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哲学传统中的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财产权论文,哲学论文,传统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产权无疑是社会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伴随着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以及国民财富问题的凸显,关于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便一直成为众多思想家考察的核心论题之一。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内生于整个西方思想史尤其是近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传统之中,但它的生成语境不是任何一种单一的“知性科学”(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而是社会政治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同时,它有其自身所归属的思想谱系。因此,要想切中其本质地理解它,就必须充分考虑它得以产生的此种语境,及其所归属的思想谱系,分析它与古典自由主义者和黑格尔在处理财产权问题上的继承、批判和超越关系。
一、财产权问题的现代性语境
按照西蒙的说法,“社会政治哲学关注的是对社会政治制度的道德评价以及人们建议用来评价社会政治秩序的那些原则的发展、阐明和评定”。就此而言,社会政治哲学必然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其规范性基础就在于社会政治制度相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来说,是一种促进还是一种妨碍。社会政治制度的构成元素无疑是多元的,不过,“在人类的大部分时间里,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或许就是国家(state)”①。因此,现代社会政治哲学所关注的最核心的主题就是,国家与个人自由或个人自主选择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关联于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边界,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何种适当的范围和限度,是社会政治哲学思考的核心问题。实际上,社会政治哲学的这一本质定向与西方现代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原则上直接同一。现代性的本质根据大体上来说有两个,即现代主体性(理性)形而上学和资本。而二者得以实现勾连和共谋发展的关节点正是现代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性人格之个体(personal individuals)的存在。这种“个体”的产生与近代西方社会的祛魅当然有莫大关系,但更根本的原因则是伴随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工商业等)的发展所逐渐生发出来的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建制。近现代市民社会的这种经济建制不仅为“个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而且从存在论基础上为个体的自主和独立奠定了根基。由近代市民社会所催生的这种独立性之个体,在形而上学层面表现为笛卡尔“我思”意义上的理性主体或内在性主体,在社会政治层面表现为要求获取各种社会和政治权利(公民权)的公民。并且,独立性之个体在争取公民权的过程中尤其突出和强调自由、生命和财产权。而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恰恰确证了资本的现代制度保障特征。
当然,财产权本身并不是自足的,就现代社会政治哲学这一思想背景而言,它服从于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即个体的自治和自由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萨拜因认为,洛克的学说尤其是他的财产权理论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为了论证政府的起源和根据问题,而主要是为维护个人自由以及反对政治压迫提供合理性的解释和论证②。洛克思考的重点问题是,在新兴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新的境遇下,个体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对他来说,处理财产权问题就是处理自由问题。或许更准确的说法是,处理财产权问题是为了以更为具体的方式处理自由问题。财产权必须被纳入到自由问题中去思考才能够得到切中其本质规定性的理解和诠释。根据这种理解,洛克关切的核心问题乃是“如何实现自由”,而这一问题又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如何获得自由”和“如何保障自由”。因此,与上述问题对应,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必然也内在地包含着这样两个层次,既要说明“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又要解释“财产权的具体落实”问题。前者具体体现为他在神学背景下依据自然法传统说明财产权是人享有的天赋权利,以及根据自由(劳动)视角对财富转化为私有财产的解释③;后者具体展示为以共同同意或契约的方式引入政治权力和政府,并由其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便保证财产权和自由在公民社会中的具体实现和落实。
学术界一般认为,英国于16世纪初叶开始的新航路探索为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15世纪末叶开始的圈地运动则为即将到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充分的原始积累和劳动力,而1640年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并于次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真正进入资本主义国家。但若从货币进入流通市场以及市场经济的肇始来看,英国的资本主义早在15世纪-16世纪就已经开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Leo Strauss)和麦格弗森(C.B.Macpherson)等人均认为,“资本主义的兴起”是解释17世纪政治思想的主要框架④。
财产权问题的上述现代性特征在黑格尔那里同样得到了显著体现。不过,与洛克不同的是,黑格尔的主要兴趣不在于为社会某一具体的规范性结构做辩护,他的目标在于揭示“社会”在“个体自由发展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⑤。黑格尔把现代性理解为具有内在“分裂”(entzweiung)本性的人类进步趋势⑥。这种分裂主要表现为原子化的“个人”与伦理共同体之“善”之间存在分裂和矛盾关系,同时也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完全隔离。张汝沦教授认为:“与卢梭一样,黑格尔是他那个时代对现代性问题最敏感的人。他几乎一走上哲学道路就发现,现代的特征是分裂(entzweiung),表现为精神与物质、灵魂与肉体、信仰与理智、自由与必然、理性与感性、才智与自然、存在与非存在、概念与存在、有限与无限的对立。而所有这些分裂,其根源恰恰在于启蒙。启蒙本身就是精神自我分裂或者说自我异化的产物。”并且,张教授指出:“黑格尔是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对现代性进行全面反思与批判的思想家”,“黑格尔也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其实是一个异质性的文明形态的人。”黑格尔认为,共同体的伦理之善的失落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导致“社会”(伦理共同体)这一中间环节的被“抛离”,进而导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敌对,最终既损害了国家也威胁到个人权利。因此,黑格尔一生旨在调和现代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主体性(subjectivity)与对共同体和伦理生活的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⑦。在一定意义上,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正在于应对现代性的上述困境。换言之,他对待财产权问题的最大特点在于,把对财产权的分析与对现代性的反思紧密结合起来,并以一种动态的、生成着的辩证视角理解它。黑格尔关于财产问题的论述,乃至他的全部法哲学,均是他的整个理论体系的内在构成部分,按他本人的说法,它们都是真理实现自身过程的一个环节⑧。而“真理”在他看来乃是一个“整体”,是自由意志或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过程。就此而言,必须结合自由意志或绝对精神的对象化展开过程去理解,才能真正把握他的财产权理论的实质。这也显示出黑格尔处理财产权问题的独特性。
黑格尔由于把时间性和历史性的维度纳入了考察的视角,因此,财产权在他那里就不像在洛克那里那样,是一种单纯的对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证,它同时也是对既往财产权理论的解释性说明和批判性反思。他对洛克为代表的立足于自然法传统直接论证财产权正当性的做法表示不满,进而把该问题的考察推进到法权研究的高度。黑格尔把财产权问题与法和自由的实现紧密结合起来,认为财产权为个人从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成长为法权意义上的人格(person),以及自由意志的现实化和个人主观自由获得实体性的内容所不可或缺。但另一方面,在他看来,作为自由的“最初的定在”的财产,也有其自身历史性的限制,它必须通过过渡和深入到市民社会、伦理生活以及政治国家中去,即在不断扬弃和超越自身的过程中获得实体性的内容,并获取他人的“承认”(recognition)⑨。
就社会政治哲学史语境而言,依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洛克处理财产权的进路称之为“自然权利财产论”,黑格尔的进路称之为“法权财产论”。这两种论证财产权的进路都对后来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产生了直接性的影响。洛克对财产权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把财产权看作人所天生具有的一种自然权利,二是把劳动看作获取财产权的正当性根据。洛克基于自然法之上对财产权的正当性论证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先验论模式。黑格尔保留了洛克财产权来源上的“劳动-掺入”思想。但他不是从自然权利出发,而是从法权哲学出发,强调自由意志之于财产权的重要性,并把财产权看作契约和协定的产物。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显著特质之一在于,它经由契约和同意引入了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问题。尽管“自然权利财产论”和“法权财产论”在论证财产权起源之根据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但无论是洛克还是黑格尔,他们的财产权理论有一个共同的主旨,即论证人类自由的根据及其实现。他们都把财产权看作个人的发展和自由之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本质规定
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内生于整个西方社会政治哲学传统之中,但它相对于主流(自由主义传统)财产权理论而言又是一种“异数”。简言之,马克思不像自由主义者或黑格尔那样旨在“证成”(justification)私有财产权,而是力图“证否”或“证伪”(falsification)它。这种差异,主要根源于他们对“私有财产”的本质之理解不同。自由主义者和黑格尔均把财产权看作个人发展和自由之实现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他们把财产权与人格的实现直接相关联。正是在此意义上,马格利特·简·拉丹认为:“几乎所有的私有财产权理论均涉及到某种程度的人格(personhood)观念……人格在政治谱系的财产权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⑩。与此相反,尽管马克思也把私有财产(指“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与人格的实现以及个人的自由联系起来考虑,但他不是要证成它们之间的内在“同一”,而是确证二者间的相互“分离”。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权本身就是反人格的。因为,资本家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掌控对无产阶级而言“是摧毁而不是培育了人格”(11)。马克思说道:“我们已经看到,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在私有制范围内,则具有相反的意义。”(12)
对私有财产之本质理解上的这一差异,一定程度上也与他们处理私有财产权的路径和语境相关。与自由主义者和黑格尔主要从单纯的政治哲学或法哲学的角度“证成”财产权不同,马克思自《巴黎手稿》(1844)之后就把处理私有财产的语境转换为“政治经济学批判”(13)。这种批判“语境”的转换,并非单纯的思考和研究问题之视角的挪移或变更,而是牵涉到对私有财产批判的存在论基础的重新理解和揭示。具体而言,经由这种存在论基础的重新理解和揭示,马克思就此为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批判“奠定了社会历史的基础(the socio-historical foundations)”,从而使揭示“它的历史性限制真正成为可能”,并进而揭示了“资产阶级社会关系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神秘化的现实基础(the real foundation)”(14)。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15),因此,不理解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真实关系,就不可能本质性地把握私有财产的内在规定。而包括国民经济学家在内的自由主义者及黑格尔,恰恰是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把具有存在论奠基意义的“对象化劳动”和“异化劳动”原则性地区分开来(16)。在马克思看来,进行这种“区分”不仅必需而且至关重要,因为如果私有财产源自于对象化劳动,那么“它就是对象之产品的必然结果”,这意味着它有其自身的“自然的基础”(natural foundation),从而表明它是一个永恒的“普遍性的存在”(universal existence)。但如果私有财产源自于异化劳动,那么它就在一种具体样式的社会劳动中有其自身的“社会的基础”(social foundation),从而表明它只是一种“历史性的”和“暂时性的”存在(17)。国民经济学家和黑格尔不理解这一点,从而通过把它们归诸对象化劳动的自然力量(the natural powers)的方式,把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自然化和永恒化了,而马克思则历史性地看待私有财产,并把它归诸异化劳动的社会力量(the social power,即社会权力)。根据马克思的解释,作为私有财产之存在论根据的哲学范畴“异化劳动”之背后起支撑性作用的正是“社会生产关系”。因此,政治经济学批判直接为“社会历史的批判”(social-historical critique)铺平了道路(18)。由此不难理解,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何以会说“不难看出,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19)。
对马克思而言,对私有财产之存在论基础的揭示,就是要在经济运动中为整个革命运动确立“经验的基础”和“理论的基础”,就是对作为人的本质力量之确证的“对象化劳动”退化为“异化劳动”的内在机制的揭示,就是对劳动与资本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的揭示。马克思把私有财产问题的关键理解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关系,并在区分“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从异化劳动和资本的本性去分析考察私有财产的本质规定。他认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必然内在地受资本逻辑的支配,以至于每个人均成为它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增殖的手段。并且,由于资本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20),因此,“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物相背后的统治、剥削和权力支配关系。可见,与国民经济学家和黑格尔把资本主要理解为“积累起来的劳动”,以及把私有财产理解为个人拥有的实体物不同,马克思把“资本”理解为对他人劳动的私有权和支配权,把私有财产主要理解为一种“关系”,即“生产关系”,以及形塑生产关系的感性的“社会力量”或“社会权力”。
对私有财产之本质理解的上述差异,实际上更与人格关联的个人自由的根据及其实现相关。就思想史的一致性而言,从洛克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内在于他们思想当中的一条核心线索是,如何实现和保障个人自由。在私有财产权之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这一认识上,洛克与黑格尔保持高度的一致。洛克把财产权看作个人自由的具体落实和保障的必要条件,黑格尔则把财产或财产权看作“自由的最初的定在”和“人格的定在”(21)。不过,两人对待私有财产权的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洛克把财产权看作人所先天具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其终极根据归因于“上帝”。现世的人和其他全部东西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也是归属于他的财产。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证依从的是一种“先验论证”的方式,而黑格尔则不同。尽管黑格尔并没有完全抛弃财产权问题上的宗教情节,但他明显地弱化了洛克那里的过分浓重的宗教成分。在黑格尔看来,财产权的本质根据不应该到“上帝”那里去寻找,而应该把它归结于“人本身”。他认为,“自由意志”和“人格”是财产权的本质根据。财产或财产权是自由意志自身得以展开的媒介或最初实现方式,从终极意义上来说,财产或财产权自身并不是目的,构成终极目的的是“绝对自由”或“具体自由”的最终实现。因此,在黑格尔那里,财产或财产权是一个尚待不断被“扬弃掉”(aufheben)的东西。有别于洛克依从于“自然权利”去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以及它之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22),黑格尔从“法权”或自由意志和人格去处理财产权问题。就个人自由的实现而言,马克思并不拒斥“基于个人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相反,他认为这种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要件。马克思要拒绝的是那种“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因为这种私有财产内在地潜含着统治、剥削和压迫他人的“权力支配关系”(23)。并且,马克思拒斥它的理由并非因为他对“私有财产”抱有什么偏见,也不是因为他不喜欢这个词语,而是因为在他看来“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构成了无产阶级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障碍”(24)。马克思由此提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必定要“消灭私有财产”,以及消灭依附于这种财产制度之上的一部分人剥削和压迫大部分人的“权力支配关系”,即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由此可见,对马克思而言,私有财产不是人格和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而是对它的“摧毁”和“妨碍”。在一定意义上,他甚至把“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理解为资本主义下的主要之“恶”(25)。正因为如此,在力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扬弃私有财产既是全面实现人格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对私有财产的这种理解,一定意义上与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下来的“历史性视角”或“历史意识”相关。与自由主义者和古典经济学家通过自然法学说把私有财产权“解释成大自然赋予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天生权利”,进而将其永恒化和神秘化不同,马克思立足于历史性的视角考察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仅仅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它不是永恒存在,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并非十分必要的产物,因而是可以废除的”(26)。有鉴于此,对马克思来说,私有财产权不是尚待被“证成”的东西,而是需要被“证否”或“证伪”的非正当存在。
三、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理论的理论效应
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马克思一方面颠覆和瓦解了国民经济学和自由主义法权哲学的前提和基础,揭示了它们基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上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的意识形态虚假性,深化了他对黑格尔法权哲学以及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理解;另一方面,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由于确证了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性,破除了它的永恒性幻象,从而,在方法论上深化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历史性和批判性的理解;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在存在论意义上确证了市民社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根源性,既引导“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产生(27),又反过来在对私有财产权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强化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进而通过对私有财产权阶级本性和剥削性权力本质的揭示,把人类解放的目标之一定位于消灭和扬弃私有财产,从而赋予历史唯物主义以激进的革命解放传统和阶级斗争定向。
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财产权和资本逻辑批判的过程中被逐渐巩固起来,由此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对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批判和超越。但与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把财产权理解为人所天生固有的自然权利,以及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哲学家主张财产权是一种奠基于契约论之上的法权理论不同,马克思处理财产权问题的语境是社会政治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他把财产权问题既看作政治和法哲学的问题,又看作经济的问题,以及经济背后的“权力支配、统治和剥削关系”,即社会的问题(28)。就此而言,马克思在财产权问题的处理上所代表的是一种“批判性的路径”,而非“证成性的路径”。并且,对马克思而言,私有财产权不只是一个人在市民社会所享有的“权利”(right)问题,而是人之感性力量确证的“权力”(power)以及这种“权力”的异化问题(29)。不过,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问题的处理也并非完全溢出上述两种证成私有财产权合法性的传统之外。马克思与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把财产权问题与个人的自由问题结合起来考虑。更准确的说法是,他们思考私有财产问题,实际上是在思考和处理个人自由的根据和如何实现的问题。只不过,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欧洲工业文明化程度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其间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弊端和分裂现象愈发显著。这与洛克等人生活的时代有很大不同。这也要求马克思必须把私有财产权问题的处理,置于一个更大和更复杂的时代背景和智识传统中去。
马克思认为,在“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盛行的时代,私有财产之于人的自我发展和自由的实现而言,不是一种必要条件,相反它还构成了对个人“人格性”展开和实现的一种损害和障碍(30)。因此,扬弃或消灭私有财产既是实现人类解放和自由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马克思与洛克、黑格尔等在财产权问题理解上的这种分歧,主要根源于他们对财产权本质的认识,以及他们对其历史性限度是否自觉上的差异。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论者和黑格尔为代表的法权论者,在一定意义上都把私有财产看作个人自我发展和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31),甚至把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直接相等同(32)。因此,在他们那里,私有财产是一种非历史性的和永久存在的东西,它要么被归属于“人的本性”使然,要么被归属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化之所需。这种对私有财产的理解总体上依从的是一种人性论考察的进路。尽管这种考察进路表现出了明显的“生存论”的特质,但它把人性论分析作为基点致使其在具体内容上带有太多的“空疏性”和抽象性。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性分析进路,尽管在结合个人自我发展和自由的实现考察私有财产这一点上与洛克、黑格尔等是一致的,但马克思并非像他们那样把私有财产与个人自由直接相等同,而是将二者相分离。马克思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从存在论维度把“作为资本关系”的私有财产把握为物相背后所隐含的“权力支配和剥削关系”(33),把握为“社会权力”(34),即“感性的社会力量”,并从认识论或知识论形态上把它规定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经由对“作为资本关系存在的私有财产”之存在论基础的揭示,马克思破除和瓦解了私有财产权在自由主义者和法权论者那里被神圣化和永恒化的“虚假外观”,阐明了它自身存在的历史性界限。
由此可见,在私有财产问题上,马克思所持的这种批判性立场及其视野,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存在论视角,突破现有知性学科界限,立足于近现代西方社会政治哲学史之语境,以整体性的视野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过程,才能真正把握它的精神实质。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是历史性的范畴,它在特定的历史时段有其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和价值。这一思想之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启示意义在于,既要保护“作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又要规范和制约“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马克思立足于存在论视域对私有财产的这种考察和批判进路,以及他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迄今依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①罗伯特·L.西蒙主编:《社会政治哲学》,陈喜贵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②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02页。
③伊恩·哈里斯:《洛克的政治哲学》,载斯图亚特·布朗主编《英国哲学和启蒙时代》,高新民、曾晓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④Leo Strauss,Natural Rights and Histor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 C.B.Macpherson,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Hobbes to Locke,Paperbacks,1962.当然,这只是一部分学者思考该问题的进路。而包括詹姆斯·塔利、约翰·邓恩、米歇尔·福柯、约翰·波考克、昆廷·斯金纳和杰里米·瓦德容等人,均对这种“资本主义兴起”假说的进路提出了质疑。
⑤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84页。
⑥张汝沦:《政治世界的思想者》,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24、225页。需要指出,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也提出过类似的说法,参见哈贝马斯《现代性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⑦Abel Garza Jr.,"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ism and Natural Law:Reconstructing Ethical Life",Lawand Philosophy,1990(9).
⑧马克思在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甚至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只不过是对他的逻辑学的具体运用和补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页。
⑨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从“承认”的视角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包括他的财产权理论)越来越成为黑格尔哲学研究领域的一种“时尚”,包括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黑格尔与现代社会》)等均是这一进路的代表。
⑩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and Personhood",Stanford Law Review,1982(5).拉丹进一步解释道:“保守主义者之理论建立在‘财产权对实现人格自治是神圣的’这一绝对概念之上;社群主义者相信,变动的财产权概念反映和形塑了变化着的诸个人和共同体的性质;福利权利自由派则认为,保持人之尊严的必要条件是赋予他享有最低限度的财产权,即使如此做的代价是削减其他人的财产权。”
(11)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and Personhood",Stanford Law Review,1982(5).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页。
(13)马克思早期尽管也短暂地(1842年春-1843年底)采取此种进路“证伪”私有财产。需要指出,《巴黎手稿》之前的马克思处理私有财产的语境是政治哲学或法哲学,但他采取的方法则是从费尔巴哈那里挪用过来的“主谓颠倒法”。根据这种方法,包括古典经济学家在内的自由主义者以及黑格尔在私有财产和劳动的关系上均弄颠倒了。由于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下的“劳动是一种被颠倒了的、异化形式的劳动”,因此,不是把异化劳动看作私有财产的人的本质,而是把劳动看作私有财产的“一种自然形式”。参见Simon Clarke,Marx,Marginalism and Modern Sociology:From Adam Smith to Marx Weber,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2.,p.56.
(14)Simon Clarke,Marx,Marginalism and Modern Sociology:From Adam Smith to Marx Weber,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2,p.58.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马克思因此说:“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中仅仅以谋生活动的形式出现。”
(17)Simon Clarke,Marx,Marginalism and Modern Sociology:From Adam Smith to Marx Weber,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2,pp.58-59.
(18)Simon Clarke,Marx,Marginalism and Modern Sociology:From Adam Smith to Marx Weber,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2,p.59.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2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4页。
(22)与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解财产权相对应,洛克对相关于财产权的地租和利息等政治经济学之问题的理解也是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进行的。马克思曾指出:“洛克从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观点来解释地租和利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1、393页)
(23)马克思把私有财产的关系内在地区分为“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以及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我认为,马克思对私有财产这种区分的时代意义并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马克思当然不否认“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或外化劳动的直接体现,是人的生命的感性确证。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则对应于“异化劳动”,它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和必然结果。简言之,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上述对私有财产所内在包括的关系区分为广义的私有财产关系和狭义的私有财产关系。前者对应于“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后者对应于“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基于个人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这种私有财产构成了人的本质性力量的感性确证,是人的对象性生命活动的展开之结果。因此,它为每个现实的人所必需。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则主要是指“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私有财产,它完全服从于资本逻辑的内在规制,即服务于资本的最大化增殖需要。由于受资本逻辑的支配,这种私有财产,只能为部分人所掌握。它背后隐含着强烈的统治和支配以及剥削关系,正因如此,它构成了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内容的主要对象。
(24)Barbara E.Wall,"Marx's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 in His Early Writings",Philosophy Today,1987(4).
(25)G.Paul Peterson,"Karl Marx and His Vision of Salvation:The Natural Law and Private Property",Review of Social Economy,1994(3).
(26)路德维希·冯·米瑟斯:《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王建民、冯克利、崔树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8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页。
(28)参见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161页。
(29)Wendy Brown,"Logics of Power in Marx",Topoi,1996(2).
(30)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and Personhood",Stanford Law Review,1982(5).
(31)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and Personhood",Stanford Law Review,1982(5).
(32)Ron Rowe,"Is Property Necessary for Freedom? An Examination of Hegel's Concep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Property and Freedom",http://ronrowe.home.insightbb.com.
(33)参见George G.Brenkert,"Freedom and Private Property in Marx",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1979(2).亦可参见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第153~156页。
(34)Wendy Brown,"Logics of Power in Marx",Topoi,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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