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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人类生活离不开资源,资源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合理分配资源更有利于我国社会公平的实现。推进资源税改革,不仅应基于资源相关的租、税、费联动视角考虑,而且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本文就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功能定位
引言
推进资源税改革,不仅应基于资源相关的租、税、费联动视角考虑,而且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资源税为主导的资源租、税、费的改革需要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为取向进行改革。基于资源国家所有的视角,资源税收入应为中央税,并且资源税费改革应协调政府部门间关系。
1我国资源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并非是以国家权力强制征收,而是以国家所有权为征收依据。我国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各资源企业的利益,与税收的公共目的性并不一致,只是体现了资源企业的利益,而没有体现人民的利益。我国的税收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遵循这两个原则。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行政主体制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征税标准变动频繁,显示出了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税法权威的树立。我国资源税仅选择调整几种常见且易于管理的资源税,对于其他的自然资源并没有进行调整,因此,我国资源税也没有体现其公平性原则。我国中央与地方资源税的分配并不合理。我国资源税法规定,地方政府拥有除海洋石油以外的所有资源税的收入。这也是为了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我国资源税征收的税额过低,范围较窄,资源税只是地方财政收入很小的一部分。在开发资源中,地方政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收益,政府所得到的收入对支持地方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因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破坏解决不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种类繁多,我国中西部地区虽然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东南沿海地区,虽然整体资源储量较小,但是资源种类丰富,其中大部分种类并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内,这就造成了我国各地区之间资源税收入的差距。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明显较窄,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第一,资源税的作用是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保护环境。资源税并不能保护其征收范围外的资源,由于对于这部分资源并没有征收资源税,所以这些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第二,应税资源对比非应税资源的价格是不占优势的。缺少资源税对于开采资源的规制,就会造成企业大量开采非应税资源,不利于非税资源的保护,容易造成非应税资源的枯竭。
2对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意见
2.1资源税税率设置应体现资源稀缺性和开采负外部性
首先,完善资源价值补偿标准和形式。资源的完全真实价值应体现资源稀缺性、耗竭程度和外部性,综合考量资源储量、等级、开采难易程度、经济地理优劣、经济价值和价格变化预期等因素。对应地,资源价格应涵盖供给成本、开发使用成本、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成本在内的全成本。其次,基于完整反映资源内在价值,完善资源税税率设置。综合考虑应税资源品品质、地理位置、开采条件,以及应税资源品的可再生性、稀缺性以及环境危害性,根据不同资源的储量设定差别税率;对存量少、稀缺程度高、受损害和破坏严重、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采用高税率;为体现资源之间的稀缺性差异,以及同一品种不同品位或级别资源的市场价值差异,应扩大不同类别乃至相同类别资源的税率差距。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此外,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针对我国资源型企业大多是垄断性企业以及外资占比逐渐提高的资源行业所获取的超额垄断利润,开征资源超额利润税,维护和实现资源国家收益权,防止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和外流,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2资源税相关制度的对策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该以全面征收为最终目标,鉴于我国复杂的情况,暂时无法做到全面监管,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最终达到全面征收的效果。中央可以将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征税的范围。这样就弥补了资源税因为各个地方条件不同不能合理调节的缺陷,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节税收,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了达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效果,应该全面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市场化程度,这样可以通过市场,反映资源真实的价值。资源税与资源费要分开。资源税费的征收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征收的法律主体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要做到有法可依,增加资源税费的权威性,这样就会改善我国资源收费乱的状况。要正确划分收费机关的级别和权利。基于税费获得的财政收入,应该优先用于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保护。应简化我国繁杂的资源收费体制,学习借鉴西方的权利金,建立我国资源权利金制度。权利金仅进行一次收费,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将本来由政府来调节的级差收入交给市场来自主调节,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可以发挥市场的灵活性。权利金将资源开采者的盈亏与资源收费相分离,即使企业亏损仍然要支付权利金。对于不同标准的资源采取不同的权利金率,有利于提高企业开采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企业开发新技术,为企业带来新收益。
2.3推进资源税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
除了改革资源税,使其更好地发挥其调节作用外,还需要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以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之目的,具体可考虑构建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三个环节的不同税种设计来实现。在资源开采环节,可考虑主要以资源税调节为主,通过设置合理的资源税收入共享方式,促进资源产品的合理有序开采,控制资源无序开采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源头。在资源消耗环节,可主要利用消费税来调节,通过消费税中成品油等相关资源类税目的设计,实现抑制自然资源消耗的目的,并通过将消费税进一步调整为共享税,以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规模,适当弥补“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收入的减少。在污染排放环节,可主要通过环境保护税来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便利性和改革稳定性,现已明确将其全部划归为地方政府收入,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这样,通过结合自然资源开采、消耗和污染排放等环节,构建多税种协调配合的绿色税制体系,以共同发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之功效。
结语
我国资源税的原则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调整级差收入,而应该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费体系庞杂,应该精简系统,建立保证金制度。我国应该将一些可再生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也应该适当增加一些资源税的税率,税费的征收上要采取从量和从价相结合的方式。在用资源税调整调控资源收入时,也不能忽视政策的作用,政府可以利用政策引导地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要解决我国资源行业存在的问题,顺利进行资源税制的改革,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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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广平
论文发表刊物:《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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