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论文_赵川

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论文_赵川

赵川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年轻人选择离开农村到大城市打工,而他们的子女则不得不留在农村生活。这些留守儿童不仅得不到父母精心的照料,而且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可靠保障。因此,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赋予法律效力显得十分的重要。

【关键词】留守儿童;现状分析;对策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何谓留守儿童,便是指那些因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长期在外务工而被留在家中,由其他长辈、父母其中一方、其他朋友、团体组织抚养的儿童。此处的儿童年龄界定,应不局限于12岁以下的儿童,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扩大解释为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

(一)生活获得照顾权、健康权不到位

虽然我国有《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孩子有获得照顾的权利,但对于留守儿童来讲,他们根本不能完整地享受到这些规定给予他们的温暖。法定监护人远在千里之外,根本力所不能及,而实际监护人受文化程度底、时间精力有限、法律意识淡漠等种种原因的限制,也不能对孩子的照顾无微不至,让管教流于了形式。同时,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复杂,安全隐患诸多。孩子的受照顾权、健康权大打折扣。

(二)受教育权侵害严重

因法定监护主体的在外务工行为,大量的留守儿童是通过父母单方、亲属、朋友或者留守儿童自身来进行照顾的。实际监护人大多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认为让留守儿童平安健康长大就是监护的实质,因此,他们重视的就是管大于教。再加之许多实际监护人很多时候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来深层次地为这些留守孩子进行的教育发展的考虑。所以,多数留守儿童事实上并不能真正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

(三) 物质、人格权易受到限制

物质是人生存的基本需要,在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情况下,留守儿童的经济来源受限于实际监护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权是以物质权为基础的,因此,不能够获得物质权维系是无法谈论所谓的人格权的。许多由他人代为监护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在外,获得的物质条件大打折扣,再加之无法获得父母带给他们的家庭归属感,相应的,他们的人格权也会相应的有所欠缺。

(四)发展权受到限制

由于家人的长期缺席、亲情的长期缺失、法定监护的长期缺位,留守儿童易产生自卑、胆怯、敏感的心理问题,身体健康问题由于受家庭经济条件、当地卫生安全条件和相关人员健康观念的影响变得极为突出。同时,留守儿童因物质和人格权受限,以及各方的不重视,他们大多数对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存在抵触情绪,产生厌学、逃学等现象,从而导致很多留守儿童过早地跨出了学校的大门,提前步入社会,进而成为低文化素质劳动力中的一员。

三、留守儿童现象的制度救济与对策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加快,留守儿童的规模必然也会相应增加,然而留守儿童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则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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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并完善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统计库

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面对留守儿童这样一个问题愈发突出的特殊群体,我们必须及时了解他们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并精确地掌握这一特俗群体的家庭组成、生活状况、教育就学等一系列基本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社会、家庭等在对其有了准确地了解后,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调配和整合社会资源后,更加有效地对待、预防、解决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所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强化这些关爱保护政策是必要的,并且也是眼下最需要加紧去做的事。但是,需要谨记的是:摸底排查工作,一定要做好配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做到不遗漏、不重复的标准。

(二)尽快出台《留守儿童保护法》

1、 推动留守儿童相关法律改革

从国际上来说,我国虽然已早早地于1990年正式在《留守儿童公约》签字承认受该公约的约束,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进步意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时至今日,且不说这些法律本身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外,随着社会的进步,紧接而来的就是这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留守儿童与随流儿童所凸显的社会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针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方面存在极大的滞后性。因此,针对这一社会问题,首先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改革,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开始,出台《留守儿童保护法》,并且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地,也要通过程序进行规范,使对留守儿童的实际保护救济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实实在在地有法律保护力度。

2、创新监护制度,引入惩罚制度

从现行民法角度来说,我国《民法》对监护人规定过于笼统,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且没有具体考量标准,大多数时候仅仅是看简单的亲疏远近关系。因此针对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必须明确实际监护人的资格。如在选择监护人时,不单单只是从亲疏远近上考量,还应当综合考虑这些监护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水平、道德品质、爱好习性、教育能力、犯罪史记录等诸多问题,合理引进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对留守儿童的实际监护人进行筛选和考核,并且可以适时扩大留守儿童实际监护人的人选。第二,必须明文规定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当监护人履行职责有瑕疵时或者侵害了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时的惩罚救济制度。

3、成立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切实有效地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的法律职能。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财政机构拨款支持,在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留守儿童保护机制。明确该监督机制的职责。如在监护人缺位时,及时选任新的监护人。

(三)加快建立留守儿童保障体系

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与留守儿童享受受教育权等有密切联系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得依靠政府通过制定并大力推行与之相关福利政策以及提供优惠措施等,从而达到逐步消除户籍制度壁垒,同时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四)建立留守儿童专门保护机关

其实,留守儿童是脆弱的、自卑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穷困,而是由于人们对他们的那种漠视、疏离的态度。作为社会中的人,都是需要共同体的支持、保护、救济等,因此人需要结成共同体来扶持、慰藉自身。回望宋朝立国之初,由于战争,“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是那个社会无序的真实写照。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假设这个朝代的社会存在“留守儿童”,因为这个宗族共同体,不但可以让他们从中获得物质资助、救济,还能在让他们体会到人情的温暖,养成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从而使他们彼此间并不孤立、疏离,即使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亦能够从这些共同体中得到应有的照顾、安顿。应该效仿宋朝的范式义庄,为能专门保护留守儿童而成立一个当代的共同体。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每年都在持续增多,这些留守儿童在生活和学习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照料。因此,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注,尽可能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更好的生存和学习环境,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有效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海涅.海涅选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5,142.

(2)林子焜: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中国法院网,2013.3.12.

(3)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调查报告.2012 年 7 月http://www.doc88.com/p-3177366364 81.html.

作者简介:赵川(1992年1月—),男,四川省金川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赵川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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