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与余先浩先生商榷_学术规范论文

论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与余先浩先生商榷_学术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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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贤皓先生在他的《从〈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想到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问题》(以下简称郁文)(注:《南京师大学报》 1999年第1期。《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在郁先生文章中误写成了《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一文中,对詹锳先生主编的《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以下简称詹书)一书提出了一系列的宝贵意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欢迎。他由此书并引发了有关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问题的一些看法,认为“此书在古籍整理的方式和学术规范上有些问题”,我们对他有关学术规范问题的一些意见有些自己的看法,特提出与郁先生进行商榷。

郁文对詹书中“把明代朱谏《李诗选注》中的串解几乎全部移到此书每段之下,以代替自己的赏析,甚至分段也完全按照朱谏的分法”提出疑义,认为这样做“由此而造成詹书存而朱书亡”的后果,并由此产生《杜甫全集》以此为例,“恐怕八十本也容纳不了”的忧虑。我们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

詹书的整理工作,是以清人王琦辑注《李太白文集》为基础的,王注本只注出处,不做串解。不便于对李诗做深入的理解,这是王注本的缺陷。清人仇兆鳌的《杜诗详注》,既注出处,又做串解,这样就比较便利于对杜诗的理解。起初,我们也打算自己做出对李诗的串解,但考虑到此书的体例是汇释的性质,主要是收集和保存历史文献资料,给大家提供参考,能有古人的串解,自己就不再新做串解的工作。同时也考虑到,现代人对古诗的理解,往往主观的东西太多,现代色彩太浓,反不利于对李诗本意的理解,因此就决定,只用古人的串解,把我们自己原已作好的串解,一律删除。其实古人对李诗串解的文献并不多,明人朱谏对李诗的串解篇数多些,也比较平实,于是就用来作为参考。此外还采用了明人唐汝询的《唐诗解》、清人《李诗直解》、清人唐尧衢《唐诗合解》中对李诗的串解。好在他们对李诗串解的篇数并不多,并不增加多少篇幅。我们认为,这样做是符合本书“汇释”体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为读者提供理解李诗的方便,也并不违背古籍整理的规范。

朱谏的《李诗选注》除了对李诗的串解外还有对李诗的注释,并附有《李诗辨疑》二卷。朱书对李诗的注释也有自己精到的看法。朱书当然有单独整理出版的价值,詹书只是采用了朱书的一部分,并没有打算也不可能全部代替朱书。采用其部分资料和单独整理出版朱书是两回事,这二者并不矛盾。事实上不可能“詹书出而朱书亡”,也正如詹书的出版并不意味着王琦辑注《李太白文集》亡一样,王本依然有它独立存在的学术价值。裴斐先生生前曾做过整理和标点《李诗选注》的工作,他也知道并支持詹书采用朱谏对李诗的串解的做法。郁先生和其他先生若有志于整理和标点朱书的出版,这当然是大好事,我们表示支持和欢迎。

郁文还对詹书中对朱谏串解错误加以纠正及对某些李诗朱谏分段持有异义进行指责,认为“实在令人不解”。其实,这在古籍整理中属于很正常的情况。引用的文献中有错误,用括号或加按语,加以说明或纠正,尽管“增加了不少篇幅”,是很必要的,也是完全符合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的,而不加以说明或纠正,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此进行指责是没有道理的,郁文指出:“第十二卷《经乱离后……赠江夏韦太守良宰》一诗,既然采用朱谏的分段,又在‘备考’中说:‘今人对本诗分段与朱谏略有不同。……似较朱谏分法差胜。’既然今人分段‘差胜’,何以又用朱谏分法?”其实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朱谏的串解是按朱的分段进行的,若按今人的分段,则与朱谏的串解不合,则朱的串解就难理解了。

至于担心《杜甫全集》整理会学李集的整理多到“八十大本”,则大可不必。因为《杜甫全集》有《杜甫全集》自己的情况,与李集情况根本不同,历来是“千家注杜”,而清代以前李白全集和选集注释本则比杜集少得多,完全不能与注杜相比,李集“汇释”的选择的范围和余地要比杜集小得多,杜集根本不可能像李集一样“汇释”的资料那样稀少,几乎无选择余地。杜集的选择余地则大多了,因此会更加精益求精,篇幅比李白集要多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事,但决不会多到“八十大本”的。

郁文说:“凡古籍整理一般只引用“五·四”以前的著作,不引用现代人的研究成果”,并说这是“约定成俗的规定”。还说引用现代人的著作,还有一个“著作权”的问题。这个所谓“约定成俗”的规定,大约是三四十年代的说法。那时离“五·四”不远,当然可以这么做,但如今离“五·四”已有80年,这个规定早已被学术界打破。其它的不说,就以李白全集的整理为例,瞿蜕园、朱金城的《李白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出版)就全面地征引了詹锳先生《李白诗文系年》中的研究成果,我们从来也没有听詹先生说他的著作被人侵了权。安旗先生主编的《李白全集编年注释》中也引用了瞿蜕园、朱金城的《李白集校注》、詹锳先生、郁贤皓先生等人的研究成果,也没有听哪个人(包括郁先生在内)说他们的著作被侵了权。为什么单单詹锳先生主编的《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引用了郁先生一些研究成果却成了侵权呢?并还要求“支付原作者稿酬”(此为郁贤皓先生在中国唐代文学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究会郁文提要中语)?如果这算是侵权的话,那么郁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明地或暗地引用了詹锳先生的研究成果,算不算侵权?要不要为原作者支付稿费呢?其实这个问题用不着争论,只要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就明白了。在《著作权法》的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中说:“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再则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讲,在古籍整理和研究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只要指明作者和作品,都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从国际学术惯例来看,被别人引用的越多,引用率越高越说明学术的价值高、影响大,作者本应该为此高兴和欢迎才是,古籍整理本来是为大家的学术研究提供尽可能多的学术研究资料,引用现有的学术成果,是题中应有之义,怎能说是不符合学术规范呢?

郁先生还提出引用会议的学术论文问题,认为未正式发表,引用是不规范的。按照国际的学术惯例,凡是在全国或国际学术研究会上提交或发言的正式学术论文,当然是应作已发表论文看待的,这也不能算作是违犯了学术规范,更用不着对此冷嘲热讽。

郁文指责詹书袭用了别人的成果,没有注明,有“剽窃”之嫌(郁文提要中语)。据郁文所举的例子,即是说詹书有些地方袭用了郁先生的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使他的研究成果被人“误以为是詹书的发明”。郁先生可以找出詹书其它方面的许多错误,但是说詹书有意地抄袭了别人的研究成果,却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詹先生著书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从来不掠人之美。我们将詹书查了一遍,全书共引用郁先生的研究成果105处,大部分是引在“备考”一栏, 其中是“题解”中引了22处。凡是引了郁先生论文和著作的观点、结论的地方,都是注明了出处的。这点连郁先生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詹书中引用和批判今人的研究成果,大都注明了出处,这点应予肯定。”但他却说在詹书中“有些‘题解’袭用了别人引用的重要资料和研究成果,却未注明出处”。根据他所举出的例子来看,所谓“别人”,就是指他郁贤皓先生。事实情况是怎么样呢?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郁先生在其文中所举的抄袭他的例子是指有关崔成甫、宋之悌、宋若思、卫尉张卿等人的事迹考证。我们可以说,郁先生有关这些人的事迹考证的观点和结论,我们引用时都是注明了的。有的人注明的还不止一处。如李白诗中的“崔侍御”是崔成甫这一结论,是郁贤皓先生李白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曾以《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为题,发表在《文史哲》1979年第1期。 后来又收入他的论文集《李白丛考》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我们就连引用他的那些人所少知的考证成果,都做了说明,或注明了出处,有什么必要又怎么可能将他众所周知的成果当作是自己的“发明”呢?郁先生指责“如第八卷《赠崔侍御》题解云:‘崔侍御,即摄监察御史之崔成甫。’……”未注明出处。其实是郁先生太性急急得不耐烦查检了。李白集卷八中有两首《赠崔侍御》,一首在詹书的1359页,另一首在同卷的1427页。在后一首《赠崔侍御》的“备考”一栏中引曰:“郁贤皓《李白丛考·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赠崔侍御》两首诗中说:“洛阳因剧盂,托宿话胸襟。”说明李白与崔成甫初次相见是在洛阳。成甫父亲崔沔开元年间当过东都副留守,家在洛阳,成甫未出仕前及崔沔卒后守丧期间,都应在洛阳生活。李白与他初次认识应在此期间。诗中又说:“长安复携手,再顾重千金。君乃祐轩佐,余叨翰墨林。”说明天宝初李白奉诏入京,与他第二次相见。当崔成甫摄监察御史时,李白也正在供奉翰林。所谓“祐轩佐”,也就是《〈泽畔吟〉序》说的:“中佐于宪车”即摄监察御史的意思。诗中还说道“高风摧秀木,虚弹落惊禽”、“点额不成龙,归来伴凡鱼”,表明这两首诗写于李白被放还山即将离开长安之时。当时崔成甫还在“摄监察御史”,所以李白在诗中说:“风涛倘相因,更欲凌昆墟。何当赤车使,再往召相如。”“扶摇应借力,桃李愿成阴。”希望成甫能替自己说说话,使自己能在政治上再找到出路。郭沫若同志在《李白与杜甫》一书中认为,这两首诗都是崔宗之的,一首写于开元十八年初从长安回来,一首写于被放还山。其实是不对的。’”(91—92页)这段引文中,不但标出了郁先生的姓名,还点出了郁先生的大著书名《李白丛考》,论文篇名《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引文末还标明了引文在郁书中的页数。对郁先生的研究成果我们实在不敢掠美,在引文中明明白白地标明了郁先生所考证的《赠崔侍御》两首诗中所赠的对象崔侍御是崔成甫,怎能说詹书将郁先生有关崔成甫的研究成果使人“误以为是詹书的发明”呢?若说头一首《赠崔侍御》后没有引出郁先生的考证,那是因为郁先生在论文中是总说“《赠崔侍御》两首诗”,只有将郁先生关于两诗的考证引在后一首《赠崔侍御》后一总说明,比较恰当。关于崔侍御为崔成甫的问题,詹书引郁成果出处的还有几处。不妨引录如下:

詹书卷十七《酬崔侍御》一诗题解中引《选集》(按在詹书前例言曾指出,凡引郁贤皓先生的《李白选集》简称为《选集》):“按天宝初崔成甫为陕县尉时,曾为陕郡太守韦坚开广运潭唱赞歌,见《旧唐书·韦坚传》。天宝五载李林甫构陷韦坚,牵连者众,崔成甫亦当于此时受累而贬湘阴。”在此诗“备考”栏又录:《选集》:“此诗乃酬答崔成甫之作,约作于天宝六载。”詹书卷十七《玩月金陵城西孙楚酒楼……往石头访崔四侍御》一诗“备考”栏先录:郭沫若《李白与杜甫》以崔侍御、崔宗之为一人:“崔侍御是崔宗之,名成辅,以字行,崔日用之子,韩朝宗荐之于朝,开元中官至右司郎中侍御史,故被称为崔郎中或崔侍御。”又云:“成辅或作成甫,李白集中附有‘摄监察御史崔成甫《赠李十二》’诗一首,即是崔宗之所赠。”詹书按语云:“郭说不确,有郁贤皓《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载《李白丛考》)辨之甚力。”又云:“《选集》以此诗与《酬崔侍御》为同时之作,约作于天宝六载,可从。”应指出的是,此诗中的“崔四侍御”为崔成甫不特是郁先生的单独发明,早在郁文发表的20年前,首先指出“崔四侍御”为崔成甫的是詹先生《李白诗文系年》:“按崔四侍御即是崔成甫,曾子固次此诗于《酬崔侍御》之后,盖亦此意。唐人排行不仅限于同胞兄弟,故成甫虽为沔之长子,而亦得称“崔四”也。”(第96页)但是为了尊重郁先生的成果,我们还是特标出郁先生《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一文,供研究者参考,以引起大家对郁先生研究成果的重视。

詹书卷二十一《忆崔郎中宗之游南阳遗吾孔子琴抚之潸然感旧》一诗“备考”栏引:“郁贤皓《李白丛考·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崔祐甫《序》(《齐昭公崔府君(日用)集序》)记载崔宗之卒于天宝十载(751)三月, 李白有《忆崔郎中宗之游南阳遗吾孔子琴抚之潸然感旧》诗悼念他。诗中说:“一朝摧玉树,生死殊飘忽。留我孔子琴,琴存人已没。谁传《广陵散》,但哭邙山骨。”此诗当是天宝十载李白北上途经洛阳谒邙山崔宗之墓时所作。此后李白没有再到过洛阳。’(83页)”

郁文指责说:“第二十七卷《泽略吟序》题解云:‘此文是为潇湘逐臣崔成甫的诗集《泽畔吟》所作的序。当作于肃宗乾元元年或乾元二年游潇湘时,这也是拙作考出的成果,却又不注明,给读者的印象似乎是詹书的发明。”查詹书卷二十七《泽畔吟序》一文“备考”栏明明引曰:“郁贤皓《李白选集》:‘按序云:“从宦二十有八载,而官未登于郎署。”又按崔祐甫附记谓成甫卒于乾元元年(759), 疑此文即作于乾元元年或稍后。时成甫已死,李白正流放夜郎途经湘阴或遇赦归游潇湘之时。’”怎能说没有注明呢?想是郁先生没有看清楚,或者即是见了也不肯说或不愿意说吧!应予说明的是,指出《泽畔吟序》的作者是崔成甫,也不是郁先生的独自发明。詹先生早已在《李白诗文系年》中指出:“按《泽畔吟》作者即是崔成甫。成甫崔孝公沔之子,故称其‘代业文宗’。公尝为校书郎,故称其‘起家校书蓬山。’《旧唐书·韦坚传》:‘天宝元年三月擢坚为陕郡太守,穿广运潭。潭成,陕县尉崔成甫以坚为陕郡太守凿成新潭,又致扬州铜器,翻出此词,广集两县官,使妇人唱之。’序中‘再尉关辅’一语,即指其为陕县尉而言。成甫尝摄监察御史,故称其‘中佐于宪车’。崔成甫《赠李十二》诗云:‘我是潇湘放逐臣’,与序中所称贬湘阴事亦合。《唐诗纪事》于崔成甫下录李白《泽畔吟序》一条,《全唐诗》崔成甫小传云:‘官校书郎,再尉关辅,贬湘阴,有《泽畔吟》,李白为之序。’皆不为无据。”这说明郁先生关于《泽畔吟》的作者为崔成甫的考证,显然是受了詹先生影响的。可是在郁的《李白选集》的《泽畔吟序》的注释中,詹锳先生的这个研究成果连半个字也没有提过就用了。像这样不注明别人研究成果的情况,郁先生的《李白选集》中不止一处。如在该书《送贺宾客归越》注(一)中,郁先生说:“李集有七律《送贺监归四明应制》一首,乃晚唐人拟作,误入李集。”这明明是陶敏先生的考证成果,有陶敏《李白〈送贺监归四明应制〉为伪作》(《李白学刊》第二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出版)可证,可是郁先生引用其成果却未作只字说明。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对于别人,郁先生指责是“抄袭”,对于郁先生自己该又是何种说法呢?

以上关于郁先生有关李白诗中的“崔侍御”或“崔四侍御”为崔成甫之说,詹书中可谓一再称引,而“郁文”一文中却说袭用他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不是在有意或无意地冤枉人吧?

再说有关宋之悌、宋若思的问题。郁文说詹书第十卷《中丞宋公以吴兵三千赴河南军次浔阳脱余之囚参谋幕府因赠之》一诗抄了他的《李白〈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及《李白交流杂考》“宋若思”条考证成果而未注明出处。此处未注明(此处未注之原因,将在下面陈说),而詹书在他处注明了没有呢?郁文中没有说,也许是不愿意说吧。如果将詹书做为一个整体来看,对郁先生有关宋之悌和宋若思的研究成果,我们不但注明了出处,而且说得很清楚,丝毫没有埋没他的功劳,更没有将他的成果据为己有。如詹书卷十三《江夏别宋之悌》一诗的“备考”栏指出:“郁贤皓《李白丛考》中《李白诗〈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一文认为此诗是开元二十三年春在江夏作。时宋之悌左迁朱鸢,途出江夏,李白同情其不幸遭遇,赋诗赠行。并据杜甫《过宋员外之问旧庄》诗及注,推知之悌卒于开元二十九年前,故前人谓此诗作于李白流放夜郎途中,误。郁氏又云:‘李白在江夏送别之悌,之悌此去朱鸢,天涯海角,人分千里,兴致也只有在当前一杯中了。之悌暮年而流朱鸢,确实是很使人伤心的,李白是个富有同情心的人,虽然“平生不下泪”,也要“于此泣无穷”,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36页)郁氏又据《元和姓纂》卷八宋氏,考出宋之悌之子宋若恩应是宋若思。”

詹书卷二十六《为宋中丞请都金陵表》一文题解云:“宋中丞,宋若思。本集中《中丞宋公以吴兵三千赴河南军次浔阳脱余之囚参谋幕府因赠之》诗、《陪宋中丞武昌夜饮怀古》诗、《为宋中丞自荐表》、《为宋中丞祭九江文》中之宋中丞,均为宋若思。宋若思为李白友宋之悌之子。郁贤皓《李白交游杂考》:‘考《元和姓纂》卷八宋氏:“之悌,太原尹,益州长史,剑南节度,生若水、若恩。御史中丞,若水,丹徒令。”劳格《唐御史台精舍题名考》卷二云:“‘恩”疑‘思’。”岑仲勉《元和姓纂四校记》卷八云:‘恩’误无疑,惟‘思’字应重。”由此可知,宋若思乃宋之悌之子。宋之悌,李白亦与之交游,有《江夏别宋之悌》诗可证。’”

以上二处詹书已将郁先生对宋之悌、宋若思的考证成果作了全面介绍。前一处明确地引证了郁先生《李白诗〈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一文,后一处则系统地说明本集中《中丞宋公以吴兵三千赴河南军次浔阳脱余之囚参谋幕府因赠之》诗、《陪宋中丞武昌夜饮怀古》诗、《为宋中丞自荐表》、《为宋中丞祭九江文》中之宋中丞均为宋若思、若思乃之悌之子,引证郁先生《李白交游杂考》一文做为出处,向读者介绍了郁先生的考证成果。这怎能说是袭用郁先生的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呢?

再说卫尉卿张垍。在詹书卷八《玉真公主别馆苦雨赠卫尉张卿二首》的题解中,征引了郁贤皓先生《李白选集》、《李白丛考·李白两入长安及有关交游考辨》卫尉张卿即是张垍的有关考证,并注明又参见《李白丛考·李白与张垍交游新证》。这该是不成问题的了。可是仅因为说了张垍到底是“卫尉卿正员”或是“卫尉卿员外置同正员”、李白与张垍相见的时间是天宝元年秋等一些不同的意见,便被郁先生挖苦为“这个题解的妙处在于既袭用了别人的成果却又把发明者痛打了一顿,以此把别人的研究成果贬得微不足道,而显示他们的‘发明’比别人更高明、更权威。这样,似乎可以使人无可指责,因为它注明了出处;但又使人看不出别人有什么发明,因为别人的发明有‘错误’。”这真使人左右为难。不注明不是,注明又不是,那可叫人怎么办才好呢?

郁文还说:詹书“认为别人是错误的就点名批评,而用别人正确的材料就不注明”,这话说得有些太昧良心而且与郁文中自己讲过的话有矛盾:“詹书中引用和批判今人的研究成果,大都注明了出处,这点应予肯定。”可以说,在所引郁先生文章资料中有80%以上都是做为肯定的和有参考价值的材料提供给读者参考的,并不如郁文所说的“认为别人是错误的就点名批评,而用别人正确的材料就不注明”。如若不信,郁先生可以全面查看詹书,亲自做个统计。

郁先生把他曾引用过的资料占为己有,凡别人引用这些材料,他就说是袭用了他曾用过的“所引资料”。我们发现,他所指责詹书袭用他的研究成果,多指这个。是不是一些资料一经某“权威”所引用,别人就不能染指了呢?这些资料就成了某人的自己的发明,谁用了就必须声明,此资料是某人曾用过的呢?郁先生曾指斥说:“‘詹书’在有关篇目的‘题解’中袭用拙作中所引资料和研究成果,都未注明出处。”并特举卷八《赠崔侍御》和卷二十七《泽畔吟序》中袭用了他曾用过的《有唐通议大夫守太子宾客尚书左仆射崔孝公墓志》、《有唐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安平县开国男赠卫尉少卿崔公墓志》及崔祐甫附记,是他在70年代后期请北京图书馆制成微缩胶卷的“稀有资料”,意思是这些资料别人除了在他的著作中能见到外,在别的地方见不到。我们承认郁先生首先发现并引用了这些珍贵资料,写出了一些有见地的文章,对李白研究做出了贡献,并且在詹书中一再称引他的《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等论文。但应指出的是,这些资料在70年代以前是“稀有资料”,不容易见到(但仍可以在北京图书馆查到)。到了80年代末期,这些资料已经影印出版(注:《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出版战国一隋唐五代部分,1990年出版北宋—清部分,1991年出版中华民国部分,共100册。), 已经不再是稀见之物,不仅在各大图书馆可以见到,而且在一些研究所的图书室也一样可以见到。因此凡是可以查到的一手资料,就可以直接引用,不必再注明这些资料某人曾经用过。因为资料是学术公器,人人可以直接征用,并不能因某些人用过,就是袭用了其人著作的“所引资料”。如在詹书注释中所引用的历史文献资料,许多都是清人王琦注中所引用过的,只因这些资料都重新对原始材料核对过了,就不再注明引自王本,对其它材料处理的原则也是如此。郁先生可以指出所引用资料出现的错误,但不能说别人用了郁先生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就一定是袭用郁作的“研究成果”。

还有一些是常见的文献资料,只因曾被郁先生引用过,也被郁文列为使用禁区,谁用了就被认为是“抄录”自他的著作。郁文说:“詹书在该(按指《泽畔吟序》)注释(一)(按应是该文第二段注(一))‘得罪者数十人’下引《旧唐书·韦坚传》,实际上也是抄袭拙作的成果,拙作最早引用《旧唐书·韦坚传》与《泽畔吟序》作对照,考出崔成甫是韦坚案件受累者数十人之一。詹书并不予注明。”这里应指出二点。一是《旧唐书》是常见文献,并非是郁先生请人所制的“微缩胶卷”一类的“稀有资料”。二是“最早引用《旧唐书·韦坚传》与《泽畔吟序》作对照”的并不是郁贤皓先生,而是詹锳先生。有前面所引《李白诗文系年》为证。不妨辞费,再作引录,《李白诗文系年》《泽畔吟序》条:“……《旧唐书·韦坚传》:‘天宝元年三月擢坚为陕郡太守,穿广运潭。潭成,陕县尉崔成甫以坚为陕郡太守凿成新潭,又致扬州铜器,翻出此词,广集两县官,使妇人唱之。’序中‘再尉关辅’一语,即指其为陕县尉而言。成甫尝摄监察御史,故称其‘中佐于宪车’。崔成甫《赠李十二》诗云:‘我是潇湘放逐臣’,与序中所称贬湘阴事亦合。《唐诗纪事》于崔成甫下录李白《泽畔吟序》一条,《全唐诗》崔成甫小传云:‘官校书郎,再尉关辅,贬湘阴,有《泽畔吟》,李白为之序。’皆不为无据。”(92页)这再明白不过地说明了崔成甫与韦坚的密切关系,崔成甫被贬,与韦坚一案有直接关系。再说,《旧唐书·韦坚传》是研究唐史和唐诗最常见的材料,还用得着必须从郁先生的著作里去“抄袭”吗?

郁文对詹书没有采纳当前最流行的“两人长安”之说耿耿于怀,表示不满:“如本世纪李白研究最重要的发现之一就是李白不止一次到长安。而此书显然是不予采纳这个意见的(这本身就是对所谓“集大成说的讽刺)”(郁文提要(注:见《中国唐代文学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提要》。))。关于李白几入长安的问题,是近年来研究比较热门的问题,争论激烈,学术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自稗山先生提出李白除天宝元年入长安外,还曾在开元二十五年入过一次长安(《李白两入长安辨》,《中华文史论丛》第二辑,1962.11 )的观点以来,郭沫若在《李白与杜甫》(人民文学出版社,1971)中提出李白于开元十八年第一次入长安。后来郁贤皓先生等人力主其说(见《李白两入长安及有关交游考辨》,(《南京师院学报》1978.4)。但对开元十八年入京之说也有不同意见,如郭石山先生《关于李白两入长安问题》(《吉林大学学报》1982.2)认为李白初入长安在开元二十五年,胥树人先生《李白和他的诗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认为约在开元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为献赋而初入长安。台湾施逢雨先生《李白生平新探》(1983年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博士论文)认为一入长安时间为开元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后来又有李从军先生提出“三入长安”之说(《李白三入长安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2),郁贤皓先生对“三入长安”之说痛驳之(《李白三入长安质疑》,《中华文史论丛》1984.1)。因此,关于李白几入长安,第一次长安是什么时候,一直是一个未决的悬案。本来赞成或反对哪种学术观点,是一个学者的自由;因考虑未成熟,不表示意见,也是一种自由,是无可厚非的。可郁先生却因詹先生未表态赞成他的意见,讥讽之意见于言表。我们认为这大可不必。詹书未在几入长安的问题上轻易表态,是本着学术谨慎态度的表现。因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还远不足于做学术定论。与其匆忙做结论,不如暂切存疑,以待来哲。但不赞同李白开元十八年入长安之说,并不是否定开元间李白一定未入过长安。至于何时第一次入长安,这是詹先生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因材料不足,不好剧作论断,故在此书中暂做缺疑。詹书中一直是贯穿这一精神的,前后并不矛盾。

郁文指詹书前后不一致,细查他所说不一致之处,恐未必然。郁文说:“检詹书第二十六卷《上安州裴长史书》题解:‘兹文当作于开元十八年,李白三十岁时。’这岂不是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李白在开元十八年时到过长安吗?”说《上安州裴长史》作于开元十八年,李白三十岁时,并不意谓着李白在这一年就一定到过长安。因李白此文作于安陆,在文中说他要“西入秦海,一观国风”只是他一时的打算,并没有说他已经成行。在第十卷《赠从弟南平太守之遥二首》的备考中引了安旗先生“正是一入、二入长安的情势”、在第二十四卷《寄远十二首》其一备考按语中说:“据诗意,似是李白在秦地思念楚地许氏之作。”正是编者并不否定李白开元间去过长安之说,但只是不同意一定将第一次入长安定在开元十八年而已。

关于《蜀道难》一诗的主旨问题,郁文说詹书解释自相矛盾:“例如《蜀道难》题解:此诗‘本阴铿《蜀道难》“蜀道难如此,功名讵可要”之旨’但备考却说:‘安旗……在《李白全集编年注释》中与郁贤皓《选集》同引姚合《送李馀及第归蜀》“李白蜀道难,羞为无成归”之说以为此诗寄寓功名无成之意,近年来亦未得论者首肯。’所谓‘未得论者首肯’显然是表示詹先生不同意这说法。这样,备考与题解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二者一点也不矛盾。阴铿《蜀道难》全诗如下:“王尊奉汉朝,灵关不惮遥。高岷长有雪,阴栈屡经烧。轮摧九折路,骑阻七星桥。蜀道难如此,功名讵可要?”阴诗主要是写蜀道的险阻,在蜀地建立功勋不易。“蜀道难如此,功名讵可要”是说蜀道实在是难行,在蜀地岂能邀得功名,劝人不可入蜀。而姚合送《李馀及第归蜀》“李白蜀道难,羞为无成归。子今称意行,所历安觉危?”意思是说,李白写《蜀道难》,以无成而归为羞,是借蜀道之难行寄寓仕途崎岖与功名无成之意。没有劝人不可入蜀之意。二诗的主旨是不一样的。这怎能说题解和备考相互矛盾?

郁文说:“再如《乌栖曲》题解:‘《系年》系此诗于天宝二载。’作了肯定。众所周知,天宝二载是李白在长安供奉翰林之时。但下文又云:‘或太白游姑苏时怀古而作。’‘太白游姑苏’决不是在天宝二载,这岂不又是自相矛盾?”这不是郁先生未认真读懂《系年》,就是在断章取义。詹书所引《系年》的原话是这样说的:“范传正《唐翰林李公新墓碑》:‘在长安时,贺知章号公为谪仙人,吟公《乌栖曲》云:此诗可以哭鬼神矣。’《本事诗·高逸第三》:‘李白初自蜀至京师,……贺知章……又见其《乌栖曲》,叹赏苦吟曰:此诗可以泣鬼神矣!故杜子美赠诗及焉。曲曰云云或言是《乌夜啼》二篇,未知孰是。’《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五:‘苕溪渔隐曰:老杜寄李十二白诗云:诗成泣鬼神。元和中范传正志白墓云:贺公知章吟公《乌栖曲》云,此诗可以哭鬼神矣。……古人作诗类皆摭实,岂若今人凭空造语耶?’是此诗与《乌夜啼》之作当作于太白入京之前。此诗起句云:‘姑苏台上乌栖时,吴王宫里醉西施。’或太白游姑苏时怀古而作。”《系年》系此诗于天宝二载(应为天宝元年)是说此诗出现的最晚时间,但写的时间可能更早。这在《系年》的引文中已经说明,不能说是自相矛盾的。

总之,詹书无论是在整理古籍的体例上或是在引用他人学术观点的范式上都是一部严格遵循古籍整理学术规范的著作。它既不存在“剽窃”和“抄袭”,据他人成果为己有的问题,也不存在有违犯《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恰恰相反,詹书是以《著作法》为准绳,本着“片善不遗”的精神,尽可能多地为李白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力求全面反映当今李白研究的新成果,方便于人的。它力求有善必录,录必注明,从不掠人之美。这正是它的显著特色之一。

郁贤皓先生口口声声指责别人违犯“学术规范”,那么他本人是否就模范地遵守了学术规范呢?别的且不说,郁先生于1998年9 月在贵阳举行的中国唐代文学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会上所提交的《从〈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想到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问题》的论文提要,是否遵守了学术规范呢?按说“论文提要”,顾名思义应是所写论文之提要,是先有论文而后有提要的,然而郁先生在大会上却没有论文提交,仅将一份论文提要刊印在大会的论文提要中,在与会代表中广为散发。而郁先生在会议上也没有为此问题做过任何发言和解释,使海内外的与会学者对此论文提要对詹锳先生没头没脑的质问(此时詹锳先生因病并未到会)、及对《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一书批判否定的结论和讽刺挖苦之词感到莫名其妙。笔者曾向郁贤皓先生借其论文拜阅,郁先生回答说:“论文还没有写出来。”当时我就提出疑问道:“没有论文哪来的论文提要?”他说:“这是论文的提纲,以后是会写的。”我不知道像郁先生这样先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刊发草草下了结论而没有具体论证、意在全面否定(提要中没有一句肯定的话,不是罗列罪状扣帽子就是讽刺挖苦)别人著作的论文提要,而会后才补写论文,算不算是他所提出的“学术规范”?如果真能这样,那么将来全国性和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将会盛行一股什么学风?按道理说,如果是批判别人的文章拿出来示人,就必须充分地摆事实,讲道理,以事实讲话,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没有写论文就匆匆地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抛出来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提要,决不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也不是一个学者应有的学风,更不符合学术规范。规范是大家都应该遵守的,不能光指责别人而不管自己,或待己宽而责人严。

《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出版以来,受到广大学者和读者的关注,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尤其是郁先生的这篇大文,指出詹书中出现的错字、误字、失注、误注、标点以及在官名、地名注释、校勘等方面所出现的错误和失误。我们对此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感谢。将来有机会再版时,我们将加以改正。

此文有错误和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注:郁贤皓一文见本专题1999年第6期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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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与余先浩先生商榷_学术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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