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土地流转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基于对宁夏银北地区484个农户的调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宁夏论文,调查研究论文,家庭收入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5)05-0081-06 土地流转是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实现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关键。我国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截至2014年,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8.8%,达到3.8亿亩。全国1200多个县(市、区)15000多个乡(镇)建立了流转服务中心,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机制初步建立(农业部,2015)。宁夏银北地区是我国商品粮基地之一,2006年,平罗县小店子村率先开始试点农村土地信用社,随后在平罗县、惠农县以及整个银北地区迅速发展起来。截至2011年底,平罗县13个乡(镇)共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60个,参与农户达到21771户,涉及耕地面积46.8万亩,占全县耕地的50%以上(平罗县农经站,2010)。土地信用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土地流转模式,是对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功能的一次尝试。土地信用合作社在平罗县试点以来,土地流转在银北地区发展迅速,目前,宁夏银北地区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79.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5.84%。但流转模式不再仅局限于土地信用合作社,经营模式也不再仅是种粮大户,而是出现了以村委会为中介,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自主经营等并存的经营模式。在土地流转迅速发展的今天,不同形式、不同模式以及不同时期的土地流转究竟对农民收入有何影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1.文献综述 学术界关于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李功奎、钟普宁,彭代彦、吴扬杰等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在农村劳动力存在大量剩余的情况下,土地细碎化经营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农户通过多元化作物种植还可以分散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户种植业收入;而农地集中降低了农民收入,对农民增收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1][2]。王春超从农户家庭经济资源参与市场配置的角度,薛凤蕊等用DID模型测评,李中对湖南邵阳市跟踪调研结果都显示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3][4][5]。崔会通过对四川省成都市方桥村及回南村的调研发现,由于土地流转农民在获得较高的租金收入的同时失去了土地,导致生活成本增加,与此同时,农民流转土地但未能及时就业,收入较低。土地流转使农民丧失的成本和取得的收入几乎持平,并未使农民的纯收入产生显著变化[6]。许恒周等利用协整分析的方法,对南京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土地流转和农民非农收入之间互相影响,在土地流转早期,农民非农收入对土地流转的影响程度比较强烈,在流转后期,土地流转对农民非农收入的影响加强[7];李先玲也从理论上分析了农民收入水平与农村土地流转之间存在双向关系,但是她认为当前制约我国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是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不合理[8]。 这些研究都从不同角度认为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相关,但对不同时期不同土地流转模式影响农户收入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欠发达地区的研究更少。笔者以宁夏银北地区为例,通过实地调研,采用DID模型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参与土地流转和未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收益进行评价,试图发现农民收入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同时对比笔者2010年在银北平罗县的关于参与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研究结果,试图发现不同时期、不同土地流转模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2.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在平罗县土地流转开始后,笔者2010年就农户是否加入宁夏平罗县土地信用合作社,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实地调研,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在平罗县随机抽取7个村,又从7个村里随机抽取了225户,其中97户参与了土地信用社,128户未参与土地信用社。所得的225户在2005年及2009年关于收入的信息构成无偏的两时期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出参与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具有正向影响[9]。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流转在宁夏银北地区发展迅速,但是土地信用合作社这种模式仅存平罗县小店子村一家,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形式的流转经营模式。在此背景下,笔者于2014年7月入户调查了宁夏银北地区3个县(区)的农户,纳入以各种形式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试图发现在多元化土地流转的情况下农户收入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1)模型的设定 为准确评估土地流转对农户收益的影响,笔者采用作为自然实验评估方法综列数据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模型①,基本思路是将调查样本分为两组:一组是受土地流转影响的处理组,另一组是受土地流转影响的对照组。根据处理组和对照组在土地流转前后相关信息,计算处理组和对照组在土地流转前后某个指标(如收入)的变化量,然后计算这两个变化量的差值(即双重差分估计量,也叫DID估计量)[10]。模型设定如下: 为被解释变量,代表的是t时期第i组农户的家庭收入、农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土地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t=0和t=1分别表示基期(2010年)和评估期(2013年);i=0和i=1分别代表控制组和处理组,例如就表示处理组在2010年的收入水平。T和A分别表示流转前后和分组情况。T代表的是时间的虚拟变量,如果T=0也就是2010年,控制组和处理组都未参加土地流转;如果T=1则表示2010年,控制组没有参加土地流转,而处理组参加了土地流转。A表示的是分组的虚拟变量,A=0时表示的是控制组,也就是没有参加土地流转的一组;A=1时表示的是处理组,也就是参加了土地流转的一组。是可观测的能够影响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劳动力人数、土地数量等;代表了随时间变化能够影响Y的因素,它是随机扰动项;是待估参数,本研究重点关注。接下来对(1)式进行一阶差分,得到: 由于在进行一阶差分的过程中,中不随时间变化的变量被差分掉,模型中变量只剩下随时间变化的变量,可以记作,同时ΔT是固定不变的,因而(2)式可以变形为: (2)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分别来自于2014年7月和2010年7月笔者组织的农户调查,数据全部由调查员入户调查取得。2014年7月的调查涉及宁夏银北地区的3个县(区),由南到北依次是贺兰县、平罗县和惠农区。按照3个县(区)的农村人口数量,确定每个县(区)的样本量,然后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选择样本村和样本农户。此次农户调查一共随机抽取了484户,其中有267户参加了土地流转,217户没有参加土地流转。为了消除农户由于各自的土地禀赋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笔者在某一个村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流转(不流转)的农户作为处理组(控制组)后,会在邻村随机选择与相近数量的不流转(流转)的农户作为控制组(处理组),以消除由于自然资源禀赋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对于样本农户的收入数据的收集,调查员详细调查了2010年和2013年的农户各项收入,确保能够反映农户2010年和2013年的收入变化情况。之所以选择2010年和2013年,是因为平罗土地流转开始较早,惠农和贺兰的农户基本从2011年开始流转,而2013年是距课题调研最近的完整年份。 3.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1)土地流转前后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分析 关于农户家庭收入,需要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解释:第一,由于土地流转是以整个家庭为单位参与的,取得收入为家庭共同所有,因而本研究中的农户家庭收入不研究家庭人均收入。第二,农户家庭收入并没有扣除家庭生活支出(本研究扣除了种植成本支出)。第三,为了消除工资和农产品价格上涨造成的两时期的农户家庭收入上涨因素,本研究以2010年为基期,消除价格上涨因素,得到2013年的农户收入。第四,家庭收入构成中的种植业收入被扣除了种植成本。这是因为在土地流转后(2013年)处理组来自土地方面的收入由土地租金收入和种地收入构成,控制组来自土地的收入仍然只有种植业收入。由于土地租金收入是农户从土地上取得的纯收入,而种地收入是农户没有扣除种植成本的毛收入,因而家庭总收入在两个时期没有可比性。因此,本研究对种植业收入扣除了种植成本进行计算。 比较两时期的收入水平。消除价格上涨因素后,得到控制组农户2010年户均收入为27728.59元,2013年户均收入为36774.47元;处理组农户2010年户均收入为28582.22元,2013年户均收入为40387.44元(如图1)。图1可以看出,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处理组农户)在2013年的户均收入比没有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控制组农户)的户均收入高3612.97元。在参与土地流转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农户户均收入差距为853.63元,而参与土地流转后的差距为3612.97元。从数据上看,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均收入比未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均收入有着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是因为参与土地流转而让农户家庭收入增加,也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收入增加。 图1 2010年与2013年控制组与处理组农户户均收入 单位:元 同时我们分析得出,两组农户户均收入都在增加,这种收入的增加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果能够消除导致两组农户收入增长的共同原因,例如当地经济发展的外部性因素,就能较为明显地看出两组农户的收入差距。笔者采用控制组和处理组的两时期的面板数据,进行一阶差分法处理: 经过一阶差分处理,得到为9045.88元,为11805.22元。处理组农户户均收入比控制组农户户均收入高出2759.34元。因此,从数据上我们能够很容易判断出参与土地流转能够带来农户收入的增加。 表1是土地流转前后控制组农户和处理组农户的各项收入变化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控制组农户和处理组农户的各项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对于控制组,与2010年相比,2013年外出务工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增加了51.04%和154.95%,经营性收入增加了24.08%,而农业收入只增加了0.52%,增长幅度非常小。对于处理组,相比较2010年的收入,2013年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增加的幅度最大,分别是253.29%和117.63%;外出务工收入增加了54.93%,而农业收入则降低了59.55%。从收入结构来分析,第一,对于控制组农户,2010年和2013年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是外出打工和农业收入。在2010年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高于外出务工收入,到了2013年外出务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高于农业收入,农业收入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下降。第二,对于处理组,土地流转后农业收入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大幅度下降,外出务工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上升幅度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后处理组农户外出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比控制组高出约5%,而土地租金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比控制组的比重高出很多,土地流转后,农户的家庭收入呈现多样化。 (2)计量结果分析 利用调查得到的相关数据,用STATA软件对公式(3)进行回归,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2: 从回归结果来看,参与土地流转对农户家庭收入有着显著的正影响,这一结论与课题组2010年研究以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进行土地流转时得到参与土地信用社对家庭收入的正影响的结果相同(表3)。本研究同时发现土地流转对农户的农业收入是负影响,即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农业收入下降,该结果显然符合现实情况,农户减少耕种面积后,种植业收入下降。需要强调的是本研究并没有将土地流转租金收入计入农业收入,而是单独统计。土地流转对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是正影响,即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的外出务工收入增加,与这一结论相互支持的是笔者在研究土地流转对劳动力转移时得到的另一结论: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可能性越高,外出持续时间也越长②。 但遗憾的是土地变化这一因素并没有在两次研究中得到相同的结论:本次研究显示,耕地面积的变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前期研究则表明耕地面积的变化在1%的置信度水平上显著影响农户家庭总收入(表3)。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宁夏银北地处欠发达地区,刚开始流转时农户收入来源仍以种植收入为主,土地拥有量对农户收入有着显著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流转的扩大,农户收入来源多样化,种植业收入在农户总收入中占比不断下降,耕地面积的变化并不显著影响家庭总收入。 本研究显示,家庭自营工商业这一变化对家庭的外出务工收入是正影响,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部分家庭土地流转后,男性劳动力外出打工,女性劳动者则在家里经营小工商业,照顾老人和孩子,家庭有了个体经营收入来源后男性劳动力可以无后顾之忧去外出务工。 家庭结构的变动和家庭收入呈现负相关关系,是因为在土地流转后子女外出打工,老年人和子女分开生活,老年人收入来源减少造成的。在土地流转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老年人的生计问题需要学者更多的关注。 尽管农户家庭收入受诸如家庭拥有土地面积和自营工商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这些因素在不同时期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方向和程度都不同,但是在模型中将这些变量控制住后,可以看出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不管是通过参与土地信用社来进行土地流转还是采用多种形式(村委会中介或土地流入者中介)参与土地流转,不管是在土地流转发展伊始还是在发展的后期,参与土地流转对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十分显著。这说明,不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土地流转,都有助于农户收入的提高。 4.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DID分析宁夏银北地区农户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和未参与土地流转预期收入的变化,同时对比笔者于2010年关于参与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研究,得出结论: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进行土地流转,不管是通过参与土地信用社来进行土地流转还是采用多种形式(村委会中介或土地流入者中介)参与土地流转,不管是在土地流转发展伊始还是在发展的后期,参与土地流转都能带来农户收入的增加。同时,我们发现参与土地流转对农户外出务工收入具有正影响,但对农户农业收入具有负影响,参与土地流转对农户家庭总收入有着显著正影响。此外,家庭自营工商业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家庭生活结构的变化与农户总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显著负相关。 以上结论对土地流转的启示是: 第一,土地流转有助于农户收入的增加,在土地流转中,尤其是在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中,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利益主体地位,确保每一个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都出于自愿,不愿参与流转的农户可采用换地等形式使之仍然拥有土地经营权。 第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受限,劳动力转移并不充分,承包地流转之后,农民失地无经济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此类流转过程中,政府应做好相应的劳动力就业工作,尤其是妇女和偏高龄劳动力,真正实现农村劳动力低成本转移,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民增收和建设城镇的双重目标。 第三,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证农民流转土地后当非农就业领域发生收入风险时,生活有所保障;同时,对农村流转出土地的留守老年人的生计和养老予以保障。 收稿日期:2015-04-15 注释: ①双重差分模型的原理及使用主要来自叶芳、王燕,《双重差分模型介绍及其应用》,中国卫生统计,2013年2月第30卷第1期;同时借鉴了张会萍等:《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分析——基于宁夏平罗县225个农户的实证调查》,农业技术经济,2011年第12期。 ②这一结论是张会萍等在《土地流转对农户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分析》一文研究中的结论,尚未公开发表,也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创新模式:基于宁夏银北地区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71163034)的阶段性成果。土地流转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基于宁夏银北地区484名农民的调查_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流转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基于宁夏银北地区484名农民的调查_土地流转论文
下载Doc文档