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的实施与清初政府_禁酒令论文

禁令的实施与清初政府_禁酒令论文

禁酒令的实施与清高宗初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禁酒令论文,高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2)05-0099-07

一、乾隆初年禁酒问题的缘起

禁酒以裕民食,本为历代王朝节粮救荒的举措之一。清初颁布禁酒令,也是针对荒时暴月粮价腾贵,实施暂时性之法,以此遏止米价上涨,节制粮食消耗,稳定社会秩序。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五月,圣祖指出,“今岁雨泽旸时,若二麦已登,他谷亦皆沃茂,秋成可望,黎民不致阻饥。但豪强富室,往往用之酿酒,又轻值籴藏,以待重价。贫民田少,收获有限,效尤酿酒,亦甚糜费。虽遇丰年,仅免饥馑。倘遭荒岁,何以自赡”①。二十八年(1689)五月,他再次指明,山海关外盛京等处,至今无雨,尚未播种。万一不收,转运维艰,“彼处蒸造烧酒等,将米粮糜费颇多”②。命令户部等官员严加禁止。雍正四年(1726)三月,世宗下令禁止口外烧锅。十一年(1733),再禁陕西烧锅。康雍时期于灾荒之年,在米价昂贵之地实行临时性的禁酒令,其宗旨是禁止用粮食造酒,节省米谷,防范粮价上扬,以度灾年。然而,饮酒已成社会传统习俗,“禁之不绝”。

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方苞上《请定经制疏》,力陈裕民五事,以禁酒、禁烟、劝树畜、禁米谷出海关、兴水利为“国之邦本”。其中详细讨论了烧酒盛行的危害、禁酒的必要性和禁酒的重要意义。首先,方苞认为饮酒盛行耗费粮食。北方地区土地贫瘠,雨水稀少,粮食产出较低,遇到荒年赈灾困难;而西北五省烧酒坊,每岁耗谷以数千百万石,禁烧酒具有很紧迫的现实意义。其次,他总结自圣祖以来每岁诏禁烧锅而终不行的四个原因:门关之税不除,烧曲之造、市肆之沽不禁,不能严禁零星售卖,胥吏为奸。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制定严苛的禁令,责成地方官切实贯彻,才能收到实效。另外,他还驳斥了禁烧会减少税收、增加失业、影响社会稳定等说法,指明造酒者多家资殷实,不存在贫民失业。之后,又论证禁酒虽然在当时有违人情,但矫弊立法,功在千秋。③方苞立足于恢复古代圣王之治的理想,从开源节流、强本裕民的角度,阐述禁酒的必要性,以此感化民众自觉地服从禁酒令。显然,他的禁酒倡议用力在于“是否当禁”,而忽略了“是否能禁”的问题。高宗将该疏发诸王大臣议覆。而王大臣视此奏为老生常谈,以毋庸再议了事。④

方苞的奏疏虽未在朝野引起反响,但其主张却一定程度上促动了年轻的高宗。一方面,少年时的弘历就敬慕其祖,对宽仁为政、内圣外王的理念情有独钟。另一方面,他的思想形成深受儒臣福敏、张廷玉、徐元梦、朱轼、蔡世远等师傅影响,加重了其处事理想主义的色彩。即位初期,高宗重视醇厚风俗,教化百姓,以建设“治隆三代”的盛世为己任。而方苞引用儒家经典将禁酒之举纳入“变通周官汉明之法”,以期达到孟子所言“使菽粟如水火”之境界,这与高宗思想产生了共鸣。

方苞为康熙年间进士,并未授实职。雍正朝时,他曾居清要之位,仍不得差遣。雍正十三年(1735),弘历倡言追践古礼,方苞即作《丧礼议》进呈。接着,又上《请定征收地丁银两之期》、《请因地制宜存粜常平仓谷》等疏,多得到高宗认可,而因部议以不宜实行而被搁置。然而,高宗“有意大用先生”⑤,委以方苞重任,令其入值南书房,并兼《皇清文颖》馆、《三礼义疏》馆副总裁。方苞入值南书房后,积极上疏言事,希冀在新君面前能崭露头角,禁酒之议正是出于这种背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方苞曾与蔡世远过从甚密,而蔡又是高宗早年关系极为密切的师傅,这种微妙的人际关系影响着高宗对方苞的注视,他的禁酒之说也就成为君臣热议的话题。这样乾隆初年的禁酒令之争,就分成两个阶段,即分别围绕着“禁烧锅”和“查跴曲”而热烈地展开。

二、禁酒令争论的焦点之一:永禁烧锅

从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到次年(1737)九月,这是君臣激烈争论禁酒的第一阶段,中心为是否“永禁烧锅”,两派各执己见。

在方苞疏请禁烧和实际粮食短缺的双重因素制约下,高宗尝试将这一救荒之策转为“常年之法”,仿效周公禁酒,缓解民生,追求“治隆尧舜”的社会理想。乾隆二年(1737),华北地区春夏之交,缺雨大旱。根据儒家政治观点,雨雪失时是上天对人君政事不修的警告和谴责,皇帝应当勤恤民隐,补救过失,以示“敬天爱民”之意。

当年五月,高宗颁布了北五省禁烧的旨令,严令禁止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地区⑥造卖烧酒,并指出:“无识之人,或以造酒之家不免失业为虑,不知垄断市利率由黠悍之富民,因其资财,串通胥役,敢于触禁肆行,并非贫民无力者之生业。”故北五省烧锅“永行严禁”,成为常年通行之法。⑦这道谕旨与方苞的奏疏相比,虽然时隔半年,但逻辑和表述都极为相似,足见该疏对弘历的影响之大。

高宗“永行严禁”的决心,透露出他的理想主义心态,却忽视了烧酒盛行的地方的社会状况。华北水利基础薄弱,土地产量很低。直隶地区即使正常年景,百姓亦难终年以米麦为食。望都“上户饭粗粝,中户下户掺糠和菜以为食”⑧。遵化居常饮食相率以俭,“或粥或饭或面,面用麦或杂豆粉,粥用小米,饭用高粱,或亦用小米,梗稻多用以饷宾”⑨。中等人家为了节省粮食,每日仅两餐。但这些地方都盛行饮烧酒。“市肆取充酒材,颇夺民食”⑩。滦州“虽穷乡僻壤,皆家有藏酒”。永城饮食无贫富,多好饮酒,市厘往来,酒馆林立。(11)地方民人普遍嗜酒,酤卖获利,这是烧酒盛行的主要原因。断然禁烧影响面扩大,势必难以推行。

禁烧令颁布当月,刑部尚书孙嘉淦上《请开酒禁疏》,以示反对。其理由有三,一是贫民以酒、糟等物易银钱,佐助日用,禁之有损生计;二是禁烧锅则黄酒盛行,耗谷更多;三是禁令没有统一执行标准,贸然查禁,多有扰民。他认为,烧锅之禁,无益盖藏,有损生计,止宜于歉岁而不宜于丰年。(12)孙嘉淦从地方实情出发,试图解决禁烧锅的负面影响。高宗乃令讨论禁令得失,于是出现不同的两派意见。

其他廷臣督抚对禁烧的观点可分成永禁、弛禁和照旧例三类,但其立论大体不出方、孙之外。

廷臣们在讨论中并未形成建设性意见,北五省督抚大多主张禁烧应因地制宜。乾隆二年九月,第三次九卿讨论此事,高宗对禁烧令作了较大调整,“应令各于本省因时制宜,实力奉行以观成效。至躧曲一项,系烧酒盛行之源,众论佥同,自当严禁”(13)。他主张禁烧应从各地实际出发,修正了此前颁布的北五省强制禁令。

在禁烧的做法上,高宗希望地方官能区别对待,严查大肆跴造,对民间零星造卖者免予追究,以免骚扰民间。然而,在实际记录中,酒的单案缴获最多为18 000斤,最少仅9斤;曲的单案缴获最多60 853块,最少仅2块。缴获酒(曲、造酒器具)数量较少的案例占大多数,且存在不少缴获量极低的案例。以赃酒为例,在353个有效数据中,2000斤以上占14.73%;1000—2000斤者占14.16%;500—1000斤占10.76%;200—500斤占16.71%;200斤以下竟有43.63%。将近一半的酒案缴获量不到200斤,甚至15.3%的案件缴获赃酒在50斤以下。排除掉曲酒糟渣并获的情况下,酒虽少而糟渣多,可证明为造酒大户的个别案件外,亦有很多仅凭缴获私酒数十斤,就定案报省的情形。可见,施行中打击面过广,必定会扰乱民间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简单粗暴地执行禁酒令必使弊端丛生,孙嘉淦形象地指出,有司奉令过谨,“则横拿而倾其身家不宁,惟是而已”。醋盆饭甑,何家不有哉?“一家之盆甑偶尔犯法,则万家之盆甑尽属可疑”。“将炊爨之民,比户可以查拿,日用之物,随手可以讹诈,公庭无非讦酒之讼,而囹圄亦不能容犯酒之人矣”(14)。当地习俗家家造酒,成人多饮。官府查禁私酒的诏令,实际上成为胥吏中饱私囊、奸邪陷害良民的工具。而且不分造酒量多少,挨家搜查的做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种常年强行查禁私酒的做法,效果并不理想。禁烧令严时官吏查拿中小商人塞责,“而富豪之家,高墙深院,查拿之所不至”(15)。事实证明,作为“常年之法”的禁烧令不可能持久施行。

三、禁酒令争论的焦点之二:严查跴曲

从乾隆二年(1737)九月到乾隆三年(1738),为君臣激烈争论禁酒令的第二阶段,重点为是否“严查跴曲”。

自乾隆二年九月下令,禁酒令的重点由“禁烧”转移到“禁曲”。

在讨论中,直隶总督李卫和河南巡抚尹会一的主张尤值得注意,他们找到造酒屡禁不止之因,请“严禁躧曲兴贩”,以杜造酒之源。这些建议又得到高宗重视。李卫认为,直隶烧锅耗粮有限,而酒曲流布全国,“靡费之好粮食,为数至于不可究极”。提议全国各地酒曲和烧锅必须自产自销,不得转运贩卖。(16)尹会一亦提出,河南跴曲对麦粮耗费严重,主张禁曲“以节二麦之费,更以清造酒之源”(17)。二人的奏疏不但迎合了高宗严禁烧锅的意图,并且为之推行禁令出谋划策,因而颇得高宗赞许。作为地方大员,他们深知禁酒令不可久行,但仍对禁令持乐观态度,这既体现出官员对国家行政干预力的过分信赖,同时也反映出他们有逢迎新君、以讨好感之嫌。

孙嘉淦再次疏陈禁酒曲,其观点比一年前反对禁烧酒时更为激进。他强调曲为民间造酒造醋常用之物,禁于一方实开于四处,反而增加了粮食靡费。(18)赞同者有尹继善、元展成等。孙嘉淦强调了逐利思想对民间行为的驱动,指明禁酒导致酒少价贵,“私烧之利什倍于昔,什倍之利所在,民必性命争焉”。并指明方苞所议皆系空言,禁酒之令言之甚易,行之实难。“普天率土,大半皆受其扰,实不可以轻举”(19)。他还将不应禁曲上升到为政宽简的高度,指出,“为政自有大体,富民自有常经”,“断未有峻其禁令,易其本业,多其侵渔而可以富民者”。这样就严重扰乱了民间正常的生产流通,积弊将远大于预期的效果。

孙嘉淦深得高宗器重。虽然他屡次言辞激烈地反对禁酒,拂逆圣意,但高宗亦不以为忤。只是孙嘉淦只从禁令不可行的角度,无法驳斥方苞所言,挽回其对高宗的影响。尽管如此,高宗仍然倾听他的意见,降旨直隶、山东、山西、陕甘、湖北、江南、安徽等地大员,讨论禁曲令是否可行。

禁曲令的坚决拥护者是河南巡抚尹会一。他不断上疏倡言禁曲,得到高宗赞同。尹会一强调应该全面禁止跴曲贩卖行为。最有力论据是他在河南推行禁曲令一年多,“民相习而安之”,初见成效。他认为只要奉行得法,就能避免滋扰民间。所谓“立法庶可以杜弊,未可以因弊而废法”(20)。尹会一的做法更加坚定了高宗推行禁曲令的信心。从总体上看,这次讨论以诸臣多阿从高宗主张,反对孙嘉淦开禁之请而告终。偶有异议者,受高宗训斥后亦改弦更张。如两江总督那苏图等,遭到斥责,转而坚定拥护禁曲令,并积极奉行。(21)

河南省盛产二麦,且广种高梁,是北方跴曲重地。每年二麦登场,“富商巨贾在于水陆码头有名镇集广收麦石,开坊跴曲。耗麦奚啻数千万石”(22)。尹会一就任河南巡抚之初即着力禁曲。因此,禁曲在河南的实施情况很有代表性。尹会一禁曲有两大措施,一是严查私囤私跴,正本清源;二是加强关隘盘查,杜绝私贩。(23)他还制定曲案条例,将打击范围和量刑原则具体化。与直隶的禁令推行情况相比,河南做法避免了扩大打击面,扰累民间。(24)另外,尹会一还推行限时售卖的措施,要求各商户将旧存之曲,半年卖完。(25)高宗赞赏其雷厉风行之外,亦忧虑政令过于严苛。(26)半年后尹会一自认为成效明显,(27)然而,高宗得知河南封贮旧曲造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降旨责问。尹会一虽以商人造谣干扰政府禁令回复,(28)但禁曲力度自此明显松懈。乾隆四年(1739)底,河南巡抚雅尔图到任后清查旧曲,发现当地商贾肆行私跴,新旧曲相杂出售,难以禁绝。(29)

雅尔图继任后重新大力推行禁曲,由于境内私跴渐转移至外省,(30)他主张严查粮食贩运出境。(31)并且咨文各省协助,这一行动得到高宗的赞赏。然而,随着他离任,河南当地的跴曲业很快复兴,“每岁麦价无不因之而昂贵”。

江南是较晚参与禁曲的省份,而较早的记载见于乾隆三年(1738)五月,禁曲的手段和特点也都与北方不同。江南省经济繁荣,人口稠密,商贾云集,肆行酿酒跴曲是地方米价高涨的重要因素。包世臣为苏州造酒耗谷算了一笔账:苏州府正常年景的收成除了上缴赋税、提供当地口粮外,岁尚可余米五六百万石。由于本地产米大半耗于造酒,每年都需消耗外来米粮数百万石。(32)因此,在江南地区实施禁曲意义更大。然而,江南民间食用以米为主,农家一切日用所需,必粜麦购买。且此地经济发达,不仅林立的槽坊铺户吸纳了大量工役,很多农家也通过造卖酒曲增加经济收入。若严禁酒曲,必至麦贱伤农,多人失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鉴于高宗坚持曲禁的严肃态度,江苏官员对待禁曲比较谨慎,基本措施仅集中于查禁曲坊和严讯关津。(33)民间则广为宣谕,鼓励保甲告密,严禁假手胥役,以期杜绝扰累。(34)实际上,两江总督那苏图对曲禁亦非实心办理,一方面,强调禁开曲坊,严查贩运;另一方面,疏请士庶之家自跴曲数在二三百个以下,自制酒醴以为燕享用者,毋庸查禁。他还特别反对雅尔图为禁曲而禁囤积贩卖粮食的主张,(35)这些措施与河南、直隶的情形相比,相对温和理性一些。

禁曲令在江南的扩大主要表现于所禁酒曲的种类增加,除了米、麦、酒糟三种常见原料外,加上高粱、荞麦、豆类。(36)江南之酒包括米酒和烧酒两种,而烧酒又大致以米、麦、糟烧为主,糟烧以黄酒糟粕烧制。此前所论及禁酒和禁曲,仅指禁烧酒和禁麦曲。

乾隆六年(1741),苏州巡抚陈大受疏称,徐、海及淮北各州县,接近河南、山东,为本境曲酒出产之最。即使合境告饥,商贾犹冒法跴曲。次年,江苏麦收丰稔,私行收买跴曲者,在在皆然。(37)直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高宗晓谕督抚加意奉行烧锅跴曲之禁,江西巡抚仍称民间烧酒故业难除,未能尽止。(38)由此看来,江南地区的酒禁曲禁之举,终属有名无实。

四、治法与治人:治道之变

高宗督促禁酒,一方面,将此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指标,促进其积极实行;另一方面,减少烧锅,节约粮食,尝试调控粮食价格和市场供求。地方大员知晓皇帝的态度,也将推行禁酒令作为图邀功晋级的门径。乾隆十年(1745)以前,高宗因禁酒而奖励和斥责地方官员之谕旨屡见于《实录》,之后30余年,他言及禁酒者仅有寥寥数条。

乾隆五十年(1785),御史富森阿又上疏请禁烧酒。高宗指出:“烧酒一项虽为糜费谷食,而已为闾阎食用所不可少。况此项多系高粮,并非米谷。此(烟酒)二物民间借以贸易图利者,不可胜数,虽欲禁止而势所不能,徒滋胥役藉端需索诸弊,究于实政有何裨益。”(39)富森阿因言禁酒而获罪革职。这与乾隆初年方苞因言禁酒而获重用之情相较,进一步折射出高宗初政驾驭官僚能力的增强和治国之道的转变。

1.治国思想从理想趋向现实

方苞在倡议禁酒的奏疏中,多次援引《周官》、孔孟言论,极言上古修俗美政。此出发点与高宗的圣王思想不谋而合,所以得到首肯和推崇。弘历在禁酒表述中,除了节约米粮、丰裕盖藏之外,另一个要点就是移风易俗,减少民间醉酒殴斗,淳朴民风,回归上古盛世。对于国家应当如何对待造酒问题,圣祖和世宗都有相对成熟的思考。方苞指出:“自圣祖任皇帝以来,无岁不诏禁烧锅,而终不可禁者,以门关之税不除,烧曲之造市肆之沽不禁,故众视为具文。”(40)乾隆二年(1737),甘肃巡抚德沛论到禁酒时说:“我朝祖宗,虽曾禁止而未尝严,是知不能绝其源而不事乎严也。”这些应是康雍时期的经验教训。

高宗曾雄心勃勃地提出:“与其禁于已饥之后,节省于临时,孰若禁于未饥之先。积贮于平日。”(41)打算通过永行禁酒,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见,他要推行移风易俗、教化海内的政治理想,使他难以理解其父祖对此的宽松态度。因此,禁酒令的颁行就成为他在实践中修正理想、走向成熟的历练。

高宗君臣对禁酒令的讨论始于乾隆元年(1736),二年(1737)、三年(1738)极盛,四年(1739)以后,政务的殷繁,禁酒逐渐淡化。但他对禁酒令的重视和督促坚持得更久。高宗察纳雅言,主要体现在讨论初期,在将孙嘉淦反对禁酒的奏折发给廷臣时说:“若果严禁烧锅不但于民食无益,而且有害,则朕旨可收回,何难改正耶?”(42)这与他即位初期求言之诏中“(朕)从前读书宫中,于外事总未经历,今初理大政,正当广为咨诹,以补见闻之所不及”(43)的态度相似,虚心求言,鼓励廷臣摒除私疑,直言论事。为避免群臣因为先前已有禁酒之旨而心生阿谀,高宗甚至说出“以已经降旨之事。朕尚不难收回成命”(44)这样的话,谦恭之态跃然纸上。因此,禁酒令初次大讨论中,各省督府提出一些与高宗初衷相悖但切合实际的建议时,他亦能从谏如流,体现了高宗在御极初期的开明作风。

而诸大臣持禄养交,懈惰成风的情形,令高宗深感失望,希冀“纯王之心”,“至诚待臣下,从无逆诈亿不信之事。若尔诸臣,不能精白乃心,奉公洁己,以致朕不得已,亦存听言观行之心,则势不能不用术驾驭”(45)。“纯王之心”为高宗即位初理想主义心态的自我刻画。然而诸臣唯诺,遇事推诿的作风,令他感叹:“(诸臣)惟以循例办稿为供职,并无深谋远虑,为国家根本之计”(46)。因此,高宗对大臣的信任减少,听取谏议的热情逐渐降低,处理政务的时候更加重视“乾纲独断”。后来禁曲问题绕开廷臣部议,由各地督抚直接向皇帝建言,就是这一转变的实际体现。

2.驾驭官僚从治法到治人

“有治人,无治法”是荀子的名言,圣祖对此说颇为肯定。高宗在推行禁酒的过程中,却实现了从“治法”到“治人”的转变。

禁酒令前期主要是通过国家政令推广,这种模式被高宗称为“治法”(47)。这是他探索统治策略,尝试解决与官僚系统互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之阶段,由于地方官僚在贯彻法令的程度方面有很大自由空间,高宗很快发现国家决策难以得到贯彻。“治人”之论,从康熙朝就屡有提及。高宗首次明确此思想在乾隆五年(1740)十月,硃批两江总督杨超曾等奏陈严禁烧锅煮酒之奏折:“有治人,无治法。惟在汝等因时制宜,妥协办理耳。”该思路的要点是不讨论禁令的合理与否,将执行效果好坏归咎为官员的能力和积极性问题。早在禁令讨论之初,高宗即以孙嘉淦籍贯山西,而晋商多在直隶开烧锅事,巧妙暗示孙嘉淦不可因瞻顾乡里,徇情私自弛禁。(48)孙嘉淦惶恐回奏后,又抚慰督促之。(49)他感激于皇帝的知遇之恩,更用心地推行禁酒令。此为“治人”思想小试牛刀。

“治人”的进一步表现是对在各地推行禁令的官员予以明确褒奖,如乾隆五年(1740)六月,安庆巡抚奏折汇报查禁跴曲,硃批“所见甚合机宜”(50);闰六月,江苏巡抚奏请严禁米烧,硃批“试与督臣酌量地方情形为之”(51);九月,湖北巡抚请照河南情形对襄阳地区跴曲一体查禁,硃批“所办甚妥”(52);乾隆八年(1743)六月,安徽巡抚奏请严禁跴曲烧锅以丰裕民食,硃批“好!实力为之”(53);十一月,山东巡抚奏报各属查禁酒曲事,硃批“好!应如是留心者也”(54)。同时,高宗也强调地方官注意不可贪求政绩而扰民。如乾隆六年(1741)正月,山西巡抚奏报查禁跴曲烧锅的措施,硃批“须行之以实而不滋扰累事”(55);乾隆八年(1743)九月,安徽巡抚奏报严禁跴曲烧锅情形,硃批“不至扰民斯可矣”(56)。对于在禁酒禁曲问题上表现不突出的督抚,高宗也会严厉谴责。这种恩威并重、宽严相济的做法,使江南、湖北、安徽地区很多督府主动支持、推行禁令。

“治人”的策略虽然能够更好地贯彻高宗的意图,但是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帝王本人极度勤政的基础上,因此亦有其局限性。一旦高宗淡化对禁酒问题的过问,各官即懈怠而至法令不行。乾隆四年(1739),高宗即因京畿禁烧收效甚微而慨叹:“若必待朕每次降旨,然后奉行于一时,则平日之视为具文可知。倘一经奉旨即严行查禁,则又徒滋扰累,于事何益?”(57)九年(1744),讷亲疏请考校吏治实效,建议将禁酒问题作为地方官“劝化”能力的一项指标。(58)然而,次年,陕西巡抚陈宏谋要求各州县十月前,将各地禁烧锅跴曲等常规劝化措施实行情况造册报省,各属漫不经心,纸上空言者甚多;更有问及尚不知有此一事者,无奈只得展限至年底。(59)散漫之态,可见一斑。

对于如何更好地驾驭官僚系统,加深君主对社会的影响,高宗并没有找到比“治人”更好的解决途径。在两次禁酒讨论中,高宗与朝臣和地方疆吏对话,以期听到基层的状况,营造了一种比较宽松的政治氛围。督抚反对禁酒者为数不少,认为这一禁令难以推行。但也有人揣摩高宗心思,建言禁酒,迎合新君,自我表现,以取悦皇帝。在这个过程中,高宗不断反思,学会了理智地面对社会事实,淡化了早年的理想主义色彩。高宗在与官僚沟通中,调整与臣僚交往的技巧,巧妙地利用臣僚邀功惧祸的心态,推行自己的政治理念,提高了驾驭群臣的能力,也为他以铁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志,达到“乾纲独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注释:

①《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五月戊子”。

②《清圣祖实录》卷141“康熙二十八年五月戊子”。

③据《方苞年谱》、庄亲王等呈《会议方苞奏严禁烟酒劝民种树等条陈略节》以及《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等资料考订,方苞原奏应在十一月。

④庄亲王:《奏呈会议方苞奏严禁烟酒劝民种树等条陈略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09。

⑤苏犉元:《望溪先生年谱》,载《方望溪先生全集》附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

⑥“北五省”提法为谕旨原文,实指六个省份。参见李大海《清代“北五省”地理概念考》,《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⑦《清高宗实录》卷42“乾隆二年五月丙申”。

⑧陆保善:《县望县图说·田亩》,载《望都县乡土图说》,光绪三十一年刻本。

⑨刘靖、傅修:《直隶遵化州志》卷11《风土志》,乾隆五十九年刻本。

⑩王赠芳等:《济南府志》卷13《风俗物产志》,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

(11)岳廷楷:《永城县志》卷13《俗产志》,光绪二十七至二十九年刻本。

(12)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8《请开酒禁疏》,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

(13)《清高宗实录》卷52“乾隆二年闰九月丙寅”。

(14)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8《请开酒禁疏》。

(15)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8《请开酒禁疏》。

(16)李卫:《烧锅应先禁曲奏》,军机录副档,编号03-049-0907。

(17)尹会一:《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02-0035-005。

(18)孙嘉淦:《请开曲禁疏》。

(19)《孙文定公奏疏》卷8《禁酒情形疏》。

(20)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5《奏为遵旨议奏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07。

(21)那苏图:《奏陈办理禁曲事宜》,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0934。

(22)尹会一:《奏为遵旨禁酒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0。

(23)尹会一:《奏为遵旨禁酒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0。

(24)尹会一:《奏为遵旨议奏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7。

(25)尹会一:《奏为遵旨办理禁曲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1。

(26)尹会一:《奉旨酌情禁止跴曲售卖期限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3。

(27)尹会一:《奏请增跴曲之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15。

(28)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4《奏为钦奉上谕据实回奏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30。

(29)雅尔图:《申严曲禁收买麦石以裕民食仓储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02。

(30)雅尔图:《奏为销完旧曲查禁新曲事》,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1061。

(31)雅尔图:《严查出省跴曲以裕民食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03。

(32)包世臣:《小倦游阁集》卷9《庚辰箸二》,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

(33)许容《严禁贩曲宜宽民用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24。

(34)杨超增、徐士林:《奏陈严禁烧锅煮酒以平米价》,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1086。

(35)那苏图:《严禁商人贩曲勿禁民间酒醴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0-026。

(36)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3《桥西录》,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印刻社,1985年。

(37)陈大受:《严禁贩米出洋并跴曲烧锅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09;《严禁跴曲制酒以免消耗而备民食》,军机录副档,编号:03-022-1368。

(38)阿思哈:《遵旨查禁江省烧锅缘由事》,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5-001。

(39)《清高宗实录》卷1244“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丁丑”。

(40)方苞:《请定经制札子》,载《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集》卷1,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

(41)《清高宗实录》卷42“乾隆二年五月丙申”。

(42)《清高宗实录》卷43“乾隆二年五月丙午”。

(43)《清高宗实录》卷1“雍正十三年八月丙申”。

(44)《清高宗实录》卷44“乾隆二年六月已未”。

(45)《清高宗实录》卷62“乾隆三年二月壬寅”。

(46)《乾隆帝起居注》“乾隆七年三月初一”。

(47)《清高宗实录》卷127“乾隆五年九月”。

(48)《清高宗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庚戌”。

(49)《清高宗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

(50)陈大受:《查禁跴曲缘由》,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1082。

(51)张渠:《请严禁米烧以裕民食事》,宫中档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04。

(52)范璨:《为襄阳曲禁应照豫省之例一体奉行事》,宫中档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08。

(53)范璨:《严禁耗粮以裕民食事》,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1160。

(54)喀尔吉善:《为报各属查禁酒曲及屠宰耕牛事奏折》,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381-025。

(55)喀尔吉善:《奏查禁跴曲烧锅事》,军机录副档,编号03-068-1094。

(56)《清高宗实录》“乾隆八年九月”。

(57)《清高宗实录》卷97“乾隆四年七月壬申”。

(58)讷亲:《皇清奏议》卷40《考核吏治实效疏》。

(59)陈宏谋:《通饬州县巡历乡村谕》,《清经世文编》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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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的实施与清初政府_禁酒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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