状态和过程的。因为质和量 、质变和量变本身是不可分的,纯粹的质和量,纯粹的质变和量变都是不存在的。第二 ,除基元论的偏颇思维方式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将内容和形式相混淆的认识错误,即以 事物变化的形式来解释事物变化的内容。无论质变还是量变,它们只是事物发生变化的 两种表现形式,因而我们不能把事物变化的一种形式作为事物发生变化的另一种形式的 原因,也就是说质变不可能是量变发生的原因,量变也不可能是质变发生的原因。第三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还在于对质和量的形而上学的理解。由于在不同类属关系及其层 次意义上,事物的质和量的规定性是不同的,即在某一意义上看来是构成事物的质的属 性,在另一意义上却会变为量的属性,例如在一堆土和一座山之间,根据人们对事物分 类的习惯,其规模便成为二者之间的质的差别,而规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中,乃是 属于量的范畴。正因为如此,当土堆达到一定规模变成为一座山时,人们便会得出是量 变导致了质变这样一种错误结论。
由此看来,当今哲学教科书中关于量变和质变的关系的表述仅仅是描述性的,它不仅 没有正确揭示出事物的量变和质变的相互关系,而且也没有真正从事物的质和量的关系 上反映出事物存在和变化的基本状态和过程所具有的规律性的东西。因此,如果仅仅停 留于这种概括和表述,那么质量互变规律实际上是没有资格跻身于唯物辩证法规律的行 列的。为此,我们还需要对量变和质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一概括。第一,在同一种属 关系及其层次意义上,事物的变化并不是像教科书所说的是从量变开始的,而是表现为 量变(指内涵量的改变)和质变(部分质变)同时发生的一种“超循环”式关系。至于教科 书所认为的“量变的复杂性表现为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而质变的复杂性 表现在质变过程具有量的特征”,实际上只是事物的变化过程所具有的一般特征,而不 是所谓“复杂性”的表现。第二,虽然在同一种属关系和层次意义上,量变和质变并不 是互相引起的,但是事物发生变化的各种不同层次之间并不是相互隔离的,而是密切关 联的。这种关系可概括为,较低层次的质变和量变的累积表现为较高层次的量变和部分 质变;当这种量变和部分质变达到一定范围和程度时,便表现为在这一较高层次上的根 本质变。
3 关于变化发展的过程:否定之否定规律解剖
在唯物辩证法体系中,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要“揭示事物自己发展自己的辩证过程”的 ,其逻辑起点是事物的“存在”,它被“一分为二”地分解为“肯定”和“否定”这样 两个方面:肯定的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 方面。这种分析方式存在的问题是:第一,现代科学揭示,“演化”比“存在”更接近 世界的本质,因而以“存在”作为分析事物运动变化的逻辑出发点,是与世界的本质不 相吻合的,这种出发点的不同,其结论必然大相径庭。第二,这一规律从事物的存在出 发,将事物“一分为二”成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这实际上是一种极为简化和笼统的分 析方式。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事物而言,其肯定和否定方面如果显得较为明确的话,对 于复杂性的事物而言,其肯定和否定方面的内涵往往是很难把握的。“世界简单性”的 观念是经典科学和机械论思维的痕迹,现代科学日益揭示,即使在一些看似极为简单的 事物或现象的背后,它也存在着极为广泛的复杂性。因而当我们认识到“世界的复杂性 ”而需要抛弃“世界简单性”观念之时,也需要彻底扬弃这种简单化的分析思维方式。 第三,即使我们坚持上述将事物的存在区分为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的分析方式,我们也应 该看到,这两种决定事物存在与否的两个方面,事实上并不仅仅存在于事物的内部,恰 恰相反,而是存在于组成这一事物的内部诸要素与外界环境的相互关联中。因而,事物 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就不完全是事物进行“自我否定”即事物的“内在否定”的结果,而 是外在否定同事物的内在否定协同促成的结果。
对于肯定和否定的关系,教科书作了如下阐述。首先,静态地看,这两个方面是一种 对立统一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肯定,肯定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否定了 它是“那个”;反过来,否定也就是肯定,等等。说事物的肯定和否定这两方面是一种 对立统一的关系,这并没有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某一事物所具有的肯定性或否定性 方面与对某一事物的肯定或否定是在两种不同意义上而言的,前者是就事物存在的状态 属性来说的,后者则是人们对事物存在状态的一种判断。因而我们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确认了它是这个,同时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它是那个”,这只是在逻辑学或语言学上 来说的,而非哲学意义上的。从辩证逻辑来看,确定某物是这个,不一定同时也就否认 它是那个。因此,人们将此称之为“庸俗的滥用语言”,就不足为怪了。其次,教科书 还从动态上揭示了“二者间的递进与包含关系”,并指出,这种包容肯定于自身的否定 即是辩证的否定,它具有如下的性质和特点:第一、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 内在的否定。第二,辩证的否定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第 三,辩证否定就是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克服是事物发展中的非连续性,而保留是事 物发展中的连续性。[6]辩证的否定作为理解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个最为核心的概念, 实际上也是一个最令人迷惑的概念:第一,既然一事物由肯定走向否定是发生了质变, 那么这种所包容于否定自身的肯定或者说克服中的保留,实际上所肯定或保留的已经不 一定是原先维持事物存在的肯定方面,因为,质变本身就意味着事物原有的肯定方面的 消亡,我们不能将质变之后所保留下来的构成原先事物存在的肯定方面的某些组成要素 或因子等同于原先的肯定方面本身。第二,既然二者间的这种“包含”关系不能成立, 那么这二者间的所谓“递进”关系也就无法得到实际的证明。第三,既然辩证的否定实 现了事物的质变,那么此后所发生的无论是连续性的还是非连续性的运动变化就不再是 指同一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尽管世界是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但是我们从理论上所 进行研究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即必须是指同一事件或过程,否则我们得出的结论必将 是似是而非的。
按照教科书的解释,事物的发展是一个由肯定开始经过两次否定而到达一种新的肯定 这样一个“三段式”的自我发展过程,是一种“回到出发点的运动”。实际上,事物发 展的这种单线式、循环式的“三段式”道路是与现实不相吻合的。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 是,现实世界中的一切事物并不是都存在着发展的,发展是具有特定的对象的。这是因 为,既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源在于组成事物的各要素之间以及这一事物与外界 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那么发展便只能发生在具有有机联系和目标定向的组 织中。这种由各种相互关系的综合而表现出一种有机联系即能够被组织起来而呈现出一 种整体性的事物,就是所谓的“系统”,它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征:变化中的恒定、组 织和目标定向。而非系统一般不具有这些特性。惟因如此,发展主要是指处于某种环境 中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系统而言的;非系统的运动变化只是机械式的,是不具有发展的属 性和机制的。这在有机生物界表现得最为明显。
一般而言,有机系统的发展是“分岔”进行的,即它在某一特定阶段上应包括两个方 面的内容或者说两种途径:一是有机体自身存在的发展变化,二是有机体在其自身的发 展变化过程中的“种”的繁衍。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由于世界上任何有机体都有一定的 生命周期,都要经历一个由兴而盛、再由盛而衰的过程,因而这一变化过程中既有发展 的阶段,又有衰亡的阶段。这是任何一个有机体都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是有机体自身存 在的一般演化形式。这一进程从总体上看,既不可能是一种所谓的“回到出发点的运动 ”,也不具有发展性。不过从这一整体进程的各个阶段来看,事物的运动变化就既有发 展又有衰退。一般而言,有机体的运动变化过程可分为发展和衰亡这样两个前后相继的 阶段。如果说在发展阶段事物的运动变化呈波浪式上升趋势的话,在衰亡阶段,则表现 出的是波浪式下降的趋势。因此,笼统地认为事物的运动变化是一种波浪式前进的说法 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当今教科书将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看作是事物发展的一条基本规 律,但是在这里,前进性是一种总体性征,曲折性只是一种次要的、非总体性征。惟其 如此,它是不能很好地对现实世界的运动变化做出解释的,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有机体 的繁衍发生在这一事物存在和演化之时,而不是像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发生在这 一事物彻底灭亡之后。其新生代产生之后,便会经历像其上一代一样由兴到衰的命运。 严格地讲,这一新生代的发展变化已不是原先存在的事物的发展变化,而表现为另一发 展变化过程。并且,这一新生代的繁衍并不总是单独依靠原先的机体而完成的,而往往 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与其他机体所共同作用而实现的,因而,“否定之否定”已不再 是单纯对第一阶段的否定再进行否定的结果,即第二阶段并不总是因循第一阶段的否定 而产生的。另外,如果我们的分析不仅仅停留于某一特定阶段,而是面对事物的变化发 展的所有阶段来看,那么,这种分岔变化是逐级发生和进行的。
因此,总的说来。事物的发展变化并不是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这样的两个阶 段的前后相继,而是在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逐级分岔进行的,三段论的表达方 式是错误的,它不具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品格。如果说事物自身存在的 发展演化具有不可回复性的话,事物的种的延续却具有可回复性。从生物进化的整个历 史过程来看,虽然有些物种因环境的改变而灭绝,而新的环境又孕育产生了新物种,但 是在环境适宜的条件下,事物的种的延续却能够进行,从而使这类事物具有了可回复性 。但是这种可回复性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复,而是包含着一种“变异”的成分在内的。有 机体由于其自组织的作用,使得其在环境适宜的情况下表现出一种趋于优化的趋势,因 而其运动变化过程从总体上看,就表现为一种进化的趋势。但是,发展并不是一如既往 会发生的。对于物质性的生命有机体而言,其进化主要出现在其形成过程中,而一旦形 成,它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只要外界环境不发生特别的变化,那么,其机体的进化便 不再进行,或者说已变得不甚明显。当然,由于进化的发生是环境的变化和有机体之间 进行复杂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我们并不否认当这种稳定性所赖以维持的条件发生改 变时,这种物质性有机体很可能会发生进化。不过,精神性或者说有精神性要素参与组 成的有机体,如人、社会、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等,却表现出与这种物质性的有机体不 同的特点,即总表现为一种发展性,这是由于精神性要素与物质性机体无法超越特定的 时空界限而不具有可积累性不同,它具有可积累性,这就是所谓“物质可灭,精神不死 ”。这种累积性使得这种精神性机体的发展总是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其发展 创造便主要表现在其精神要素的发展上,惟其如此,才有了人、社会及其文化的生生不 息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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